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六节:民事法律行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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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02-25 14:17:31第六节:民事法律行为(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虽然行为已经成立,但因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应当被宣告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无效合同,无效遗嘱等,都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具有违法性。
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应进一步区分效力性规定、取缔性规定。
含义:
效力性强制规范: 指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 或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取缔性强制规范: 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 且违反此类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规范。
违反取缔性规定,并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了公序良俗。
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但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也是无效的。因其违法性表明此类行为根本不符合国家意志,因此没有效力。
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实行国家干预。
因其具有违法性,故应当实施国家干预。
体现
法院和仲裁机构,无需当事人请求确认民事法律关系行为无效,并可主动审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如发现属于无效法律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便应主动确认其无效。
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可以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予以查处,追究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不得履行性。
指当事人在实施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以后,不得依据民事法律行为实际履行,也不承担不履行的法律责任。
但当事人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予以修正,剔除违法部分使行为的内容完全合法,即可转化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因其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国家不承认此类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所以一旦被认定无效,就将产生溯及力,使民事法律行为,自实施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对已经履行的应当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财产恢复到实施之前的状态。
类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防止其受到欺诈。
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行为人与相对人共同实施了虚假的意思表示,如为逃避房地产收费而虚构离婚,为逃避债务而虚假赠与财产。
被虚假意思表示所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为了逃税订立黑白合同,白合同就是虚假的意思,表示黑合同就是隐匿的民事法律行为,若被隐匿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则该隐匿行为有效,若被隐匿的民事行为非法,则该行为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效力性强制规定。
取缔违反的行为、对违反者加以制裁,而且对其行为在私法上的效力也加以否认。
取缔性强制规定。
不必然导致行为在私法上无效。
区分是为了尽可能限制合同无效的范围,保障私法自治的实现,并促进和鼓励交易发展。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反公共秩序。
够买洋垃圾。
违背善良风俗。
约定离婚后不准再婚。约定断绝亲子关系。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法性。
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进行某种民事法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损害。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而使该已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特征: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法律行为。
生效要件之一意思表示不真实。因其不能实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也不能充分保障表意人的利益。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需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但即使意思表示不真实,若表意人不愿意撤销,那么按照私法自治的原则,法律也不应当对此进行干预。
撤销权人通常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表意人本人。
本质上是一种形成权, 是一种专属权利,也可以放弃, 但其行使也受期限限制.若超过一定期限,则归于消灭,
行使撤销权的方式。
撤销权人通过其意思表示直接行使撤销权。
通过提起撤销之诉,行使撤销权。如可撤销合同。
其在未被撤销前仍有效。
当事人仍应依民事法律行为规定履行义务,不得以民事法律行为具有可撤销因素为由,拒不履行其义务。
分类: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从事的某种民事法律行为。
误解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如出卖人误将某一标的物当作另一物) 可以是双方的误解,(如买卖双方勿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珍品买卖。)
成立条件:
表意人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表意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必须是因为误解造成的,两者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因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因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成立条件:
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欺诈故意:指欺诈一方,明知自己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不论是否为自己或第三人牟利,均不妨碍恶意的构成。
欺诈方实施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指欺诈方将其欺诈故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若未陷入错误,或发生错误认识并不是欺诈造成的,则不构成欺诈。
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
表明欺诈行为与受害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若被欺诈人虽因行欺诈行为陷入错误,但未做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欺诈。
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行为。
因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而使当事人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生产者从事虚假广告宣传,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而由于合同关系在消费者和销售者之间成立,而生产者是第3人。
第3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若对方不知情,也不应当知情,则不得撤销。
因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迫使对方产生恐惧便因此而做出某种行为。
包括一方或第三人实施胁迫。
成立条件:
一方或第三人实施了胁迫行为。
将要发生的损害。
直接面临的损害。
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表意人因受威胁而产生恐惧心理。
表意人在恐惧心理支配下,实施了该民事法律行为。
若没有使表意人产生恐惧心理;或虽然产生了恐惧心理,但未因此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则无法根据该规则主张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一方在从事某种民事法律行为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做出了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行为。
主要适用于双务、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应不存在对价问题,所以不存在双方利益的不平衡和显示公平。
意义:
显失公平规则,是民法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公平合理,维持正常交易秩序。
成立条件:
客观要件:当事人在给付和对待给付之间失衡或造成利益不平衡。
如双方订立的合同价款比市场价格高出了数倍,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主观要件:订立合同时,一方具有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草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故意。
其在主观上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受害人应当举证证明对方有利用行为,而不能仅证明自己在订约时无经验或草率。
撤销权的行使:
主体:通常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享有。
一般来说,若撤销权人向对方做出撤销的意思,表示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直接发生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但若对方对撤销问题发生争议,则必须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裁决。
撤销权行使期限的情形:
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 不存在中止,中断延长的情形。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默示)放弃撤销权。
明确表示:书面口头,其他形式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规定的最长期限,也就是说一旦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实施超过5年,不论当事人是否知道相关的情况,只要其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都消灭。
时间确定,利于法律关系的尽快稳定。
民事法律行为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其自始无效。
后果:
返还财产:
概念:将该行为取得的财产予以返还。财产返还请求权;返还对方财产的义务。
对象:原物及原物产生的孳息。
若当事人接受的是实物或货币,原则上应返还原物或货币。 不能互相替代。 若当事人接受的是利益,则以当时国家规定或市场价格折合成钱款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应当折价补偿。 如果当事人对行为被撤销有过错,则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
赔偿损失: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构成条件:
损害事实确实存在。 当事人确因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而遭受损害,损害必须是实际发生且可确定的。
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
单方过错,有过错的一方向非过错的一方赔偿因过错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各方均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过错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即使一方有过错,也不能赔偿另一方损失。
如一方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出售货物给对方,另一方接受货物后,因保管不善使货物遭受毁损,尽管该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另一方的损失是因其自身保管不善而造成,非合同无效所致,因此受害人的损失与对方过错之间无因果联系。
民事法律责任
可能承担的其他刑事、行政、法律责任。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违法性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立,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依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
所附条件的要求:
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过去的、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若以其作为条件,该条件称为即成条件。若该条件决定着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则视为未附任何条件。
若当事人不知作为条件的事实已经发生,而将这一事实作为条件的,且当事人知道该事实已经发生后,就不会从事该民事法律行为,则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若知道后,仍希望从事该法律行为,则视为未附任何条件处理。
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若确定作为条件的事实必然发生,则解释为附期限。
条件必须有成立的可能。
若条件不可能成立,则视为未附条件。
条件必须由当事人议定,而不是法定。
其作为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部分,若其中附有法定条件,则视为未附条件。
条件必须合法。
条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公序良俗。
若以违反规定的事实,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称为不法条件。 对该民事法律行为一般宣告无效;但特殊情况下,若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可单独宣告条件无效。
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该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如雇主与雇员约定,怀孕就开除,则此条件因违法而被宣告无效,但劳动合同仍有效。
分类:
以该条件对民事法律行为所起的作用
生效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立时生效,此前,不能行使权力,也不必履行义务。
解除条件:
自条件成立时失效。
不具有溯及力条件,成立前继续有效。条件不成立一直有效。
当事人不得恶意促成条件成立或不成立。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利益不正当的阻止条件成立的,视条件已成立,不正当的促成条件成立的,视条件不成立。
如甲乙在租赁合同中规定,若甲子从外地回来,乙则搬出出租屋。
乙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方式阻止甲子从外地回来,否则视条件成立
乙不得恶意诱骗甲子回来,否则属于恶意促成条件成立,视为条件不成立。
目的在于制裁不法行为人,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依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
分类:
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与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作为条件的事实不确定,不可预知。而期限的到来具有必然性。
特征:
期限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附款。
它与其他内容共同构成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
期限是以将来确定事实的到来为内容的附款。
作用:
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时间上受限制。
因具有权利的恢复与取得的可能性,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样, 当事人享有期待权。 期待权受法律保护,若期待权受侵害,当事人享有请求偿损害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