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三章:犯罪构成
202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分析,刑法部分,犯罪构成章节,包含了犯罪构成概述,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的知识点,一图全解。
编辑于2021-01-24 14:16:46犯罪构成
概述
概念
概念
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内容
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
犯罪构成的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
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罚法律后果的前提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犯罪概念回答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具有哪些基本属性等问题
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了犯罪成立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条件,并通过犯罪构成主客观要件具体确立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
意义
犯罪构成作为法律规定的确立犯罪的要件,它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
成立犯罪的标准
成立一罪还是数罪的标准
区别此种犯罪与彼种犯罪的标准
通过确定是否犯罪、一罪与数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为正确量刑提供根据
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准确地惩罚犯罪
在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地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地基础
共同要件
犯罪客体:行为侵害了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或者利益
犯罪客观方面:行为在客观上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犯罪主体:行为人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主观方面: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
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
基本的犯罪构成
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
概念
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补充、扩展所形成的犯罪构成
内容
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等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
帮助犯、教唆犯等共同犯罪形态
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标准的犯罪构成
刑法条文对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地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
概念
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地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
内容
减轻的犯罪构成
加重的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概念
概念
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内容
犯罪客体是某种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客体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造成实际损害
产生实际威胁
意义
有助于正确理解、适用法律
种类
一般客体
一切犯罪所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即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
同类客体
某一类犯罪共同侵害的社会利益
直接客体
概念
某一犯罪所直接侵害的某种特定的社会利益
分类
简单客体:某一犯罪指侵害一个利益
复杂客体:某一犯罪侵害两个以上利益的
犯罪对象
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的人、物或信息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人、物、信息),而犯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
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必须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
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害一定的客体,凡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
犯罪客观方面
概述
概念
刑法所规定的,说明犯罪活动外在表现的诸客观事实
内容
危害行为
行为对象
行为的危害结果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要素
危害行为
概念
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
特征
危害行为是人的身体活动或动作,包括积极的活动与消极的活动
危害行为是人的意识支配的产物和表现,如果没有人的意识支配,则不能认为是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侵犯的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这是它的实质内容
分类
作为
积极的行为,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某种被刑法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
消极的行为,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法律义务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
行为人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
义务来源
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地的要求
行为人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自己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的,负有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行为人能够履行义务
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
纯正不作为犯
行为人行为构成了法定的犯罪行为本身就是不作为的犯罪
不纯正不作为犯
行为人因不作为而构成了法定犯罪行为本身应是作为的犯罪
危害结果
概念
广义
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一切损害事实,包括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
狭义
特指刑法规定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包括标准犯罪构成的结果和派生的犯罪构成的结果
在刑法中的意义
对定罪量刑有不同的影响
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危害结果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出现某种危害结果作为对犯罪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发生某种实际损害的可能性危险行为
因果关系
概念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地位
确认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行为人对该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特点
客观性
概念: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实际意义
行为人是否料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该种危害结果,对因果关系的有无不发生任何影响
有因果关系只能说明行为人具备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性条件,不是充分条件。即使认定因果关系有所扩大、也不会导致刑事责任扩大化
相对性
必然性
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复杂性
一果多因
一因多果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行为人如果履行自己的作为义务就能够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不履行该作为义务而致使该结果发生的,认定具有因果关系
认定
在认定是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认定因果关系
认定因果关系的焦点是非常态情形(偶然联系),因为常态情形只需要查明事实即可,不存在特殊的认定问题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犯罪主体
概述
概念
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依法应当负有刑事责任的人
实施犯罪行为,是指社会利益受到侵害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负刑事责任的生理基础(故意,过失)
种类
自然人
单位
刑事责任能力
概念
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
简言之,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挂钩
刑事责任年龄
概念
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的规定
已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满12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减轻刑事责任年龄
概要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人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计算:生日第二天计为已满周岁
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也适用)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此,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①系又聋又哑或者盲人②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或被胁迫③具有其他情节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盗窃自己家庭或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其他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因素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两个标准
医学标准
心理标准
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
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一般主体
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法定构成要件的自然人,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体
特殊主体
除了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还必须具有某些犯罪所要求的特定身份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自然人主体
单位犯罪
概念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注意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个人私分的,不认为是单位犯罪
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亦由该机构,部门所有的,推定为单位犯罪
要件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单位犯罪只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才负有刑事责任
对单位犯罪的处罚
一般实行两罚原则,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负责得管理人员或其他负责人员判处刑罚
实行单罚时,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
犯罪主观方面
概述
概念
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得心理态度,是追究行为人危害社会行为的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罪过
犯罪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态度
犯罪主观方面的最主要的内容,在定罪量刑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内容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必要要素
犯罪目的
犯罪动机
不是犯罪要件,但是对定罪量刑起重要作用
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的关系
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确定行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
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要件
罪过(故意或过失)与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同时性
无罪过事件
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行为人对自己所造成的结果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这种损害结果的发生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也不可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不可抗力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的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行为人遭遇到全部智慧和力量都无法抗衡、不可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力量)引起的,不是犯罪
犯罪故意
概念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特征
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种类
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
概念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表现类型
为实现某个犯罪意图或目的,而放任另一犯罪结果发生
为实现某个非犯罪的意图或者目的,而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
突发性故意犯罪,不计后果,放任结果发生
异同
相同点
从认识因素看,都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从意志因素看,都不排斥危害结果发生
不同点
从认识因素看,二者认识程度不同,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或者必然性;间接故意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从意志因素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间接故意是放纵危害结果发生
直接故意中应当追究预备,未遂的罪责。间接故意中,没有实际发生危害结果,就无所谓犯罪的成立
犯罪过失
概念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或者没有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特征
没有犯罪的故意
没有保持必要的小心谨慎态度
罪责表现
法律有规定才负刑事责任
只有造成严重后果才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的法定刑明显轻于故意犯罪
种类
疏忽大意的过失
概念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特点
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即有预见的义务
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
概念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特点
行为人已经预见
行为人轻信自己能够避免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相同点
都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并且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不同点
对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可见间接故意的认识程度更高
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的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认态度,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异同
相同点
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没有预见
不同点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预见
犯罪目的
概念
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实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
概念
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
关系
犯罪动机是推动行为人追求某种犯罪目的的原因,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出于各种不同的犯罪动机,同一犯罪动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概念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
种类
法律认识错误
概念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
表现形式
假想非罪:行为被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
假想犯罪:行为并没有被规定为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是犯罪
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事实认识错误
概念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有关的事实情况又不正确的理解
分类
客体错误: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
对象错误:行为人预想的侵犯对象与行为人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
手段错误:行为人对犯罪手段发生误用
行为偏差:行为人预想的打击目标与实际打击的目标不一致
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和所造成的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实际情况发生误认
刑法31条
刑法30条
刑法19条
刑法18条
刑法17条
刑法16条
刑法15条
刑法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