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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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
刑法总则
民法分论
民法债的担保保证
国际经济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反不正当竞争法
民诉17之二审
亲属继承法全本导图
第1章 刑法的基础知识
行政处罚
概念
基本特征
处罚主体的行政性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
处罚对象的外部性
区别于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对内部人员)
处罚情形的一般危害性
行政违法的社会危害程度较犯罪低。
折抵(行政处罚中的没收不能与刑罚中的没收相折抵)
处罚的惩戒性
惩戒的目的
实现惩戒目的的 方式是给当事人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
撤销与吊销
取缔与责令停业
责令种树
种类
精神罚
警告
警告都是书面的
通报批评
区别于警告:公开
财产罚
罚款
最常见、应用最广泛的行政处罚形式
区别于罚金
没收
没收非法财物
非法财物必须是直接用于违法活动的物品
非法财物必须是属于违法行为人自己的物品
除以上两项,物品本身属于违法物品,比如:毒品,需要没收
区别于刑罚中的没收
没收违法所得
计算一般标准“成本+例润”
顺序上退赔优先于没收
资格罚
暂扣许可证件
降低资质等级
吊销许可证件
行为罚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责令停产停业
中止被处罚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自由,有期限不是永久的
区别于责令限期改正,两者核心区别:有无惩戒性,是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构成了新的影响。
责令关闭
永久性终止被处罚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由
限制从业
不仅针对组织,还可以针对自然人
人身罚
拘留的决定和执行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
其他种类的处罚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附加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的处罚。
只能由全国人大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设定,地方性法规以下的文件无权设定。
实体规则
不处罚
无责任能力人不处罚
情节轻微者不处罚
无后果+改正
首违+后果轻+改正
主观没有过错不处罚
超过处罚时效不处罚
处罚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处罚时效从该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连续状态:当事人连续实施多个同样的违法行为
继续状态:当事人持续不断地实施同一个违法行为
连续和继续是行为的存在连续或继续
违法行为一直没有停止。而并非指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违法结果的连续和继续。
处罚时效的计算终点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由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是6个月。
不再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基于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不重罚
责令改正
罚归罚,改归改。
证据规定
一般规定
全程归档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特别要求
设置地点向全社会公开 二次审核 陈述申辩权
实施
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
综合执法机关(集中处罚)
主体上的限制:只有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可以决定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处罚权
权限上的限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管辖原则
级别管辖
一般情况: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管辖权下放
只有省、市、直辖市有权决定管辖权下放的资格
管辖权下放指的是:从县级政府部门到乡镇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地域管辖
违法行为发生地:主要违法行为实施地、相关行为的实施地、直接违法结果发生地
管辖争议
行政协助
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
实施程序
普通程序
立案
调查
出示证件
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陈述申辩
接受询问
保存证据
如遇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工作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审核
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决定
决定主体
决定内容
决定期限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送达
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在场
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
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
简易程序
适用条件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处罚种类和幅度分别是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通报批评不能使用简易程序)
特殊规则
不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
当场处罚
当场送达
听证程序
启动条件
只能依职权听证
因为处罚往往涉及的范围比较小,不会直接影响公共利益
适用范围
法定听证
法定听证的情形: 行为罚中除限制开展经营生产活动 资格罚中除暂扣许可证
约定听证
除法定听证事项外,其他的处罚官民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均属于可以听证。 约定会使相对人产生信赖利益
拘留
不属于“应当告知”的法定听证范围
程序要求
其余均和普通程序相同
期限
与行政许可听证相比,行政处罚听证并没有规定听证的组织期限。
申请期限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告知期限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回避
费用
该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代理
可以委托1--2人代理。
公开
公开法定要求,而不是行政机关可以视情况自由决定是否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终止
质证
笔录
根据听证笔录,而非参考听证笔录作出决定。
补充设定
从有到全
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
具体规定
从粗到细
不能改变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
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种类
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
设定
从无到有
法律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行政法规
除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均可设定
地方性法规
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除外
无权设定“其他种类的处罚”
规章
只能设定警告、通报批评与一定数额的罚款
罚款的数额并不能自主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