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五节:民事主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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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02-25 14:15:48第五节:民事主体(1)
自然人
自然人: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本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只具备了取得具体民事权利和承担具体民事义务的前提和可能性。
法律特征:
平等性:在我国人人享有,并同等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
不可剥夺性
不可放弃和不可转让性:社会致力于承认保障每个人的主体地位,反对一切将人视作客体的做法。
自然人只能在法律赋予其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否则不能取得其预期的法律效果。
开始和终止:
出生时间: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若无则户口登记,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以该证据证明时间为准。
死亡时间: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若无则户口登记,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的,以该证据证明时间为准。
胎儿原则上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涉及利益保护,如继承,接受赠与,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若出生为死体,则权利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死亡后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但某些生前的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由于其亲属利益或社会利益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仍受法律保护。
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自然人能够通过独立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实质上是在保护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利益
条件:
年龄
正常的精神状态
相应的意思能力为本质
分类:
按照年龄和智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指具有能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能够理智的理解和判断法律规范和社会规则,及实施某行为的后果,对自己的影响=智力
成年人
年满18周岁
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指自然人通过独立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限制
分类:
8周岁—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与其智力、精神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分类:
不满8周岁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也适用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要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认定,利害关系人、有关组织可以向法院申请认定; 本人,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可申请法院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恢复为限制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学校
妇女联合会
医疗机构
民政部门
住所
意义:
确定自然人权利享有地和义务履行地。
作为决定下落不明的空间标准。
决定监护人的指定组织。
决定婚姻登记管辖地。
决定涉外案件的依据法。
确定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法院和司法文书的送达地。
确定继承开始地。
其他法律意义。
如何确定:
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
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同,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监护
概念:指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职责与职权。
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职权:依监督义务而产生的权利,监督权有权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管理其财产和事务,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和进行诉讼。
是特殊的权利:
监护行为的合法依据,排除不法阻碍。
有权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束。
原则:
最有利于被监护的人原则
除为了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图原则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根据其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最大程度的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物,监护人不得干涉。
不履行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监护人的设定。
法定监护
指在法定范围内直接确定监护人的监护。
监护顺序、要求:
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由其父母担任,若死亡或无监护能力, 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顺位依次。
成年人由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但必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意定监护
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商量,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约定自己在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指定监护
指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法院指定的监护。
方法:
有关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指定期间,若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由上述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规则:
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最有利原则。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则由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担任监护人。
一经指定,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其责任不予免除。
监护人的撤销。
满足特定条件、经个人或组织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临时监护措施,依照最有利原则重新依法指定。
条件: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完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实施严重侵害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已经做了,侵害结果已经发生。
有权提出撤销申请的个人和组织包括。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民政部门等。
其中民政部门在其他个人或组织未及时申请的情况下,有义务提出申请。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依法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监护关系的终止。
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自成年之日,起监护关系自然终止。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履行监护职责必要的其他能力
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
法院认为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原因:为了确定失踪人在原先家庭及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各种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宣告失踪
利害关系人申请。
构成要件:
该自然人需持续处于下落不明,生死不明的状态。
需达一定期限
2年,从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战争结束之日或有关机关确定之日起
须有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
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外祖、孙外孙
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有民事权利有关系的人
债权人、合伙人
须经法院依法宣告
由《民事诉讼法》规定。
法律后果:确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选任
法定人选: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
无法定人选或法定人选无代管能力的:法院指定
职责
妥善管理其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保管财产
主张债权
清偿债务
缴纳税款
代管取得的收益属于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发生的债务和税费从失踪人财产中支付。
民事责任
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变更
不履行代管职责。
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
丧失代管能力。
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重新出现。
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失踪宣告。
权利: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宣告死亡
又称推定死亡。指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限后,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以便结束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构成要件:
自然人处于下落不明状态,达一定期间。
普通期间
下落不明满4年,从次日起算。
特殊期间
因意外事故,意外发生起,下落不明满两年。
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两年时间限制。
普通期间宣告死亡,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特殊期间宣告死亡,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近亲属
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满足宣告死亡条件的,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的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效果相同。
继承开始
婚姻关系消灭
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养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定没有死亡:
在此期间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受宣告死亡的影响
可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撤销后处理方式:
财产关系的处理
有权要求继承人返还财产
无法返还的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获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婚姻关系的处理
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再婚、向婚姻登记机关说明书面声明不愿恢复的除外。
子女被收养的处理
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