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二十二章行政诉讼裁判与执行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第二十二章行政诉讼裁判与执行读书笔记,行政诉讼裁判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为了有效行使审判权,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作出的具有强制性结论性判订。
编辑于2021-02-07 09:33:24行政诉讼裁盘与执行
行政诉讼裁判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为了有效行使审判权,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作出的具有强制性结论性判订。
裁判
种类
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行政案件的实体性问题做出的结论性判定
裁定
决定
是国家意识的体现,裁判一旦生效即具有确定力、执行力和拘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改变。
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与决定
行政诉讼判决
一审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是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直接予以否定的判决
与驳回起诉的差异
一是否定的权利属性不同,驳回起诉是对当事人程序请求权的否定,而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对当事人实体请求权的否定
二是结案的方式不同 驳回起诉由于还没有进入实体上的审理,只能用裁定的方式结案而驳回诉讼请求已经进入实体审理,因此必须用判决方式结案
适用条件
被诉行政行为合法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是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不成立。二是原告申请被告给付义务的理由不成立)
撤销判决
撤销判决, 全部撤销,部分撤销判决撤销同时判决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
适用基本条件
一是被诉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适用撤销判决的前提条件
二是被诉行政行为属于作为行政行为, 撤销判决不适用不作为行政行为
三是被诉行政行为已经成立并在判决时仍然存在,否则就没有撤销的必要
四是具有可撤销的内容,如果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 可选择适用确认判决
五是撤销不会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
情形
(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 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如果被诉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撒销 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诉行政行为违法
(1)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判决被告采取一定的补救措施;(3)向被告及有关机关发出司法建议。
履行判决
是法院针对被诉行政行为应当作出而没有作出相应行为的判决
(1)履行期限。《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2)履行内容。《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一是判决明确规定履行内容,主要适用于被诉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职权的条件及后果具体明确,并且原告的申请符合作出履行判决的条件
二是判决明确履行的指导性意见,主要是因为案件的处理方式取决于实际案情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
三是判决只是要求履行,因案情复杂难以明确履行的具体内容
变更判决
变更判决是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
确认判决
确认判决是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效力作出确认的判决
种类
一是确认合法的判决,二是确认违法的判决,三是确认无效的判决
适用条件
一是经法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有效;二是对被诉行政行为不适宜采用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 影响的。
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1)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2)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是指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的过程中,依据事实和法律,对上诉案件所作出的具有强制性的终局性的判定。二审判决是终审裁判,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3)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4)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
再审判决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分别依照《行政诉讼法》第69条、第70条、第72条、第77条以及第89条作出判决。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和被诉 行政行为违法的,应一并撤销或撤销后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二审维持一 审不予受理裁定错误的,再审法院应当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 立案受理。
行政诉讼裁定
行政诉讼中的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有效地行使国家的审判权,解决行政审判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带有强制性的判定。
判决和裁定
联系
都是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定
区别
第一,二者适用的对象不同。判决适用的对象是行政诉讼中的实体性问题,裁定适用的对象是行政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
第二,二者的依据不同。判决依据的是实体法,裁定依据的是程序法
第三,二者作出的时间和数量不同。判决只能在行政案件审结时作出,并且一个行政案件只能有一个判决。裁定可以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任何时间作出,因此,一个行政案件可以有多个裁定。
第四,二者的上诉期限不同。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
第五,二者的表现形式不同。判决只能是以书面的形式作出,而裁定既可以以书面的形式作出,也可以以口头的形式作出。
适用范围
(1)起诉不予受理;
(2)驳回起诉
(3)驳回管辖异议或移送、指定管辖
(4)诉讼期间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
(5)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6)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7)中止或终结诉讼
(8)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9)驳回执行申请
(10)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11)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
行政诉讼决定
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为了保证行政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就行政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定事项所作的判定
决定和判决、裁定区别
第一,适用的对象不同。决定适用的对象是行政诉讼中的某些特定事项,而判决和裁定则分别适用于行政诉讼中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
第二,当事人不服的后果不同。当事人对决定不服,不能提出上诉,有的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复议一次,并且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判决和裁定不服则可以提出上诉。
人民法院特定事项作出决定:
第一,有关回避问题的决定。第二,有关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决定。第三,有关诉讼期限问题的决定。第四,有关人民法院审判组织内部工作的决定
行政诉讼的执行
行政诉讼中的执行
概念
行政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运用法制的强制手段,迫使行政诉讼当事人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过的法律效力的裁判的活动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和其他的执行主体在行使行政诉讼执行 权时必须遵守的一系列原则和制度的总和。
行政审判程序和行政诉讼执行程序
是人民法院运用司法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两个基本的环节。
行政审判程序的任务是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证人民法 院公正、及时地解决行政争议而行政诉讼执行程序的任务则是保证人民法院等 法定的执行主体依法行使国家的司法执行权,使依法确定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
二者在确认和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一致性,决定了二者在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不受行政主体非法侵犯的司法程序中是不可分割的两个阶段,也决定了执行程序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特点
第一,执行依据上的特点。在行政诉讼中,执行依据的范围受到了一定的限 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依据仅限于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作出的判决和目的裁定,以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
第二,执行措施上的特点。行政诉讼中的执行,对被申请人所采取的执行措不施不同。对于行政相对人,一般的执行措施都可以适用,而对于行政机关,则主 要适用划拨和罚款
第三,执行主体上的特点。行政诉讼中的执行不排除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执 行。y行政机关依法享有一定的强制执行权,既有利于维护行政秩序,保障行政权 力的正常运行,又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
执行程序
申请条件
申请执行的条件有:(1)当事人拒绝履行生效裁判。(2)申请人除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 行政机关外,还有可能包括行政诉讼的其他当事人。(3)应当在法定的申请期限内提出。(4)法院对生效裁判的执行具有管辖权。
执行依据
执行依据,又称为执行根据,是指国家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文书,是强制执行的凭证。
行政诉讼的执行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四类法律文书:
第一类是行 政判决书,第二类是行政裁定书,第三类是行政赔偿判决书,第四类是行政赔偿调解书。
在行政诉讼中,发生法律效力的可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具体来说主要是指:(1)已过上诉期没有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 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和裁定,第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和裁定。 (3)人民法院主持下形成的行政赔偿调解书。
条件
其一,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已生效
其二,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具有执行的内容
执行管辖
行管辖,即执行案件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办理强制执行案 件的权限和分工。
执行管辖与诉讼管辖
执行管辖与诉讼管辖有密切的关系,行政诉讼管辖是执行管辖的基础,诉讼管辖的原则对执行管辖有重要的影响。
执行管辖分为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管辖和行政决定的执行管辖。
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强制其履行义务的 具体方法和手段
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的不 同则有所区别:
(1)对行政相对人的执行措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 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2)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措施。
执行步骤
(1)提出执行的甲请。
(2)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 不符合申请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4)必要时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财产保全措施
(5)对于公告期届满,被执行人仍然拒绝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1)超越、滥用职权或者显失公正的。(2)主要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或违反法定程序侵犯 被申请执行人实体权益的。(3)具有其他违法情形的。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既不履行又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等依法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法院 采取强制措施促使行政行为实施的活动。
类型
第一类是对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其执行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
第二类是对行政裁决的执行,根据2018年《行诉法解释》第158条的有关规定,当行 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 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限强制执行的,已经生效的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适用范围
一是法律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是法律规定既可 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条件
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申请人是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被申请人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被申请人在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程序
申请和受理
行政机关向法院依法提出执行申请,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才得以启动,法院不能自行启动该执行程序,这是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有别于行政诉讼执行的差异所在
审理
履行告知
实施强制措施
执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