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七节:代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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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1-02-25 14:18:05第七节:代理(1)
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主体:
被代理人称本人。
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的人称代理人。
与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的人称相对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功能:
辅助功能:
主要体现在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中,通过代理被代理人进行意思表示,可以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延伸功能:
由于时间、精力,专业技能等方面的原因,被代理人对许多事情不可能亲自进行,但又必须为实现自己的利益,所以要找代理人为自己代理。
法律特征:
代理涉及三种法律关系。
一是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授权关系。
本人对代理人的授权 可以根据被代理人授权产生; 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 法院等有权机关的指定产生。这种授权关系与本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基础关系,如委托合同、雇佣合同不同。
二是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三是效果承担关系。
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实施的行为法律效果,由本人完全承担。
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
必须为显名代理,即必须表明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一定行为。
若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从事一定行为,若不能构成间接代理或行纪,则认为是代理人自己的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由自己承担。
不能辨认是以他人名义作出的,则认为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所为的意思表示。
代理人在从事代理行为时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不是机械的执行本人的意志,而是在授权范围内独立的进行或接受意思表示。
代理的法律效果由本人承担。
当然若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而又不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违法,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应当完全由本人承担。
种类:
子主题
委托代理:
概念:
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又称授权代理。 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委托合同是代理权赖以产生的基础关系。委托代理的基础关系,还包括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夫妻关系。
委托授权的形式:
委托代理授权:
采用书面形式: 授权委托书,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受托授权:
口头
书面形式: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
代理事项:
一般代理:只对代理权没有特别限定的代理,在性质上属于概括授权。
特别代理:代理权限定于某一特定法律行为的代理。
两者都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代理事项。
代理权限:要在代理证明书上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要注明代理类型:
特殊代理:准确的说明代理的具体事项。 如果要代理特定事项,要明确代理的具体事项。不得采用全权代理总委托之类的表述。
一般代理:
期间:
代理权的存续期间。
若授权委托书没有载明代理期间,则应当解释为代理期间截止到代理事项完成之时。
被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才能正式生效。
包括职务代理:
概念:
根据代理人所担任的职务而产生的代理。
(如公司主管销售的经理对外代表公司订立销售合同,属于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从事的职务代理行为。)
特征:
被代理人必须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将职务代理限定在只能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实施的行为。)
代理人必须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职务代理不同于代表行为。代表行为是法定代表人在其职务范围内的行为,而职务代理是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其职务范围内的行为。)
代理权的来源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内的特定职权范围。
对其职权范围,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在内部可能会对相关人员的职权作出一定限制。 但此限制只是内部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但若相对人明知或应当知道这种限制,而仍然订立合同,则该合同构成无权代理,而且该相对人不属于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理:
概念:
依据法律规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法定代理权的发生直接来源于法律规定,不依赖于任何授权行为。
目的:
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代理,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弥补其意思自治的不足,法定代理人就是被代理人意思能力的延伸。
类型:
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作为监护人时,对被监护人享有的代理权。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对日常家务,夫妻可互为代理人。
基于紧急状态,法律特别授权的代理。
在紧急特殊状况下,船长、承运人、保管人可依据法律规定的紧急代理权,可作为货物的代理人。
子主题
直接代理:
概念: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行为代理,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间接代理:
概念:
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并符合《合同法》关于间接代理构成条件的代理。
由于间接代理中的代理人是以自己名义对外行为的,按照传统的大陆法系必须显名的要求,此代理在性质上不属于真正的代理,故称为行纪。而我国《合同法》承认符合间接代理要件的,属于传统民法上的行纪行为,可构成间接代理,也是代理第一种。
概要
共性: 需通过委托和授权才能产生; 间接代理中,若第三人行使了选择权,则其直接对被代理人产生效力。和直接代理也是一样的。 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区别: 以被代理人名义/以自己名义代理并对外行为。 直接代理。其显名的不仅要求代理人要向第三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姓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为;还要在订立合同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约。
选任和产生不同:
本代理:
概念:
由被代理人本人选任代理人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
复代理:
概念:
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的代理。
特征:
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被代理人选定代理人。
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复代理人是代理人基于复任权而选任的。
复任权:指选择他人作为复代理人的权利。 其代理权限源于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权,所以复代理人的权利不能超过代理人的权利,若因复代理人的选任的过失,造成被代理人的损害,代理人应当承担选任上的过错责任。
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产生条件: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
只有在代理人,因为种种原因不能够亲自执行代理事务完成预定的代理任务情况下,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才有必要实行转委托,是完成代理事务的一种特殊方式。
若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确实需要转委托,要取得被代理人本人的同意
若擅自将代理事项委托他人行使,虽然也可以在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形成代理关系,但不是复代理关系,在此情况下应当由代理人向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出现紧急情况,复代理不需要取得被代理人本人的同意。
疾病、通讯中断,委托代理人不能自己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取得联系,且不及时转托他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的利益造成损失或扩大损失的情形。
代理权的行使:
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一般规则:
可为:
必须在代理权限内从事代理行为。
未经被代理人同意,不得擅自扩大和变更代理权限。
必须亲自从事,因其基于人身的信赖性质,故一般不得转让。
除非被代理人同意或有紧急情况,否则不得将代理事务转委托他人。
可以使用辅助人,但不得替代自己实施代理行为。
不可为:
法律规定和诚信原则
不得从事自己代理行为。
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与自己从事民事法律行为。
除非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否则无效。
不得从事双方代理行为。
双方代理:同时代理本人和相对人做同一民事法律行为。
除非双方同意或追认,否则无效
因双方利益由一人操纵,包办,不免顾此失彼,名为双方协议,实则毫无商量余地,容易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不得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民法典》规定,否则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行使的效果:
概念:
代理人从事代理行为后产生的法律效果。
代理行为合法有效的情况下,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授权行为合法有效,但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成立,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原则上由被代理人本人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因代理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但法律规定代理人应承担责任的情况除外)
代理人从事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时,代理效果由被代理人本人承担。
代理行为违法导致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原则上根据过错原则确定被代理人本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