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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第二版第一章宪法总论,宪法是确认民主事实,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编辑于2023-10-30 20:00:19宪法总论
宪法的概念和本质
宪法是确认民主事实,集中反映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概念
宪法词源的演变
宪法的特征
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问题
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制定程序
需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
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需要制宪机关的成员2/3以上或3/4以上同意,有些国家还需全民公决
修改程序
只有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
修改宪法的通过程序更严格
全国人大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有些国家宪法中明确规定对宪法修改内容的限制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是普通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
与宪法相抵触的普通法律和行为无效
宪法的本质
宪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随着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变化而变化
宪法的分类和渊源
我国现行宪法属于社会主义宪法,成文宪法,刚性宪法,民定宪法,现代宪法。我国宪法的渊源是宪法典,宪法解释,宪法惯例
宪法的分类
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分类标准是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世界上最早的成文宪法是1787年美国宪法
美国是不成文法,成文宪法国家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由宪法惯例,宪法判例和宪法性法律组成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修改程序严格程度的区别
刚性宪法是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如中国
柔性宪法是制定和修改程序,法律效力与普通法律完全相同的宪法。如英国,1848年的意大利宪法
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
钦定宪法:君主自上而下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宪法
民定宪法:自下而上人民
协定宪法:君主和人民或民选会议通过协商共同制定的宪法
法国1830年宪法
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
近代宪法与现代宪法区分标准是宪法内容,公民权力是否扩展到社会权
近代宪法:这一时期以美国英国法国为代表,体现自由放任主义,公民基本权利主要表现为自由权
现代宪法:社会主义类型宪法的1918年苏俄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公民基本权利有自由权扩展到社会权
如社会保险等
宪法的渊源
宪法的表现形式
宪法典
1.1787年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宪法典。2.法国1791年的法兰西共和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宪法典3.宪法修正案:已修改的内容代替或补充原文本的内容的修改方式,不能直接删掉
宪法典位阶是最高的,高于普通法律
宪法性法律
1.作为宪法的表现形式,其应当是不成文宪法国家规定宪法内容作为宪法组成部分的一系列法律。2.宪法性法律与其他普通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3.宪法性法律不是我国宪法的渊源
不成文宪法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成文宪法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宪法关系内容的法律
宪法惯例
1.宪法惯例:在长期政治实践中形成并被反复应用,为国家机关政党及人民所普遍遵循的规范国家权力的习惯和传统。2.英国式宪法惯例最多的国家。3.我国的宪法惯例:由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启动宪法程序,成立宪法修改小组,全国人大委员会向人大提出宪法修正案和草案,草案通过之前需中共中央进行研究确认
宪法判例
1.宪法判例:法院在审理宪法争议案件中依据宪法做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判决2.普遍存在于普通法系国家,遵循‘先例原则’3.判例的体现:最高法院及上级法院的判决因是下级法院审理同类案件的依据而形成的判决
注意:判例不等于案例
宪法解释
宪法解释与宪法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也是宪法的组成部分。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宪法解释权
国际条约(包含国际公约)
宪法的制定解释和修改
宪法的制定
宪法制定的概述:是指制宪和立宪。宪法制定权即制宪权,制宪权属于人民,人民是制宪的主体
制宪机关和制宪程序:1.我国的制宪机关是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2.制宪程序:设立制宪机关----提出宪法草案----通过宪法草案---人大公布
新中国宪法的制定: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是我国的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是人民行使制宪权的表现
宪法的解释
概念:1.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理念,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及其相关关系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2.合宪性审查:对法律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
宪法解释机关和合宪性审查机关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宪法解释机关和宪法解释体制:1.最高法律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解释制2.普通法院解释制(普通法系国家)3.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解释制
种类:1.有权解释和学理解释2.合宪解释
宪法的修改
宪法修改的概念:宪法修改机关认为宪法的部分内容不切合实际,而依据宪法规定的特定修改程序对宪法依法进行删除增加变更的活动
必要性: 1.是宪法的规范适应社会实际的变化和发展 2.弥补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纰漏
限制:1.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2.国家的领土完整 3.政体
方式
全面修改:1.宪法修改机关对宪法的大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变动,通过或批准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的活动 75,78,83宪法属于全面修改 2.基本特征:宪法修改活动按照原宪法规定的宪法修改程序【全面修改与制定宪法的区别】 宪法修改机关通过或者批准修改后的整部宪法并重新予以颁布【宪法与宪法修正案的区别】
部分修改:1.宪法修改机关根据宪法修改程序已决议或宪法修正案的方式对宪法文本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或变动的活动 eg:79,80对78宪法的两次修改;88,93,99,04,18对82 宪法的修改 2.宪法修正案的功能:废除宪法原有的条款或内容 修改宪法的原有条款 增补宪法的原有条款或内容
程序:1.提案----先决投票----公告----议决----公布 2.提案的三种方式:代议机关【宪法第64条】 国家元首或行政机关【极少数国家】混合主体 3.先决投票:瑞士,委内瑞拉,希腊,巴拿马 4.公告:比利时,荷兰,卢森堡 5.议决:中国【宪法第64条】 6.公布:我国一般由全国人大主席团以全国人大公告的方式公布【宪法惯例】
宪法关系和宪法规范
宪法关系:在国家和公民之间,国家和其他主体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形成的,以宪法的权利权力及义务为基本内容的法律关系
宪法规范
定义:调整宪法关系并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点:1.政治性 2.最高性:宪法规范的地位和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从而能够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活动 3.原则性 4.组织性和限制性
种类:1.授权型规范和义务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命令性和禁止性 2.宣告性和确认性 3.倡导性,任意性,强制性 4.保护性,奖励性,制裁性
逻辑结构:假定----处理----制裁
宪法的效力和作用
宪法的效力
定义:宪法的法律约束力 纵向效力:宪法在各级宪法效力中具有最高效力 横向效力:宪法的适用范围
横向效力的分类:空间 【在和地域范围内】 时间 【宪法的失效和生效问题 时效的方式:明示 暗示】 对人【对哪些主体发生效力】 对事【对社会生活的哪些领域,哪些事项发生效力】
我国宪法序言的效力:宪法序言作为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宪法条文一样具有最高效力
宪法的作用
宪法实施的前提条件:宪法本身具有正当性 社会成员具备宪法意识 法律体系完备 实施宪法
作用
1.确认和规范国家权力 2.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3.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 4.确认经济制度,促进经济发展 5.维护国家统一和世界和平
判断:所有成文宪法国家都是成文法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