导图社区 柏浪涛刑法2020
根据柏浪涛刑法精讲2020课程绘制而来,2021考生可依据最新刑法解释对此图进行修改,此图意在为21年考生节省绘制大框架的时间。
编辑于2021-01-21 15:07:47刑法论
刑法的机能
法益保护机能
人权保障机能
规制机能
刑法的解释
效力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
刑法修正案属于立法,非解释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学理解释:学术机构或者学者个人的解释,无法律效力
技巧
平议解释
扩大解释
缩小解释
反对解释
补正解释
类推解释
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禁止类推,除非对被告人有利
在词语可能的含义范围外
只能选择一种
理由
文理解释
体系解释
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对化
不同用语的含义同一化
同类解释规则
当然解释
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 不一定符合罪行法定
历史解释
目的解释
解释技巧与解释理由的关系
区别:解释理由之间是并存的关系,解释技巧之间是排斥关系
关系:相辅相成,非队对立排斥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行法定
成文的
排斥习惯法
法律主义: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事前的
禁止溯及既往
严格的
禁止类推
确定的
罪行规范:明确、适当
民法及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低未解与高位阶关系,A与A+B
罪刑相适应
刑罚的尺度=法益侵害性+可谴责性+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
刑法的效力
空间效力
在中国境内犯罪
属地管辖原则
举例:贪官外逃
行为地或结果地
在中国境外犯罪
属人管辖原则(中国人在境外犯罪)
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对中国人犯罪)
双重犯罪原则 犯罪地也认为违法
普遍管辖(国际犯罪)
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
继续犯:新旧都是罪,用新(重/轻)
司法解释:从新原则(未判决),多条从轻
犯罪论
是否成立犯罪
客观
(客观)违法阶层
主体
个人
真正身份犯:定罪身份
教唆犯、帮助犯不要求身份,间接正犯要求身份(间接正犯属实行犯)
国家工作人员:从事公务+公共管理性/行政职责性工作(体力&技术工作不算)
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具有
不真正身份犯:量刑身份
金融诈骗3/8个纯正自然人犯罪: 贷款/信用卡/有价证券诈骗罪
成立单位目的就是为了犯罪/成立后主要活动就是犯罪 以自然人犯罪论处(单位是个人犯罪的目的和幌子)
单位
主体:私营企业要有法人资格
分支机构:1.以自己的名义 2.违法所得归该机构所有
主观:单位的整体意志
条件:为全体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双罚制:单位罚金,不能没收财产 单罚制:只罚责任人
概要
行为
对法益没危险
不能犯,无罪
危害行为
判断标准:对法益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
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
被害人自陷风险
标准:认识能力、控制能力
1.被害人实行,行为人教唆
2.行为人实行,被害人同意
同意接受危险行为≠同意接受受害结果
不作为
真正不作为
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刑法条文明文规定 丢失枪支不报、不报安全难事故、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拒不......
履行方式
积极举动(逃避)
消极静止(不管)
不真正不作为
应为+能为(作为可能性)+不为(结果避免可能性)=不作为+具有等价性=不作为犯罪 应为包括防卫过当、紧急避险
优先判断是不是作为,再判断是不是不作为,二者竞合时以作为优先认定
主观要件
事实认识错误→过失
法律认识错误→不能免责
对象
结果
结果加重犯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
拐卖妇女罪致人重伤、死亡
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放火罪致人重伤、死亡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死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
虐待罪致人重伤、死亡
加重结果即可故意,又可过失
基本犯罪与加重结果之间需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
三项条件
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创设了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没有创设危险
没有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没有对实害对象创设危险
过程:该危险现实化为实害结果
作为犯
假定的因果关系:前条件(0分作用)→后条件(100分作用)→结果
重叠的因果关系(同时)
条件1(50%左右作用)
条件2(50%左右作用)
结果
二重的因果关系(同时)
条件1(100%作用)
条件2(100%作用)
结果
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
引发
有因果关系并不等于有刑事责任
确定因果关系和承担刑事责任是两个阶段的不同问题
没引发
不作为犯
避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结果:该结果符合一定价值评价要求
现实发生的结果(实害结果)
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责任范围内的结果
介入因素
原理
介入因素与先前行为关系
引发关系:先前行为的危险+介入因素的危险=结果
独立关系
叠加关系:先前行为的危险+介入因素的危险=结果
重罪吸收轻罪
阻断关系:先前行为的危险→丨介入因素的危险=结果
结果的推迟发生/事前故意(故意未遂+过失)
种类
自然事件
被害人自身行为
第三人的行为
行为人的第二个行为
行为同一性质:归属整体行为
行为不同性质:进一步判断叠加/阻断关系
无法查明类总结
一个行为人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结果归属于轻罪行为
两个行为人
共同犯罪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单独犯罪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起因条件
不法性
攻击性、破坏性
一般仅限于个人法益
不限于本害人被人
犯罪行为/违法行为
仅限于人的行为
排除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行为
客观性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精神病人
故意/过失
作为/不作为
现实性
假想防卫
有过失
过失犯罪
无过失
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
正在进行
紧迫的危险
不要求在“着手实行”后才可以防卫
防卫装置
相当性
不能侵害其他法益
结束标准:法益面临的危险已经彻底解除
判断时间:行为时
判断视角:一般人
防卫不适时
故意
故意犯罪
有过失
过失犯罪
无故意/过失
意外事件
意思条件
防卫意志
不要求(与防卫认识可并存)
防卫认识
故意型偶然防卫
过失型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
结果无价值论(防卫认识不要说) 正当防卫
行为无价值论(防卫认识必要说) 犯罪未遂(坏行为-好结果)
概要
对象条件
共同侵害
对有攻击性侵害行为的帮助犯也可反击(幕后教唆犯原则不可)
三种特殊情形(P63)
限度条件
是否过当:必要性>比例原则
必要性第一,相当性第二
防卫过当
特殊正当防卫
行凶:重伤害
杀人:不包括非暴力手段的杀人
抢劫:不包括没有对人使用暴力的抢劫
紧急避险
时间条件-比正当防卫更早
限度条件-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
生命法益>身体健康法益>人身自由法益>财产法益
起因条件种类
攻击型紧急避险
防御型紧急避险(正当防卫可包容评价防御型紧急避险)
意思条件
偶然避险问题
受强制的紧急避险
不再构成胁从犯,对紧急避险的反击行为也属于紧急避险
被害人承诺
一般
承诺范围
重伤无效(但为了保护另一重大法益则有效)、被骗、被迫无效
承诺内容
若只承诺接受危险,未承诺接受实害结果,则仍然有法益侵害性
承诺意思
事实性欺骗
无效
动机性欺骗
有效
被害人自己产生认识错误
若行为人知道且故意不告知,则无效
承诺时间
事后承诺无效
以最后一次承诺为准
推定
其他阻却事由
自救行为
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现实必要性
手段相当性
法令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
概要
主观
(主观)责任阶层
故意
直接故意:明知(必然或可能)+可能
间接故意:明知(可能)+放任
不确定故意:未必的故意(间故)、概括的故意(想竞)、择一的故意(想竞)
过失
疏忽大意:应当预见→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发生危害结果
无罪过
意外事件:无法预见→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
不可抗力:已经预见→无法抗拒→发生危害结果
有没有认识到 会发生实害结果?
认识到
想不想结果发生?
赞成
直接故意
弃权
间接故意
反对
不可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
本可避免:不可抗力
是否采取补救措施
概要
没认识
有没有认知可能性?
有
疏忽大意的过失
没有
意外事件、不可抗力
概要
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
客观阶层的危害行为
须满足危害行为要件
主观阶层的主观认识
主观无犯罪故意
不构成/过失犯罪/意外事件
主观有犯罪故意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错误)
具体的错误 (同一法条)
对象错误(对象未出现)
既遂
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法定符合说
拟制故意既遂(想竞)
具体符合说
未遂+过失(想竞)
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既遂 (看因果关系)
事前故意(结果推迟发生)-既遂(看因果关系)
叠加关系(吸收,既遂)
阻断关系(故意未遂+过失)
结果提前实现
判断关键:着手
先判断有无着手行为(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未着手:过失+预备
再判断有无着手故意
对行为的故意说(着手)
对结果的故意说(着手+实害)
着手
着手:既遂
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抽象的错误)
抽象的错误 (不同法条)
重复使用三段论 主客观包容评价 想象竞合
法律认识错误
主观以为违法犯罪,实际无罪
无罪处理(幻觉犯)
主观以为无罪,实际有罪
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有罪处理
无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无罪处理
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14无责任年龄
14~16相对责任年龄
烧杀奸抢,商(伤)贩爆头(投)
1故意杀人、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3强奸、4抢劫 5贩卖毒品、6放火、7爆炸、8投毒罪 包括拟制来的罪,帮助犯不算(缩小解释),1例外:事后转化的抢劫不算(特殊规定)
>16完全责任年龄
14~18(应从减)、>75 减轻责任年龄(故可过应从减)
责任能力
精神病:不能辨认/不能控制时造成的危害
不负责,责令看管/强疗
限定责任能力:精神病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
从轻、减轻
又聋又哑、盲人: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刑事责任能力减弱
从轻、减轻、免除
第一次吸毒,没有犯罪故意:可认定为过失(非减轻)
原因自由行为:明知会产生幻觉→故意
法律认识错误(大小前提涵摄错误)
有违法认知可能性
不免责
没有违法认知可能性
免责
无期待可能性
法律不强人所难
概要
事实认识错误中,行为人的认识任务是,自己是否制造了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事实
法律认识错误中,行为人的认识任务是,自己制造的危害事实是否具有刑法上的禁止性
应先判断事实认识错误,后判断法律认识错误
成立
时间
如果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眼光看,行为对法益有危险,但由于偶然因素没有导致实害结果,此时不饿能因为没有实害结果就否认行为的危险性
犯罪终局性形态 一个终局 客观:犯罪行为彻底结束 主观:犯意彻底消除
着手:对法益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未完成形态
预备
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自动
未造成伤害,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意外
未实施终了
已经终了
意外原因,不得不停止
未遂
已经着手施行犯罪
主观说
形式的客观行为说
实质的客观行为说
实质的客观结果说(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犯罪未得逞
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
未遂
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与不能犯的区别标准: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
从客观角度判断
从行为时情况判断
以辩证法眼观看
中止
自动性
前提条件(外在条件):具有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折中说(以社会一般人的看法)
主观条件(内在条件):具有放弃犯罪的主动性,而非被迫性
认识错误
特定对象障碍
特定物障碍:特定物不存在而未遂
特定人障碍:特定人不存在而未遂
主观怎么想就怎么定
客观性
行为未实行终了
自动放弃(真实彻底放弃)/不包括财务类犯罪的对象转换
行为实行终了
自动放弃
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可能的有效性
真诚努力地去完成
有效性(实际的有效性)
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结果未发生(不要求与中止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发生了危害结果(有效性的例外)
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介入因素→危害结果发生
介入因素阻断前行为因果关系,应认定中止
中止+过失(两行为两罪)
中止犯:犯罪行为未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减轻处罚 (损害结果需因果关系,不算介入因素导致的结果) 补救行为造成损害:算过失
完成形态
既遂
既遂结果是指实害结果,而非危险结果
间接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既遂成立
实害结果应整体看待,不能孤立看待
如果预备行为偶然导致实害结果,不属于既遂结果,不构成既遂
既遂所要求的实害结果必须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
对于危险犯,产生危险是犯意的犯罪的成立条件,造成实害结果才是犯罪的既遂要件,因为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是两个阶段的不同问题,犯罪成立在前,犯罪既遂在后
各犯罪形态的联系
既遂排斥中止
既遂排斥未遂
中止排斥未遂
第一个时间节点呈现终局性形态
第一个时间节点未呈现终局性形态(犯意并未真诚、彻底地消除)
未遂排斥中止
第一个时间节点呈现终局性形态
第一个时间节点未呈现终局性形态(犯意并未真诚、彻底地消除)
事后的中止行为为悔过行为
要先判断第一个时间点是否为终局状态,不是则再判断第二个时间点
空间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结合问题P143
与身份犯
身份问题
以实行犯身份定罪/都是实行则想竞(例外: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谁高定谁)
与不作为犯
不作为
1帮助了过限部分,2有义务
与实行过限
共同正犯
违法阶层
客观上有参与行为
主观上有参与意识
责任阶层
有故意,负故意犯的责任
有过失,负过失犯的责任
教唆犯
违法阶层
引起与被引起关系(教唆行为有无蕴含引起过限事实的危险
责任阶层
有教唆故意,负教唆犯的责任
有过失,负过失犯的责任
帮助犯
违法阶层
促进与被促进关系
责任阶层
有帮助故意,负帮助犯的责任
有过失,负过示范的责任
与认识错误
共同正犯之间
同一犯罪构成
不同犯罪构成(未遂/实行过限)
狭义共犯与正犯之间
同一犯罪构成
具体符合说:预备/未遂+过失
法定符合说:预备/未遂+既遂
不同犯罪构成
过失无连带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
教唆犯的意思,间接正犯的结果
间接正犯的意思,教唆的结果
间接正犯的意思,但他人知晓真相
看有无支配力
与犯罪形态
教唆犯
预备/实行:有效阻止实行者
帮助犯
预备/实行:消除帮助作用
共同正犯
预备:消除作用
实行:放弃+阻止
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
承继的共同犯罪
既遂之前加入,全部负责
片面的共同犯罪
片面的帮助(成立)
仅物理帮助有效
片面的教唆
片面的实行
肯定说认为成立
狭义共犯 违法连带、责任个别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教唆犯 使他人产生犯意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从重处罚
教唆犯+支配力=间接正犯
A与A+B,间接正犯可以包容评价为教唆犯
教唆行为
教唆故意
引起
正犯制造违法事实
客观行为
成立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行为(因果关系)
既遂条件:教唆行为引起正犯的违法结果(因果关系)
主观要件
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过失教唆不构成
未遂的教唆不构成
教唆犯只能是故意,不能是过失
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故意引起他人制造故意的违法事实
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过失的违法事实
A+B=间接正犯
帮助犯 必须主观故意
包容评价帮助犯 欲中止,必须消除自己的物理+心理作用,或者真诚尽力
实行过限 对过限部分有无帮助、责任 例外:结果加重要负责(致重伤) 法益一致的结果要负责(非法财产)
中立帮助犯 1主观明知犯罪 2客观起到了紧迫的促进作用
帮助犯未遂:未起到帮助作用 帮助对结果无因果关系
正犯制造违法事实
客观行为
主观要件
危险流
帮助犯促进
客观行为
帮助行为本身具有可能的促进作用(帮助行为本身具有法益的危险性、可能性)
合格的帮助行为连接到(作用于)正犯行为(否则就是帮助未遂,不成立犯罪)
帮助行为对正犯结果具有促进作用/实际贡献(因果性)
备而不用(构成)
弃而不用(不构成)
主观故意
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故意引起他人制造故意的违法事实
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过失的违法事实
A+B=间接正犯
法益
共犯从属性说: 主犯没犯罪,帮助/教唆犯无罪 实行犯中止只对自己有效
共同正犯
数量上
单独正犯
共同正犯 共同故意,意思联络
违法连带性、因果性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不是全部责任
相互知情,不能启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通过共同第三人教唆也不能启动
实行过限 对过限部分有无帮助、责任
方式上
直接正犯
起关键作用、没有实行:共同正犯/共谋共同正犯(帮助/教唆太轻)
间接正犯:自己不实施 强制、欺骗、法定手段支配他人作为犯罪工具 教唆犯+支配力(主客观统一)=间接正犯 主观必须故意,过失不能成立间接正犯
强制
迫使无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
强迫他人实施犯罪
强迫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欺骗
引诱无责任能力的人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过失的行为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犯罪故意的行为
欺骗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法律规定的要素
有身份者利用他人无身份的行为
刑讯逼供教唆犯:拟制为间接正犯 拟制的支配力,大前提其他共犯都不能构成主犯
若无身份者利用有身份者,则构成教唆犯
有目的者利用他人无目的的行为
处罚规定
主犯
主要作用、集团首要分子
从犯
次要、辅助
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胁从犯
被迫
减轻或免除处罚
数量
罪数
行为单数
加重犯
罪行相适应,法定升格条件
法条竞合
大前提:不同法条包容关系
想象竞合 一个行为,不同法条(无法条竞合)
反复三段论
不重复评价-保障人权 不遗漏评价-保护法益
行为复数
结合犯
拐卖罪{强奸罪} 绑架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至重伤、死亡}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边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妨害公务罪}
吸收犯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数个行为,不同罪名,可包容评价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不遗漏评价)
牵连犯
具有类型化特征 实践经常结合在一起
一个罪行是另一个罪行的准备行为 手段&目的,择一重,从重处罚
刑罚
主刑
管制323
3个月~2年(并罚不超过3年),管制剥夺民主自由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限制一定自由or社区矫正, 羁押天数1抵2
同酬
假不禁:禁止令不禁假释
缓刑+管制,缓刑期开始管制 假释+管制,假释完再管制
拘役161
1个月~6个月(并罚不超过1年)
看守所
酌量报酬
有期徒刑
6个月~15年(并罚总和<35,则≤20;总和>35,则≤25年) 判决执行之日(签发执行通知书/实际送监日)起开始计算
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3个月以下交看守所)
按规定报酬
吸收拘役(拘役不再执行)
行政/海关先期拘留与拘役/有期1比1,管制1比2
无期徒刑
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缓减为无期/有期时,剥夺政治权利应减为3-10年
作为最高刑吸收其他主刑
死刑 罪行极其严重
立即执行
缓期两年
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无故意犯罪2年后减为无期 重大立功2年后减为25年有期 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最高法核准后执行死刑 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重新计算,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限制减刑:
1死缓+累犯 2死缓+暴力犯罪
吸收其他主刑
不适用3类: 犯罪时未满18岁 审判时怀孕(扩大解释:整个羁押期间,审前羁押/审判/判后执行) 审判时已满75岁(特别残忍除外)(时间扩大解释从上)
附加刑
罚金
合并执行,可以超过财产,未来继续执行
没收财产
合法财产 单位不适用
不同种类分别执行,不能合并,执行顺序: 1赔偿被害人 2民事债务(正当债务,债权人请求) 3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
死刑、无期徒刑犯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
合并执行
附加管制,从管制,附加拘役,拘役,附加有期,有期/假释,有期减,可酌减,最低1
驱逐出境
犯罪的外国人
非刑罚处罚
职业禁止
利用职业便利(职业>职务) 刑罚执行完毕or假释之日起 3~5年(有特殊规定可更长)
违反,情节严重: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
裁量
量刑情节
量刑3因素:1法益侵害性(报应刑)、2可谴责性(责任刑)、3人身危害性/再犯可能性(预防刑/目的刑)
偶犯:从轻 恋爱、婚姻、家庭纠纷:从轻 公共场所:从重
吸毒不减轻责任
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减轻处罚有刑格限制,不能跨越下一个刑格
累犯
一般累犯
前后均故意、前罪已满18岁、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主刑执行完毕或赦免5年内
五年以内的起始日期是刑满释放当日
缓无累:缓刑考验期内、期满均不成立累犯 假释考验期内不成立累犯(撤假释并罚),期满开始算5年
特殊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任何时候再犯其中一个(特殊累犯不要求有期徒刑)
注意一般犯罪的有期徒刑吸收国恐黑拘役的情况,此种情况下三类犯罪视为没有执行,后再犯三罪不构成特殊累犯
1从重 2不能缓刑 3不能假释 4死缓可限制减刑
自首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主动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 如实供述:如实供述自己已知全部罪行,可以辩解 翻供的,一审判决之前又如实供述,仍算
准自首
已被控制,如实供述了未掌握的其他罪行 必须是不同罪行,跟本罪无相关(吸收关系、牵连关系)
从轻or减轻,犯罪较轻的,可免除
坦白
从轻,避免严重后果的,可减轻
注意:共同犯罪的自首,除如实供述自己,还应供述同案犯,方才成立自首(即揭发同案犯不再是立功条件,而是共同犯罪自首的必要条件)
立功 必须在投案之后
揭发他人犯罪行为(非同案共犯/但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算),查证属实 至少是客观违法阶层的犯罪(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算),告诉才处理的不算
揭发包括犯罪人告发他人对自己犯罪
提供重要线索,侦破其他案件
市面上明买明卖的线索也算
从轻或减轻 重大立功-减轻或免除
协助抓捕(包括同案犯)、科研等其他较大贡献
抓捕同案犯的,应提供“新”
数罪并罚
原则:最高刑期~总和刑期
剥夺政治权利:总和
罚金与没收应分别执行,先罚后没
死刑、无期吸收其他主刑 有期吸收拘役,管制不吸收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已服刑期) 又犯新罪:先减后并(可超过25年)
漏罪时间:法院发现说/最早发现说
新罪:倒挂情形
即新又漏,先漏后新,先并后减再并
缓刑 非死刑 只缓主刑
可以缓刑: 被判≤3年以下(包括3年)有期徒刑、拘役 1犯罪情节较轻 2悔罪表现 3没再犯危险 4缓刑对社区无不良影响
应当缓刑: 不满18周岁 孕妇 已满75周岁
不适用缓刑: 累犯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由社区纠正机关实施社区纠正 成功:考验期满,原判不再执行 失败:执行刑罚,数罪并罚 缓无累:缓刑不计算累犯
审判阶段宣告:缓刑 执行阶段裁定:假释
减轻处罚:只能降一档
缓刑+管制:缓刑考验期开始时管制 假释+管制:假释考验期期满时管制
缓刑不减不累,假释有减有累(减不是指减刑,而是指在发现漏罪/新罪的情况下先并后减/先减后并中的减)
执行
减刑
无次数限制 不能少于原判1/2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理 无期-13年以上 死缓、无期由高级人民法院执行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严重死缓犯(限制减刑,不能少于25/20)
一般死缓犯15,实际17(缓期执行期间2年)
假释
条件: 执行刑期1/2以上 无期-13年以上 特殊情况不受以上限制: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假释失败:撤销假释,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已经经过的假释考验期不算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1期内发现漏罪(期满后才发现另行起诉) 2期内又犯新罪(包括期满后才发现的)
不适用假释: 累犯 暴力(判罚≥10年)犯罪
消灭
追诉时效
未立案,犯罪成立之日起算(玩忽职守按实害结果发生之日) 最高刑小于5年→5年(包括拘役) 最高刑5~10年→10年 最高刑>10年→15年 最高无期、死刑→20年,认为必须的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溯期从新起算(共同犯罪:分别计算) 被告逃避侦查、审判;公检法应该立案不立案的,不受时效限制
赦免
8次
分论
分论概说
注意规定
法律拟制
234未经同意摘取器官,摘取未满18岁人的器官 238非法拘禁 247刑讯逼供、暴力取证 248虐待被监管人(包括自杀) 292聚众斗殴 289聚众打砸抢(抢定抢劫)
过程中,行为尚未达到犯罪程度时
又过失致人重伤、死亡:只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又故意重伤、杀害:只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又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最终只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又故意重伤、杀害:以前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并罚
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
267抢夺(携带武器) 269盗窃、诈骗、抢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暴力威胁) 289聚众“打砸抢”中定的抢劫
抢劫罪
196盗窃信用卡并使用
盗窃罪
362为卖淫、嫖娼通风报信
窝藏、包庇罪
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生命、身体
232故意杀(自己、他人)罪
死刑、无期、10+ 较轻的3~10
司法解释:偶犯从轻 恋爱、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从轻 公共场所杀人、伤害,从重
教唆、帮助他人自杀
观点1 自杀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实行者无罪,教唆者、帮助者也应无罪
观点2 自杀行为具有违法性,只是无法谴责自杀者(实行者),教唆犯、帮助犯有罪
共犯从属性原则
234故意伤害(他人)罪
3-or拘役or管制,重伤3~10 死亡or致残:10+无期or死刑
战时自伤罪
伤害行为认定
主观心理具有侵害他人生理机能达到轻伤程度的意图(行凶意图)
客观行为具有侵害他人生理机能达到轻伤程度的一般可能性
教唆、帮助他人自伤
定论:根据共犯从属性,实行者无罪,教唆者、帮助者也无罪
罪数认定:不能就主观判断主观/与故杀是法条竞合关系
23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5-罚金 严重5+没收
尸体的器官,以302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论处
法益:合法的器官捐献制度+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不要求盈利目的,特殊情况重伤可承诺,不宜定故伤
261遗弃罪(真正不作为犯) 对年老、年幼、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情节恶劣5-or拘役or管制
与故杀的区分在于紧迫程度
侵犯性权利
236强奸罪 暴力、胁迫等压制抵抗 性交对象、时间、地点的决定权 致伤、致死加重
3~10,幼女(不满14,日本13)从重 结果加重:恶劣、多人、当众、轮奸、致伤致死
强制手段→使妇女无法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奸淫妇女
行为
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胁迫手段模型
以恶害相通告
你不答应,我会对你施加恶害
你不答应,我会对你施加恶害
产生并基于恐惧心理(被害人承诺不要求行为人知晓)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必须是以强奸罪的故意实施行的胁迫行为
强奸罪胁迫=抢劫罪胁迫+敲诈勒索胁迫
其他手段
昏醉强奸(失去承诺能力,视为违背)
欺骗型强奸(指事实错误)
奸淫行为
法定刑升格条件
公共场所:多数人或不特定人可以进出的场所
当众:不要求当面/不包括共犯人
轮奸:轮奸未遂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
强奸行为
因果关系
不包括前来阻挡的第三人
罪数
结合犯
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
其他
并罚
237强制猥亵、侮辱
5-or拘役,当众、恶劣5+ 未满14儿童从重,自愿无效(强制猥亵、侮辱儿童罪)
侵犯人身自由 继续犯
238非法拘禁 剥夺他人自由 暴力拟制故杀故伤
司法解释 达12小时/小于12严重情节
3-,殴打、侮辱从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
只要行为人非法剥夺了被害人的身体自由,就是非法拘禁,至于被害人有无意识到受到欺骗,在所不问
结果加重犯:本罪行为
法律拟制:本罪行为之外更高的暴力行为导致的→故杀/故伤,过失拟制为故意
239绑架罪 以敲诈勒索为目的非法拘禁 (勒索债务只算非法拘禁) 杀害、致伤加重
10+、罚金or没收,较轻5~10、罚金 杀害、故意致伤:无期or死刑、没收
非法债务:
不还债不放人:非法拘禁
不还债就伤害:绑架罪
向除具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关系的亲属之外的亲友索债,构成绑架罪
行为结构
以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为目的,实力控制人质→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
非法拘禁A
敲诈勒索B
目的一(拘禁A的目的)
目的二(向B勒索财务的目的)
主观超过要素
事后产生目的二:需要求实施行为二才算构成并既遂
行为一(拘禁A的行为)
行为二(向B勒索财物的行为)
短缩的二行为犯(行为二不要求施行)
着手与既遂
着手:带着胁迫第三人的目的开始实施实力控制行为
既遂:带着胁迫第三人的目的实力控制了人质
成立绑架罪,要求有绑架到合格人质的可能性、危险性
成立既遂,要求绑架到合格人质
结合犯
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适用升格法定刑)
杀人未遂
定绑架,适未遂
普通绑架和故意杀人罪未遂,并罚
绑架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加重处罚)
240拐卖妇女、儿童(未满14) 以出卖为目的 亲生也算,竞合遗弃罪 强奸加重,重伤、死亡加重
5~10、罚金 结果加重10+、无期、死刑:奸淫、暴力、麻醉
绑架
行为方式:短缩的二行为犯(出卖行为)
事后产生目的二的情形:卖掉才构成
贩卖
亲生子女贩卖构成遗弃罪想象竞合
收买
必须具有出卖目的(实施收买行为便是实行行为)
拐骗
带着出卖目的欺骗,卖掉构成既遂
法定刑升格条件
结合犯
本罪+强奸罪=本罪(加重处罚)(强制猥亵应并罚)
本罪+引诱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本罪(加重处罚)
本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本罪(加重处罚)
结果加重犯:同强奸罪
241收买被妇女、儿童 强奸并罚
3-or管制or拘役 无虐待、解救从轻 不阻碍回家、从轻or减轻
262拐骗儿童罪 无收买方、无其他目的,继续犯
5-or拘役
法益:家长的监护权和儿童的人身自由、安全
拐骗儿童/收买儿童+卖=拐卖 收买的承继共犯属特别规定
侵犯名誉、司法
246侮辱罪、诽谤罪(造谣) 公然 告诉才处理,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3-or拘役or管制
243诬告陷害罪 捏造事实,使他人收到刑事追究
情节严重3-or管制or拘役 严重后果3~10
法益:人身权利
247刑讯逼供(真正身份犯) 司法工作人员,暴力 致伤残、致死拟制故意伤害、杀人从重
暴力取证罪 对象是证人
行为:刑讯+逼供
虐待被监管人罪(身份犯)
体罚或虐待
监管人员间接正犯
有支配力
被指使人无罪
无支配力
被指使人帮助犯,且构成故意伤害实行犯,监管构成故伤教唆犯,择一重
侵犯婚姻家庭
257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2-,告诉才处理 致死(包括自杀)2~7
258重婚罪
2-
普通罪名 特别法条优先
233过失致人死亡罪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罪不算
3~7 较轻3-
235过失致人重伤罪
3-or拘役
244强迫劳动罪 限制自由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未满16周岁
3-or拘役 严重3~10、罚金
245非法搜查 非法入侵住宅 身体、住宅
3-or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从重
248虐待被监管人罪 殴打、体罚
严重3-or拘役 特别严重3~10 致伤致死拟制
252侵犯通信自由
1-or拘役
253私自开拆、隐匿欺毁邮件、电报
25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259破坏军婚罪
260虐待罪 家庭成员(可扩大为保姆)
恶劣2-or拘役or管制,未造成死亡重伤:告诉才处理,被迫无法告诉除外 致伤致死2~7
262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
财产犯罪
法益:首先是所有权,其次时占有事实(法非占有、合法占有),所有权不能对抗合法占有事实
对象:财务、财产性利益(非法的不保护)
非法占有目的(排除+利用)
有
取得型犯罪
转移占有的犯罪
违反被害人意志而转移占有的犯罪(夺取型)
平和型
盗窃罪
264盗窃罪 他人占有财务、和平手段、非法占有
既遂:主人失去占有,取得控制(占有),不足2000未遂 小物入袋,大物出场所 成立本罪:数额以主观目标认识,无价值认识算过失
数额较大2000(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保护)、多次(2年内3次)、入户、携凶器、扒窃(公开盗窃随身财物)(欠条、银行卡部分保护):3-or拘役or管制,罚金 数额巨大or情节严重3~10,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or特别严重10+or武器,罚金or没收
扒窃:公共场所近身盗窃 设立扒窃是为了避免便衣警察等待既遂
占有
事实上的占有
不要求随身携带
实力控制范围内
占有转化(不要求管理者认识)
场所特定、人员流动不大、有明确管理人
火车、公交车不算,之恶能视为无人占有的遗忘物
上下占有
看授权
共同占有
不可分需整体看待
存款人占有的债权
存款人对银行享有债权(而不是所有权)
存款人占有债权
存款债券所指向的现金
存款指向的现金由银行占有,存款人没有占有
封缄物
观念上的占有
推知
占有意思
死者占有问题
否定说
不存在占有
肯定说
拟制占有
折中说
当场杀,当场拿,定盗窃;当场杀,过后拿,定侵占
第三人,任何时候拿,都定侵占
家里杀,家里拿,定盗窃
数额
数额较大
数额较大不是成立数额,而是既遂数额
数额较大是个主客观相统一的要素
成立标准:带非法目的实施了盗窃行为
既遂标准:实现了目的,控制了财物
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升格条件)
主客观相统一
加重型犯罪构成要件存在犯罪未遂、既遂问题,其与基本犯的既遂、未遂是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
罪数
货币、文物、毒品、淫秽物品专利制度为并罚
行为模式
将他人占有的财物
通过平和手段
转移为自己占有
破坏他人对财务的占有:成立
建立自己对财务的占有:既遂
暴力型
抢夺罪
267抢夺罪 转移占有的手段:对物暴力,对人有危险 携带凶器拟制抢劫
数额较大、多次3-
行为结构
对物实施暴力
对人有危险
凶器
畏惧程度
携带可能性
携带
随时使用
使用意图
抢劫罪
263抢劫罪 暴力(足以轻伤)、胁迫等手段→足以压制反抗 因无法反抗→取得财物 不包括无关(不保护)第三人
269事后转化抢劫 盗窃、诈骗、抢夺,为 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当场使用暴力、以暴力威胁
3~10,罚金 加重:入户、公共交通工具、银行、多次3、致伤致死、冒充军警、持枪、物资,10+、无期、死刑
行为结构
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
压制对方反抗
对方因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
行为人取得财物
本罪
暴力/胁迫对象
财物占有者、占有辅助者、财物保护者
其他方法
昏醉抢劫
单纯利用被害人自陷昏醉状态的,为盗窃
拘禁抢劫
行为对象
有形财产/财产性利益(债权)
因果关系
第一步和第二步因果关系:成不成立
行为与故意及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第三步和第四步因果关系:既不既遂
事后转化抢劫
成立条件
三个轻罪
三个目的
已取得财物
已有抓捕行为
实行行为
当场(不等于现场)
暴力/相威胁
对象
对象错误(排除对自己),不构成,并罚
打击错误,构成
区分
直接升级的抢劫
事后转化的抢劫
看是否取得了财物,重合时有先认定直接升级的抢劫
关系
携带凶器抢夺后,又重伤的,成立抢劫+故意伤害
既遂
先前行为既遂就既遂
采用暴力转化为抢劫后,取得财物为既遂
共犯问题
类似于身份犯
一人单独盗窃,另一人事后参与
P272四种情形,注意法律拟制P126
二人共同盗窃,一人实行,另一人帮助
法定刑升格条件
入户抢劫
住宅安宁权
公共交通工具
针对(不包括出租车)
同时构成转化抢劫时,应认定为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银行/金融机构
多次/数额巨大
致人重伤或死亡
行目的与行为结果同时存在
包括阻挡的第三人
冒充军警
真的不认定
持枪
军用/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与绑架罪区别
主观目的不同,抢劫罪时行为人向被害人,绑架罪是行为人向第三人,目的是否实现只影响抢劫既遂,不影响绑架既遂与否
同时触犯,择一重
利用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转移占有的犯罪(交付型)
欺骗型:诈骗罪
266诈骗罪 被害人因为被骗而处分财物 处分权利+处分意识+处分行为转移占有 无权处分/未处分是盗窃
数额较大3-
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行为结构
欺骗行为
对方产生或维持认识错误
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
行为人取得财物
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本罪
欺骗类型
从无到有产生认识错误
虚构事实
维持利用已有的认识错误
隐瞒真相
认识错误
具有意思自治能力的人
处分财物
包括处分财物所有权或占有权
与盗窃罪区分(两角关系)
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物
客观处分行为
调虎离山
趁不注意
欺骗借用
主观处分意识
具有意思自治能力
具有意志自由(“自愿”)
意识到自己是财物占有者、支配者
处分意识的判断(事先意识到该财物在交易活动中是现实存在的,自己占有的)
处分规则是整体而非单个(论斤卖)
数量错误不影响
种类错误会影响
处分规则是单个而非整体(论个卖)
资金是单个处分
数量/种类不影响
与盗窃罪区分(三角关系)
行为结构
欺骗行为(行为人)
对方产生或维持错误认识(受骗人)
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处分人)
行为人取得财物(行为人)
对方遭受财产损失(受害人)
三角诈骗:行为人→受骗人(同时是处分人)→受害人
盗窃罪间接正犯:行为人→受骗人(不是处分人)→受害人
区分的关键在于受骗人有无处分权限
胁迫型:敲诈勒索罪
247敲诈勒索罪 恐吓,使对方基于恐惧交付财物
行为结构
实施恐吓行为
对方产生恐惧心理
对方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
行为人取得财物
恐惧心理
注意与生活中的谈条件行为的区分,生活中的谈条件,对还价放的心理只是造成不利影响;而敲诈勒索罪,还价方的心理达到了恐惧的程度
必须以对方相信该恶害内容为前提
区分
与抢劫罪
被害人意志自由被剥夺的程度不同,抢劫罪是完全剥夺,敲诈勒索是没有完全剥夺
与行使权力
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
是否有法律对相关权利的支持
行为属于恐吓行为(恶害相通告)
与诈骗罪
瑕疵原因不同,诈骗是被骗,勒索是被迫
存在二者想象竞合
与转告虚假恐吓信息
不转移占有的犯罪
具有不法所有目的(侵占型):侵占罪
270侵占罪 合法取得,代为保管,物主失去占有 不法原因取得,非法财产归国家,原物主丧失返还请求权,不成立侵占 告诉才处理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2-or拘役or罚金 数额巨大、严重,2~5,罚金
271职务侵占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罪 利用职务便利(有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的权利);非法占有单位财产
数额较大5-
遗忘物、埋藏物只有在不归还并据为己有时才构成犯罪
基于不法原因而委托的财务不构成侵占罪
行为结构
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
变成自己的所有
无
毁弃型犯罪:故意毁坏财务罪
普通罪名
272挪用资金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
①数额较大+②超过3个月/进行营利活动,3-
273挪用特定款物罪 公款公用
3-
276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破产无罪
3-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40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兜底) 销售达5万元既遂,不足5万未遂 销售0,货值达15万未遂(销售金额X3原则)
罪数
同时触犯诈骗罪,择一重
告知消费者无罪,告知批发商有罪
141生产、销售假药罪 私自加工、不在国家药品名单目录里
抽象危险犯
假药
成分不符
冒充
变质
超出范围
应具有伤害人体健康或延误诊治的危险性
142生产、销售劣药罪 真药,要求实害结果
假药危害>劣药 假药包容评价劣药
14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具体危险犯
14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明知掺入非食品原料,抽象危险犯
同时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
杀害特定人为故意杀人罪
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重法优于轻法)
走私罪
151走私武器、弹药(或者假币)罪
武装掩护走私,从重;暴力、威胁抗拒缉私的,与277妨害公务罪并罚
152走私淫秽物品 牟利/传播为目的
15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兜底)
154走私货物、物品罪的特殊形式 未经海关许可,避税的(此类不享受逃税罪处罚阻却事由待遇)
走私
国家允许进出口的货物:偷逃关税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侵犯海关制度
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双向禁止
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东物、动物制品;淫秽物品
单向禁止
只禁止出口: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
只禁止进口:走私废物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58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机关) 159虚假出资(欺骗其他股东)、抽逃出资罪
163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66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
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的商品的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货币犯罪
170伪造货币罪
后持有、使用、出售、运输的,以本罪从重
17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不并罚,不同币种并罚)
172使用假币罪 吸收诈骗罪
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诈骗罪
使用
对人使用,要求对方不知情
交易
双向
对机器使用
与出售假币罪区别
不知/知
出售/运输+使用:数罪并罚 购买+使用,只定购买(从重) 境内外运输假币→走私假币罪 购买走私假币→走私假币罪(间接正犯)
概要
173变造货币罪(保留原真币的基础)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持有、使用假币罪中的假币不包含伪造、变造的货币
先后,定源头 边边,并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主体:不具有资格的单位/自然人
对象:社会不特定对象
方式
非法
公开
回报
公众
只有将公众存款用于货币、资本的经营时(如发放贷款),才能以本罪论处
并罚: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先伪造后诈骗,牵连犯择一重
191洗钱罪 明知是:1毒品犯罪、2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3恐怖活动犯罪、4走私犯罪、5贪污贿赂犯罪、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7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其演示、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不包括合同诈骗罪
普通罪名
175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想还+造成损失
骗取指手段的欺骗性,无非法占有目的
177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以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 使用的,信用卡诈骗罪(牵连犯择一重)
金融诈骗罪
196信用卡诈骗罪 要求对信用卡取得占有控制 捡、拾得他人信用卡,在ATM上冒充他人使用:构成本罪(司法解释) ;恶意透支 诈骗对象只能是人,对机器构成盗窃(学理解释)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人&机器),按盗窃罪 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人&机器),按抢劫罪
实体卡
持卡购物属于对人使用
冒用
诈骗、侵占、敲诈、抢夺信用卡+(对人/机器)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抢劫+使用=抢劫罪 盗窃+使用=盗窃罪
伪造
伪造+使用=信用卡诈骗罪(牵连)
虚假+使用=信用卡诈骗罪(牵连)
非实体卡(信息资料)
一切非法方法+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192集资诈骗罪 非法占有目的
193贷款诈骗罪 不想还
目的
冒用
潜逃
挥霍无法偿还
改变用途无法偿还
不正当利益无法偿还
违法犯罪
隐匿到期不偿还
共犯
P347分情况讨论
194票据诈骗罪(汇票、本票、支票)
198保险诈骗罪(包容合同诈骗) 仅: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真正身份犯)
理赔才是着手
并罚/预备想竞
危害税收征管罪
201逃税罪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海关不算)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204骗取出口退税罪 缴纳税款后,用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按逃税罪 超过份额定本罪(一个行为唯一例外并罚)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204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201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204的规定处罚。
20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206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7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短缩二行为犯,逃税是目的二
侵犯知识产权罪
217侵犯著作权罪 获利目的,不特定人,赠送也算发行
发行:将侵权作品本身(内容加载体)转让出去
扰乱市场秩序罪
224合同诈骗罪 签订时...履行合同过程中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也构成 诈骗罪+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普通诈骗罪A 合同诈骗罪A+B
A:侵犯他人财产权 B:扰乱了市场秩序
225非法经营罪兜底 违反国家规定(不包括部门规章,需要特别许可的规定)
P356,尤其注意第5条
226强迫交易罪 暴力、威胁,进入/退出交易;支付合理对价
包括非法服务
223串通投标罪 ①投标人互相串通→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利益 ②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合法权益
229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非国家公工作人员的渎职罪
索取/收受财物加重
扰乱市场秩序罪
合同诈骗罪
非法经营罪
强迫交易罪
普通罪名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虚假广告罪
串通投标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假冒未经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侵犯著作权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增值税发票犯罪
普通罪名
抗税罪
金融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
贷款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货币犯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洗钱罪
普通罪名
高利转贷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妨害引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违法发放贷款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普通罪名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虚假破产罪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走私罪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走私禁止进口或出口物品犯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假币罪
走私淫秽物品罪
走私国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食品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药品卫生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劣药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危害多数人的可能性 产生实害结果才既遂
114、115(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 失火罪要求严重后果
成立条件:造成具体危险
既遂条件:造成实害结果
114为基本犯,115为结果加重犯,既可以过失,也可以故意
强奸/拐卖/抢劫/放火或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条件
具体危险犯
仅限于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必须有危及多数人的可能性
有该条其他具体危险具有相当性
尽量定为其他犯罪
公交车
高空抛物
破坏交通工具罪 116足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足以产生倾覆危险) 119造成严重后果
成立条件:造成具体危险
既遂条件:造成实害结果
破坏交通设施罪 117足以、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119造成严重后果 设施:铁轨、桥梁、隧道、公路、机场等
133交通肇事罪 因违反交通法规,至严重后果 逃逸(故意)吸收遗弃罪,加重
司法解释:单位主管、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实害结果:死亡1人/重伤3人/重伤1人+严重情节: (酒驾、吸毒驾驶、无照驾驶、严重超载、肇事后逃逸)
成立要件
主体
不是身份犯
工具
不限于机动车
地点
公共交通领域
行为
过失
结果
实害结果
1/3/1+1
因果关系
行政责任不等于刑事责任
法定刑升格条件
肇事后逃逸
前提应先成立交通肇事罪
逃逸指逃避法律义务
行政义务说
刑法义务说
主观要件
需明知
故意/过失
逃逸致人死亡
不作为
有义务
结果回避可能性
因果关系
死亡结果只与前面肇事行为有因果关系
死亡结果只与后面不作为有因果关系
死亡结果与前面招式行为、后面不作为均有因果关系(两因一果)
死亡结果与前面肇事行为、后面不作为、后面介入因素均有因果关系(三因一果)
无法查明时,分情况讨论,按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取最轻
主观要件
故意/过失
作为与不作为的等价性
遗弃罪/故意杀人罪
体系地位
前提条件说
非前提条件说
共犯问题
共同过失肇事
监督过失
指挥过失
部分犯罪共同说→各定各的 行为共同说→共同犯罪
指使逃逸
法律拟制为可承继共犯
120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帮助恐怖活动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
129丢失枪支不报罪 公务用枪人员、造成严重后果
134重大责任事故罪 生产、作业违反管理规定,至严重后果
139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贻误事故抢救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277妨害公务罪 正在执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吸收拒不执行判决罪
杀害、重伤→故意伤害/杀人论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妨害公务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妨害公务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79招摇撞骗罪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
与诈骗罪想象竞合,不包括抢劫、劫持
冒充
不是冒充是
离职冒充在职
此种冒充彼种
职务低冒充职务高
280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伪造
有形伪造(没有→有)
无形伪造(有→假)
买卖
对象
真实/伪造
买/卖
买:卖出而买/自己使用
卖:先买后卖/单纯卖
291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292聚众斗殴罪 只处罚: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
致人重伤/死亡:按故意伤害/杀人论处
法律拟制
双方
293寻衅滋事罪
与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可想象竞合
303赌博罪 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
以营利为目的
具有偶然性
305伪证罪(刑事诉讼) 教唆犯正犯化,拟制为307
307妨害作证罪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民事诉讼) 犯罪人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毁灭扩大解释:包括隐匿
实行、帮助、教唆
310窝藏罪/包庇罪 明知是犯罪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包庇
包庇黑社会有特殊罪名,恐怖组织没有特殊罪名
不包括仅具有间接效果的帮助行为
31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只要求客观阶层违法即可
基于不法原因→不构成侵占
基于生活原因→侵占罪
335医疗事故罪
过失
336非法行医罪
偶然不构成
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不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345盗伐林木罪 =滥伐林木罪+盗窃罪 扒窃导致枯死→构成
想象竞合/法条竞合动态变化:特殊法比一般法轻,择重
破坏生态环境
34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无论数量,有偿转让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以非法持有毒品论处
运输既遂:只要离开原存放地就既遂
吸收妨害公务罪加重
包容评价
348非法持有毒品罪 数量达到:200g/1kg
持有需具有持续性
持有毒品运输的,运输毒品罪
353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
359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幼女加重
363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有牟利目的,只要完成其中一个行为→既遂
364传播淫秽物品罪 没有牟利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