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六部分 法律
中级经济师-经济基础-思维导图(知识点)-第六部分(法律),分享了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物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的知识。
编辑于2023-10-27 19:53:35第六部分 法律
第三十三章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第一节 “调整经济的法”和“经济法”
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阶段
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是诸法合一,刑法、民法不分
封建社会末期和自由资本主义阶段,从诸法合一发展为刑法、民法分离;后又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以致发展到十几个法律部门。这个时期对经济关系调整起主导作用的是民商法
当代社会,法律体系重新整合,民法、商法和经济法共同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同时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等新兴法律部门也成为调整经济关系的辅助性法律部门
“经济法”和“调整经济的法”的区别
第二节 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
民商法
在对市场经济进行规制的法律体系中,民商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主要调整市场力量发挥作用的经济领域,包括民事主体制度、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律制度、民事责任制度。
经济法
经济法也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本法,其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经济法与民商法协调互补,构成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调整经济关系的两大法律体系。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管理关系
1.一种经济关系(以此区别于行政指导关系)
2.以市场经济体制为基础;
3.是宏观领域的经济关系,它关系国计民生,是对经济进行全局性、整体性调控而形成 的
4.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因此可以划分出各种具体的宏观经济关系. 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计划政策
市场管理关系
1.维护公平竞争关系
2.产品质量管理关系
3.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
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
国家通过政府机构或设立企业,委托代理人直接参与经济活动或经济关系,如招标,定 购货,发包,出让,信贷,担保等活动时发生的合同关系。平等国家机关或财政主体间 的经济协作关系。超出民法调整范畴的“平等主体”之财政关系,应当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十四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与债权的联系
(1)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2)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
物权
(1)绝对权(对世权),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权力主体特定,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物权的义务
(2)支配权: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不需要征得他人同意
(3)法定的,物权设定必采用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且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
(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不能是行为。
(5)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①追及效力: 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②优先效力: A.对外优先: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特例是“买卖不破租赁” B.对内优先: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债权
(1)相对权(对人权),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2)请求权: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
(3)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设立债权不需要公示。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约定
(4)债权的标的可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
(5)不具追及效力不具有对内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偿时都是平等的。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种类法定化
内容法定
效力法定
变更规则法定
保护方法法定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特定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同一物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
物权公示原则
①物权的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
②物权公示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
物权的种类
根据权利人行使权力的范围不同
自物权
权利人对自己所有的标的物依法进行全面支配的物权。种类所有权(物权中最完美最充分的权利
他物权
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标的物上享有的被限定于某一特定方面或某一特定期间的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根据设立目的角度对他物权分类
用益物权
实现物的使用价值
多为独立性的主权利
主要为不动产
会对权利人的使用收益权产生影响,甚至导致权利消灭;
担保物权
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以物的交换价值担保债权的实现)
是从权利,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标的物为不动产或动产
并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即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根据物权有无从属性为标准
主物权
可以独立存在的物权,他与其他权利没有从属关系。 所有权
从物权
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抵押、质押、留置权
根据物权的发生是否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为标准
法定物权
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发生的物权。留置权、法定抵押权
意定物权
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物权。质权、抵押权
以物权之存续有无期限为标准
有期限物权
抵押、质押、留置权
无期限物权
所有权
第二节 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
占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
处分权
所有权的法律特征
独占性
全面性
单一性
存续性
弹力性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
①因物权首次产生而获得所有权,取得方式主要有生产和孳息
生产
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出新的财产进而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孳息
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天然孳息: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 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存款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租赁 合同收取的租金等。法定孳息按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交 易习惯取得。
②因公法方式获得所有权,取得方式包括国有化和没收
国家采取强制措施将一定的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事实。 如,国家根据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手段,剥夺违法犯罪分子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③其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方式,包括先占、添附、发现埋藏物和隐藏 物、拾得遗失物、善意取得等。
继受取得
①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如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
②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如继承遗产
③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所有权的消灭
(1)所有权的相对消灭
因物权主体的原因而消灭
(2)所有权的绝对消灭
因所有权客体的原因而消灭
共有
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就同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共有只有一个所有权,只不过是由多人享有。
按份共有
又称为分别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共同共有
是指根据一定原因成立共同关系的数人,共享一物的所有权。
第三节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
法律特征
(1)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
(2)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3)用益物权具有使用的目的
(4)用益物权的标的物主要是不动产
1、建设用地使用权
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取得方式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人向出让人(国家)支付一定的出让金制度。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划拨是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没有期限的限制。
特征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和法人。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国家所有的土地。但不包括上述土地之上的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地下的埋藏物或自然资源 。
③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
④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是一项独立的物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从事生 产活动,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①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组织。
③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④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3、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在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从而对此宅基地享有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①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集体所有
②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公民,而且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③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④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
⑤宅基地使用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4、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①地役权是利用他人的不动产的一种权利
②地役权是为了提高自己不动产的效益
③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5、居住权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第四节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
担保物权特征
(1)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
(2)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4)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1、抵押权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提供担保的财产不移转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享有的就所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①法定抵押权
依照法律规定直接产生的抵押权,不需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只 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抵押自然设立。 《民法典》第 397 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 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 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②意定抵押权
基于抵押合同而产生的抵押权 《民法典》第 400 条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 式订立抵押合同。
(3)抵押标的(又称之为抵押财产)--可以抵押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海域使用权;
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⑥交通运输工具;
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财产一并抵押
(3)抵押标的(又称之为抵押财产)--禁止抵押
土地所有属国家,国家所有不抵押 耕地宅基自留地,不得抵押要牢记 最美之处在公益,抵押不得不客气 权利不明有争议,抵押就会伤和气 查封扣押被强制,措施采取不得抵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4)抵押登记
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除要求设立抵押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对某些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不经抵押登记,抵押权不发生法律效力
需要进行抵押登 记的财产有
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
③海域使用权
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这些抵押物都是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可以办理抵押登记(也可以不办理抵押登记)
①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②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③交通运输工具
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①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这是质权与抵押权的一个重要的区别。
②质权的标的主要为动产或权利,不包括不动产
③质权具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这是担保物权具有的一般特征,质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应当具备这些特征。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根据《民法典》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①汇票、支票、本票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提单;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⑥应收账款;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3、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点
①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成立无需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任何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也不影响留置权的存在,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行使留置权。
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③留置权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上,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④留置物必须与所担保的债权存在一定的牵连关系
第三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第一节 合同概述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的协议。
1.根据合同当事人各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
双务合同
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有义务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单务合同
当事人一方只负有义务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只享有权利不负担义务
借用合同、赠与合同
2.按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诺成合同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不需要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的条件。绝大多数合同都是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需要有一方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
保管合同、借用合同
3.按法律上是否规定一定的名称
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
4.按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
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
5.根据有关联的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
主合同
从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生效要件
主体合格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法人的行为能力不能超出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内容合法
合同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
意思表示真实
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愿自由产生,同时与其表达出来的意思相一致
合同的形式合法
当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某种形式时,这种形式就成为该合同的形 式要件。如不采用这种形式,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如,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必须办理登记、审批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
效力存在瑕疵的合同
无效合同
不具备合同的生效条件而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合同
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
4)行为人与相对人虚假意思表示
5)行为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不完全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因而其是否能 够生效还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确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自身有瑕疵的合同,而这种瑕疵经权利人的承认是可以弥 补的它不同于合同的无效和合同的可撤销
(1)合同的主体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
(3)无权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
合同虽已成立并生效,但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可以因一方当事人撤销 权的行使而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3)一方以胁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4)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力等情形,使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 同。
第三节 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终止
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两个阶段。
要约
能够使相对人获得承诺资格;要约发出后,得到的回应是承诺
一般是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足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要约发出后,在一定期间对要约人是有约束力的
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发出后,得到的回应是对方的要约
向不特定的主体发出。
内容必须具体明确,足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
没有任何约束力的
要约邀请的方式
拍卖广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债券募集办法
基金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和宣传
寄送的价目表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的撤回、撤销
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如认为该要约的内容与自己的利益不符,在不给相对 人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撤回已发出的要约。 撤回要约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 撤回的通知后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不发生撤回的效力。
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尚未发出承诺通知之前,要约人可以要求撤销该要约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标志着合同的成立。
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②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 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③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这是承诺最实质性的要件
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标志着合同的成立。
承诺的撤回
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承诺生效前,可以撤回所发出的承诺,取消其效力。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不存在撤销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
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③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履行,指债务人依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1.全面履行原则
(1)履行主体适当(2)履行标的适当 (3)履行期限适当(4)履行地点和方式适当
2.诚信原则
3.绿色原则
3.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抗辩权是债务人在法定条件下对抗权利人请求权而暂时拒绝履行债务的权利。双务合同 中的抗辩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1)同时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有先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人具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以中止自己先给付义务的履行。
②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有: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丧失商业信誉;
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3)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履行义务顺序在后的一方当事人,在履行义务顺序在先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时,拒绝先履行一方请求其履行义务的权利
②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③先履行抗辩权是一种延期抗辩权,只能使对方的请求权延期,而不能消灭对方的请求 权。如果对方履行了应当先履行的义务,则先履行抗辩权随之消灭。
合同的终止
又称为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当事人双方之间权利义务于客观上不 复存在。
合同履行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终止的最正常和最主要的形式。
抵销
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义务时,将两项义务相互冲抵,使其 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提存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给提存机 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即告消灭。
免除债务
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
混同
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合同关系终止的事实。概括承受(如企业合 并);债权人让与或债务人承担而承受权利义务。
第四节 合同的担保和保全
合同的担保,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担保措施保证合同义务人 履行义务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律特征
(1)具有明确的目的性:设立担保的目的在于督促合同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 (2)具有自愿性和平等性:常见的合同担保是由当事人自愿协商设立的 (3)具有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
3.合同担保的形式
担保物权(抵押、质押和留置)都是合同担保的形式,除了这些物权担保之外,合同担保还有其他担保形式(如保证、定金)
保证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 承担责任的行为 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证人)担保合同一方当事人(债务人)履行合同义 务的担保方式
一般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 国家机关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 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均不得作为保证人
定金
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在合同订立时或履行前,给付对方 一定数额金钱的担保方式。
定金的担保作用是通过定金罚则体现出来的。 (定金罚则: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 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否则超过部分无 效。
⑥《民法典》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可见,违约金与定金的罚则并不能并用,二者只能择其一适用。
第五节 合同的转让、变更和解除
合同的转让
合同权利的转让
是指合同中的债权人全部或部分的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 效力
不得转让的情形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具有人身性质的债权属于专属性的权利) ②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义务的转让
又称债务的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其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概括承受该合同权 利义务的行为
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合意,对已经成立的合同 的内容进行的变更
合同变更的法律要件
(1)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内容的变更:不包括主体的变更(主体变更属于合同转让的范畴)
(3)合同的变更应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进行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在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 思表示,提前消灭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合同解除的类型
协议解除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经协议解除合同的,实际就是通过订立一个 新的合同来解除原来的合同
基于解 除权 的解除
约定解除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 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
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前,当事人一 方根据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的条件而解除合同的行为
第六节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 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法律责任
(2)违约责任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以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为成立的条件
(3)违约责任只在合同关系当事人之间产生,对于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并不发生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首要条件)
预期违约
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限届满前的违约行为,预期违约是一种毁约行为。预期违约包括明示的预期违约和默示的预期违约两种
实际违约
2.主观过错
我国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只要当事人实施了违约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
2.支付违约金:
3.违约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范围原则上以当事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违约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题
2.受害人的过错
3.免责条款
(1)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免除其在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 (2)《民法典》规定: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三十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股东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组织。
公司的特征
①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②公司是营利法人
③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
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
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 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
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种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司法,国有独资公司是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的设立
公司的设立条件
公司的设立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公司的名称、住所、章程、注册资本、组织机构是公司必备的基本制度。
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由 50 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 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 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资金。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 2 人以上 200 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 须有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 公司股份总数的 35%
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后之日起 30 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创业大会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公司设立登记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证明
公司章程
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和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和聘用的证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住所证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 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董事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公司章程
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的经理的姓名和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和聘用的证明
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司住所证明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企业信息公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①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②动产抵押登记信息;
④行政处罚信息;
③股权出质登记信息;
⑤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上述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应当公示
①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
②行政处罚信息;
③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企业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
①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②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③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④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⑤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⑥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⑦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第①项至第⑥项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⑦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
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性质上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有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上述事项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
(1)有限责任公司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
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
①董事人数不足 《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②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或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30 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股东(大)会会议表决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決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増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董事会
董事和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全体董事组成的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
有限责任公司
①董事会成员为 3 人至 13 人 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成员为 5 人至 19 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设董事 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有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
①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 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
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①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 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③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 召开一次会议
一人有限公司
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 名后置备于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 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国有独资公司
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
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董事会设董事长1 名。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5 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上市公司
设独立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于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股东权利
表决权
选举和被选举权利
知情权
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股权转让权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东代表诉讼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法定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法定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
股份发行和回购
股份发行
(1)同股同权,同股同价
(2)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股份回购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⑤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股票的公司债券
⑥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公司的合并
吸收合并
新设合并
通知和公告: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的分立
通知和公告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责任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的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的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 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最终使公司终止的程序。
清算组织
(1)清算组织也称清算机构,是清算事务的执行人。 (2)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以外,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3)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人员组成。 (4)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织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5)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三十七章 其他法律制度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专利权
专利权的主体是指依法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专利权的客体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不授予专利权 的条件
①科学发现
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④动物和植物品种
⑤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⑥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第④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
专利权的内容
① 独占实施权
② 实施许可权
③转让权
④放弃权
商标权
特征
专有性
地域性
时间性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