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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第十七章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从人民法院的角度来说及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的权限;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来说即诉权范围,是指受到行政权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受司法保护的范围。
编辑于2021-01-30 19:17:0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管辖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概念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从人民法院的角度来说及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的权限;从行政相对人的角度来说即诉权范围,是指受到行政权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益受司法保护的范围。
依据与标准
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
我国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行政机关由权力机关产生,受权利机关监督,对权力机关负责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我国行政诉讼的目的
保护权益和监督行政,肯定行政诉讼的纠纷解决功能。
我国行政法治实践的发展
受案范围的划定,既需要考虑普遍性,应然性层面的问题,也应当考虑行政法治发展的实际情况。
设定方式
确立方式
一是判例法式 ,基于某一争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判例来确定。
二是制定法制
即通过制定法明文规定的形式来确定受案范围
三种具体情形:概括是式,举列式,混合式(我国)。
内容
概括的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诉法解释》的该条例规定则是明确了法院的说案范围:一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是对行政行为不服;三是依法提起诉讼。
肯定列举的范围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
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主体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形式,依法对公民的人生或财务进行暂时性限制的行为。
对行政许可不服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赋予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资格的行政行为。
对行政机关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依法确认、甄别一定法律事实的行政行为。
对征收征用以及补偿决定不服的。 征收即征为国家或公共,所以不含有返还的可能;征用则征为国家或公共所用,包含有返还的意义。
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宪法赋予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权利,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是相关行政主体的法定职责,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履行保护义务,是违法失职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认为侵犯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经营自主权是企业、个人经营者等依法享有的创办经济实验,调配人力物力和财力,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
认为侵犯公平竞争的。公平竞争权是市场主体的一项基本名是权力,它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依据竞争法律规范所享有的、要求其他经营者及相关主体进行公平竞争,以保障和实现经营者合法竞争利益的权利。
为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是行政管理中广泛被诟病的“三乱现象”,中央为此出台的若干治理举措
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社会保障待遇的。抚恤金是指由国家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组织发给因公伤残的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以及因公牺牲或病故家属的费用。
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履行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相对于商业特许经营而言的,主要存在于城市供水,供电,供热,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领域。其前提是,对于这一类经营协议,政府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招标等公开竞争的方式选择经营者,授权特定经营者经营某项公共产品或提供某种公共服务的协议。
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等其他合法权益的。
否定列举的范围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奖惩、任免等内部行政行为
行政最终裁决行为
刑事司法行为
行政调解和行政仲裁行为
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兜底肯定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管辖
概述
概念
行政诉讼管辖是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划分,具体明确了各级人民法院以及不同地域、不同专业属性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意味着当其认为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 法权益时,能够向哪个人民法院起诉;对于被告而言,则意味着被诉行政行为应当接受哪一个人民法院的审查。
内容
行政诉讼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内部行使 行政审判权的分工问题,不涉及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处理行政争议的分 工和权限问题
行政诉讼管辖涉及纵向与横向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确定的是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第二审行政案件的管辖依第一审管辖结果确定。
行政诉讼管辖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管辖与主管。行政诉讼的主管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它所明确的是哪些行 政争议由人民法院处理,哪些行政争议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而管辖解决的是在 人民法院主管前提下,法院系统彼此间审理行政案件的分工权限。二者之间的关 系在于只有确定了某一行政争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之后,才能确定该行政争 议应由哪一级别的哪个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与主审。主审是指在人民法院内部应由哪一个审判机构具体负责行政 案件审理。所以,从二者的关系上看,管辖是主审的前提,主审是管辖的具体实 现形式。我国人民法院内部设有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 督庭等,但并不是所有的审判庭都能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诉讼法》第4条第2款 和2018年《行诉法解释》第3条分别规定:“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 案件”;“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
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
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
便于人民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原则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级别管辖
概念: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 除了有法律特别规定外,一般的行政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最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概念:第一管辖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的制度。
特殊地域管辖。 经复议案件的管辖。 跨地域管辖案件。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案件的管辖。 涉及不动产案件的管辖。
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行政案件。发现所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是基于某些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或者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而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式进案件交易某一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
管辖转移
管辖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下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制度
管辖异议
管辖异议是指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