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概念:
具备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的,行为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3.2.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客观情况可以是自然事件,社会事件。不承担民事责任
3.3. 正当防卫:为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自卫行为。
3.3.1.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3.2.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适当承担民事责任。
3.4. 紧急避险:为了保护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致他人损害的行为。
3.4.2. 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4.3. 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民事责任。
3.5. 自愿救助行为:对身处紧迫危难或遭受不法侵害的他人施以援救或保护的见义勇为行为。
3.5.1. 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5.2. 救助行为使救助人自己受到损害
没有侵权人和侵权人逃逸,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