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3税务师 企业、个人所得税
辛苦制作1年,真的真的非常非常全面和细致,以我的职业生涯担保(2022通过税法的部分 2023税务师新增部分),不用再看其他资料,取互联网之精华凝聚而成。
编辑于2023-10-26 10:32:51企业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境内取得收入
合伙企业
合伙人(投资者)是法人(企业所得税)4
合伙人(投资者)是人(个人所得税)
先分配后交税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
人的性质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看标的物、人在哪
区分境内外所得(代扣外国企业)
从哪里取得收入
销售货物(无形资产)、劳务
发生地
动产
转让企业所在地
不动产转让
不动产所在地
别人转让给我们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分配企业所在地
别人转让给我们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股权、债权)
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转出方企业所在地(投资人有很多)
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支付、负担的企业所在地(支付方)
被动经营所得,代扣代缴
税率(背诵)
居民企业25%
境内(不含港澳台)成立
外国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
境内 + 境外所得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企业
有机构有联系境内外25% 无机构无联系境内10%
境外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境内
境内所得+有关系境内外
境内有机构、场所
境内 + 境外有联系
视为境内居民企业
25%
境内无联系
20%减按10%
境内无机构、场所
境内所得
源泉扣缴10%预缴
境内所得→全部纳税
境外所得与机构无联系
境内所得跑不了
优惠税率
综合题
小型微利企业(20%)
客观题
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非居民企业
条件
从业人数(含劳务派遣)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5 000万元
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年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
≤100万元
再减半12.5%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减按25%
23年不再分段
>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
减按 25%
>300万元
全额25%
不是小微企业了
再乘税率20%
按季度预缴
15%
高新技术企业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西部大开发
海南自贸港
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
西海技术临港防治
10%
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居民企业
查账征收
直接计算法
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计算法
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包括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核定征收
客观题
下列情形之一
违反法律、不设账簿、销毁、残缺、未按期限申报、计税依据偏低无正当理由
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金融企业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社会中介机构 上市公司 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 享受特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
方法
能核算收入总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能核算成本费用总额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成本加成
既不能正确核算收入总额,也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总额
直接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 4%
还要再×25%应纳税额
非居民企业
结合国际税收
有机构 核定征收 25%
不设账簿、残缺、未按期限申报、计税依据偏低无正当理由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 =成本费用/经费支出总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无机构 有机构无联系 查账征收10%
源泉扣缴
股息、利息、租金(有形动产设备13%,房子9%)、特许权使用费(无形资产、专利权6%) (含税要价税分离)所得→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转让财产所得
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余额
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代扣7日内缴入国库
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代扣增值税无城建税附加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再乘所得税率
抵免限额确定方法
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抵免限额
应纳税所得总额<0 按0,抵免限额=0
外国分公司税收利润*25%
分国不分项
所得税抵免限额=境外税前应纳税所得额*我国税率25%(高新技术15%)* 境内对境外持股比例
境外所得拉回我国算抵免限额(最多抵扣这么多) 这个应纳税所得额在我国本应该缴纳的税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税前)
分回利润/(1-对方国家实际税率)
(分回利润+境外已纳税额)
所得税/(1-外国税率)
变成税前的
境外已纳税额<抵免限额,补税 > 结转弥补
对方国税率X>25%,结转弥补 X<25%,补税:外国纳税额*(X-25%)
有所得来源国政府核发证明,但因客观原因无法核实
可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的 12.5%作为抵免限额
征收管理
综合分析题 一小问
纳税地点
登记注册地
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无场所
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源泉扣缴
纳税期限
月份、季度终了15日内预缴
次年5月31日前汇算清缴
纳税申报
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
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年度中间终止经营
终止之日起60日内办理
12 月或第 4 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 15 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023 年新增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税款预缴
总分机构之间
总机构统一计算并分别由总机构、分支机构按月或按季就地预缴
55预缴
总机构50%
分机构50%
各分支机构按分摊比例就地缴库
营业收入0.35 职工薪酬0.35 资产总额0.3
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0.35×[80÷(80+60)]+0.35×[30÷(30+40)]+0.30×[40÷(40+60)]×100%=47%
预缴:总机构汇总应纳税所得额*分摊比例*50%
合伙企业
纳税义务人
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先分后税”的原则
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原则
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合伙人协商决定
协商不成
实缴出资比例
无法确定出资比例
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
企业政策性搬迁
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存货
搬迁损失
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搬迁完成年度起分 3 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计算顺序
会计利润(会计上的利润总额)
调整项目明细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应纳所得税额
价税分离(13%卖货9%那几个剩下的都是6%特许权使用费)
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
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主营业务收入
销售货物(商品、产品、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
其他业务收入
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出售原材料、让渡资产使用权
视同销售收入
对应结转主营成本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国债利息/股息)
财产转让、股息红利
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特殊收入确认
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 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分期收款
合同约定收款日期
增值税:合同约定→发货当天
大型设备持续时间>12个月,按进度确认收入
产品分成
按公允价值在分得产品日期
安装和检验
安装和检验完毕
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发出商品
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
增值税:收到代销清单/全部/部分款项→发货满180天
售后回购
购销处理
回购价>原售价,差额→利息费用
以旧换新
购销处理
商业折扣(折扣销售)
扣除折扣(和发票无关)
增值税:价款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现金折扣(销售折扣)
收入额不得扣除(计算增值税)
作为财务费用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1- %)
同增值税:扣除现金折扣前
销售折让/退回
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同增值税
买一赠一 组合销售
按商品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定各自收入(不属于捐赠)
增值税视同销售
预收款
发出商品
同增值税
销售再购进(以物易物)
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
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
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
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 贴、补助、补偿、退税等
资产处置行为 (视同销售)
作为计算招待费、广宣费的限额基数 同时调整主营业务收入、成本→会计利润(利润总额)
改变用途/状态
资产处置行为
所有权未改变→内部处置
在建工程
增值税,因为税源没断
总分机构移送(没出中国地界)
增值税:异地移送
将资产用于加工另一种产品
转移至境外
所有权改变→外部移送
公允价值确定
职工福利(交际应酬)市场推广、股息分配、赠送、分配、投资、捐赠
增值税
提供劳务
宣传媒介的收费
出现于公众面前时
服务费
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
艺术表演、招待宴会
活动发生时
会员费
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 后续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
取得时
后续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免费)/低于非会员的价格
一次性支付
受益期内分期确认
安装费、软件费、广告的制作费 为特定客户开发
完工进度确认
增值税:收讫销售款/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当天
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
交付/转移所有权时确认
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提供服务时
特许权使用费
合同约定应付特许权使用费日期
财产转让
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
转让所得:转让收入-财产净值/取得成本
财产原值
股权(直接)转让
扣2个 转手优惠少
转让所得:转让收入-投资成本(本金)
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未发放的持有股息收益
按持股比例未分配的持有收益一并转移给下一家,体现在收入里
不涉及纳税调整(会计做得对)
清算、退股、撤资
扣3个 终止优惠多
被清算企业股东分得剩余资产/收入X
①本金收回
不属于征税范围
②股息所得Y
股息是免税收入(税后),直接纳税调减
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 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被投未分配利润*减少的持股比例%)
③转让所得/损失X-Y-①
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VS①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
企业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资产净值-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
上市公司限售股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
解禁后转让
转让所得=转让收入-原值-合理税费
未能提供完整真实原值 不能准确计算
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 15%→原值和合理税费
纳税调减 收入(1-15%)
解禁前转让
转让所得=全部收入(不扣除)
着急要钱
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 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实际所有人不再纳税
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
接收政府划入资产
作为国家资本金
按实际接受价值确定收入
无偿划入且指定专门用途
不征税
折旧也不能税前扣除
其他无偿划入
按实际接收价值→公允价值确定收入
接收股东划入资产
合同约定作为资本金(资本公积)
不计入收入总额
按公允价值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其他情形
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居民企业之间免税
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
内地企业投资者投资非居民企业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大于12个月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 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本身就是后来投资者投入的成本,该部分转股分配属于投资成本的分配,不属于税后留存收益,是投资成本在注册资本和资本公积之间的划转,不影响计税基础,也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所以投资方企业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
被投资企业结转弥补
投资企业不得确认损失并扣除
利息
利息性质可以扣除 股息性质免税纳税调减
合同约定日期
逾期归还银行贷款的罚息
存款利息、贷款、债券利息、欠款利息
金融企业(银行)的贷款利息是主营业务收入
持有 2019 年至 2023 年发行的 铁路债券利息收入50%减半
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利息
可以选择但双方要对等收入、支出 一旦选择不得变更
按照股息、红利
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
免税
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股息性质
按照债券利息
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作为利息收入纳税
符合 5 条(含)以上(一共9个)
混合性投资业务 (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
正常纳税、抵扣(别在意)
视为利息支出
被投资方支付→税前扣除(利率标准以内)
投资方收取→确认收入
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
投资双方将赎价VS投资成本 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
符合5条件→债券型投资(利息) ①固定利息 ②明确付息时间/条件 ③对净资产无所有权 投资企业④无选举、被选举权 ⑤不参与日常经营
境外投资者在境内 从事混合性投资业务
境内被投资企业支付
视为股息不得扣除
同时符合→权益性投资(股息) ①境外投资者与境内被投资企业关联关系 ②境外投资者所在国家将该项投资收益认定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利息
其他情形
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
正常纳税、抵扣(别在意)
转换前
被投资方支付→税前扣除
投资方收取→利息收入
转换时
被投资方将应付未付利息视同已支付→税前扣除
投资方将应收未收利息一并转为股票→利息收入
即使该应收未收利息会计上未确认收入
2者对等 全部抵扣
股权投资成本=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相关税费
应收未收利息计入了股权投资的成本,属于所得 只是时间上还未发放(没到自己手里),但收益一直在计算
合同应付时点 实际收取
政府财政基金收入
2022新增
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收入、数量挂钩(销售比例)→权责发生制计入收入
视为价外费用一并计算纳税(时间上同时)
不挂钩→收付实现制(实际取得时间)
财政补贴:补助、退税
非专项用途,天上掉馅饼
租金
合同约定日期
预收(一次性支付)
均匀分摊计入相关年度
增值税:取得款项当天(税局不吃亏先收上来)
经营租赁(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其他业务成本)可在税前扣除
接受捐赠收入
不属于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记错科目(实收资本)要调整】
实际收到捐赠资产日期
计税收入=货物价款+进项增值税(会计分录100+13)
入账成本=不含税货物价款额+运费
(不减受赠方支付的运费,因为受赠方支付的运费会随着受赠产品计入存货或固定资产成本,再次销售时扣除或计提折旧时税前扣除,所以不能重复扣除)
可抵扣进项=不含税票面金额×13%+运费×9%
同普通购进
接受母公司捐赠
其他收入
非营业收入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以后年度收回
应收预付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
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 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
逾期归还银行贷款罚息 可扣除
属于违约金、非行政
一次性确认本期收入
长期股权投资
在会计上采用权益法核算(pick up:扣掉分配现金股利) 而税法上则按照初始成本核算 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计量,以及税后利润、股息分配等
不征税收入
不同于税收优惠 非经营性,不在征税范围 专社(社保)财政
财政拨款(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拨付办公经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收取并上缴财政
未上缴部分
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
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①专项用途②专门管理③单独核算
同时符合条件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
不包括出口退税款、增值税留抵退税款
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 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形成的支出、费用、资产的折旧、摊销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收入调减,成本调增
免税收入
必考,属于税收优惠 经营性
利息
国债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持有期间
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利息
免税部分=国债金额x年利率×持有天数÷365
购买当天(含)→转让前一天(含)
转让国债
收入:取得价款-购买成本(面值)-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利息(免税部分)
调减利息,正常计算包括历史成本了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
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
在境内设立机构且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大原则
鼓励海外投资
铁路债券利息
减半征收
股息红利
居民企业之间
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
非上市
投资的是非上市企业,没有持股期限的限制,直接免
上市
持股≥12个月
持股<12个月
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
不管居民企业上不上市
持股≥12个月
持股<12个月
转让股票没免税规定
个人转让上市股票
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 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
股息红利所得
≥12个月
转让差价所得
个人所得税转让
非营利性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
接受捐赠
政府补助收入
政府购买、采购(自己销售)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
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
2023新增
符合条件的即征即退税款,需单独核算,否则需作为收入纳税
扣除
范围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必须有发票
成本
费用(销管财)
视同销售成本要与视同销售收入匹配
税金及附加
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2附加税 出口关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和印花税
计入购置资产成本 以后计提折旧分摊扣除
契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耕地占用税、进口关税、不可抵扣进项税
损失
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坏账损失,自然灾害
按净额扣除=损失总额-责任人赔偿-保险赔款
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以后年度又收回→当期年度收入
非正常损失(管理不善) + 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可作为财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营业外支出
国家承担
扣除项目
工资、薪金支出
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据实扣除 (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
符合条件→作为工资薪金总额基数
不符合条件→职工福利费
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 (正式工+临时工、实习生、退休后返聘、残疾人)
含残疾人员工资→另外加计扣除100%,但加计扣除不作为此基数
外部劳务派遣用工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
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作为劳务费
调减工资薪金基数
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的汇缴年度工资薪金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定义
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股权激励实行方式
授予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授予股票期权
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立即可行权
公允价格-激励对象(员工)实际行权支付价格→工资薪金支出
直接确认成本费用扣除
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实际行权日股票的收盘价格
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 (等待期)方可行权
限制性股票
等待期内不得扣除(会计已确认相关成本费用)
并没有实际发生 借:管理费用 500000 贷:资本公积 500000 纳税调增
实际行权后按公允价格-激励对象(员工)实际行权支付价格 →工资薪金支出
还没成为自己手里的期权,不是自己的财产(变相发工资)
会计计提完了,税法开始认了,纳税调减
三项经费
职工福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职工福利部门员工的工资
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防暑降温费用
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培训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软件生产、集成电路、核力发电全额扣除(分别核算,否则8%)
无需并入职工教育经费,直接扣除
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社会保险费
全额扣除
五险一金
企业财产保险
鼓励企业购买
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商业保险费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
限额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部分
不得扣除
为投资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业务招待费
管理费用
不得结转
实际发生额的60%
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在实务中很难区分,所以不让全额扣除
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主营业务收入(销售货物、提供劳务) +其他业务收入(租金(让渡资产使用权)、特许权使用费) +视同销售收入
营业外收入等损益
筹建期→发生额60%
筹建期还没有收入,就按另一个标准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
(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股权转让收入)*5‰
这就是主营业务收入
餐费、业务宣传费、差旅费和会议费
业务招待费的超标准部分不能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属于税法与会计制度的永久性差异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一体合并计算)
销售费用
一般行业(酒)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
药妆饮料(广告费超级高)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
烟草企业
筹建期间全额扣
只有收入一个标准,但筹建期还没有收入
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AB
A
分得的费用自己按照限额扣除
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另一方直接扣除
B
分得的费用自己按照限额扣除
另一方不要的直接扣不用合并
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超标准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属于税法与会计制度的暂时性差异
借款利息费用
财务费用
利息期间的 月分数
逾期归还银行贷款罚息
违约金、非行政
非关联企业
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利息支出
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
非金融企业
向金融企业(商业银行)借款利息支出
向非金融企业→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
月份数(计入当月至年末12月)
关联企业
利率标准
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部分
本金标准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债资比)不超过 金融企业5∶1 其他企业2∶1的比例 借款费用限额:(被投资企业权益性投资(注册资本)*持股比例 * 2/5) 关联企业在该公司的权益性投资金额
2个标准同时限额扣 限额本金乘限额利率
能证明交易独立或企业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不受上述限制
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分开计算否则按其他企业的比例
向自然人
向有关联关系的股东/自然人
2个标准同时限额扣
向内部职工/其他人员
利率标准
公益性捐赠支出
注意口径 年利率/几个月的利息
直接捐赠、非公益性不得扣
受赠方:计入营业外收入;捐赠方:视同销售
通过公益性组织、县以上政府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就是会计上的,未扣除上年亏损)12%的部分
视同销售也要计入(收入-成本)
超过部分准予以后三年内结转扣除(次年起计算) 先扣除以前年度再扣当年
用于目标脱贫地区扶贫捐赠支出
全额据实扣,不占用扣除额度
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
实际收到的金额
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
捐赠方应当提供证明 不能提供证明的,不得开具捐赠票据
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
纳入公益捐赠票据
30%限额扣
未纳入公益捐赠票据
作为企业相关费用税前扣除
据实扣
实物捐赠要视同销售货物和捐赠支出两个行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企业类型
保险企业:不超过(保费收入-退保金)18%
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电信企业:不超过当年收入总额的5%
不可结转
限额扣
其他企业:不超过合同收入的5%
代理企业:据实扣
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
支付方式
委托个人代理可用现金
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
转账
资本化的手续费不得当期扣除
例: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成本的确认会计上将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而税法则按历史成本法计入初始成本
纳税调增
租赁费
经营租赁(所有权不转移)
按照租赁期限分期均匀计入收入/扣除
即使提前一次性支付
融资租赁(实质上转移全部风险和报酬)
租赁费→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价值 按照固定资产可使用年限提取折旧扣除
不能直接扣除
借款费用
费用化支出
超过 12 个月才达到预定使用状态 固定、无形资产
资产购置、建造期间
资本化,后续折旧摊销扣除
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
费用化
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财产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人寿保险业务
健康保险业务
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剩余部分
不得提取准备金资产范围
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
棚户区改造支出
工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
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 核电厂操纵员培训费
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纵员发生的培养费用,应与员工的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单独核算,员工实际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计入核电厂操纵员培养费直接扣除
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与境外总机构发生的的费用
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准予扣除
劳动保护费
用于保护职工生产、工作安全(工作服、防暑降温用品)
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
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
其他项目
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诉讼费用、合同违约金加息罚息
政府罚款
汇兑损失
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不得扣除项目
未取得合法票据
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母子公司) 企业(非银行)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
银行之间、企业间利息费用可以 (一方收入、一方费用抵消掉了)
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税收滞纳金
行政、刑事、税务责任
赞助支出(非广告性质)
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预计负债)
计提未实际发生
向投资者支付分配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税后发放
企业所得税、可抵扣增值税
企业负担的不属于自己的支出(补缴高管个税)
亏损弥补
应纳税所得额
以前年度应扣除未扣除、少扣除
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
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
因为亏损就结转5年
当年多交的抵减以后年度应交的税→今年应交=(应纳税额-之间当年多交的) 或者退税
基本规定
每一年的亏损都可以递延弥补,最长不得超过5年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 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无论之前有没有资格)
石膏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电影行业
8 年
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境内盈利 国内亏损可以用境外盈利弥补
自己国的营利自己收税(不能让境外占便宜) 亏损让别人承担(境内就可以少抵扣)
特殊规定
筹办期间
不计算为亏损年度
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也可以按照长期待摊费用
以往年度漏扣少扣的支出可在 5 年内追补
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纳税调整是在会计利润基础上(会计利润调整好了就不要调了)
据实扣、限额扣、不得扣
可结转扣除:今年支出后续依然可以受益
注意期限跨年月份数
主题
资产税务处理 (折旧、摊销)
固定资产
计税基础
客观题
外购
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的支出
自建
竣工决算前支出
改建
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融资租赁租入
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相关费用
合同未约定→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盘盈
重置完全价值
接受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
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实际发生
不得折旧扣除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
房屋建筑物√(风吹日晒的) 设备在屋里面吹不着、晒不着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经营租赁租入
其他业务收入、成本
融资租赁租出
不是自己的(资产负债表BS没有)
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
与经营活动无关
一次性扣除
房屋、建筑物
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
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和会计折旧比较,纳税调减
500万元以上
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扣除
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设备器具 单位价值的 100%一次性
最低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 单位价值的 50%一次性 其余 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
折旧
计提方法
投入使用次月起提,停止使用次月停提
同会计
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直线法
计提年限
考前背
房屋、建筑物
20
房子最久
飞机、火车、轮船、生产设备
10
大型运输+生产设备
器具、工具、家具
5
家用(5爱5家)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4
其他运输工具(机动车)
电子软件设备
3
最低年限法:最低不得低于规定年限60%
处理
会计年折旧额高(年限短)于税法
纳税调增
会计年折旧额低(年限长)于税法
不调整
税法喜欢年限长,折旧低,多交税 最终抵扣额合计是相等的 只是每年扣的多还是少 先纳税调增后调减
经营租赁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其他业务成本)可在税前扣除
改扩建
推倒重置
【资产原值-提取折旧】净值+ 改扩建支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可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单纯改建(提升功能、扩大面积)
改扩建支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
租入的、已提足折旧的
改扩建支出→长期待摊费用
尚可使用年限VS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
孰短
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
计税基础
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发票载明金额
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记载金额
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后,按剩余年限(税法规定年限-投入使用年限)
开启新账
2022新增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投资资产
只认成本法 不认权益法
文物艺术品
持有期间计提折旧摊销
用于收藏、展示、保值增值出售
转让/处置一次性
投资资产的成本
支付现金方式
购买价款
以外方式
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
投资成本
对外投资期间 不得扣除
转让或者处置
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
被投资企业结转弥补
投资企业不得确认损失并扣除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递延纳税
转让所得=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收入)扣除计税基础(历史成本)
不超过5年内分期计入
金额太大,分期缴
5年内未分摊完就注销或转让 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股权计税基础
投资方
原账面价值+每年确认的转让所得
(慢慢增加,加5年)
同特殊重组→只有履行了纳税义务的增值部分才能计入计税基础.
被投资方
公允价值
双方都必须是居民企业
生物资产
客观题
生产性生物资产(经济林、薪炭林、产畜)
只有生产性可以计提折旧
消耗性生物资产(农作物、存栏代售牲畜)
公益性生物资产(防汛、环境保护水土林)
视同存货
最低折旧年限 林木类10年 畜类3年 农10牧3 直线法
十年树木,3 年牲畜
无形资产
直线法
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投资或者受让的→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用年限
计税基础
外购
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达到预定用途
自行开发
预定用途前资本化支出
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
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不得摊销扣除
客观题
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开发过程的费用化支出 已经在费用阶段扣除
自创商誉(自己定的,价值无法衡量)
外购商誉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清算时,准予扣除
这时对企业不再有影响
长期待摊费用
不是自己的资产
企业发生的应在1个年度以上进行摊销的费用
没有办法放到原资产的账面价值,费用化又不合理
次月开始摊销
固定资产
改良、改建
尚未提足折旧,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延长折旧年限
已足额提取折旧 改建支出
尚可使用年限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
大修理支出(同时符合)
修过半延 2 年
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尚可使用年限
日常修理→当期管理费用直接扣除
其他
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低于 3 年
存货
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 选用一种,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后进先出法(积压存货)
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管理不善等原因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会计分录(营业外支出)
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有关资产
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
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为计税基础
市场价格
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查账征税
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
资产损失
客观题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生产经营活动中 实际发生与应税收入有关
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
现金损失
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
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损失,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
坏账损失
应收预付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 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
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
股权投资损失
投资额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
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
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计提不能扣,实际发生才能扣
有苛刻条件的扣除税法才认(满足大好人条件)
税法只认余额(减除责任人赔偿 / 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回收的部分)
方向感,很惨的都能扣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以后年度收回,记入当期收入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 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境内境外分开计算,境外亏损不得境内扣除
资产损失申报
清单申报
正常经营管理活动
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正常死亡发生
市场公平交易原则
正常
专项申报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债务人
特殊情况
境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
各自向当地申报
各分支机构同时上报总机构
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
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
由总机构向当地专项申报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具有法律效力的 外部证据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
第三方机构
特定事项的企业 内部证据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资产盘点表; (3)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4)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等; (5)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6)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7)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减值准备
企业重组
非日常性(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
企业重组: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 股权支付: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作为支付的形式 非股权支付:以上述股权之外的有价证券、资产、资金等作为支付
计税基础
一方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转让所得=公允价值-计税基础-相关税费) 另一方按公允价值接受资产
符合特殊重组→按原计税基础接受资产
重组交易中的增加价值在交过企业所得税后才能增加计税基础
取决于:增加值是否交过所得税
一般性税务处理
假重组(正常买卖) 公允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确认损益
债务重组
债务人确认所得,债权人确认损失
债转股业务
债务清偿
股权投资
非货币性资产清偿债务
转让非货币性资产
按公允价值清偿债务确认所得或损失
先卖后清偿
分解业务
股权、资产收购
被收购方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企业合并、分立
企业分立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买卖双方有结界
被合并企业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特殊性税务处理
优惠政策 原账面净值确定计税基础 不确认收益、损失
账面原值
条件(同时符合)
合理的商业目的
1个合理目的
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取得的股权
2个连续 12个月内不···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不低于50%
资产过半(收购标的物)
股权、资产收购的交易对价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支付总额的85%
买股权花的钱用股份支付的多 货币资金支付不能超过15%
2个比利
债务重组
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递延5年纳税
金额大,分期摊
债转股业务
不确认所得或损失→按原计税基础接受资产
股权、资产收购
股权支付
取得方不确认所得/损失
纳税责任被递延
转让方按原有计税基础确认
因为没交企税
暂不确认
非股权支付部分
按比例确认所得、损失→(公允价值-计税基础)所得*(非股权支付金额/公允价值)
另一方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一般性处理
企业合并
合并按净资产
合并企业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业务发生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亏损弥补延续到合并企业里
企业分立
拆开按资产比例
分立企业弥补被分立企业亏损的限额→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
亏损限额内弥补
资产或股权的划转
100%直接控制的关联方之间
按账面净值直接划转
双方均不确认所得
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称基础设施 REITs)试点
2023新增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分立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概念
除土地开发,视为已经完工
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收入
一次性全款销售开发产品
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
分期收款
合同或协议约定
提前付款的→实际付款日
银行按揭
首付款→实际收到日
余款→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
委托方式
支付手续费方式
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
视同买断方式
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
企业与购买方或三方共同签订合同
买断价格与合同价格较高者确认
三方
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协议
买断价格
双方
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
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
企业与购买方或三方共同签订合同
基价与合同价较高的价款
三方
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协议
基价加超基价分成额
双方
视同销售
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
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
成本、费用扣除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
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
作为公共配套设施
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
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
按公共配套设施费
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
单独核算其成本
利息支出
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
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
委托境外机构销售的 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
不包括佣金或手续费、且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 10% 的部分
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
(1)可否销售原则 (2)分类归集原则 (3)功能区分原则 (4)定价差异原则 (5)成本差异原则 (6)权益区分原则
可分权 成功 成本定价
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
特定事项
税收优惠
特定项目
农林牧渔
花卉、茶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花茶饮料,香料养殖减半50%
另外一部分、远洋捕捞(危险)
免税
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50%减半
技术转让
分段计算
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 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还不是专利但是时间长)
商标(特许权使用费)
转让所得=转让收入-转让成本(摊销)-相关税费
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
卖货(非技术性收入)
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合同中约定
与项目收入一并收取
同时符合2条件
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免征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50%减半
最后纳税调整 数额很大 技术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900-500) ×0.5×25%=50(万元)
100%的关联方取得不适用
都是自己人关联方交易
增值税:转让0税率,技术服务免税
应纳税所得额抵免
创投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
2023 年新增
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 投资额的 70%在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抵扣
购进、自建设备器具(不含房产),单价≤500万元的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2018/1/1 日至 2023/12/31 日
减计收入90%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生产取得的收入
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
金融机构+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
税额抵免
购置环境保护(污水处理)、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
投资额的10%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抵免
发票价款,不含可抵扣进项税
结转5个纳税年度
5年内转让、出租
停止享受
转让方补缴已抵免的税,受让方继续抵免
特殊类型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
条件
有效期三年
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
①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 000万元(含)的,比例不低于5%
②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 000万至2亿元(含)的,比例不低于4%
③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0%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新购置的设备、器具
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 100%加计扣除
2022 年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凡在 2022 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2023 年新增
小型微利企业
20%
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非居民企业
条件
从业人数(合同+劳务派遣)不超过300人
资产总额不超过5 000万元
全年的季度平均值
年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
≤100万元
再减半12.5%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
所减按25%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
减按 25%
>300万元
全额25%
不是小微企业了
再乘税率20%
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
认定条件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西部地区鼓励类15%
占企业收人总额 70%以上
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
免征关税
定期减免税
三免三减半
客观,考前背
国家重点扶持公共基础设施
企业
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节能服务公司
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
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 转让→受让方在剩余期限继续
开始生产经营纳税年度
减免税期限内转让
受让方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减免税
期限届满后转让
不得重复享受
2023新增
两免三减半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
获利年度起
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 收入占企业总收入 70%以上
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
减半时按照 15%的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减半
5 年内免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
非居民企业
减按10%
境内有机构
所得无联系
境内无机构
境内所得
无机构+无联系
免征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企业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其他贷款
外国公司和个人
加计扣除
实际发生金额据实扣 全都是加计扣除 直接纳税调减
研究开发费用
制造业
制造业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100%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
形成无形资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计提摊销额扣除
22/10/1-22/12/31
境内
人员人工费用(工资薪金、五险一金)
补充XX
直接投入(原材料)费用
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其他相关费用
其他相关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限额=(①②③④⑤)除以9 /(1-10%)*10% =(总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 除以9
自主研发
实际发生额
研发人员股权激励支出和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
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享受加计扣除
委托
境内
实际发生额的80%
境外
实际发生额的80%
不超过境内(全部-境外)研发费用2/3的部分
两个限额孰低 加计扣除 受托方不得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否则不实行加计扣除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100%加计扣除
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的基数
基础研究支出
2023新增
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100%加计扣除
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
免征
境外开展+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
高新技术企业
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加计扣除100%
加速折旧
一般性加速折旧
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
缩短折旧年限方法
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60%
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特殊性加速折旧
一次性计入扣除
全部制造业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
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单位价值不超过100 万元的
所有行业企业
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 万元
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0 元的固定资产
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外的固定资产) 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
中小微企业
新购置的设备、器具 单位价值在 500万元以上
最低折旧年限为 3 年的设备器具 100%一次性扣除
最低折旧年限为 4 年、5 年、10 年 50%当年一次性扣除 其余 50%在剩余年度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
超过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扩大到所有制造业
特定行业
重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10%
<130纳米
两免三减半
国家鼓励
两免三减半
<65纳米
五免五减半
<28
十年免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
五年免税 后续减按10%
数越小,技术越好,越优惠 获利年度起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
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等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免税
保险保障基金收入
伤残人员专用品生产和装配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15%
注册在海南、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
(总机构+分支机构)*15% 不提示特殊区域25%
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直接投资所得
新增境外直接投资所得
①从境外新设分支机构取得的营业利润(拉回境内交税) ②从持股比例超过20%(含)的境外子公司分回的股息 ③新增境外直接投资相对应的股息所得
被投资国(地区)法定税率不低于5%(税率已经很低了还免啥税)
所得=收入-成本-相关税费 (利润的概念)
纳税调整:税法-会计(带符号)
特别纳税调整
概念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
一般规定
重点关注的企业(风险特征)
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
与低税国家(地区)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金额大、类型多)
收益与成本不配比(长期亏损、微利、跳跃性盈利)
已提交《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的企业,可以暂不作为特别纳税调整的调査对象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 免于将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当期所得
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关联申报管理
关联方关系判定
股权关联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 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股权控制比例(直接+间接)25%
资金借贷关联
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自有资金比例达到50%以上 或者一方的借款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
特许权使用关联
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
董事高管关联
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高管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
双方各自半数
同期资料管理
关联交易
主体文档
跨境关联交易
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年度终了12个月内准备完毕
本地文档
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2亿元
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1亿元;
金融资产转让金额>1亿元;
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4 000万元
211其他4
特殊文档
成本分摊协议文档
资本弱化文档
企业关联债资比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豁免情形
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经常性太麻烦)
可以不准备文档
同期资料
30日内提供
保存 10 年
转让定价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以非关联方之间收取的价格
适用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再销售价格法
购进商品再销售价格减去毛利作为公平成交价格
简单加工、单纯购销
成本加成法
合理成本加上公平成交价格
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
交易净利润法
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净利润
不拥有重大价值无形资产企业的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
利润分割法
按照比例分摊
5:5
转让定价方法
调查和调整
调查
调查方法
算术平均法、加权平均法、四分位法,计算可比企业利润或者价格的平均值或四分位区间
具体调整方法
逐年调整
还原隐匿、抵消交易
企业实际利润水平低于可比企业利润率区间中位值的,按不低于中位值进行调整
按照中位值
采用四分位法确定价格或者利润水平.
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
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劳务交易应当是受益性劳务交易
支付的非受益性劳务的价款,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支付方没受益”/“因为是关联方而不得不发生
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
已扣除的加回来
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无形资产特别规定
无形资产
贡献、功能、风险、收益配比原则
仅拥有所有权未作贡献
不应参与收益分配
仅提供资金而未执行功能、承担风险
仅获得合理的资金回报
特许权使用费
与经济利益相匹配
仅因融资上市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全额调整
劳务交易
非受益性劳务
向未执行功能、未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的境外关联放支付费用
全额调整
成本分摊协议
独立交易原则
可扣除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追溯调整
调整成本发生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不得税前扣除
①不具有合理商业实质;
②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③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④未按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⑤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企业可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 法达成定价的一种事先安排
3—5 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执行过预约定价安排
受到特别纳税调查且结案
10年内
提供前3个年度同期资料
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申请条件
同时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90 日内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6 个月内协商完成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独立判断
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
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三个阶段
签订(变更)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无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退出协议时,该无形资产应按资产处置
协议终止时,应与关联方对已有协议成果作出合理分配
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
涉及补偿调整的,应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签订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AB
A
分得的费用自己按照限额扣除
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另一方直接扣除
B
分得的费用自己按照限额扣除
另一方不要的直接扣不用合并
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受控外国企业税率<25%*50%=12.5%(实际税负小于12.5%) 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归属于该居民企业股东的部分 应当视同分配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证明资料
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
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年度利润总额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
资本弱化管理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 不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a.金融企业:5∶1 b.其他企业:2∶1
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
权益投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
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权益投资=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孰高
不得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
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
一般反避税管理
对企业的避税安排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1)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2)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 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3)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
非受益性劳务价款
相互协商管理
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投资者 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包括无国籍人员)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居民个人
境内+境外所得(全球所得)
境内有住所(习惯性住所)
出国留学1年
无住所但一年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
无论出境多少次
非居民个人
仅境内所得
境内无住所
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
香港、澳门、台湾
具备其中一条
满24小时算1天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客观题
境内所得
任职、受雇、履约等 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
转让境内其他财产,不动产所在地
境内单位支付利息、股息、红利
无住所个人
境内发生、使用、支付
境内发生、使用、支付
不论是由境内单位或是境外单位发放
征税范围
居民个人的 分项计算
综合所得
年度合并计算 汇算清缴
工资薪金所得
任职/受雇
工资、薪金、加班补助、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网络红包
企业赠送自产产品
出租车公司的单车承包、承租方式运营 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车是单位的
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信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信补贴收入
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入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
25%免税,75%按照 10%税率缴税
保险机构代扣代缴
个人购买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
退休人员再任职
退休工资免税
既在公司任职、受雇,又兼任董事、监事
同一家公司
不同公司按劳务报酬
不征税的补贴、津贴
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副食品补贴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以误餐补助名义发放给职工的补助、津贴
外国来华留学生生活补贴、奖学金
劳务报酬所得
独立非雇佣
在校学生勤工俭学
个人兼职
个人担任董事、监事
仅担任,不任职受雇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
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非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
稿酬所得
非本职工作+本职工作正常名义
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
拉私活,不任职受雇
出版社的非专业人员在本单位的报纸、杂志上发表作品
出版社的专业作者撰写、编写或翻译的作品,由本社以图书形式出版而取得的稿费收入
专业人员 正常名义出版
作者去世后,财产继承人取得的遗作稿酬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不含稿酬)、非专利技术特许权
使用权
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
其他资产→财产转让
剧本作者从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
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
经营所得
与综合所得 分项计算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彩票代销业务
个体出租车运营
出租车归属个人所有,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缴纳管理费
出租车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
车是个人的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
承包后工商登记 改变为个体工商户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经营所得
承包经营后 工商登记仍为企业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
工资、薪金所得
对企业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
经营所得
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
农业生产经营
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民
自营 个人“经商”生产经营活动
以企业资金用于投资者或家人 消费支出或车房等财产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
经营所得
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
自己的企业
其他企业投资者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别人的企业
个人投资者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 借款年度终了不归还+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利息、股息、红利
为企业其他人员(非投资者)
工资薪金所得
变相发工资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按次计征
20%
公司债券利息收入
所有公司(注意上市公司)
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量化资产
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
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
转让时→财产转让所得
铁路债券利息
50%减半
股利
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
上市公司代扣代缴
期间符号相反
持股期限>1年
免征
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
减按50%
≤1个月(含1个月)
全额征
上市公司限售股
解禁后取得的
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解禁前取得的
减按 50%
企业所得税 ①转让股权(上市+非上市)都征(和个税相反) ②股息红利非上市免税,上市持有≥1年免征 增值税 ①转让股权(上市是股票,金融商品差额6%) ②非上市股权不是金融商品不在征税范围 ③无股息红利税目
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100%股权 将企业原账面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
买价低于净资产差额部分→股息红利
折价买,赚了
其余部分免征
溢价买,吃亏了
企业转增股本
股份制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
用盈余公积派发红利
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非上市公司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
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非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一次性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储蓄存款利息、个人结算账户利息 国债利息、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
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解金
免税
财产转让所得
按次计征
20%
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二级市场上市流通,更像股票)
原始股
港市场个人投资者转让所投资的上市公司 A 股、深交所 A 股
免税
股票转让
境内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新三板转北交所)
不是人话听不懂
转让非上市(不是金融商品)→增值税免税 企业所得税不免
非上市公司
境外上市公司
量化资产股份
取得时作为分红依据
参与分配→股息、红利所得
转让时→财产转让所得
个人自有住房转让
2023新增
出售自有住房并在 1 年内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
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
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
已缴纳全部退还
往外拿钱
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
退税额=(新购住房金额÷现住房转让金额)×已缴纳
花的少,退一部分
转让自用 5 年以上,并且是唯一家庭生活居住用房
收回转让的股权
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 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 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
视为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 前次转让行为征税不予退回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
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
扣除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相关税费
财产租赁所得
按月计征
20%
出租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其他财产 + 财产转租
个人出租住房10%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个人,购买者在一定期限内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
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
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偶然所得
按次计征
20%
个人得奖、中奖、中彩偶然性质
发奖单位或机构代扣代缴
企业向个人、股东支付的不竞争款项
竞业限制条款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
房屋无偿赠与受赠人
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D
直系+继承
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公租房,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受赠时:应纳税所得额=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一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偶然所得
转让所得=转让收入一实际购置成本(原捐赠人)一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
体现公平原则,别人的购置成本需扣除,国家不占便宜
财产转让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以其转让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 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促销活动赠送礼品
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 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自产产品
市场销售价格
外购商品
实际购置价格
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
随机赠送,额外,偶然性(结果不知道、不一定有)
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价格折扣、折让性质)
销售同时给予赠品(买一赠一)
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
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促销非偶然(不是自己意愿,被动式) 与销售挂钩 结果可视化(一定有) 企业有预谋客户心里清楚 按公允价值分摊,支付对价已经包括了
假礼品(促进消费)
单张有奖发票≤800元
福利、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10 000元
免征,超过全额征
同一性质合并 非同一性质分开计算
综合所得
按年征收,按月预缴
居民个人
工资、薪金所得
按年征收,按月或按次累计预扣预缴
年终合并汇算清缴
劳务报酬所得
一次性收入的
分次
分次支付,同一事项连续取得
1个月为一次
稿酬所得
预扣20%
同一作品 以每次出版、发表收入为一次
再版
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
2次(非同一性质的行为)分次计算
在报刊上连载
预付或分期支付
追加印数的与以前出版发表
跨月/年合并为一次 同一性质(从开始到结束)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预扣20%
年税率表-按月预缴
非居民个人
按月计税,不预缴
按月(工资薪金)或按次(劳稿特)分项(分类所得)计算
月税率表-不预缴
经营所得
按年征收,不预缴
按年征收,按季预缴,自行申报
年度税率表
分类征收
按次缴纳,不预缴
财产租赁所得
按“月”计征
1 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偶然所得
20%比例税率 按次计算,代扣代缴
综合所得适用年度税率
(1)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 (2)工薪预扣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提前退休一次性补贴、股权激励行权、 企业(职业)年金按年或一次性领取
个人所得税月度税率
(1)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 (2)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 (3)内退一次性补贴 ; (4)企业(职业)年金按月或按季领取
非上市股息+股权
综合所得
劳稿特预扣预缴和财产租赁VS4000比较
非居民个人
分类分项按月/次
工资薪金
每月收入额*100%-费用5 000元
按月
一个月内取得数月奖金、股权激励所得
单独计算收入额,不与当月其他工资薪金合并 按 6 个月分摊计税,不减除费用
应纳税额=[(数月奖金收入额/本年股权激励所得÷6)×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6
劳稿特
收入额减除20%的费用(稿酬再*70%)
同居民个人
扣缴义务人按月/次代扣代缴,不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月度税率表 都用同一张表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 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
三项扣除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60000生计费和月数无关
所得额=工资*100%+(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80%+稿酬所得 ×80%× 70%
功劳高特
应纳/应退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总预缴
总预缴=本月前月+前月预缴
特殊规定
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
分别计算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
综合所得、经营所得
合并计算
其他所得
分别单独计算
全年汇算清缴
应纳税额
居民个人
工资、薪金所得
全额100%
劳务报酬所得
收入额减除20%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收入额减除20%
稿酬所得
收入额在减除20%的基础上再减除70%
实际收入的56%
所得额
专项扣除
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
三险一金
专项附加扣除
发生几个月 扣几个月
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2023年新增
每个婴幼儿每月 1000 元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100% 也可以选择由双方50%
子女教育
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
满3岁当月--→博士毕业当月(含留学)
子女=婚生/非婚生、继子女、养子女、其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双方各扣50%或其中一方按100%扣除
1000元/每月/每个
继续教育
自己
(境内)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每月400元
不超过48个月(4年)
本科及以下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本人扣除
境外
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取得证书当年定额扣除3 600元
多个只能扣1个
预扣预缴不扣
住房贷款利息 / 住房租金
夫妻二选一 不能同时享受 (纳税筹划)
首套境内住房贷款利息
只有一次
每月1 000元
最多每月1000
不超过240个月(20年)
未婚:本人扣 已婚:选一方扣除(不能同时分别扣) 双方婚前分别买住房:只能选一套扣除 纳税人/配偶各扣500或一方扣 1000 元
注意合同终止(能扣几个月)
住房租金
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
夫妻双方工作城市相同由一方扣除
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
每月1500元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
每月1100元
这两个才划算
纳税筹划
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
每月800元
赡养老人
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年满60岁的父母、子女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去世)
独生子女
每月2 000元
与老人人数无关
非独生子女
平均分摊
不能单人扣
约定分摊,每人每月最高不得超过1 000元
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优于约定分摊
大病医疗
不按月份扣
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超过15 000元的部分,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封顶扣除:个人实付95 000元(80000全扣完)
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未成年子女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可扣除:X-15000
在预扣预缴时不能扣除,只能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扣除方式 1 年内不得变
其他扣除
商业健康保险
个人购买
限额2 400元/年
购买次月开始扣,当月并入工资计税
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 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
单位负担部分→个人工资(工资薪金所得)
当年(月)
实务:交几个月扣几个月
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
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 6%和 12000 元孰低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础×4%
个人养老金
2023新增
缴费环节
12000 元 / 年(1000 元 / 月)的限额,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
投资环节
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税
领取环节
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 3% 的税率计算缴纳个税,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捐赠不是所得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教育、扶贫、济困 捐赠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SUM某某所得)30%部分
全额扣除
23 年新增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 红十字会/地震灾区 农村义务教育/教育事业/XXX教育发展基金会
青老红村
预扣预缴计算
工资、薪金
按月 累计预扣法 用年度表 (口径一样)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工资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其他扣除
1月份到本月
本期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之前预缴总和)
累计减除费用
月份数*5000
上一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 且全年累计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
每年扣6万
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每月按全年6万元扣除
低收入人群优惠 去年都没有个税,今年方便计算
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 6 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
首次取得工资的居民个人
5000×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
专项附加扣除
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
发生几个月扣几个月
劳务报酬
按次/月
累计预扣法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
≤20000
*20-0
(20000,50000】
*30-2000
>50000
*40-7000
超过才往上抬一档 比土地增值税少10%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的佣金收入
收入不和4000比较也无扣800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额(1-20%))-累计减除费用(5000X)-累计其他扣除(累计收入额*25%) =累计收入额*0.8*0.75(展业成本)-累计减除费用(5000X)
劳稿特预扣预缴
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 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减除费用收入的20% 稿酬额外*70%
劳务报酬(<20000)
稿特
×预扣率20%
劳务报酬预扣预缴
经营+其他
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自然人投资者本人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收入总额=经营所得+从经营场所获得的工资每月*12
有经营所得有综合所得
分开计算缴纳
减除费用60 000元(视为工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有经营所得没有综合所得
专项附加扣除只能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不得扣除
个人所得税税款、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不合规捐赠、赞助支出、与经营无关的支出
个体工商户
工资、薪金
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工资
业主的60 000元/年
业主个人工资薪金
五险一金
业主+从业人员
补充养老、医疗保险费
从业人员
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 5%
业主本人
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 3倍*5%
不按自己工资
三项经费
职工福利费支出14%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5%
可结转
工会经费2%
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 3倍
不按自己工资
生产经营、个人家庭费用
分别核算
混用难以分清,40%视为生产经营扣除
仅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租赁费、汇兑损益、亏损弥补同企业所得税
正常生产经营
财产转让损失(损益)
公益性捐赠
直接捐赠
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研发费用+为研发而购置单台价值在 10 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
≥10万,按固定资产管理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
与生产经营无关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应纳税额减半50%征收 超过部分不减半
无其他政策减免税
减免税额=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对应的应纳税额*50%
有其他政策减免税
减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 -(其他政策减免税额x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超过按100w) / 总应纳税所得额)】x(1-50%)
其他减免税 这部分对应的不能多扣
同时按比例调整其他优惠政策
实际应纳税额=总应纳税额-减免税额(只有这部分减免)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查账征税
投资者的工资
投资者个人60000元/年
投资者兴办两个以上企业,选择其中一个扣除
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
混用也不能扣 税法认为你应该得分清
持有权益性投资(股权、股票)一律查账征收
30日内报送
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共用固定资产,难以划分
税务机关核定比例/数额
职工三项经费
职工福利费支出14%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2.5%
工会经费2%
工资薪金总额
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成本费用/(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查账征税改为核定征税,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亏损不得继续弥补
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股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
财产租赁所得
租金收入20%
个人出租居民住房减按10%
商铺20%
每次收入
≤ 4 000元(-800元)
>4 000元(1-20%))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额-准予扣除项目-修缮费用(800元为限)】 转租租金 准予结转扣除
按顺序扣除 ①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税金、教育费附加) ②个人转租(二房东) 向出租方(一房东)支付的租金(差额收入)→三方关系 ③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准予结转扣除 ④800元或20%的费用减除标准(看的是收入额)
房产税
不是自己房子,别人交的
财产转让所得
差额20%
应纳税额=(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税费)×20%
财产原值(购置成本)
合理费用
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
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税金
税金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
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家庭生活自用 5 年以上唯一住房
满五唯一
免征
个人转让股权
转让收入
后续收入、违约金、补偿金以及以其他名义收回的款项
类似增值税价外费用
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情形
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未按照规定期限,逾期仍不申报
无法提供有关资料
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
“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转让债券、债权
“加权平均法”确定原值
【购进时买入价+税费】*卖出数量/债券总数量
打包债权,出售比例分摊
合理费用
所得=(卖价-原值)*卖出数量-对应买入税费-【卖出税费】
转让上市公司代持股、限售股
转让所得=转让收入-原值-合理税费
不能提供限售股原值凭证,按转让收入的 15% 核定原值及合理税费
拍卖收入
转让收入:拍卖成交价格
财产原值:取得价
不能提供原值凭证
收入额*3%
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
收入额*2%
直接算的就是应纳税额
①商店、画廊/拍卖行拍得
实际支付的价款及缴纳的相关税费
②通过祖传收藏的
收藏发生的费用
③通过赠送取得的
受赠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偶然所得
收入全额计税,无任何扣除费用
公益性捐赠
扣除项目
直接捐赠不能扣
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个体工商户
可自行选择按30%标准扣除和全额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的扣除次序
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一般规定
通过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
前5项相加后的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
扣除限额
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分类所得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
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①捐赠货币性资产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 ②捐赠股权、房产的,按照个人持有股权、房产的财产原值(股价、房价公允价值太高) ③捐赠除股权、房产以外的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按照非货币性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客观题
公益捐赠在综合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劳稿特所得,预扣预缴不能扣,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预扣预缴时扣除捐赠当月的扣除限额为截止当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30%
公益捐赠在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按月、季,和预扣没有关系)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的个人投资者 按照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100%),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
核定征收不扣除
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公益捐赠在分类所得
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
当月应扣未扣的可以要求追补扣除、更正或者自行在捐赠日起90目内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
非居民个人
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捐赠票据
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5年
个人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提供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③通过赠送取得的,为其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
应纳税额特殊处理
无住所个人 工资薪金所得
不满24小时算半天
所得来源境内的工资薪金
看肉身
在境内实际工作期间享受的公休假、假期(不论在境内、外)和培训的天数
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按照半天计算
境内、境外单位同时担任职务/工作
按照境内、境外工作天数占当期公历天数的比例计算
累计不超过90天
工资薪金收入额=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境内工作时间比例×境内支付工资比例
仅双境内交,其余免税
累计超过90天但不满183天
工资薪金收入额=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境内工作时间比例*100%
公式二
真境内所得(境内+境外)支付比例100%
累计满183天的但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6年
工资薪金收入额=境内外工资薪金总额 ×(1-境外工作时间的比例×境外支付工资的比例)
公式三:1-双境外
仅双境外免税
累计居住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6年
境内外全部(境内+境外支付)
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
居民、非居民的纳税范围 所以有免税和不征的区分
高管(董事、监事、高层管理)
只看支付地(境内支付) 税额往上抬一档
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任职
所有境内支付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 职工少支出的差价部分
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差价收入除以 12,按照月度税率单独计算纳税
工资薪金所得
全年一次性奖金
月度表(年度表/12)
反向操作(全年→月度)
居民个人
全年一次性奖金×月度税率-速算扣除数
总奖金除12找税率(月度税率表) 认为是分月计算最后合起来的一次性奖金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可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后
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纳税筹划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
定义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形式
职业年金是指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缴费环节
单位划入个人部分
暂不缴纳
个人划入部分
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础×4%
领取环节
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
一次性补偿收入
解除劳动关系
未到劳动合同规定时间,企业提前解除
企业职工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免征
不超过上年职工平均月工资3倍部分
免征
超过部分
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提前退休
不与工资薪金合并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
找税率→一次性收入/提前退休的年份数X
年度平均分摊,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每年应纳税额=【(一次性收入/提前退休年数)-60000】×税率-速算扣除
×提前退休年份数
养我几年
内部退养
算作本月工资薪金合并找税率
期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工资薪金所得
办理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月份数X
找税率→一次性收入/提前退休的月份数X+本月工资-5000
月度平均分摊,单独适用月度税率表
算税额→【一次性收入+本月工资-5000】*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个人股票期权
股权激励
授予(取得)股票期权时
递延至转让时纳税
等待期内
还没成为自己手里的期权,不是自己的财产
行权
员工可以以优惠的价格购买股票
工资、薪金所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应纳税所得额=(每股公允价、收盘价-取得支付价(施权价))×股票数量
变相发工资
行权后
参与税后利润分配→股息、红利所得
转让股票
财产转让所得
转让价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
境内上市公司
免税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合并
扣除第一次应缴纳的
股票增值权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限制性股票
工资、薪金所得,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市价+本批次解禁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 -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解禁后出售 平均公允价*解禁股票数-成本(按解禁比例)
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量化资产股份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股权时
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
律师个人出资兴办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
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30%比例内确定)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
“工资、薪金所得”
(聘任律师)雇员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
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
“劳务报酬所得"
兼职律师
工资、薪金性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
沪港通、深港通股票市场
客观题
企业和个人
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 购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
买港股20%
转让所得(差额)
企业要
打通市场,互动流通性
股息红利
H股(H股公司20%税率代扣)
HongKong
非H股(中国结算20%的税率代扣)
连续持有 H 股满12 个月
香港投资者买A股
10%
转让所得(差额)
打通市场,互动流通性
股息红利
A股(A股上市公司)10%的税率代扣
差别化待遇
<1个月,>1年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奖励
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股权奖励
以股份或出资比例
分红(利息股息红利)
转让(财产转让) 财产原值为0
一次性纳税困难,不超过5年分期
全额单独适用年度表
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财产转让所得
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
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差额)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
金额大
优先用于交税
取得的现金补价,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分期缴纳
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全部/部分股权取得现金收入
经营所得
重点群体创业从事个体经营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就业
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3年内免征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
直接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分得的经营所得
可以结转抵扣同企业所得税
证券投资基金
穿透现象看本质
买卖基金(股票)的差价收入
基金分配取得
股息、红利、利息收入
企业债券差价收入
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 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
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
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财产转让所得20%
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扣除
中国境外所得来源
考前背
任职、受雇、履约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
劳务发生地
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
特许权使用费
从境外企业、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
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
境外企业、组织支付且负担稿酬所得、偶然所得
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经营所得
境外支付、(人、物)在境外
基本抵免原则
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有关纳税凭证) 限额:境外所得依照国内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拉回到我国算) (核心是根据个人的赚钱能力,在外交的少回国要补交,交的多也只能抵扣按我国税率纳的税)
同企业所得税思路
抵免限额=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我国税率-速算扣除数
来源于境外一个国家(地区)的综合所得抵免限额、经营所得抵免限额以及其他所得→抵免限额之和
抵免方式
综合所得A
工劳稿特
经营所得B
境内外合并计算
抵免限额=境内外合并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纳税额 ×来源于该国的收入额÷境内外合并收入合计
合并之后查表
劳稿特按(1-20%)确认收入
先合并计算在我国需要缴纳税额的境内外,然后按收入划分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其他分类所得)C
不合并,分别单独计算
抵免限额=收入*我国税率
全部所得的抵免限额A+B+C
实际抵免
境外实缴<抵免限额→在中国补缴
境外实缴>抵免限额→超过部分结转5年扣除
同企业所得税
其他规定
不得抵免的境外已纳所得税额
错缴、错征
不应征收的
返还、补偿的
少缴、迟缴追加的利息、滞纳金、罚款
境外负担的已经免税税款
客观题
申报时间: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申报地点
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
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
税收优惠
免税
国家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解放军,外国组织颁发的奖金、福利补助(高级别发放)
高级别发放
企业给的奖金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企业+个人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费
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
中方雇员、中外籍雇
见义勇为 个人举报、协查
保险赔款
储蓄存款利息
个人储蓄存款利息和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资金利息所得
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扣缴手续费
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和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减征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
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工资薪金类
外籍个人
非现金/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
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
外籍专家工资薪金所得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计算工资、薪金收入额时,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等八优惠,也可以选择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但二者不能同时享受
津贴补助
五险一金
福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抚恤金、救济金
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费、离退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生育妇女按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
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
企业+个人按规定比例缴付的社会保险费+产生的利息
超过比例
达到离休、退休年龄,因工作需要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
法定未退休的高级专家工资(两院院士)
职工从破产的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船航行时间累计满 183 天的远洋船员
工资薪金收入减按 50%
财产转让所得
创新企业 CDR 取得的差价所得、股息红利所得
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
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 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
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
2023新增
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客观题
征收管理
企业所得税:次年5.31之前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汇算清缴
办理时间期限
综合所得、境外所得
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经营所得
次年3月31日前
分类所得
按月按次
分类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
次月15日内预缴
需要纳税申报
1.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2.没有扣缴义务人(如取得经营所得) 3.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4.取得境外所得。 5.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6.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取得综合所得
自行纳税申报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且收入额减除扣除后余额超过6万元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 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扣除项目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预缴税额
<应纳税额
补税
>应纳税额
(申请退税)税多交了
年终无须办理年度汇算
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
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
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退税
另一半情形需要办理
办理方式
自行办理(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
办税服务厅
委托涉税专业机构
任职受雇单位代办理
向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自主选择其中一处申报) 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 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的,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