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十四章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的第十四章读书笔记,内容包括:行政复议的概述、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编辑于2021-01-26 10:08:58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概述
含义、概念
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基于申请而予以受理、审理并作出决定的制度。
性质
基于行政主体体系内部的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上级行政主体对下级行政主体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予以纠正的制度。
行政复议不是一种司法制度,严格来说也不是一种具有准司法性质的仲裁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关系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上级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的职权并非司法权,而是行政权。行政复议程序,实行具有行政活动特点的职权调查和书面审理。
行政复议是一种对行政行为的事后层级监督,他是上级行政主体,基于层级领导权而审理下级行政主体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或不当,并作出决定的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也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保护请求而启动的制度。
特征
行政复议是一种申请而启动的制度化程序。
行政复议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
组织
行政复议机关,简称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决定的行政主体。
行政复议机构,简称复议机构,是指复议机关内设的负责有关复议工作的机构。
行政复议委员会,简称复议委员会,是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的组织,它一般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一班委员组成。
功能
社会稳定表现在法律上就是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社会稳定需要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为前提和目标。
社会稳定需要将矛盾消弭于萌芽状态。
原则
合法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复议案件,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审理复议案件,作出复议决定的依据应当合法。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公正原则。要求复议机关应当平等的对待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要求复议机关不仅仅应审查系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应当审理其合理性,公平对待不同的申请人。
公开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活动应当公开。
及时原则。要求复议机关应当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处理复议申请和审结复议案件。
便民原则。要求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中应努力创造条件,为申请人提供方便,更不能刁难复议申请人。
参加人
含义
是指与系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复议,并依法受复议决定约束的当事人及与当事人复议地位相似的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等。
申请人
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并依法设锁,复议决定约束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是被申请人。
共同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2人及以上组成
第三人
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参加复议活动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特征
第三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复议活动的,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主体作为机关法人的,可以作为第三人。
子主题
第三人同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间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行政复议决定影响其权益。
第三人是在复议活动开始后、终结前,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而参加到复议活动中的。
行政复议的范围
可申请复议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封查,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认为行政机关触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格证、资质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险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规定复习范围的意义可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范围拓宽了。对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范围拓宽了
申请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只是要求在行政复议中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予以审查,而不是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复议的范围。
不能申请复议的范围
人事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有关公务员以及按公务员管理的其他人员的调动,晋升,奖励和惩戒等各类人事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都不能按《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
行政仲裁。 包括劳动中意政策和人事争议仲裁
民事调解或处理。 行政主体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行政纠纷进行调解或处理,没有运用行政权的,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并非具体行政行为。
国务院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没有明文规定对国务院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可以申请复议
重复处置等其他未构成具体行政行为的争议,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行政复议的申请
复议机关的确定
选定复议机关
第一,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选择该部门的本级政府,也可以选择上一季主管部门作为复议机关。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除 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外,也按前述规定办理。
第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可以选择作出该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主体作为复议机关,也可以选择国务院作为裁决机关。其中,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选择国务院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的,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它们共同作出复议决 定。这里的国务院部门,包括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第三,对派出机构作 为授权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 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对其他授权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 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授权行政主体由国务院直接管理的按国务院部门 认定。
法定复议机关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 行政主体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上一级主管部门作为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上一级地方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 方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以该派出机关作为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 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决定 不服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国务院部门除外)的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主 体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申请的规则
申请期限。可以是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的提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的限制。第一,申请复议并被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向法院起诉并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受理
受理
符合条件,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之日即为受理之日,可以制作受理决定书,通知申请人已予受理。
不予受理
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在五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转送
对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授权行政主体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者对共同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者对撤销行政主体在撤销前所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县级地方政府申请复议
关于是否停止执行
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系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停止执行
第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强制执行的。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强制执 行的情形,往往是被申请人已经认识到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确应补救的情形。 被申请人作为该瑕疵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有权决定停止行政强制执行
第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强制执行的。复议机关已发现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 一旦执行难以回转的,可以决定停止强制执行。
第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 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第四,法律规定停止强制执行的。
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行政复议的审理
审理前的准备
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答复提交证据。行政复议机关应确定案件是否需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复议人员还应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应停止执行,确定审理的方式。
审理证据和依据
调查取证
复议申请的撤回
撤回复议申请的条件
第一,复议申请人自愿撤回复议申请。这就是说,只有申请人才能撤回自己的复议申请,他人不得撤回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必须是自愿的,而不能是被胁 迫、受欺诈的。
第二,在复议决定作出前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在复议决定作出 须经复议机关同意并记录在案。申请人提出后,就不能撤回复议申请了
第三, 撤回复议申请,并不能自动导致复议申请的撤回,而应经复议机关审查。
撤回复议申请的种类
第一,申请人要求撤回复议申请,即复议申请人 因认识到具体行政行为正确、合法,所提复议理由不能成立而申请撤回,并经行 政复议机关同意和记录在案的。
第二,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改变所作具体行政行为 后申请撤回,即被申请人主动自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满足了申请人的要求,已没有继续复议的必要,因而申请人申请撤回,并经复议机关同意和记录在案的。
撤回复议电请的后果
第二,实体上的后果。对于依法不能再申请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的复议案件,复 议申请一旦撤回,具体行政行为即发生最终效力。但被申请人承诺重新处理而撤回的,不受此限。
复议中止和终止
中止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作为申请人的真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 议的
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具有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的
第一,程序上的后果。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 后,复议程序即告终结,除能够证明撤回系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外,申请人不得 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而只能以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复议。如果 复议并非行政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在撤回复议申请后,则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撤回后被申请人作出新的决定,则可就该新的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关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终止
复议和解与调解
复议和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在双方自愿并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和解
复议调解
行政复议决定
复议决定的种类
维持决定
履行决定
撤销和责令重做决定
变更决定
确认和责令重做决定
赔偿决定
驳回决定
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
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复议决定书。 为防止复议机关受理案件后其实不作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第31条专门规定的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 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度,以复议终局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