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宪法
宪法
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的概念
宪法的特征
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宪法制定修改的特殊性
宪法的实质特征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
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分类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宪法的产生
近代宪法
外国
英国
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自由大宪章,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权利法案
美国
原则
人民主权
有限政府
权利分立和制衡
联邦与州的分权
对军队的文职控制
法国
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人权和公民权利法案
宪法的发展及趋势
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
政府权利的扩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各国越来越重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宪法领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
中国的宪法
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点
总结了历史的经验,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指导思想
发展了民主宪政体制,恢复完善了国家机构体系
强调和加强民主与法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
宪法修正案
1988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私营经济
1993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及改革开放写入宪法
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1999
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
明确了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明确了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明确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2004
序言
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
增加推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经济制度
完善征用制度,区分了征收和征用两种不同情形,并明确了征收目的,征收程序和国家补偿的原则
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对非公有制经济即鼓励支持引导又依法监督、管理
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
乡镇人大的任期由3年调整到5年
宪法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法治原则
基本人权
权利制衡
宪法规范
调整的关系
国家与公民之间
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
国家机关之间
国家机关内部
规范的特点
内容的政治性
效力的最高性
立法的原则性
实施的多层次性
宪法规范的类型
组织权限规范
权利义务规范
宪法委托
宪法指示
宪法的变迁
宪法制定
宪法制定权提出
西耶斯
制宪权与修宪权
属于不同层次
制宪权是原生性权力
修宪权是派生性权力
制宪机关和宪法的起草机关的区别(简答)
程序
成立专门的制宪机构
提出宪法草案
宪法草案的通过
公布
宪法解释
立法机关解释
中国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司法机关解释
源于美国
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
专门机关解释
源于奥地利
德国,意大利,俄罗斯,韩国,法国
宪法的修改
形式
全面
部分
程序
提案
审议和表决
中国宪法的修改
修改机关
全国人大
提案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
通过程序
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违宪审查制度
模式
普通法院
源于美国
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阿根廷
专门机关
奥地利,德国,波兰,西班牙
立法机关
违宪审查的方式
事先审查
事后审查
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的依据
宪法
违宪审查的机关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违宪审查的程序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和省级人大常委
认为同宪法相抵触,可以提出审查要求
除五大以外的,提出建议
违宪审查的结果
国家基本制度
国家性质
地位
是国家制度的核心
中国的国家性质
人民民主专政
工人阶级掌握领导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无产阶级专政与人民民主专政都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
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结构
工人阶级为领导
工农联盟是阶级基础
知识分子是依靠力量
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色
爱国统一战线
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最高原则
以政治协商为主要工作方式
以爱国主义为政治基础和界限范围
以三大任务为奋斗目标
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组织形式
经济制度
中国的所有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共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公有制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政策
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属国家,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和滩涂除外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三资经济
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
政治文明的含义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保障
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本质特点
坚持依宪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
精神文明的含义
文化教育建设
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发展社会主义科学事业
发展社会主义卫生体育事业
发展社会主义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
思想道德建设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道德、文化、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政权组织形式
类型
君主制
议会君主制
二元君主制
共和制
总统制
议会制
半总统制
人民代表制
中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目标是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
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最高地位,其他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他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的是一院制
人民代表是兼职代表
在人民代表大会中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关
组织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是以民主集中制为原则,同时民主集中制也成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活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主要表现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
在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原则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在保证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完善
进一步理顺党与人大的关系,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
进一步完善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基础的宪政体制
进一步加强人大的自身建设
进一步规范权力运用的具体程序
选举制度
基本原则
普遍性
平等性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
差额选举
秘密投票
组织和程序
选举的程序
划分选区
选民登记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对申诉的意见应当在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申诉人不服,5日前起诉
代表候选人的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在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候选人
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
投票选举
公布选举结果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50人以上联名
乡级,30人,向县级的人大代表常委会提出书面罢免要求
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
间接选举,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毕会期间,各级人大常委会过半数通过
辞职和补选
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委会接受辞职,需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需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
县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
乡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书面提出辞职
政党制度
政党的概念
政党是指由一定阶级或阶层的先进分子所组成的,以夺取,控制或者影响国家政权运作为目的的,具有严格纪律和组织体系的政治组织
特征
政党是一定阶级阶层的政治组织,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在哪具有明确的政治纲领,其目的是为了夺取或控制政权,以及影响政治权力的运用
政党是以结社自由为法律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会政治组织,具有一定的组织体系
政党有严格的组织纪律,用以规范和约束政党的组织和成员的活动,以保证政党纲领的贯彻执行
中国的政党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政党制度,是宪政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内容
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政权中居于领导地位
各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
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不是执政党与反对党的关系,也不存在轮流执政的问题,但民主党派具有重要的监督作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形式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和主要职能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
国家结构形式
类型
单一制
复合制
中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
实行单一制是由我国民族关系的历史和各民族的居住现状所决定的,是保障各少数民族与汉族平等发展的需要
实行单一制是由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所决定的,也是缩小各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经济文化发展差距的有效途径
实行单一制是由我国政治发展的基本需求所决定的,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政治稳定
行政区划及其变更的法律程序
区划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变更的程序
全国人大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
国务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改变
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民族区域自治
民族区域自治,是单一制下,我国解决民族问题,保障少数民族自治权的基本制度
特征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在国家领导下统一进行,而不可各自为政,擅自设立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要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决不能在散居民族区域设立
民族区域自治的内容就是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当家作主,享有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和本地区,地方事务的权利
优越性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和民族平等原则,国家整体利益和各民族具体利益的,高度结合,有利于国家的统一领导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证了聚居的少数民族能够充分享有自治权,同时散居全国各地的少数民族的权益也能够得以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把行政区域和经济文化发展区域有机结合起来,能够更好的因民族制宜,因地制宜,发展经济文化事业
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各民族间的互相合作
民族自治地方
五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20个自治县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这是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管理地方财政
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的自主权
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自主权
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特别行政区制度
特点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保留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特别行政区由当地人管理
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
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任命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工商管理权
立法权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的政权组织
行政长官
行政长官由年满40岁
在香港或澳门连续居住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澳门基本法没有此项规定)
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城市居民委员会的性质组成和任务
五人至九人
一般在一百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
可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组成和任务
三人至七人组成
村委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原则
萧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尊重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自治权和法律地位,避免将其当作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提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干部的素质
帮助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增加经济来源
搞好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制度建设,规范自治组织的行为
扩宽基层群众自治的途径和形式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基本权利的一般原理
公民基本权利的相关概念
公民的概念
公民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我国对出生国籍采用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
公民和人民的区别
公民是法律概念,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相对应。人民是政治概念,与敌人相对应,在不同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涵。在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二者的法律地位也有区别。人民的权利主要是指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公民的权利指的是所有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所享有的法律权利
地位不同,导致二者在享有权利方面的差异。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全部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而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受全部的法律权利,也不允许他们履行公民的某些光荣义务
二者的范围也不同。我国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更广泛,除包括人民以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公民通常所表达的是个体的概念,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
人权与公民权的基本权利
人类历史上最早确认人权的宪法性文件是1776年美国的独立宪法
人权与公民权的区别
二者性质不同.人权是一个政治概念,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不同的人们可以对人权有各自的理解和解释。公民权是一个法律概念,其含义和保护方式有着法律的界定,人权的内容旦入宪而成为公民权就具有了固定含义,只能依法解释和保护
二者不能简单的等同。人权和公民权从性质到形式差异很大,人权的一个方面的要求可能具体化为公民权的若干项权利,而公民权的一项权利,也可能同时体现着人权的多方面要求,二者不能一一对等
人权与公民权相比,还具有阶级性,民族性,地域性,以及时代性和国际性的特点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
含义
平等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它意味着全体公民法律地位的平等
平等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国家的基本义务,公民有权利要求国家给予平等保护,国家有义务无差别的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国家不得剥夺公民的平等权,也不能允许其他组织和个人侵害公民的平等权
平等权意味着公民平等的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平等权是贯穿于公民其他权利的一项权利
合理差别
由于年龄上的差异所采取的责任、权利等方面的合理差别
依据人的生理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依据民族的差异所采取的合理差别
政治权利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
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
公民有权依照法律监督被选出的人民代表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其中不称职者有权罢免
言论自由
限制
公民在行使言论自由时,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否则可能构成民事侵权
淫秽言论会受到限制或者禁止
煽动仇恨和挑衅言论会受到约束或者限制
出版自由
公民有权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系统表达自己的意见和思想的权利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集会游行示威是由公民举行的活动
集会游行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所举行的活动
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表达某种意愿的行为,是言论自由的扩展形式
结社自由
核准登记制度
宗教信仰自由
内容
信仰的自由。国家不得禁止公民信仰某种宗教,也不能鼓励公民信仰某种宗教
参加宗教仪式的自由。国家不得强迫公民履行某种宗教仪式,或禁止限制公民履行某种宗教仪式
组成宗教社团的自由。公民有设立并参加各种宗教社团的自由。国家既不得限制,也不得强制或者鼓励公民参加某种宗教社团或宗教社团的活动
我国关于教信仰自由的规定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禁止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禁止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害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财产权
私有财产的征收或者征用
国家在征收或者征用公民私有财产时,必须要满足公共利益的正当程序和公平补偿三个要件
社会文化权利
劳动权
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工作和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休息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社会保障权
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
物质帮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文化教育权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有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监督权
批评建议权
检举控告权
申诉权和国家赔偿请求权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国家的尊严不受侵犯
国家的信誉不受破坏
国家的荣誉不受玷污
国家的名誉不受侮辱
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的概念和特点
国家机构
概念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管理社会,维护社会秩序职能而建立起来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特点
阶级性。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使命而设立的政治组织,国家机构的权力运作和职责,都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具有鲜明的阶级性
历史性。国家机构是一定历史范畴的产物,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也会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特殊的强制性。国家机构是一种国家组织,拥有特殊的强制力,既以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为主要内容的国家暴力
组织性。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的设置,职权划分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不同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组成完整严密的整体,保证国家基本职能的实现
协调性。国家机构根据宪法划分职权,国家权力按照省市职权的性质和范围的不同而分工行事,同时各国家机关之间又相互协作,互相配合,共同为实现宪法规定的目标而运行
中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主要表现
在意志代表方面,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由人大代表人民的最高意志,制定法律,决定国家的重大问题
在权限划分方面,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等,由人大选举或决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各机关在其宪法权限内处理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国家事务
在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关系方面,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主动性的原则,但必须坚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
在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体制,而行政机关和军事机关则都实行首长个人负责制
在具体工作方面,任何一个国家机关,具体决策过程都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不能出现一言堂的情况,更不能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
责任制原则
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实行,集体领导集体负责的责任制度
行政机关,军事机关都实行,集体讨论,个人决定和个人负责的领导体制
法治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职权
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领导人
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最高监督权
会议制度和工作方式
全国人大的工作方式是举行会议
全国人大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专门委员会
民族
法律
财政经济
教科文卫
外事
华侨
内务司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
农业与农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它隶属于全国人大,必须服从全国人大的领导和监督,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履行经常性的立法权监督权的机关
组成和任期
组成
全国人大从代表中选举委员长,副委员长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成员
任期
五年
组成人员得连选连任,但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职权
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
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任免权
监督权
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会议制度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式是举行会议
会议的两种方式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的委员长会议和由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的全体会议
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重要的日常工作的委员长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
工作程序
提出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十名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审议议案
表决通过
决定公布
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可以联名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职权
宪法解释权和宪法监督权
立法权和法律解释权
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任免权
监督权
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法律地位
代表在全国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
代表在全国人大毕会期间的工作
权利
国家主席的职权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任免权
外交权
荣典权
国务院
地位
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各部委的工作
领导体制
总理负责制
总理提名组成国务院,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任免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议案的权力
总理领导国务院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其他组成人员都在总理领导下工作,向总理负责
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全体会议,对于所议事项总理有最后决定权,并对决定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国务院有关人员的规定,都由总理签署
国务院的职权
法规制定权
提案权
领导权
管理权
任免权
行政区域划分权
紧急状态决定权
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