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考备考之民法知识梳理
法考已经通过,特分享梳理笔记,其中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利民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追索青松公司拖欠的租金应当由受理利民公司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供大家参考
编辑于2023-10-23 15:05:02民法典法考复习
总则编
基本概念
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权利客体
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权利
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私力救济
紧急避险、自助保护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限制、无
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监护
按顺序走:当然、遗嘱和协商、顺序监护、指定监护、机关监护
宣告失踪
下落不明满2年,公告90天,利害关系人申请,后果是财产代管人、撤销的程序和后果
宣告死亡
期限有3个(4年、2年、0年),公告期(1年/90天),后果(婚姻终止、继承开始),撤销的程序和后果、
住所
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1年以上,医疗地除外)
法人
营利法人/企业法人(2种)
公司法人
非公司法人
非营利法人/非企业法人(3种)
事业单位法人
社团法人
捐助法人
特别法人(4种)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村委会、居委会
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有限责任。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
法人的分支机构
非法人组织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不得作为担保人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无效)
意思表示
虚假意思表示VS隐藏意思表示
戏谑
合意
意思表示的生效
口头—听懂就生效;书面—到达就生效;公告/其它—作出就生效
实践法律行为VS诺成法律行为
五种实践行为:借用、保管、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定金、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
实践合同的生效途径:达成合意+交付
达成合意,但未完成交付,即未生效之前,只能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要式法律行为VS不要式法律行为
六种要式行为:不动产交易、金融借款、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担保合同
要式合同的生效途径:达成合意+要式;达成合意+履行
要式包括:书面形式、完成特定的手续
达成合意,但未完成要式,即未生效之前,只能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成立、有效、生效
绝大多数: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成立即生效
四种例外:附条件、附期限、要审批、遗嘱
成立但未生效的合同不得反悔(擅自撤销或解除)、不得履行,只能等待生效。
效力瑕疵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全部无效、部分无效。
6种导致无效的事由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代理实施的所有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效力性强制规定(5种)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
违反公序良俗
不当免责条款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双重除斥期间
短期除斥(各不相同)+长期除斥期间(5年),任何一个期间届满均导致撤销权消灭。
行使撤销权的方式
诉讼、仲裁,其它方式视为未行使。
四种可撤销事由
欺诈
对交易事项欺诈,3种不构成欺诈的情形,第三人欺诈(知情则可撤销)
胁迫
第三人胁迫(不问是否知情皆可撤销)
重大误解
自己对交易性质、对象、标的的认识错误
除此以外的交易事项可以构成欺诈,但不能构成重大误解
第三人导致产生了重大误解,可撤销。
显失公平
醉酒签约
利用了自己的优势和别人的劣势,在对方别无选择的情况下作出的交易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权利不足者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有权者追认,如果同意追认则自始有效,如果拒绝则自始无效。
四种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的行为
狭义无权代理
无权处分
免责的债务承担
民事法律行为最终无效的法律后果
返还财产
钱货对等两还、收益和损失分担
赔偿损失
过错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赔偿责任
收缴财产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
常见的几组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的辨析
好意施惠、磋商意向VS签约意向、先行行为导致义务、夫妻间的约定、预言、运气、神童
代理
可以代理的事项
不要求必须本人亲自做的事情
诉讼代理、税务代理、专利申请代理属于代理,但不属于民事代理。
不可以代理的事项
法律要求必须亲自做的事情,如结婚、收养、遗嘱; 双方约定不得代理的行为。
事实行为,只能自己做,不能代理
代理权的来源:法定代理(监护代理、家事代理)、委托代理(双方合意+单方授权)
代理权的滥用
不是出于被代理人的利益出发,甚至损害被代理人的权利
自己代理——被追认有效; 双方代理——被追认有效; 恶意串通——无效。(拿回扣)
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
产生四个权利: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经追认同意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经拒绝的,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此时如果相对人有过错的,各自分担,如果相对人没有过错的,可以撤销;
相对人行使撤销权只需要单方面通知即可,不需要诉讼或仲裁。
表见代理
有效,由被代理人承担,但可以向行为人追偿。
常见类型:无权代理人凭真实的证书文件或交易习惯,使相对人相信了他有代理权
区分:如果证书文件不是真实的,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可能构成善意
诉讼时效
特点:法律强制规定,不得自行约定或提前放弃。 针对的是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债权
三费、三债、从银行取回存款和利息、团体要求成员履行的债权
物权
不动产返还请求权、登记了的动产、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
即仅限于: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返还请求权才适用诉讼时效。
三种分类
普通诉讼时效(3年)
特点:可变期间,可中止、可中断,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特别诉讼时效(2/4/5年)
特点:可变期间,可中止、可中断,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算。
最长诉讼时效(20年)
特点:不变期间,不可中止、不可中断,从侵害发生之日起算。
任意一个期间届满都算满
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权利人仍然可以起诉,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不得主动释明;债务人可以抗辩
一审未抗辩的,二审原则上不得抗辩,除非有新的证据;原审未抗辩的,再审不得抗辩。
债务人同意履行或者允诺履行的,不得反悔。
诉讼时效起算的原则
请求权成立,且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是谁损害了自己的权利
几种常见的计算
分期履行的,以最后一期届满起算
未定期限的,随时要、随时还,所以是首次请求遭拒绝、宽限期限届满起算
合同被撤销的,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算
被监护人向监护人索要三费之外的请求权,从监护终止起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从18岁起算。
诉讼时效的中止
事由:发生了难以克服的障碍,如不可抗力、行为能力、权利能力等
中止事由必须是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才导致中止,事由消除后剩余时间为6个月。
诉讼时效的中断
事由:起诉、请求、同意
几种特殊情况
连带债务
对一人中断即对全部人中断
债的移转
债权移转的,不需要债务人同意就生效,从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中断
债务移转的,需要债权人追认同意,从通知到达债权人之日中断;但债权人是否同意不影响中断,只影响移转。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涉及的中间环节的债权全部中断
无因管理
学雷锋、做好事,为他人谋利益
不构成无因管理的
管理违法事项、管理具有人身专属性的事项、基于人伦道德而管理的事项
本来就是管或不管都没有责任的,所以如果要管就要管好,要尽到适当管理和谨慎管理的义务,实现被管理人的利益,避免造成损失。
如果不是故意、重大过错,而是情况紧急、自愿救助等造成的损失,做好事的管理者不负责;即便未达到预期的管理效果,也还是无因管理。
只要不给被管理人造成新的损失,可以管也可以随时不管
被管理者的义务:支付必要的费用、补偿损失,但不需要支付劳务报酬。
如果事后追认为委托合同的,从管理事务开始适用委托合同
不当得利
不义所得要返还
包括:法律上取得和事实上取得,并因此给别人造成了损失,又都没有法律依据。
不构成不当得利的
履行道德义务的给付、债务到期前还债、明知没有给付义务而给付
返还规则
变多了:本金+利息
变少了,但善意:剩多少还多少
变少了,且恶意:剩多少还多少+赔偿
返还对象
不当得利人返还
不当得利人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返还
物权编
所有权
不动产所有权
土地/房屋:房地一体化原则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拆分成3个权力):建筑物/小区物业共同部分的共有权、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同事务的共同管理权
相邻关系
一是合理使用型:满足基本需要,采取影响最小的方式,损害要负赔偿责任。
二是维持现状型
三是妨害排除型:房屋滴水
所有权的取得:(继受取得)前手依法给的,有权处分该物;(原始取得)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了所有权,但无权处分该物。
原始取得
善意取得
应当满足的5个一般条件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失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起2年内能要回,超期丧失所有权,归善意取得人所有。
原则上无偿要回,两个例外是有偿要回:第三人系拍卖所得,或正规渠道买的
先占
最先占有无主物
以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为前提
添附
附合/混合/加工
共有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宅基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居住权(人役权)
合同/遗嘱设立;强制公示,登记对抗第三人;具有人身专属性
地役权
想用得更好,而跟供役地的主人商量;具有不可分性和从属性。
区别于相邻关系——只想保持最低要求,能用。
占有
直接/间接占有;有权/无权占有;合法/非法占有;自主/他主占有
买卖不破租赁(有权占有也不能要求别人还)
无权占有的返还
占有的推定:两步走,双方不能说清楚的,推定占有人享有占有权;一方能说清楚的,推定他享有占有权。
无权占有的返还
不知情
善意
知情
恶意
无因管理
物权的变动
基于合同引起物权变动
必须公示:动产要完成交付、不动产要完成登记
强制公示(原则)
有效的合同+完成公示=物权变动,可以抵抗第三人
任意公示(例外)
有效的合同即发生物权变动,完成公示才可以对抗第三人。
只有四种情形
动产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流转期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地役权的设立。
既不属于强制公示,又不属于任意公示
只有2种情形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一要件结构:签订合同=生效=物权变动=可以对抗第三人
交通运输工具的所有权变动
三要件结构:签合同+交付+办理完登记
所以:车辆的取得看是否完成交付,是否能够对抗善意第三人看登记。
两种公示方法
登记
适用范围:不动产的三种物权;部分动产的物权;部分权利质权
不动产登记只进行形式审查;如果与真实情况不符,推定登记人为物权人;导致该不符的相关责任人负赔偿责任。
交付
现实交付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
不能形成善意取得
不能设立质权
仅适用于动产的所有权
非基于合同引起物权变动
国家取得自然资源所有权
基于继承取得的物权
基于法院、仲裁的生效法律文书引起的物权变动
形成之诉、拍卖变卖、以物抵债
基于合法的房屋建造行为取得物权
基于房屋被拆除/损毁而丧失物权
不要求公示就能完成物权的变动;但如果要再次处分该物,则需要登记。
预告登记
买卖预告登记
90日内完成本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失效
抵押预告登记
本质是:附延缓条件的抵押登记
原则上:抵押权人不能凭借抵押预告登记主张优先受偿权。但只要2个例外条件发生了,就可以优先受偿,抵押预告登记产生抵押登记的效力。
2个例外条件:一是办理了所有权首次登记;二是抵押人一年后破产了。
为了防止恶意串通,法律又规定了“三合一”的排除条件:抵押人为自己的债务设立抵押预告登记,且没有担保,结果又在一年内破产了。此时即便债务人破产了,债权人也不能主张优先受偿。
异议登记
合同编
通则
债
债的特征
财产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必须是特定的一个人或数个人、客体是给付,增加债权人的财产、具有平等性,如一物数卖、具有相对性、具有期限性
债的本质
特定的人请求特定的人履行特定的作为或特定的不作为
债的产生
意定之债:单方法律行为(如悬赏)、双方法律行为(如合同)、多方法律行为(合伙协议);法定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拾得遗失物之债、基于身份关系的赡养之债、公平责任
债的分类
法定之债: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变更;意定之债:当事人可以约定
劳务之债:不得由第三人代位履行,付出劳动;财物之债:种类之债、特定之债
简单之债:一个债只有一项执行标的,没有选择;选择之债:一个债有两项以上的执行标的,可以选择。享有选择权的一方可以约定归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等都可以。没有约定的,选择权归债务人所有。要在一定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否则选择权归对方所有。选择权一旦行使就生效,不能变更,所以是形成权,有除斥期间。
单一之债:一对一的关系;多数人之债:一对多、多对多的关系,一个债务有两个人以上的债务人:按份债务(对外按份、对内无关,对外承担后不能对内追偿)、连带债务(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对外连带、对内按份,对外承担后可以对内要求分摊,最终每个人都要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人或部分人或全部人承担债务);
不真正连带债务(对外连带,对内不一定按份,最终不是每个人都要承担责任,最终只有一个真正的赔偿者。如患者可以要求医院赔偿,也可以要求生产药的厂商、提供商赔偿损害责任,如果医院赔偿了100万,则可以向药品提供商追偿100万。)常见的有:产品责任、医疗产品责任、污染损害责任、因第三人过错导致动物致人损害
补充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的人身保护义务
债的移转
约定移转
债权转让:订立有效的转让协议,该债权具有可转让性,
概括移转
债权债务一起移转,债权不需要相对人同意,债务需要相对人同意,否则视为只转让了债权。
裁判移转
法院裁定强制移转
法定移转
保险人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财产保险合同的补偿性
概括继承:同时继承债权和债务
企业在合并或分立时对原债权债务的承担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新的所有人法定同时承担债务和债权
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
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3类)
主要原因是该债务具有人身专属性,包括特定人、特定身份、血汗三类。
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原则上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债权人违背约定转让了债权,那么要分2种情况:如果之前约定的是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那么不得抵抗善意第三人,债务人应当向善意的第三人履行债务;如果之前约定的是金钱债权不得转让,那么不得抵抗任意第三人,债务人无论如何要向第三人履行。所以债权人大概率是可以转让债权的。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如对外单独转让从权利、需要特殊审批的合同未按要求擅自转让
债权转让的特别规定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债权人转让债权:移转不以债务人的同意为生效要件,但是债权人应当通知债务人,自债务人接到通知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抗辩权+抵销权一起延续
债务人转让债务或者加入第三人:则需要债权人同意,如果债权人不作意思表示的,视为不同意。抗辩权延续,抵销权不延续
债的保全
债权人的代位权
行使的条件
两个债权均到期了,但债务人没有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主张他的债权,导致损害主债权的实现。
不能行使代位权的两种情况
人身专属之债+物权请求权
行使的方式
只能是诉讼
原/被告+无独三(法院可依职权追加,而不是必须追加。)
管辖地:次债务人住所地/原债之诉的被告住所地
行使的范围
就低不就高
法律后果
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在清偿的范围内同步消灭两个债权债务。
诉讼费等所有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次债务人承担诉讼费之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两个债务关系中的抗辩权都可以用。
债权人的撤销权
行使的条件
债务人有债不还,还不当处分自己的财产,导致财产减少,导致还不起。债权人要求撤销该不当处分。
何为不当处分
无偿处分、不等价的有偿处分、为他人债务担保
行使的方式
只能是诉讼
原/被告+无独三(法院可依职权追加,而不是必须追加。)
管辖地:次债务人住所地/原债之诉的被告住所地
行使的时效
1年/5年
法律后果
被撤销的那个法律关系自始无效;第三人返还债务人,债务人再返还债权人;诉讼费等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债的消灭
清偿
债务人本人清偿
数笔同种类的债务的偿还规则
一笔复合债务的偿还规则
以物抵债的偿还规则
第三人代为清偿
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清偿,如保证人/担保人代为清偿
债权人应当接受,不能拒绝。
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清偿,如父母为子女还债
债权人可以同意/拒绝
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可以向原债务人追偿
我国法律上的第三人采用广义的规定
连带债务人、保证人、担保人、担保受让人、次承租人等等
抵消
抵消的作用
担保功能,减少履行费用,你欠我,我欠你,彼此抵消
抵消的种类
协议抵消
法定抵消
享有法定抵消权的四个条件:双方互负债务,双方债务标的物的种类相同、品质相同,提出抵消的一方必须是其债务已到期,即主动债权要到期;债权属于允许被抵消的债权
法定抵消权的行使
法定抵消具有溯及力:溯及到具有抵消权的那天起
不能抵消的债务
约定不能抵消的
法定不能抵消的
按照债权性质不能抵消的
主要原因是该债务具有人身专属性,包括特定人、特定身份、血汗三类。
抵销的行使方式
通知、抗辩、诉讼、仲裁
提存
提存的原因
一定要发生法律规定的事项,债权人才可以提存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未确立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丧失行为能力,没有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条件
标的物要适合提存
不能提存的情形
标的物不适合提存
提存费用过高
提存的法律效果
对债权人的效果:自提存之日起,意外损害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所生孳息由债权人取得所有权,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成立了一个三方保管法律合同
债务人-公证机关为保管人-债权人为利益第三人
免除
债权人单方免除债务:需要债权人亲自向债务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债务人同意接受免除。
是一种有特定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免除的人需要有民事行为能力,不需要征求债务人的同意,但债务人有权拒绝。免除必须要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表明。是一种无因行为,不问原因,只看结果。
混同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同一个人,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如承租权人变成房屋的所有权人;继承;法人合并等
结婚不能导致混同,因为没有集于一人,还是两个人。
合同
合同的分类
有名合同/无名合同
双务合同/单务合同
诺成合同/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仅有:保管合同、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四种,其余均为诺成合同。
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
只有当法律特别规定时才用要式合同;否则都是不要式合同。
束己合同/利他合同
预约合同/本约合同
合同的相对性及其例外规则
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确保请求权和抗辩权的对等
涉及第三人的情形:利他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相对性的例外:第三人介入,包括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如人身保险合同、信托合同,由第三人受益;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分包人、转包人的连带责任;单式联运;
合同的订立
要约
发出要约邀请——要约——承诺
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承诺
承诺的期限:即时承诺/合理期限承诺
承诺的迟到:不可原谅—视为新要约;可以原谅—视为有效的承诺。
承诺的法律意义:双方达成合意。
区分承诺生效和合同成立:对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中,承诺生效=合同成立。(这是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大部分情况的合同);对实践合同\要式合同,承诺生效——合同成立还需要其它条件。
格式条款合同
合同的内容
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清楚的进行解释;解释不清楚的按法律规定。
法律对合同的规定
质量/价格/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和费用的承担/履行期限/电子商务
合同的履行
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先履行、不安抗辩
等价抗辩原则
多段履行
提前履行/部分履行
代为履行/代为受领
合同的解除
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条件、解除期限
自动解除
协议解除
约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
一般法定解除权
不可抗力/情势变更
债务人违约
期前拒绝履行
迟延履行
根本违约
合同僵局
无需继续履行的非金钱之债
特别法定解除权
解除权的行使
原则上单方通知;三种情况需要诉讼/仲裁(情势变更/合同僵局/无需继续履行的非金钱之债)
时限:没催告的1年,催告了的合理期限。
一方提出解除,另一方则可以提异议:90天内。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如果能够恢复原状的,可以主张恢复原状
解除前债务人就已经违约的,虽然合同解除了,但是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原本的合同担保继续担保这两项赔偿责任。
合同的保全
合同的变更、转让、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的担保
合同责任
缔约过失违约责任
开放的4种类型
恶意磋商、欺诈、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违约责任
归责原则:一是原则上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只看结果不看过错);二是无偿合同只有故意和重大过失要追责;三是四种有偿合同要看结果+过错(有偿保管、有偿委托、客运合同、不动产抵押合同)
预期违约责任:可以在期满前追究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常见的三种处理方式 (实际还有很多种方式)
要求对方继续履行
金钱之债
可以履行的非金钱之债
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直接利益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
违约与侵权责任,二选一;两者都可以再加精神损害赔偿。
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吸收关系,一次性要够违约金,不能再单独要赔偿;
违约金与定金:二选一,择优主张。
定金与赔偿损失:定金不够弥补的,继续要赔偿。
分则,典型合同
转移财产全力的合同
买卖合同
无权处分
多重买卖
普通动产的多重买卖
占有优先、先支付优先、合同成立在前优先
交通运输工具多重买卖
占有优先,登记优先,合同成立在前优先,占有优于登记
不动产的多重买卖
登记优先占有
出卖人的义务
转移所有权、转移孳息收取权、转移展览权
权利瑕疵担保、品质瑕疵担保
风险承担转移
直接易手:合同成立+交货/合同成立+受买迟延
间接易手:代办托运、在途货物买卖
风险承担的三个特殊问题
种类物不发生风险转移、不能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不发生风险转移、风险承担与追究违约责任没有关系。
特殊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
分期付款买卖
与保留所有权买卖可以任意搭配使用。
违约比例1/5
保留所有权买卖
本质是动产抵押合同
出卖人的取回权和受卖人的赎回权;出卖人的再卖权
履约比例3/4(75%)
凭样品买卖
商品房买卖
预售许可证
预售备案登记
认购书、认购金
商品房买卖合同
供电、供水、供气合同
子主题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
承揽合同
完成并交付,强调成功做事的结果
建设工程合同
提供劳务的合同
保理合同
运输合同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受人之托,强调认真做事,尽到注意义务为委托人处理事务
物业服务合同
行纪合同
中介合同
技术合同
保证合同
合伙合同
保兑仓
保理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准合同
无因管理
管理人出于为了保护他人利益,在没有约定义务或法定义务的情况下,管理他人的事务,如邻居间帮忙,好心办好事等等互助义行
管理人的义务
以有利于受理人的方式管理的义务
及时通知的义务
报告的义务
移交管理利益的义务
管理人的权利
请求支付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请求补偿因管理受到的损失
请求支付因管理带来的债务
受益人的义务
支付管理人支出的费用
清偿因管理所负的债务
补偿因管理所受的合理损失
免责条款
管理人不能向受益人请求报酬
受益人不能向管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
分类
适法的无因管理
管得好
不适法无因管理
没管好,不符合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此时如果侵权的,受益人可以请求侵权损害赔偿
不真正无因管理
受益人享受了管理人带来的利益
无因管理过程中实施的无权代理
其效力待定,如果受益人追认,则有效;如果受益人不追认,则无效。但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效力,管理人依然可以请求受益人补偿或者支付费用。
不成立的无因管理的
误信管理,没有为保护他人利益的意思
恶意的无权管理,明知是他人的
有法定义务/约定义务的管理人不成立无因管理
属于好意施惠,没有产生财产价值的,如帮邻居打扫门前雪
不当得利
类型
给付型不当得利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侵害权益型
支出费用型
求偿型
构成要件
一方获得财产利益
一方受财产损失
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得利欠缺法律上的原因
不当得利的排除情形
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法律效果
得利人应当向受损人返还所得利益
善意的得利人+利益已不存在了,可以免于返还
恶意的得利人,任何时候都要返还,即使得利消灭了,也要赔偿损失。
子主题
人格权编
婚姻家庭编
继承编
侵权责任编
担保
担保概述
四类担保合同必须书面形式;
不能当担保人的三种主体 (各自有例外情况可以提供担保)
机关法人
居委会、村委会
为非营利法人的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等。
第三人担保具有无因性,只看结果,不问原因。
反担保
担保“担保人的追偿权”
担保合同的无效
只有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保证才存在无效的问题;债权人自己提供的担保或定金不存在无效的问题。
法律后果是:担保人承担全部责任、1/2、1/3、不承担责任。(四种情况)
无论担保合同有效还是无效,只要担保人承担了赔偿责任的,都可以对债务人追偿。
债务人破产时第三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最高额担保
重点是确定锁定担保额的时间点B点(一个原则+4个例外)
共同担保
第三共同担保人的追偿权
共同担保人之间的分担请求权
担保人受让债权
担保物权
一般原理
担保物权的效力
价值代位效力
价值保全效力
优先受偿效力
担保物权的实现
协商或由法院执行
方式:变卖、拍卖、折价
担保物孳息的收取
担保物的占有人取得孳息
具体为:质押、留置、取得了占有的抵押物归担保物权人收取孳息,用于首先冲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抵押物还在抵押人手里的,孳息由抵押人取得,不用作担保。
让与担保 (以买卖之名,行担保之实)
一切有交换价值的,可以转让的标的都可以设立让与担保,如股权、知识产权、财产权、物权、所有权等等。目前只有《解释》第68条规定。
法律效力:只承认处分型让与担保的效力:清算、折价、拍卖、变卖
后让与担保
事先订立合同,如果如期还债,则按合同约定担保物归债权人;如果不能还债,则按合同约定交易。
无优先受偿权
先让与担保
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
无需交付,只需要公示
动产抵押中是否登记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4种情形
善意买受人——动产抵押权消灭,抵押人只能就转让的价金提出提前清偿或提存。
善意承租人——买卖不破租赁
法院执行申请人——法院执行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破产债权人——抵押权人与破产债权人平等受偿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
浮动抵押
质押权
动产质权
金钱质权
权利质权(4种)
有价证券权利质权
交付生效,所以如果先质押后处分,属于有权处分,实现质押权。也可以约定不准处分。
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应收账款权利质权
强制登记,所以如果质押之后再转让的,属于无权处分,未经银行追认或代为清偿债务,受让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不存在善于取得的情况
留置权
动产留置权(不是法律行为产生的,而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所以不需要签订合同。)
商事留置权
主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影响
因为留置权人占有留置物,所以留置权人不受诉讼时效届满限制,可以拒绝返还留置物;但是他无权处分,不能变卖、拍卖以优先受偿。债务人可以请求变卖、拍卖。
此规则适用于以交付为公示的其它担保物权:动产质权、有价证券权利质权
担保债权
保证
保证合同成立
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
在主合同中约定保证条款,且第三人以保证人的的身份签字盖章
第三人以书面形式承担保证,债权人没有拒绝的
保证的从属性
同物权担保权的五个方面
保证的方式
一般保证
在债权人用尽了一切方式,诉讼、强制执行等都用了,债务人还是不能清偿债务,此时才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保证人提供的是补充责任。
有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或根据法律解释为一般保证
起诉列被告:可以只起诉债务人;不能只起诉一般保证人;同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
连带责任保证
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任意请求债务人或保证人还债,保证人还债后可以向债务人求偿。
必须要明确约定,或根据法律解释为连带保证
起诉列被告:可以只起诉债务人/连带保证人,可以同时起诉两者。
共同保证
同一笔债务有两个以上的保证人
按份共同保证
事前约定保证份额,按份保证人之间没有关系,不能彼此追偿
非按份共同保证
没有约定份额和范围,保证人之间可以互相追偿,即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不同的追偿顺序
一般共同保证
连带共同保证
最高额保证
三重时间限制
保证期间
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时效期间,过期作废。保证责任消灭
方式:一般保证中要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强制执行;连带责任保证要在保证期间内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通知请求,要求保证人还债。
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无效的,债权人要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共同保证中各保证人的保证期间是独立的
三年短期诉讼时效期间
债务人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三年后如果都没有以任何方式要求保证人履行,则保证责任消灭
主债务的时效期间
如果主债务都过期了,保证责任也过期
定金
五种定金
承约定金
立约定金
预约的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
需要实际支付才生效
解约定金
证约定金
特征
属于实践合同
必须要交付才生效
属于从合同
自交付时生效
双重担保性
成立的条件
第一:约定是定金和相关罚则;第二:完成交付
典型适用
根本违约:支付定金的一方丧失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非典型适用
按比例收受/返还定金
非典型担保
非典型担保:不能成立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仅能设立抵押权或质押权。
民诉
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利民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追索青松公司拖欠的租金应当由受理利民公司破产申请的法院管辖。同时根据《破产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利民公司的破产案件应当由利民公司住所地即东岭县人民法院管辖,同时东岭县法院受理利民公司破产申请后,有关利民公司的诉讼均应当由东岭县人民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的法院不能将案件退回,也不能再行移送,只能报自己的上级法院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且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取得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在二审中不能再提出管辖权异议,所以二审法院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应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益诉讼
法院受理公益诉讼后,依法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机关、组织可以在开庭前申请以共同原告身份参加诉讼。
公益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中院管辖
对同一侵权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必要时由他们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后立案的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先立案的法院;法院因为管辖权发生争议,可以报请其共同上级法院。
在诉讼中, 原告增加、 变更诉讼请求使得案件标的额不符合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的, 被告应当有权提出管 辖权异议 ( 如果此时不允许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 将会纵容原告通过保留或者虚构诉讼请求的方式规避级别管辖)。当然对于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 认为异议成立的, 应当移送管辖
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题中,甲县为被告住所地、乙县为产品销售地、丁县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管辖权,而丙县是电热毯厂与贸易公司订货合同签订地,与张三提起的侵权之诉无关,没有管辖权。
被告可以针对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 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而不是复议
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但是其有法律约束力,其法律约束力类似于合同,且能取代原纠纷。所以,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就调解协议起诉,而不是就原纠纷起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起诉人应针对调解协议起诉,而不是就原纠纷进行起诉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在此种情形下,原告和所有被告的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离婚诉讼
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原因在于一方当事人死亡,作为诉讼标的的婚姻关系自然消灭,且婚姻关系无法继承,所以直接裁定诉讼终结
被告下落不明,同时属于身份关系案件,为了方便原告起诉,按照被告就原告原则确定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原因在于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再婚权,但是并不是离婚诉讼的判决都不允许申请再审,因为离婚判决书中包括解除婚姻关系部分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对于解除婚姻关系部分当然不能申请再审,但对于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则与再婚无关,故可以申请再审
离婚诉讼属于经申请不公开,不是法定不公开。关于公开审理原则,例外情况存在法定不公开和申请不公开,即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其他案件法定不公开;涉及商业秘密和离婚诉讼案件申请不公开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当然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地法院管辖
法院受理案件后,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即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以纠正错误立案,不论是级别管辖还是地域管辖错误,都需要通过移送管辖的方式纠错
移送管辖是法院错误立案后纠错的方式,把案件从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管辖权转移是对级别管辖制度的变通和调整,即受理案件的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是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但是基于案件的特殊情况,认为案件由上级或者下级法院审理更为适宜的,将案件转移给上级或者下级法院审理
管辖权转移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是为了照顾实践的需要,将案件从原本有管辖权的法院转移给无管辖权的上级或者下级法院
协议管辖不得违背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变更级别管辖,因为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属于协议管辖,而不是选择管辖,选择管辖指一个案件两个以上法院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向一个法院起诉。
合同纠纷,第一步没有专属管辖,第二步没有协议管辖,故进入第三步法定管辖——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合同并未实际履行,且约定履行地D县并非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故约定履行地D县法院无管辖权,故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B区法院管辖
专利纠纷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院确定的中院以及最高院确定的基层法院管辖。注意两点:第一,基层法院有权管辖专利纠纷,但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第二,并非所有中院都有权管辖专利纠纷,仅仅包括知识产权法院和最高院确定的中院。
公司诉讼的管辖,即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法院管辖的,原告在起诉时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可见该两个以上法院均有管辖权。
对于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背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侵权纠纷的管辖,首先侵权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其中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两到三个地方以上)
诉讼
反诉
反诉与反驳的区分。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可以不依赖于本诉的存在而存在;而反驳则不是。技术流:反诉VS.反驳反诉是一个独立的诉,可以不依赖本诉而存在,而反驳不是。可用如下方法区分反诉和反驳:(1)找到被告对原告的主张。(2)假设没有原告起诉被告,那么被告就自己的主张能否单独直接向法院起诉。①没有原告起诉被告,被告就自己的主张能够单独起诉——独立的诉,反诉。②没有原告起诉被告,被告就自己的主张不能单独起诉——不是独立的诉,反驳。用以上方法解析本题,我们可以试想,如果没有甲公司起诉乙公司交付货物,乙公司能否直接向法院起诉甲公司主张合同无效,并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答案是肯定的,所以乙公司的主张构成一个独立的诉,是反诉而不是反驳。
首先反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其次,就算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法院依然应当受理,受理后被告主张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反诉的提出时间,反诉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而不是在答辩期间届满前提出。在二审中提出反诉的,二审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但当事人同意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的二审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首先本反诉的主体应当具有同一性,法律关系应当具有牵连性;关于管辖,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但反诉专属于其他法院管辖的除外。
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涉及身份关系的;(3)涉及公益诉讼的;(4)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5)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但除此之外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事实则基于当事人的处分权、基于约束性辩论原则以及司法的被动性的要求,法院不应主动调查。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实体法律关系。
调解
原则上各个程序均应当调解,如离婚案件,交通,工伤,劳务,相邻权,宅基地,合伙协议,小额标的
例外不适用调解的,只有三类程序:三大非讼程序,离婚和身份关系的确认,执行程序
调解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例外包括:当事人同意公开,涉及三益的,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公开。
达成调解协议法院要审查,不得损害三益,不得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不得违法。
调解结案是一审终审,所以一审达成调解协议的,原则应当制做调解书,具有执行力, 例外的四种情况可以不制做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及时就生效: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恢复的收养案件,及时履行的案件,和其它。只要三方签字即生效,后面再申请制作的调解书不影响效力,只是程序。 特殊的两种案件可以制做判决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案件和涉外案件,当事人提要求的,可以制作判决书。
二审和再审中调解结案的,必须制做调解书,没有例外,原判决视为撤销。
调解涉及担保人的,担保人不签字不影响效力,条件成就时依然承担担保责任 涉及无独三的,要承担权利义务的无独三必须签字生效,不签字的,法院要及时判决,调解书就没用了。不承担权利义务的无独三不签字不影响调解书效力。
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
和解
和解有两种结案方式,申请撤诉,撤诉后不履行和解协议的,重新起诉。 申请制做调解书结案,不履行调解书的,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
一审
适应普通程序
当事人起诉后,法院要在7天之内决定立案还是不予受理。允许口头起诉
起诉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 此时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常见的不受一事不再理约束的三类案件:离婚没离成+6个月,三费案件变更,没有进行过实体审判的
有新事实,新情况,新理由的可以重新起诉。 有新证据要推翻原判的,可以申请再审。
法院一旦决定立案,即取得审判权和排他管辖权,当事人确定诉讼地位。
撤诉包括:申请撤诉和三种视为撤诉(原告不来,不交钱,无民原告的法代不来)
缺席判决包括:被告不来,无独三不来,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不批准后原告不来
特殊规定:无民人离婚案件,不区分是原告/被告,只要他的法代不来的,就缺席判决。
诉讼中的障碍:决定延期审理,裁定诉讼中止,裁定诉讼终结
一审审限:6+6+X个月。
可以独任审理
原则公开审理,国密私密+线上审理的国安案件绝对不公开,商密离婚+线上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申请不公开,其他要公开。
原则公开质证,国密私密商密不公开质证
适用简易程序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第一审
依职权:事实清楚,权利与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依协议:除了法院依职权适用的,当事人可以协议。
五种案件不得适用:发回重审,再审,两益,第三人撤销之诉,人数众多,下落不明案件
特点:独任审理,程序简化,送达随意,开庭灵活,审限3+1个月,举证期和答辩期短于15天,可以协商。
民诉的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审限接着算,不重算。已经确认的事实,不再举证质证。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第一审+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简单金钱给付+小额标的(0.5W以下法定适用,0.5-2W协议适用,2W以上不得适用)
特别规定:海事法院审理的海商海事案件可以适用
其他不得适用
特点:一审终审,不得上诉,反诉,举证答辩期7-15天,可协商,可以当庭宣判。审限2+1个月
可以申请再审,分成两种情况:如果只是对事实和法律有异议的,按照一审程序再审后不可以上诉;如果是对适用程序有异议,还可以再上诉。
二审
适用对象:未生效的一审判决和三大裁定。必须书面。适用普通程序
原告:上诉人,被告:对谁提谁就是被告,其他人按原审地位列明。所以没有第三人。
六种不得上诉:最高法一审终审,调解书一审终审,非讼程序一审终审,小额诉讼,婚姻效力的判决,除三项之外的普通裁定书。
可以独任制审理:四个条件。
审理范围限于一审审理范围和上诉请求范围。一审法院漏审漏判漏人的,发回重审。一审法院不判离婚,二审判离婚的,可以发回重审,当事人同意的也可以由二审法院一并审理。当事人新增诉讼请求或提反诉的,先调解后告知另行起诉。
四种判决
二审中撤销起诉与撤销上诉
再审
启动主体:法院或检察院。对象:除解除婚姻关系之外的判决书,两大裁定书,调解书。
检察院抗诉的,法院不可审查,30天内必须再审。当事人申请的,法院要审查,3个月内裁定再审/裁定驳回申请。
当事人先向法院(上一级法院或者原法院)申诉,再向检察院提。检察院的结论是中局结论。
按一审程序审理
原法院审,适用普通程序
按二审程序审理
提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但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裁定再审时只能裁定中止执行(但追索赡养、扶养、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的,可以不中止执行),因为法院裁定再审只是认为原生效判决可能存在错误,需要对其重新审理,为了防止继续执行可能确有错误的判决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故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但此时并没有做出新的判决,故不能撤销原判,只有在经过重新审理后作出新判决时才能撤销原判。故不论是高院指令中院再审,或者中院在重新审理过程中,都只能中止原判的执行,不能撤销原判,只有经过中院重新审理,作出新的判决时才能撤销原判
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情形包括:(1)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2)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公益诉讼
有关机构起诉,检察院补充起诉或者支持起诉。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法院受理后要在十日内告知相关行政机关。涉及公共利益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释明,但不得主动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禁止反诉,可以和解,调解,上诉。和解后不能申请撤诉,只能申请制做调解书结案。
第三人撤销之诉
法院要在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四种不予受理的情况:三大非讼程序,破产程序,婚姻案件中涉及身份的内容,公益诉讼的案子,代表人诉讼的案子。
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合议庭审理。原告:起诉的第三人,被告:原审中有权利义务的所有人,第三人:原审中不承担权利义务的第三人。
与再审的关系:原则再审吸收三撤(按一审程序再审直接合并,按二审程序再审,先调后撤+发回重审),例外先审三撤中止再审。
三种判决结果
与执行的关系:提供担保有+申请中止执行,等到进入执行程序+提执行标的异议
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之诉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非讼程序
执行程序
执行的管辖,生效判决的执行法院为第一审法院和与之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法院作出裁定后,如果认为原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认为与原生效裁判无关的,可以另行起诉(执行异议之诉)。
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权利义务尚未实现,法院应当执行中止;
申请执行的时效为2年,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申请执行的时效为2年,该2年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是可以中止、中断,二是时效的适用以被申请人主张为前提,即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对方主张时效抗辩的裁定不予执行。
对下列财产不得强制执行:(1)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物品、必需的生活费用、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荣誉表彰的物品;(2)未公开的发明或未发表的著作;(3)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营业场所。
民事审判程序是解决民事权利义务纠纷,确认民事权利义务的程序,而执行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
对比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诉前财产保全只能依申请,不能依职权,财产保全适用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情形。
先予执行只涉及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所以只能依申请,不能依职权,先予执行适用于(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等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3)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
诉讼中的保全和先予执行都是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经责令当事人拒绝提供的,驳回申请,担保不是必须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救济方式都是同级复议
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给付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仲裁
仲裁庭可以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审理案件,可以决定只依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理,也可以决定开庭审理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可见撤销仲裁裁决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与外国法院可以进行司法协助,互相委托,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我国法院应予以驳回或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的情况(多选题全选):委托事项同我国的主权、安全不相容的;不属于我国法院职权范围的;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准则或者我国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的;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未附中文译本的
关于我国法院判决在域外承认和执行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二是当事人向中国法院申请,由中国法院根据条约或者互惠关系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国仲裁机构的裁决在域外的承认和执行只能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申请执行断然没有向司法行政部门(司法局、司法厅、司法部)和外交部门(外交部)申请的道理。
证据制度
根据2019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刑诉
概述及原则
1.价值
工具价值
程序促进和保障实体实现,提高效率
独立价值
程序抑制和约束实体打击,不利效率,程序-程序
四种特殊的实体:不立案、撤案、不起诉、判无罪
2.尊重和保障人权
一是要尊重和保护所有诉参人的人权;二是优先保障被告的辩护权。
原告、被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证人、鉴定人、附民当事人、被害人
3.三个理念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
程序越透明公开,越能有利于打击犯罪; 程序公正最大限度的保护实体公正; 但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实现实体公正。
诉讼效率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如限制诉讼期限、轻罪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缺席审判、认罪认罚从宽、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等提高诉讼效率,要以公正为前提。
4.六个基本概念
诉讼目的
理论分类包括:犯罪控制、正当程序、家庭模式、实体真实主义、正当程序主义
实体真实主义又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和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诉讼价值
包括:秩序、公正、效益三个价值,与工具价值和独立价值相互融通。
公正价值为核心价值
如比例原则
秩序价值包括三个内涵:维护社会秩序、自身有序、依法定程序
诉讼职能
包括三个职能:控诉、辩护和审判,具体由不同的主体承担
控诉:由控方承担——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自诉人、被害人及其法代诉代
辩护:由辩方承担——犯嫌、被告人及其法代、辩护人
审判:居中裁判——法院、人民陪审员承担
所以:证人、见证人、鉴定人等其它诉讼参与人不承担诉讼职能
检察院行使两种职能:侦查权+公诉权(控诉职能)、监督权(监督职能)
诉讼构造
诉讼价值影响目的,目的决定构造。
包括: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混合诉讼
混合诉讼的历史成因:先职权主义,后当事人主义,形成了目前的以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补充的模式。
法院受制于不告不理原则——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审判的范围仅限于起诉的事实范围。
我国诉讼构造——控辩式:法官推进,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特点:诉审分离、庭前会议形式审查、弱化审判的权力而强化审判中立。
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体现了直接原则
诉讼阶段
公诉: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一审-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
自诉:立案(法院)、审判、执行
诉讼主体
包括: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国家专门机关:公检法,公又具体包括公安、国安、监狱、海关、海警、军队保卫部门等
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犯嫌、被告人、被害人、自诉人、附民原告和被告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代、诉代、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5.八个重要的基本原则
三权分立
侦查权(7个机关)、检察权(1个)、审判权(1个),注意:法院没有侦查权。
程序法定原则
各环节依程序执行,否则归于无效,重来。
法院、检察院独立原则
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内部检察院不独立,上命下从;法院独立,上级法院只能依法监督。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公检法之间。
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了分工负责。
检察院监督原则
全程序任意环节的依法监督
口头纠正意见、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追究刑责。
对公安的措辞:应当、应当通知、应当提出、要求、直接作出; 对监察机关的措辞:商请、可以; 对内部侦查部门:建议;不被采纳找检察长决定。 对法院:派员参加庭审,庭审后以检察院名义书面提出纠正意见;同级监督上抗下;应当、应当通知;
提供翻译
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形式+实质上保障;提供法援
法院专属定罪权
只有法院可以依法判决,未经审判假定无罪。
我国尚未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疑罪从无与法院专属定罪权无关。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法定不追刑责原则
显时特告死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不同阶段认罪认罚的处理
八大核心制度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公检法
公检为上下级领导关系,上级指挥命令下级;最高检对各级法院监督;都有专门部门,如铁路公安、铁路检察院、军事检察院等。检察院的监督贯穿整改诉讼过程和全部的相关参与者。
法院为各个独立关系,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四级法院+专门法院(铁路法院、军事法院+海事法院),海事法院不审理刑事案件。
上级法院合法的监督方式(二审、提审、再审、死刑复核、发布解释和判例、巡视检查、业务会议、法官培训等)和不合法的监督方式(柔性/刚性干预、命令、指令、决定下级办理的具体案件)下级也必须独立办案,不得在判决前请示上级。
诉讼参与人
公诉
自诉
自诉人、法代、诉代
管辖
回避
辩护与代理
刑事证据
搜查:原则必须有搜查证。例外:执行拘留,逮捕时,紧急情况下,不需要搜查证也可以搜查。
刑事强制措施
决定主体:公检法都可以决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公安和检察院决定的(拘留)。逮捕(法院和检察院都可以决定逮捕;检察院对公安提起的逮捕进行批准。) 执行主体:公检法都可以执行的(拘传)、一律只能由公安执行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国安有权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国安有权执行(取保候审、拘留)。 适用对象:仅限于犯嫌、被告的人身自由。(不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案外人,不包括财产处分。) 申请主体:犯嫌、被告、法代、近亲属、辩护人。 目的: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特点:临时性措施,是法定措施,5种措施之间可变更,可解除(变更性原则);遵守比例原则和必要性原则。
1.区别于司法强制措施(法院对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 2.区别于刑罚(惩戒性措施)——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3.区别于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惩戒性措施)—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拘留 4.区别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的预防性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拘传
没有羁押效力,目的是强制到案接受询问,不得超出12/24h(后续需要拘留、逮捕的)。讯问后立即放回。两次拘传间隔>12h
县级以上公检法负责人批准,出具《拘传证》/《拘传票》,可以使用戒具
把人拘传到其所在地的公安局,立即讯问。
区别于传唤——公检法以传票通知犯嫌、被告/被害人/自诉人/附民原被告等所有当事人(不包括证人等案外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询问或审理的非强制性措施,需相对人配合自动到案。通知的方式:口头(出示工作证)、书面《传唤通知书》;传唤不到的,可以拘传;但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
取保候审
只限制人身自由,不需要逮捕的犯嫌、被告提供人保/保证金,保证不逃避/妨碍诉讼过程,并随传随到。
可以取保候审的4种情形
管制拘役附加刑;有期病孕无危险;期限届满未办结。
不得取保候审的2种情形
严重暴力、累犯等社会危害性大的犯嫌、被告
人保
提供1-2名保人(无力缴纳保证金的,未成年人/75岁以上的人,其它不宜收取保证金的人)
保人的条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有保证能力,有政治权利,有人身自由,但不能与本案有牵连的人。一般是成年亲属。
保人的义务:监督和报告义务。保人违反义务的惩罚:1000-2万的罚款、追究刑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且只有这两种处罚方式,不能追究与犯嫌的连带责任。)
候审期间,如果没问题,则保人不担责。如果出了问题保人要及时报告公安。公安要及时报告检法。
保证金
起点:大人1000元起,未成年500元起。
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只是又违规了,则没收部分/全部保证金,责令具结悔过,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人保,或改为监视居住、先行拘留(只能是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决定和执行,其后续是批捕)、逮捕。公安要及时报告检法。 如果涉嫌犯罪,应当暂扣保证金,待判决生效后,故意重新犯罪的,没收保证金;过失重新犯罪或不构成犯罪的,退还保证金。
县级以上公安收取和管理,存入其指定的专门帐户。 在取保候审期结束后,如果没有问题,可以到银行取回保证金。
候审义务
5个法定义务
离变传扰灭
24h内报告制度。
4个酌定义务
三个禁止(特定的人、场所、活动)+2个证件(出入境+驾驶证)
公检法可以根据情况使用一种或几种, 责令遵守才需要遵守。
取保候审的程序
启动(依职权/依申请决定采取)-执行(公安)-期限(<12个月)-解除(依申请,决定机关在7日内审查决定是否解除)。
期限:同一阶段累计计算;跨阶段重新计算。
审判阶段,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可以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
监视居住
符合逮捕条件且同时符合适用监视居住条件的犯嫌、被告,责令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所或指定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
可以监视居住的6种情形
本该逮捕,但病孕唯特届;本该取保,但没人又没钱。
6个法定义务
四个同取保(离传扰灭)+1个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交3个证件(身份证、出入境证、驾驶证)
期限:公检法各有6个月。期间不中断诉讼程序。
指定居所的2种情形
没有住所;有住所但涉嫌国恐犯罪,在住所执行会有碍侦查,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指定居所(一定是在侦查阶段)。
不得要求付费;24h内将原因和指定居所告知其家属,无法通知的要记录在案。
可以折抵刑期:管制:监1折1;拘役、有期:监2折1 (在自己家监视居住的不能折抵)
监视居住的解除
依职权/依申请(3日内作出决定)
拘留
区分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
刑事拘留:临时紧急措施,保障性、预防性措施,不具有惩戒性;适用于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重大犯嫌;期限是10、14、37天;14、17天;10、14天。可以折抵刑期。
司法拘留:法院对各类诉讼中为了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对所有实施了妨碍诉讼的人(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员)采取的强制性处分,法院院长决定-法院司法警察执行-交公安机关看管。不能折抵刑期。
拘留的特点:只针对现行犯或重大犯嫌,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性处置办法,期限较短,后续一定要变更,转为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释放。
可以拘留的情形
公安先行拘留7种(对现行犯、重大犯嫌):实指边,自毁身,流多结。
可以先行拘留,具体来说包括:(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可见,章某企图逃跑,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即无证先抓人,再补办手续。
检察院拘留2种:职务犯罪中自杀、逃跑/在逃,毁灭伪造串供;先行拘留1种:监委移送的意见留置的犯嫌。
监委会留置4种:(重大复杂/自杀逃跑/毁灭伪造串供/妨碍调查);首次留置的决定程序:区县一级报市级批准,省级报国家级备案;省级以下要延长期限需报上级批准;由监委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24h内通知单位和家属,有妨碍调查情形的除外。留置期限:3个月+3个月。折抵刑期:管制:留1抵2;拘役/有期:留1抵1。
拘留的程序
拘留必须持拘留证(县级以上公安签发,检察院不签发拘留证。),紧急情况下可以口头传唤到公安局再补办手续; 24h内干三件事情:讯问、送看、通知 不通知的两种例外情形:无法通知/国恐犯嫌如果通知可能有碍侦查。
拘留的特别规定
异地拘留、拘留人大代表(现行犯立即报告、其他犯报请许可——其所属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
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应当通知被抓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拘留的期限
公安:10(3+7)\14(7+7)\37(30+7)天(流多结)
检察院:自侦案件14\17(14+3)天;监委留置后移送案件10\14(10+4)天。
作用是:报批后续程序,是决定逮捕/取保/监居。
逮捕
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包括:一般逮捕、径行逮捕、转化逮捕。
三种逮捕的适用条件
一般逮捕三合一: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社会危害性(不逮捕就会继续干坏事或自杀逃跑) 径行逮捕一要件: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以上/徒刑+曾经故意犯罪/徒刑+身份不明。 转化逮捕:取监转逮捕
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程序
公安申请-检察院批准-公安执行;检察院决定-公安执行;法院决定-公安执行。
检察院批捕审查时,一是可以讯问犯嫌,7种情况下应当讯问(逮面重认盲精未)。二是可以听取辩护意见,对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对未成年人应当听取。三是可以听取诉参的意见。
期限:已经被拘留的: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7日内决定是否逮捕; 未被拘留的: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15/20日内决定是否逮捕;
结果
1.准许批捕——立即执行,及时通知检察院;
2.不准批捕——立即释放或变更,3日内回执检察院;
3.要求补侦——公安补侦,重新提请批捕,不能直接复议。
4.公安不服——先执行放人,再复议再复核。
逮捕的执行
执行要求:2人、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必须出示逮捕证,责令签字手印
逮捕后要求:立即送看,24h内通知家属(逮捕原因+羁押处所),无法通知的除外,24h内讯问
3种特殊罪犯的逮捕程序
要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报请有关部门备案
1.人大代表:对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决定采取5种强制措施中的任何一种都必须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大会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两种例外:现行犯(立即报告),乡镇级人大(县级检向乡镇人大报告)。 原则:同级检报请同级人大。
2.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外交关系的/适用法律有疑难的,层报最高检—征求外交部意见—批捕的批复;(上级检只回复批复,最终批捕的决定仍由原检察院作出。) 其他犯罪案件:批捕—48h内报上级检备案+向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报。
3.危害国家安全的:决定批捕,报上级检备案。
羁押必要性审查
范围:只针对逮捕进行必要性审查,对拘留不审查;
目的:对已经逮捕的,审查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 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要建议办案机关释放/变更。 此处的办案机关专指公安/法院,不包括看守所/检察院。 检察院只有建议权,不是命令或要求。
审查主体:检察院捕诉部门—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逮捕进行审查—建议公安/法院释放/变更; 检察院捕诉部门—对审查起诉阶段的逮捕进行审查—直接释放/变更; 检察院其他部门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移送捕诉部门。
程序
1.启动:依职权:被逮捕后,检察院要依职权开展;已经被逮捕的认罪认罚,要及时开展。 依申请:犯嫌、被告/法代/近亲属/辩护人向检察院申请 依建议:检察院内部非捕诉部门建议捕诉部门开展
2.立案:初审-制作立案报告书-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批准-立案。 初审-不立案-书面通知申请人
3.审查:可以公开,可以不公开;综合评估+量化参考 不公开审查:审查资料+听取意见(诉讼涉及到的各方主体的意见)+调查犯嫌身体状况 公开审查:涉及三密的案件除外都可以公开;可以邀请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参加。(第三方监督) 立案后10/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继续羁押/释放/变更。
4.结论:应当建议释放/变更的4种情形:清白的/轻微的/超期羁押的/符合取监的 可以建议释放/变更的13种情形
强制措施的变更和解除
由轻到重
由重到轻
立即释放
附带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原告人不来,撤诉处理;“共监继”不来,可以缺席。
对符合适用公诉案件和解程序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
调解是有可能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确定的赔偿内容,一般需要即时全部履行。如果不能即时全部履行的,法院应当采取调解方式
对于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赔偿的,赔偿款一般打入地方政府设立的环境公益金账户,用于整治、修复当地的环境污染。
检察院系公益诉讼起诉人,相当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地位,对第一审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不服,有权上诉
期间、送达
五大程序
立案
来源:公检自行发现的线索、单位/个人/被害人(报案、举报、控告)、犯罪人自首
立案条件
公诉案件(公检立案)—有需要追究刑责的犯罪事实,即可立案。显示特告(侮诽暴婚虐侵占)死不立案或撤案。
分工:公安、检察院、监委会、国安、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海警
自诉案件(法院立案)—有需要追究刑责的犯罪事实+证据+明确的被告人+明确的诉讼请求+符合法院管辖+属于自诉类案件。(法院受理后直接审判,不会走侦查和审查起诉程序)只有三类(5种亲告、8种轻微刑事案件、公转自)
被害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有三种救济方式:(1)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2)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3)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这三种救济方式没有顺序限制。
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监督方式分四步:(1)要求书面说理;(2)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通知立案;(3)置之不理的,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4)仍不理会的,报上一级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一步一步来,检察院不能自己直接立案)
侦查
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紧急情况是指:(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诉讼代理人报案、控告、举报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等材料或者线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根据现有材料无法证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接到对侦查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告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决定调查核实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侦查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从诉讼原理上讲,乙是故意杀人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同时乙又是非法拘禁案中的被害人。这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或者案件。侦查人员对于这两个案件虽然可以并案侦查,但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应当逐案办理。不应当在办理故意杀人案时收集非法拘禁案的证据。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不仅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对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一般是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也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通过技侦手段获取的材料,若涉三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若与案件无关,应当销毁。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的,应当依法及时返还,但须经拍照、鉴定、估价,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附卷备查;权属不明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按比例返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部分应予扣除。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起诉
第三类自诉案件,即公诉转自诉案件,不能调解,不能反诉。
审判
法院无权将案件依职权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 若 发现公诉人指控的案件系自诉案件, 且自诉人没 有告诉的, 应当对案件裁定终止审理。
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考验期
审判期间,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6个月以上1年以下,考验期可以在法定期限范围内适当缩短或者延长。这里的“法定期限范围内”是指,最短不能短于6个月,最长不能长于1年。
提起公诉应当保证办案效率,对于一人犯数罪的,部分罪行已经查清事实,但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事实提起公诉,其他罪行随后查清的,再补充或者追加起诉。
在我国,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刑事案件存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但死刑复核程序从不开庭审理,而是通过阅卷加提讯被告人的方式进行复核。
人民检察院办理死刑上诉、抗诉案件,应当进行下列工作:(一)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或者辩解;(二)听取辩护人的意见;(三)复核主要证据,必要时询问证人;(四)必要时补充收集证据;(五)对鉴定意见有疑问的,可以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案件既有自诉人上诉,又有被告人上诉,二审法院可以加重被告人刑罚,被告人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保护。
第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如果被告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以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还有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审法院应当进行全面审查,综合情况作出裁判。若认为第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证据没有问题,只是裁判适用的法律依据有误,应当改判。若认为一审法院出现程序错误,则需要将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认为对被告人可以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对其中部分被告人改判死刑缓期执行的,如果符合《刑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时,只要发现有“一人”或“一罪”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就应该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
执行
死立执
死缓、无期、有期、拘役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犯罪的,应当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法院依法审判。
缓刑
管制
剥夺政治权利
在我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社区矫正
对于怀孕或者哺乳的妇女罪犯,被判处拘役、有期、无期都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社区矫正对象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需要撤销假释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向原审法院或者执行地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
减刑
暂予监外执行
假释
法院作出假释裁定后,暂不生效,同级检察院有权提出书面的纠正意见,期限为20日。若检察院没有在20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法院的假释裁定才能生效。
法院审理假释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但案件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开庭审理:重大功关,破格减刑,不同意见,职务黑金。具体来说是指:(1)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2)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3)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系职务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犯或者金融诈骗罪犯的;(4)社会影响重大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5)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6)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的。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和附民
无罪和免罚
五个特别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
刑事和解
缺席审判
没收
强制医疗
一个涉外+司法协助
刑法
总论
刑法概说
刑法解释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适用范围
犯罪构成理论(客观不法+主观责任)
客观不法(客观要件)
危害行为、对象、结果
因果关系
主观责任(主观要件)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状态)
罪过形式(故意/过失)
犯罪目的、动机
事实认识错误
法益(犯罪的客体)
犯罪的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
责任阻却事由
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
犯罪既遂
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共同犯罪
不法行为共同说
成立条件(共同行为+共同故意)
分类(分工分类/作用分类)
分工分类(正犯/共犯【帮助犯、教唆犯】)——用以定罪
作用分类(主犯/从犯)——用以量刑
共同犯罪与身份
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
犯罪既遂
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
共同犯罪中的认识错误
共同犯罪与不作为
单位犯罪
罪数规则(总论理论+分则具体罪行规定)
总论中的罪数规则
分则中的罪数规则(法条竞合、结果加重犯、结合犯)
行为单数的特殊规则(继续犯、集合犯)
解释中的常考罪数规则(结合犯、加重犯等)
刑罚体系
主刑
附加刑
刑罚裁量
量刑情节
累犯
自首
坦白
立功
数罪并罚(数刑并罚)
刑罚执行
缓刑
减刑
假释
刑罚消灭
追诉时效
赦免
分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不考)
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走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金融诈骗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侵犯知识产权罪
扰乱市场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害生命健康犯罪
性犯罪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类犯罪
侵犯人格尊严犯罪
婚姻家庭犯罪
其它犯罪
侵犯财产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司法罪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妨害文物管理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不考)
贪污贿赂罪
国家工作人员
侵害公共财产权的职务犯罪
贿赂犯罪
兜底型罪名
渎职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不考)
刑法2
客观
行为主体
自然人
单位
单位意志+单位利益=单位犯罪,其它情况都是个人犯罪。
危害行为
特征:有外在表现性、有意识性、有害性
必须是对法益制造了危险的行为;否则是生活行为。
被害人自陷风险
两步走
作为犯罪
创设了危险
有故意/过失
不作为犯罪
有义务而不履行义务
成立的条件
成立的客观条件
应为
实质的二分说
对危险源有监管、控制、消除义务
对危险物
狗主人管狗
对他人的危险行为
父母管子女
对自己的先行行为
前提:先行行为创设了法益危险
先行行为可以排除犯罪的事由: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但是也同时会产生新的义务,也需要履行该义务。
先行行为构成犯罪,因为先行行为产生了某种义务,而没有履行该义务,构成犯罪。
对法益对象有保护义务
特定关系
法律规定的保护义务
父母对子女
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
警察保护公民
自愿救助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
捡拾弃婴抚养
特定领域
特定领域的管理者,对特定领域内发生的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了依赖关系。
出租车上,发生男乘客强奸女乘客
能为
具有履行的条件和能力
不为
不履行
前提:如果履行了,结果就不会发生;如果履行了,结果还是会发生,则不构成不作为。
具有等价性
与对应的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才能构成犯罪。
成立的主观条件
有故意/过失
事实认识错误排除故意,构成过失 法律认识错误不能排除故意,不免责
危害结果
法益侵害事实的分类
实害犯/危险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
行为犯/结果犯
结果加重犯
法律明文规定了对加重结果进行加重处罚的,才能构成结果加重犯
致人重伤、致人死亡
一个行为,构成了基本犯+加重结果,法律对基本犯加重处罚。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区别于想象竞合:结果加重犯是法律进行了特别规定的;其它情况下就是想象竞合
该加重结果必须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导致的,而不是由其它犯罪行为导致的
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带着基本犯的目的实施的暴力行为才是基本犯的实行行为
八种常考的结果加重犯
因果关系
总论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主要解决人身犯罪中的实害结果的归属问题 财产犯罪中的实害结果的归属问题由分论规定的行为公来判断
本质就是:该实害结果归责到谁头上,更公平合理。
包括两个层次:事实判断归因(如流血过多致死),价值评价归责(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该实害结果归责到谁头上,更公平合理。)。
一个实害结果要归责到行为人,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行为要求:行为人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
行为必须是危害行为(制造了危险,且是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过程要求:该危险现实化为了实害结果
故意的作为犯
重叠的因果关系
5+5=10
双重的因果关系
10+10=20
不作为犯(不履行作为义务)与过失犯(不履行注意义务)
如果即使履行了相应义务,仍然不能避免结果发生,则不构成犯罪。
结果要求:该结果符合一定的价值评价要求
必须是现实发生的实害结果
必须是规范保护范围内的结果
具体罪名的罪状规范
一项罪状规范只能防止一类实害结果
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规范
超出了注意义务能够预防的范围,则不能归责
必须是管辖范围内的结果
行为人只能对自己有责任和义务防止发生的结果负责; 如果防止实害结果的发生是别人的责任,则应归责于他人。
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
对过程要求的放大
两步走
确定介入因素
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不异常:归责于先前行为
异常
先前行为作用大的归责于先前行为
介入因素作用大的归责于介入因素
两者作用都大的,二因一果。
介入因素的种类
被害人的特殊体质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第三人的行为
无法查明的案件
一个人犯罪
存疑有利于被告
两个人犯罪
共同犯罪
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各自犯罪
存疑有利于被告
客观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制止不法侵害
前提是客观要件已经全部符合,具有了违法性。
成立的条件
起因
不法侵害,仅对个人法益侵害。
客观的侵害,不看主观因素
现实发生的侵害,假象的侵害不构成
时间
正在进行中
不法侵害的结束
不法侵害的行为+后续危险都要消除
防卫不适时的处理
故意、过失犯罪、无罪(意外事件)
意思
偶然防卫
故意/过失型偶然防卫
两种观点:可能构成正当防卫/也可能不构成正当防卫,自圆其说即可
假想防卫
不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挑拨
挑衅的一方不构成正当防卫,为故意犯罪
相互斗殴
斗殴无防卫
斗殴有承诺——轻伤不负责,重伤/死亡要算犯罪
一方故意伤害、另一方正当防卫:谁先动手,还手的是正当防卫;上门打人,反击是正当防卫。
对象
对直接实行犯可以防卫
对幕后的教唆犯、间接正犯不能正当防卫
对具有攻击性的帮助犯可以防卫
限度
必要性标准(第一标准):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只要是必要手段,就不过当。
相当性标准(第二标准):比例原则。
防卫过当
应负刑责,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特殊正当防卫
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无限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起因:存在现实危险
单纯的危险
不法侵害行为
时间:正在发生
意思
偶然避险
客观有避险事实,主观无避险意图
只能是迫不得已的选择
受强制的紧急避险
限度
保护的法益>=被损害的法益
被害人承诺等
一般的被害人承诺
可以承诺放弃的范围:财产、名誉、自由、轻伤可以放弃;重伤以上、生命权不能放弃。
必须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有效/无效
因欺骗对事实认识错误
承诺无效,欺骗者要负责
因欺骗对动机认识错误
承诺有效,欺骗者不负责
自己产生了认识错误
推定的被害人承诺
主观
主题
主题
行政法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理论
作用:类似于法人。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复议机关、行政诉讼被告、赔偿义务机关。
三大类
行政机关
国家行政机关
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
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
无对立行政管理职能
办公厅、特设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办事机构
地方行政机关
省市县三级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乡政府
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区别于派出机构
如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只是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直属事业单位、村委会、居委会、会计师协会、 律师协会、公立学校等
区别于行政委托:受委托的机关、组织、机构或个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不是行政主体。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机构
包括: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和新增机构
原则上行政机构不具行政主体资格,均由它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
例外: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如派出所罚款500元以下、警告。
国务院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国务院的组成
行政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不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不能制定规章
设司、处两级内设机构
国务院组成部门26个: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
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可以制定规章
设司、处两级内设机构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1个: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管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可以制定规章
设司、处两级内设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10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国务院参事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主管某项专门业务,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可以制定规章
设司、处两级内设机构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6个(部管局):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自然资源部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文物局(由文化和旅游部管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由应急管理部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国家移民管理局(由公安部管理)、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邮政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不能制定规章
设司、处两级内设机构或只设处级内设机构
国务院办事机构2个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
不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不能制定规章
设司、处两级内设机构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议定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办理。
不具有独立行政管理职能,不能制定规章
特殊紧急情况下可以规定临时性行政管理措施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9个:新华通讯社\中国社会科学院\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气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机构的设立、撤销与合并
依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设立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常委会讨论通过后,由总理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委员会决定
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直属机构、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
行政机构设立后的职能调整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司级内设机构
领导职数为一正二副(一正一副)
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减编制
议事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
国务院行政机构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处级内设机构
国务院行政机构不得干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工作,不得要求地方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
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
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对下级是业务指导和监督
上级政府不得干预下级政府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不得要求地方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变更规格、名称的程序
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
应当主动协商解决。 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可以在地方行政编制总额内对特定的行政机构的行政编制实行专项管理。
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经国务院批准
可以在行政编制总额内调整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决定
在同一个行政区域不同层级之间调配使用行政编制的
应当由省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
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公务员法
职位分类
考核
优秀、称职:获得年终奖金 基本称职:1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不称职:必须降低一个职务层次或职级层级任职 连续两年不称职:予以辞退
考核结果是调整公务员职位、职务、职级、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属于公务员人事处理决定
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处分制度
(政务处分)警告:6个月
(党纪处分)党内警告:12个月
(事业人员)警告:6个月
记过:12个月
党内严重警告:18个月
记过:12个月
记大过:18个月
撤销党内职务:24个月
降级:24个月
留党察看一年
降低岗位等级,24个月
撤职:24个月
留党察看二年
撤职:24个月
开除
开除党籍
开除
最长处分期:2年(48个月)
处分期满自动解除
对同一违纪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公务员所在机关不再给予处分。
交流制度
调任、转任、遴选、挂职、
回避制度
亲属关系回避、地域回避、职务回避
救济制度
对行政处分不服:复核(向作出机关)和申诉(向上级机关);不能复议或起诉
对政务处分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公职人员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
聘任制公务员
适用范围:非涉密的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
省级以上批准,公开招聘或直接选聘
签订聘任合同:聘期1-5年,试用期1-12个月;协议工资,具体办法由中组部规定
管理依据是公务员法和聘任合同
救济制度:向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省级以上才有);起诉。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理论
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不特定人,可重复性,不可起诉)
行政立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或规范性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确定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数量)
行政机关以规范性文件对特定事项或特定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
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合同; 行政裁决(类似于判决)、行政给付(如发放最低生活保证金)、行政奖励(物质、精神奖励)、行政征收(公共利益)、行政征用(紧急情况)、行政确认、撤销、撤回、注销、行政不作为(积极不作为和消极不作为)
常见的非具体行政行为(不能起诉):暴力侵权(工作人员打人)、行政指导(温柔建议)、行政调解(可听可不听)、重复处理、过程性行为、司法行为(仲裁、刑事司法)、内部行为(如干部任免)
三种分类:授益行政行为/负担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裁量行政行为;依职权/依申请。
四个标准:特定性、处分性、外部性、行政性
合法要件:职权合法(履行法定职责)、 内容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程序合法(程序法定)
对应的6种违法情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
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判决撤销前对相对人仍然产生拘束力
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还包括两种: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原告申请确认该行政行为无效的,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自始无效和绝对无效
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产生法律效果,调整权利义务)
要件:告知相对人、无重大且明显违法瑕疵。
法律效果:公定力(所有人均应予以尊重)、拘束力(对相对人产生效力,如有异议应按法定程序提出,不得直接予以对抗)、确定力(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更、撤销或废止,保护信赖利益;相对人只能在法定救济期限内提出异议,超期不提意义的,产生确定效果,相对人无权再提异议)、执行力(国家强制力保障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权利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
具体行政行为的终止
撤销
行政机关撤销,溯及既往地失效
针对违法行政行为
相对人无过错的,行政机关应当对相对人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
废止
针对合法的行政行为
法律、事实发生了变化,行政行为无存在的必要
行政机关使其向未来失去效力
应当对相对人遭受的损失予以补偿
成立的时间是起诉期的起点
不同于生效的时间
积极的作为,拒绝时为成立的时间
消极的不作为,履行期满、等满2个月、当场行为
未经送达受领程序的行政行为不能成立
行政协议,又称为行政合同,是官民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行政协议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最大区分在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而行政合同具有双方性。
行政指导是不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事实行为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开门立法是行政立法的一大特色,能够在立法过程中凝聚专家的智慧和力量,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水平
涉及重大利益调整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起草单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行政法规在公布后的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条例、规定、办法
总理签发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法规的性质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也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在该行政行为作出时既需要遵照《立法法》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也需要遵照《国务院组织法》的决定程序。
法律规定,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
规定、办法
部门首长、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发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的,也可以向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法律和法规是法官裁判的依据,规章是法官裁判的参照,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法官裁判的参考
省规章有1年以内临时性许可的设定权,没有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滞纳金等行政强制执行手段没有任何设定权
规章可以设定的处罚类型只有警告、通报批评与一定数额罚款。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并不能自主决定。部门规章的罚款限额应当由国务院规定,而地方政府规章的罚款限额应由其所在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通报批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收缴、追缴与没收的适用情形、处理对象、法律效果并无差别,属于行政处罚。
收缴后对车辆报废的行为是收缴行为的后续,是一种没有意思表示而直接实现行政目的的事实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扣留驾驶证
行政处罚的设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
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行政处罚的实施
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行政处罚的委托
行政机关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行政处罚的管辖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涉及多个地方的,均有管辖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跨地域性的管辖需要特别规定)。
省级政府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有管辖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的实施
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不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向社会公布。
行刑衔接:已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已行政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尚未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行政处罚的决定
一般规定
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普通程序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听证程序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2000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决定。
听证范围分为法定听证和约定听证:①法定听证(应当告知),应当告知听证权利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数额罚款”,这三个事项对行政机关有强行要求;②约定听证(可以告知),法定范围外的其他事项,比如拘留5日、罚款1000元,在官民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均属于可以听证。当事人的听证权并非仅基于法律规定或法律授予,也可以基于行政机关的承诺。
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罚缴分离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只要满足了执行罚和代履行的构成要件,所有的行政机关均可采用间接强制执行的执行手段,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拍卖权的行使条件概括为:“山穷水尽疑无路,扣的货物抵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不服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机关提出暂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当暂缓执行。
被处罚人不服拘留决定,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暂缓执行拘留,但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当事人已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当事人主动申请;第三,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第四,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行政机关可以在执行过程中与当事人签订执行协议,内容可以包括:①约定分阶段履行,比如按揭缴纳罚款,或者当事人无法在期限内拆除违章建筑物,居民要找到新的居住用房,找房、搬家需要一个过程,在这种情况下,执行协议可以约定执行的期限。②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但需要注意的是减免的只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能减免罚款、税款等本金。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该法条没有规定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时需要从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拘留并非法定应当听证的范围
行政强制法
责令类行政行为中,考试中认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外国人限期离境、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属于行政处罚,其他类型的责令,如责令下架、责令改正等一般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一般规律是属于处罚的行为会给当事人增加新的负担,具有惩戒性,而非处罚类的行为更多强调复原当事人对于社会秩序的侵害,没有增加新的负担。责令赔偿是行政裁决。
行政强制措施
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查封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场所或物品进行封存,不准转移和处理的措施,可以适用于财物,也可适用于场所和设施。查封的对象一般为不动产或其他不便于移动的财产,方式一般为在物品上加贴封条以限制当事人对于财产的移动或使用。
扣押财物
扣押的最长期限为60日
指的是行政机关将当事人的财物由行政机关移至另外场所加以保管,不准被执行人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措施。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由行政机关作出的保全类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可以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往往是在紧急突发情况下才会作出强制措施,此时,是不可能禁止夜间或节假日执法的
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后补办批准手续的时间,财产类的强制措施是24小时内补办,人身类的强制措施是立即补办。
行政强制执行
种类
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强制拆除
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责令拆是规划局,强拆主体是县以上政府
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责令拆是国土局,强拆主体是法院
代履行
立即代履行是指需要立即清除当事人不能清除的道路、河道、航道或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的一种代履行方式。由于情况紧急,立即代履行可不经过一般程序,直接立即实施代履行。
一般代履行,在代履行3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其它强制执行方式
只有法律可以设定,其他法律文件都无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自己执行
海关、税务、公安(国安)、县以上政府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非诉执行)
其他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立即代履行)
所有行政机关都可以拍卖
山穷水尽疑无路,拍卖货物抵罚款
没有听证制度
行政强制措施不收费、行政强制执行可收费(代履行、申请法院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按照出现的位置区分行为性质。扣留许可证和货物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拍卖属于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本质特征在于预防一个不好的结果发生;没有基础决定,直接动用强力。 行政处罚本质特征在于其制裁性,它是针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的制裁,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最终处理; 行政强制执行的本质在于强力保障行政处罚的执行到位;违法结果已经发生;有基础决定,是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为其设定义务的行政行为(基础决定),然后才来动用强力。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是出于调节人口出生率、管控人口的目的,而不是为了惩罚当事人,所以它的性质属于行政征收
行政许可法
《行政许可法》创制了“停止实施行政许可”制度,赋予省级政府在行政许可领域的灵活处理权。具体构成要件包括:第一,实体条件:①该许可由行政法规设定;②属于“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主要指企业或其他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行政许可;③该许可在省级行政区域根据其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能通过《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的自主决定、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事后监管等方式解决的。第二,程序条件: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后决定。D选项实体和程序条件均满足,属于可以停止实施的情况,
颁发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种类
一般许可
特许
认可
核准
登记
有听证制度
依申请或依职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只要属于政府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除非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论信息形成的时间,均应公开
会议纪要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信息,属于政府信息,因为是过程性材料,不应予以公开。
被告依法应当更正而不更正与原告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的,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更正。尚需被告调查、裁量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被告无权更正的,判决其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
只要你想申请,那就是有资格的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由此可知,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而不可以口头征求,口头征求意见程序违法。
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够提供该政府信息系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主动公开的场所包括以下两种情形:第一,可以设置的场所。包括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第二,强制设置场所。包括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和政务服务场所。公告栏、网站等公开渠道,虽然可以为民众查阅提供便利,但信息容易一瞬而逝,不利于长久保存,而公共图书馆、档案馆和政务服务场所恰恰是能够长期存放政府信息的场所,所以,行政机关应当向公共图书馆、档案馆提供相关政府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原则上是收到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
信息公开的主体奉行的规则是“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即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相对人处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在公开主体中,制作机关和保存机关之间具有先后顺序,制作机关具有优先地位。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如果行政机关决定不予公开,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在没有特别法规定的情况下,行政诉讼起诉期是6个月,申请复议的期限是60天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①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②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③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之所以在“收到之日”这个问题上斤斤计较,因为这是很多信息公开制度的时间的起点,比如,依申请公开时间为“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等均以收到之日起计算时间的起点。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见,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一般只涉及内部管理事务,比如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信息,这类信息因为与外部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不直接相关,所以不予公开。内部信息是纯粹家务事,与外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直接的利益关联性,所以不公开。 过程性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信息,比如,用以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的会议纪要,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公文,具有内部性和非终极性的特点,一旦过早公开,可能会引起误解和混乱,或者妨碍意见发表以及正常的意思形成,所以一般不应当予以公开。过程性信息会直接与外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直接利益关联性,但是,由于尚不成型所以暂时不公开,当然未来转化为终局化的信息后就可以公开了。
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法院应审查被告是否已经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若被告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并举证证明已尽到充分合理的查找、检索义务的,法院不支持被告有关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主张。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行政救济
行政复议法
省部级原级复议。当事人必须首先经过省部级一次复议,然后才能去向国务院申请二次复议
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为“≥60日”,特别法规定少于60日的是无效的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未依照行政复议法第23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前置的三类案件:自然资源案件,反垄断案件,涉税案件(处罚、行政强制、反倾销税可复可诉,不需要前置。)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羁束行政行为不可以调解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审查。对此,应当注意以下细节内容:第一,审查方式为附带性的,申请人不能直接申请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应当在申请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一并提出。第二,审查范围是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规章的最低制定主体为地级市,县政府制定的文件其性质一定为其他规范性文件,在审查范围。第三,审查结果,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行政规定有权处理的,自己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能管就管,不能管再转”。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意见书是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关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下制作的(个性问题);行政复议的建议书,是在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需要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的情况下制作的。
只有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比如公民被限制人身自由)无法书面委托时,才可以口头委托,企业是不可以口头委托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可以先行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认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可见,有监督权的机关是有权督促复议机关改正错误,予以受理案件的。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中原告10名以上需要委托2-5名诉讼代表人。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不应当终止,而应当中止审理,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恢复案件审理。“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重大疑难案件复议审理方式是听证方式; 行政诉讼的审理方式是开庭审理。
复议机关是以自己名义处理行政争议、作出复议决定并对此承担责任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是行政复议机关中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实践中,一般是由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法制机构来作为复议机构。复议机关类似法院,而复议机构则类似于法院中的行政庭。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复议机关可以作出的复议决定:变更决定与撤销、确认违法决定均可,没有优先级。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可撤销可变更)
行政诉讼法
受案范围
过程性行政行为不可诉,又称为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比如,行政强制执行中的催告、行政许可中的材料补正通知书、听证权利告知书等。(不可诉行为)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张,除了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受案外,行政合同(行政协议)也可以受案,还有部分抽象行政行为也可以附带性的受案。(可诉行为)
并没有将全部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附带性审查范围,允许附带性审查的只有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由于制定主体的特殊身份,不允许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性审查)
法院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只有在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不合法的时候,才需要应当听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意见。对于合法有效的文件,法院是不需要听取制定机关的意见的。
行政协议的审查
判决
协议诉讼的判决:确认行政协议无效、未生效;撤销协议、解除协议、履行协议;补偿判决。
行为诉讼的判决: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变更或解除决定、判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补偿判决
可以调解、但不能仲裁
如果是因政府单方变更或解除协议产生的纠纷,就按照行政诉讼的起诉期、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等走行政路线,其他纠纷类型就按照民法时效、民事合同判决等走民事路线。
行政信访办理行为不是行政机关行使“首次判断权”的行为,而是对行政机关已经处理过的行政法律关系进行的二次、甚至是多次判断行为,并未对公民的权利义务带来新的影响和变化,故而不可诉。在实践中会出现公民依法要求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出具信访事项告知书、意见书,而这些文书即使名为“信访”,也不能一概认定为信访行为。如果是行政机关对公民合法诉求的“一次”处理,那就会影响到公民的实体权利义务,自然可诉。
管辖
受害人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只要经过复议,不管复议维持还是改变,管辖法院就有原机关所在地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两个地方。
级别管辖
重点是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海关案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案件、国务院各部门案件、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
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的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
专利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复议机关维持原行为的,以原机关确定级别管辖,复议机关和原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地域管辖
第一,只要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仅包括拘禁、强制治疗、强制戒毒。不管是单纯的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还是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再加上其他的财产、人身行为),那么就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拘留类的行政处罚行为(不管是单纯的拘留,还是拘留加罚款、扣押等财产类行为)只能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和以前不同的。第二,被限制人身自由人才可以在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受害人等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第三,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分为四类:没有经过复议的案件,由作出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双重地域管辖,自行选择;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由被告/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自行选择;不动产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特殊管辖
跨行政区域的管辖
最高法批准,高级法院决定
最高法第一和第二巡回审判庭(深圳/沈阳)
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移送管辖
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得再次自行移送
指定管辖
又叫裁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
行政诉讼只能下转上,不能上转下。
管辖权异议
15日内提出,只适用于一审;二审、再审、重审都不能再提异议。
约定管辖
诉讼当事人
复议不作为时只能够“择一告”,当事人不能就原行为和复议不作为同时起诉,只能要么起诉原行为,要么起诉复议不作为。只能按照最普通的“原告就被告”确定地域管辖,如果当事人诉原行为,就在原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诉复议机关复议不作为,就在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于经过复议后被告的确认规则我们概括为: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不作为,选择告。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
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原告
直接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资格转移人、企业组织等特殊原告、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
被告
谁行为、谁被告;谁主体、谁被告
重点是复议案件的被告:维持——共同告;改变——告复议机关;不作为——择一告。
行政诉讼第三人
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未起诉的人;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诉讼代表人
10人以上的代表人为2-5人;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程序
起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考生应当注意直接起诉和复议后再起诉的起诉期是不同的,复议后再起诉的起诉期为15日。
直接起诉的,自知道或应当之日起算6个月。若没有告知的,最长1年内起诉。 当事人不知道行政行为存在的,如果涉及不动产,20年内起诉;一般的行政行为5年内。
立案登记
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先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则应当立案;如果法院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则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7天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也就是说:第一,能够当场立案,当场立案。第二,不能当场立案,法院被给予7日审查期。7日后,法院可以立案、不立案、先予立案。立案之后再交由行政审判庭作出进一步的审查,行政庭认为符合立案条件,可以继续审理,如果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立案阶段的救济方式:向上级法院投诉、对不予立案的裁定可提起上诉、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可向上级法院起诉。
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出庭,不能仅委托律师出庭;可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所以是分管领导+工作人员+律师三人应诉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受案范围和管辖适用行政诉讼法。
证据制度
在行政协议案件中,只要涉及“合法性”问题,则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其他事项同民诉,也就是,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要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举证
复议机关在复议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的合法依据。
被告及其诉代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法院可以依职权调取、保全证据,也可以依申请调取、保全证据(原告、第三人申请调取;当事人申请保全)
证据的适用规则:质证、证人出庭作证
非法证据排除和法院可直接认定的证据
证据的证明力
①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②鉴定意见、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③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④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⑤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⑥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⑦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⑧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⑨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证人证言要证明“谁说了话”,“说了什么话”,并用文字记载下来,关键是证明“谁”说的,证词仅有张某的签字,是不足以证明“谁”说的,同名同姓的情况在实践中屡见不鲜,只有加上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才能证明是“谁”提供的证言
现场笔录的特点是对执法现场的“如实记录”,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也就是说,只需如实记录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事实即可,当事人的签名并非“必须”的
鉴定意见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告或者第三人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出庭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一)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二)对扣押财产的品种或者数量有异议的;(三)对检验的物品取样或者保管有异议的;(四)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五)需要出庭说明的其他情形。
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法律适用:法律、法规为依据,不能拒绝适用;规章为参照,合法的可用,不合法的可不用;其他规范性文件不用,反而要进行规范性审查。
特殊制度与原则
撤诉和缺席审判
被告可以在一审、二审、再审期间改变行政行为,须书面通知法院,不需要法院同意。
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在未作出生效判决前,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我们将这种先予执行称为“可怜的人,申请可怜的钱”。
诉讼保全
诉中保全:当事人申请/依职权作出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申请
共同诉讼与合并审理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的调解
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案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案件
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
中止诉讼和终结诉讼
审判
一审
行政行为合法的,只有一种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撤销、变更、履行、给付、确认违法、确认无效。
对于作为类行政行为对应的做题口诀为“能撤销就撤销,不能撤销则确认”
变更判决,其适用条件极其严格,只适用于以下两类情形:第一,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第二,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其他行为是指除了行政处罚以外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和行政奖励等。款额认定或确定有误:款额认定有误,是指行政机关对客观事实的认定错误,例如,行政机关按照营业额计算的缴税数额,营业额认定有误;款额确定有误是指由行政机关支付决定认定基本事实成立,但在金额计算上存在主观失误。
对复议决定和原行为要一并作出裁判。
一审公开宣判、审理期限: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判决;
法定简易程序适用条件包括:①第一审案件;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③满足以下三种情形其中之一:第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第二,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第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只要求45天审结案件,并没有当庭宣判制度或定期宣判方面的具体要求
独任制
二审
当一审法院遗漏行政赔偿请求时,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法不应给予赔偿的,应判决驳回其赔偿请求;认为应当予以赔偿的,可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就行政赔偿部分发回重审。 如果到了二审才提出赔偿请求,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二审的审理期限: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
检察院抗诉和检察建议
执行
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公民不执行,法院或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不执行:直接划拨、罚款、公告、司法建议、拘留追责。
申请执行期限2年
国家赔偿法
《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的金钱赔偿有较为严格的限制要求,限于国家机关的行为侵害到人身自由或者生命健康的同时导致精神损害的情形。
对同一妨害诉讼的行为重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的,属于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应当予以国家赔偿。
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属于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所起的作用等因素,依法减轻国家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
经复议机关复议,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复议机关与原侵权机关不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不负连带责任,而是各自对自己侵权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可以在提起行政诉讼后至人民法院一审庭审结束前,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不公开质证,对方同意的,赔偿委员会可以不公开质证。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对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在质证中明确表示承认的,对方无需举证;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员询问并释明法律后果后,其仍不作明确表示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赔偿委员会根据赔偿请求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作为赔偿请求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具备条件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知,条件不具备的,可以不对质证活动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 员会作出的决定, 认为确有错误的, 可以向上一 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司法赔偿和行政赔偿不同,虽然最终的裁判者都为法院,但司法赔偿为非诉讼救济,只能是向法院申请司法赔偿,而不可被称为提起司法赔偿诉讼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下列行为:(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二)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三)明显超过申请人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四)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五)变卖财产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六)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则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在行政赔偿和刑事司法赔偿领域,赔偿金的计算规则为:拍卖是拍多少赔多少,变卖是如果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国家会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也就是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基本开支,包括留守职工工资、必须缴纳的税费、水电费、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造成身体伤害且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 护理费、 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 以及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 按照国家规定的伤残等级确定, 最高不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 还应当支付生活费。考生需要知道残疾等级1-4级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国家会给予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5-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的生活费无法获得生活费。
应当赔偿,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修复费用即是相应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应当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下(包括本数)酌定;后果特别严重,或者虽然不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但是确有证据证明前述标准不足以抚慰的,可以在百分之五十以上酌定。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行政复议中的听证分为依职权和依申请2种启动方式,但是依申请只能是申请人申请,被申请人行政机关是不能提出复议听证申请的。行政救济法的有些制度会对原告(申请人、赔偿请求人)和被告(被申请人、赔偿义务机关)在权利义务的配给上采取区别对待的政策,比如,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只能是原告和第三人,被告无权申请;再比如,在司法赔偿中,赔偿请求人可以委托律师,而赔偿义务机关只能委托自己的工作人员,不能够委托律师。这些制度均体现了行政救济制度“控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的行政法基本立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一)根据原告的请求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二)采取相应的补救、补偿等措施;(三)在行政裁决案件中,书面认可原告与第三人达成的和解。
法律渊源
宪法(立宪机关)、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部门规章(部委、审计署、央行、中央直属机构)、地方政府规章(省、市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不算)。
基本原则
合法行政
程序正当
权责统一
合理行政
高效便民
诚实守信
行政调解指行政机关劝导发生民事争议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行政活动。行政调解针对的是发生了民事权益争议的当事人。行政调解为“柔性”行为,不具有处分性、没有强制性,不可诉讼,也不可复议。
行政确认是对业已存在的主体资格、法律事实与法律关系依法进行认定,赋予其法律效力并宣示该效力的行为,户籍登记、婚姻登记和工伤认定均属于行政确认。行政裁决中行政机关是作为第三方中立的主体身份出现的,在行政裁决法律关系中,必然会涉及三方主体;但行政确认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双方法律关系,行政机关是以管理者的身份,而非以第三方中立主体的身份出现。
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常见情形有:下位法缩小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主体范围;下位法限制或者剥夺上位法规定的权利,或者违反上位法立法目的扩大上位法规定的权利范围;下位法扩大行政主体或其职权范围;下位法延长上位法规定的履行法定职责期限;下位法以参照、准用等方式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义务或者义务主体的范围、性质或者条件;下位法增设或者限缩违反上位法规定的适用条件;下位法扩大或者限缩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下位法改变上位法已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性质;下位法超出上位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种类和方式,以及增设或者限缩其适用条件;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文件设定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或者增设违反上位法的行政许可条件;其他相抵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