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应该依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所有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2)企业应以持续经营为会计确认、计量和编制会计报表的基础
(3)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编制其他财务报表
(4)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5)重要项目单独列报。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个方面予以判断。
(6)财务报表项目应当以总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入和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项目的资金不得相互抵消,即不得以净额列报,除非会计准则另有规定。
(7)企业在列报当期财务报表时,应当至少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与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
(8)财务报表一般分表首和正表两部分。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表首部分概括说明:编制企业的名称;资产负债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人民币金额单位;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说明。
(9)企业至少应当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我国规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