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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官方培训课程,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职业守则是指劳动关系协调员作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执业者所应具有和表现出来的良好品德和敬业行为。
编辑于2023-10-26 17:58:46劳动关系协调员
第一章 职业道德
基本知识
职业与道德概述⭐
职业
概念:一般是指人们能够稳定从事的具有一定专门只能的有报酬的社会活动。 社会角度--职业是劳动者获得的社会角色,并对社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义务。 个人角度--劳动者谋生手段
意义:职业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前提,具有其他社会活动不可替代的功能。
本质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体现着劳动者之间的社会关系。
道德
含义:道德是调节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以及个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
功能:认知+教育+调节功能
类型: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的概念⭐
含义:职业道德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
内涵:职业道德作为一种职业规范,通常表现为观念、习惯、新年等,实在长期的职业活动中形成的,主要内容是对从业者义务的要求,代表了不同价值观
影响:职业人的基本素养;个人内心信念和职业习惯的形成;企业凝聚力的形成
特点
适用范围的有限性
与职业活动联系在一起,不具有普适性
内容的多样性
因职业不同会有所区别
较强的纪律性
为了适应各种职业活动形成的,从本职业活动的实际出发,通常采用制度承诺公约守则等形式表达
职业道德形成的稳定性
经过认知总结提升并要求自己,形成稳定的模式并不断完善
作用
对从业人员的作用
职业道德是从业人员的立业之本
职业道德是从业人员的职业发展之基
社会作用⭐⭐
调节人际关系
调节内部关系,约束行为,促进团结合作
调节与服务对象的关系,对客户负责,促进关系和谐
维护各行业单位声誉
职业道德是产品/服务质量好的保证
提升社会道德水平和全民素质
部分+整体:职业到的是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
部分+部分: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密切相关
保障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社会风气持续向好
劳协员的职业守则
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职业守则是指劳动关系协调员作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执业者所应具有和表现出来的良好品德和敬业行为。
职业道德与职业守则的关系⭐
共同点:都表示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共同具备的良好品德和行为
区别
内容
职业道德内容相对比较抽象
职业守则的内容以职业道德作为基础,将职业道德内容具体化,对从业人员的要求更加明确。
监督
职业道德不仅依靠从业人员的自律来维持,而且社会舆论的监督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即有较强的外部监督性。
职业守则更侧重行业内部对从业人员的要求,具有很强的内部规范性。
职业道德和职业守则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基本内容⭐⭐⭐
应当遵章守法、严谨求实
遵章守法的基本要求
指必须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知法守法依法
严谨求实的基本要求
指态度严肃谨慎、细致周全,并且讲求实际,客观冷静地观察,以求得对客观实际的正确认识;严肃认真地对待每个服务事项
应当以人为本、客观公正
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
尊重服务对象(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 不歧视不泄密不谋利; 提供高效快捷的服务。
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
按照事务本来面目去考察,不掺加个人感情,公平正直不偏私
应当积极主动、热情服务
积极主动的基本要求
进取心和热心,端正工作态度
热情服务的基本要求
和蔼细致
应当公道正派、诚实守信
公道正派的基本要求
坚持公正的标准,品行规矩,作风严肃
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讲信用守承诺
第二章 劳动保障法律体系
法的起源⭐
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
原始社会:氏族组织和氏族习惯
原始社会末期:阶级出现,奴隶主阶级以暴制暴,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法律因此出现。
法的概念⭐
概念
法是由国家指定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行为规范体系。
本质
根据法的概念,可以看出法的本质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法具有阶级性
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即从统治阶级二五至利益中产生出来的意愿和要求
法具有社会性
承担维护全体社会居民共同利益的社会职能,对社会生产、公共事务和公共秩序的管理
特征
1.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以明确肯定的方式宣布可/不可实施的行为。
子主题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即统治阶级的意志上升到国家意志才能成为法律。
3.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具有普遍约束力。
4.法规定人们的权力和义务。允许和要求人们的行为。
法的分类⭐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依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所作的分类
成文法-国家机关制定,有条文形式
不成文法-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有时判例法也成为不成文法
根本法和普通法
依据法的内容、效力和指定程序所作的分类
根本法-宪法,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最高法律效力
普通法-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内容性质所作的分类
实体法-从实际内容规定主体的权力义务
程序法-实现实体权力义务制定的程序方面的法律
注意:这种区分并不是绝对的,在实体法中也会规定某些程序问题,而在程序法中也会出现实体权力义务的规定。
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适用范围所作的分类
一般法-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社会组织普遍适用
特别法-在一国特定区域内,或只对特定的群体,或在特定的时期内有效的法律
注意:在效力层级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国际法和国内法
依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所作的分类
国内法-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的法律
国际法-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条约习惯确定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
公法和私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所作的分类
公法-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如刑法,行政法
私法-维护私人为目的,如民法,商法
进入20世界以后,国家参与干涉社会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出现了法律社会化现象,公私法相互渗透,动摇了划分传统。
我国的法律
概念
狭义
专指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长屋苑委员)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广义
除包括狭义的法律外,还包括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等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表现形式⭐
1.宪法
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和法律解释
此处法律是狭义的。效力仅次于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国务院等可以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3.行政法规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其他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注意: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则
5.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
国务院各部等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注意:部门的规章效力低于行政法规。
省、自治区等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地方性法规等制定规章。
注意:地方规章的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
6.其他
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军事法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内容。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和结构
法
属于狭义法律类别的规范性文件。结构通常为编、章、节、条、款、项、目
条是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单位
行政法规
一般称条例/规定.办法等。章、节、条、款、项、目
规章
一般称规定/办法,但不得称条例
法律体系⭐
概念
是指一个国家所有法律部门的各个层级的全部现行法律规定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
由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
我国的法律体系⭐
1.宪法相关法
主要包括①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原则方面的 法律;②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备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方面的法律③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国家安全、国家标志象征方面的法律;④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
2.民商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归档,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
商法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同事秉承保障商事交易自由、等价有偿、便捷安全等原则。
3.行政法
关于行政权的授予、行使、监督的法律法规
4.经济法
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宏观调控
5.社会法⭐
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遵循公平和谐和国家适度干预原则,通过国家和社会积极履行责任,对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以及其他需要扶助的特殊人群的利益提供必要的保障,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6.刑法
规定犯罪与刑罚的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
诉讼法律制度是规范国家司法活动、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规范
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是规范仲裁机构或者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社会纠纷的法律法规
第三章 劳动关系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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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人力资源管理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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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劳动经济学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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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其他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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