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五节:民事主体(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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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02-25 14:16:19第五节:民事主体(2)
1. 法人
1.1. 概念: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
1.2. 法律特征:
1.2.1. 依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成立:
符合实体法规定:有自己的名字、组织机构、住所、财产
符合程序规定: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2.2. 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社会组织:
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
1.2.3. 存续的长期性:
除非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有相反规定,其可以超长时间存在
1.2.4.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即出资人或设立人,在其出资义务范围内以外,不必对法人债务、责任负清偿责任。
1.3. 分类:
1.3.1. 大陆法系国家的分类:
公法人和私法人:
设立法人的法律依据
公法人:指根据宪法,行政法,政府命令等成立具有政府职能的法人,包括国家机关法人和部分事业单位法人
私法人:根据民法、民事特别法成立的法人。
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
法人的活动目的
盈利法人:目的在于从事营利活动,并将所取得的盈利在成员中进行分配的法人。公司
公益法人:也称非营利法人,是为公益、慈善、教育的目的而组建,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分配利益给成员的法人。慈善机构
中间法人:指既不宜归于盈利法人也不宜归于公益法人的社团法人,如商会、工会等。
认定法人是否盈利的关键是是否将其利益分配于其成员?
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法人成立的基础
社团法人:以人的集合为成立基础,有两个以上的成员组成,根据法律取得独立人格的法人,股份有限公司。
财团法人:以捐助财产为成立基础,为一定的目的,而存在的财产集合体,各类基金会组织。
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法人的国籍
本国法人:具有本国国籍。
外国法人:不具有本国国籍。
分类意义:各国一般对外国法人有专门的认许制度;并对外国法人在民事权利能力上进行特别的限制。
1.3.2. 我国民法的分类: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
盈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
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而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成员分配所获得利润的法人。
事业单位:指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 而设立的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
社会团体:是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 等非营利目的设立,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
捐助法人:指为公益目的而捐助财产设立,具备法人条件 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相当于财团法人)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
作为机关法人,享有与其他民事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是否以盈利为目的; 是否将获得利润分配给成员或出资人。
登记法人和非登记法人:
登记法人:经法人登记而设立的法人。营利法人均为登记法人
非登记法人:根据相关法律或行政命令设立的机关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除设立和终止的规则有所不同, 在民事活动中适用统一的法律规则。
1.4. 法人的能力
1.4.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产生消灭的时间不同
法人成立、终止
人的出生、死亡
内容不同
法律规定的限制:如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成立金融机构等。
法人性质的限制:如法人无法享有某些真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健康权,生命权。
1.4.2.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指法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与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产生消灭的时间不同
法人成立、终止
人的出生、死亡
内容不同
法律规定的限制:如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成立金融机构等。
法人性质的限制:如法人无法享有某些真属于自然人的权利,如健康权,生命权。
1.4.3.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指法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与自然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相比,有以下特点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发生,同时消灭,始终相伴随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一致,即其行为能力应与其权利能力的范围为准。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团体意思为前提,通过法人的机关来实现。由意思机关做出意思表示
1.4.4.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对法人自身而言是独立责任,以自己的财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 对法人成员而言是有限责任,即法人的出资人对法人债务的责任以其出资为限。
注意规则:
法定代表人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视为法人的行为,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法人对自己的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则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后,可根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有过错的责任人员追索。
1.5. 住所:
1.5.1.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1.5.2. 债务履行地、决定登记管辖; 决定诉讼管辖;决定法律文书送达的处所; 决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1.6. 法人的机关:
1.6.1. 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形成法人意思;管理法人事务和对外代表法人的单个自然人或有多个自然人组成的集体。
是法人维持其法律人格的必要条件,也是法人设立的必要条件
1.6.2. 不同:
不同于法人机关的担当人,法人机关是法人组织体的组成部分,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而担当人,担任法人机关职务的自然人,在法律上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可独立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不同于代理人。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的人格,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有独立意思表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依照代理规则归属于被代理人。
1.6.3. 种类:
意思机关 :又称权力机关(如股东会),意思机关的担当人是法人的全体成员(股东),意思机关有权决定法人的重大事项,但通常不能代表法人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执行机关:是执行法人意思机关所形成的决议或其他指定事项的机关。 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 如公司的执行机关是董事会;机关法人的执行机关为其负责人。
依照法人章程或权力机关的授权,就日常事务享有决策权和代表权。
监督机关:是监督执行机关行为的机关,如公司的监事会,但并非所有法人都有监督机关。
1.6.4. 法定代表人:
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的,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其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没有独立人格,与法人属同一法律人格。
法定代表人对外执行法人事务,实际上是法人在执行法人事务,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其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1.7. 法人的终止:
1.7.1. 概念:指法人人格消灭,即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丧失,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复存在,不能在以法人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
1.7.2. 原因:
法人解散(公司解散)---解散事由:
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因法人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人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1.7.3. 法人的清算
指在法人终止前清理其财产,收取其债权,并了结其债务的活动。
依法清算清算期间法人程序,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除合并分立的解散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剩余财产依法人章程规定或法人权利机构决议处理。
清算结束,要进行注销登记,法人终止。 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即终止
被宣告破产的,破产清算完成并注销登记,法人终止。
2. 非法人组织
2.1. 概念: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
2.2. 法律特征:
2.2.1. 具有以成员为基础的稳定的组织体。
2.2.2. 有特定的目的和民事活动范围。
2.2.3. 以组织体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2.2.4. 组织体的民事责任不以成员的出资为限,当组织体的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时,其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
2.2.5. 应当依法登记设立。
适用对法人的一般规定,除非有专门规定。
2.3. 法律地位:
2.3.1. 营利性的
合伙企业, 合伙制专业服务机构, 个人独资企业, 非法人外商投资企业, 非法人集体企业, 非法人合作社。
2.3.2. 非营利性的
非法人的文化艺术团体, 学术研究团体, 社区服务机构, 公民联谊团体。
非法人组织与法人的主要区别:这些组织体不能以自有财产清偿自己的债务时,应由他们的出资人、开办人或全体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与自然人的差别:能够以组织名义对外开展民事活动,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
2.4. 分类:
2.4.1. 营利性非法人组织和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以取得经济利益并分配给其成员为目的。
不以取得经济利益为目的,且不分配给其成员。
2.4.2. 需经批准的非法人组织和无需批准的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需要登记。非法人组织在办理登记时,是否以有关机关的批准为条件,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为无需批准的非法人组织
2.4.3. 合伙型非法人组织和独资型非法人组织:
合伙:
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法律特征:
以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基础。
以共同出资为前提。
合伙所做的重要决定,原则上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合伙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在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人不得要求分割合伙财产,共有的
合伙经营具有相对独立性。合伙组织可以有自己的名称,可以自己名义进行经营,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参与诉讼。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独资型非法人组织:
指由单一民事主体投资并承担无限责任,由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经登记设立,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
其形态是个人独资企业。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也算。
2.5. 终止:
2.5.1. 终止原因:
解散
解散事由
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出资人或设立人决定解散。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散后依法进行清算。
宣告破产
其他法律规定的原因
合伙组织的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于合伙企业,合伙型的其他经营实体和非企业的合伙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