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商标法
关于商标法的思维导图,此脑图总结了商标法的功能,种类,内容等知识,适合期末考试和法考的复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编辑于2023-11-02 00:27:11商标法
商标功能
基本功能
识别功能
派生功能
宣传功能
质量担保功能
商标的种类
商品商标
使用于商品上的商标,用于识别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商标
服务商标
使用于服务上的商标,用于识别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的商标
立体商标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比如,不能把“球体”注册为篮球的商标,不能把“苹果天然形状”注册为苹果的商标。
集体商标
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为该组织成员的标志
证明商标
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例如,上例中的普洱商标也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来注册。又如纯羊毛标志商标就是一个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联合商标
同一民事主体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一组近似商标,在这些近似商标中,首先或者主要使用的商标为主商标,其他商标为联合商标。
防御商标
同一民事主体在不同类别的若干商品上注册的相同的商标。原先注册的商标为主商标,其他商标为防御商标。
商标的取得
商标注册的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及例外
设计完商标之后可以先注册再使用,也可以不注册就使用,这就是自愿注册原则的实质。一般商品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可以销售。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只有烟草以及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申请在先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的条件
合法性
任何能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的标志。
作为商标的标志不得是法律所规定不得做作为商标的标志
绝对禁止条件
⑴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中南海”牌香烟属于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可以继续有效。
⑵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⑶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⑷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⑸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⑹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⑺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例如保健品上使用“百病消”商标。
⑻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又如,某公司在白酒商品上使用的“二房佳酿”商标标识的图形为一个旧社会装束打扮的妇女坐在磨盘上,该商标设计是不健康的,属于有不良文化倾向。再如,某单位曾注册了“财神爷”商标,后被商标局以“具有浓厚的封建迷信色彩,作为商标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为由撤销,类似地,还有单位注册了“财神到”商标,命运与“财神爷”商标相同。还有单位注册了“1997及图形”商标,后被商标局以“以‘香港回归’名义举办商业性的营销活动,具有不良影响”为由撤销。还有单位注册了“福尔摩莎”商标,“Formosa”中文音译为“福尔摩萨”,是16世纪葡萄牙侵占我国台湾省时对台湾的蔑称,至今有时仍被沿用,带有浓厚的殖民色彩,上述“福尔摩莎”商标与“福尔摩萨”一词近似,作为商标易造成不良影响,也被商标局撤销。有一些词汇处于中性地位,不应该一概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例如曾有单位对“贵夫人”商标进行质疑,但商标局认为,“贵夫人”一词是对妇女的尊称,属中性词汇,不宜视为不良文化现象予以清理整顿。 审查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原则上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注册为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例外。例如,云南普洱现在就是一个地级市,但如前所述,其可以被注册为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 实践中,有些商标由地名和其他要素组成,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商标因有其他要素的加入,在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而不再具有地名含义或者不以地名为主要含义的,就不宜因其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而认定其属于不得注册的商标。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公文包、伞 (伦敦雾为一种自然现象) 地名有其他含义的,也可以被注册为商标。 例如,我国有凤凰县,如果有人在注册“凤凰”商标时不是取其地名的含义,而是取其吉祥鸟的含义,那就可以注册,例如凤凰牌自行车。再如,我国有长安县,如果有人在注册“凤凰”商标时不是取其地名的含义,而是取其长治久安的含义,那就可以注册。 还有,以前已经注册的县级以上地名商标就不再撤销了,例如“青岛”啤酒,“北京”香烟等。
显著性
能够将使用人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分开来。
缺乏显著特征的,不但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不能注册为商标,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数字、字母或上述要素的组合也不能注册为商标。
相对禁止条件
非功能性
具有功能性的标志不能注册为商标
⑴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例如,最直白地讲,我们不能注册“牛奶”牌牛奶,“电视”牌电视,因为这些都是商品名称;还有一些不那么直白的例子,例如“PDA”就是个人数字助理(掌上电脑)的通用名称,也不能注册为该类产品的商标。 例如:  指定使用商品:水果  指定使用商品:胶 人民法院在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属于商品通用名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一般以全国范围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对于由于历史传统、风土人情、地理环境等原因形成的相关市场较为固定的商品,在该相关市场内通用的称谓,可以认定为通用名称。申请人明知或者应知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部分区域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的,应视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为通用名称。 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一般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如果申请时不属于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诉争商标已经成为通用名称的,仍应认定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虽在申请时属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称,但在核准注册时已经不是通用名称的,则不妨碍其取得注册。 ⑵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例如,不能注册“冰凉”牌雪糕,驱蚊商品用的"敌尔蚊"文字商标也不能注册,高粱酿制的白酒类商品用的"红高粱"文字商标也不能注册。 关于“五粮液”商标的分析:“五粮液”实际上说明了该种白酒的原料,按道理是不能注册为商标的,但由于其在使用过程中获得了极大的显著性,以致一般消费者在提到“五粮液”的时候最直接的反应就是一种酒的牌子,很少有人想到这是在说该酒是五种粮食酿造的,这就叫做后来获得了显著性,从而可以注册为商标。 暗示性商标与直接表示功能的文字:暗示性商标由常用词构成,它与商品或服务虽然没有直接、明显的联系,但以隐喻、暗示的手法提示商品的属性或某一特点。比如乐器上使用的“远声”,摩托车商标“野马”等。大家要注意区分暗示性商标与直接表示商品功能的词汇,例如,“光明”可注册为灯泡的商标,因为光明意在渲染灯泡的效果,它还不是功能;“照明”就不能注册为灯泡的商标,这就属于直接表示功能的词汇了。 上述标志经使用,已形成特定的市场含义,成为相关公众识别该使用人提供的商品/服务的标志的,应当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例如,牙膏上的商标: 
相对禁止条件
⑴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⑵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3)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非冲突性
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案例简析: “张学友”商标之争----注册商标的条件 潮阳市某制衣公司在第25类衣物等商品上注册了“张学友ZHANGXUEYOU及图”商标,香港张学友制作有限公司(代表张学友的公司)发现后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该商标,理由是:香港著名歌星张学友先生是社会著名人士。他多次获得优秀歌手、最佳歌手、最受欢迎的歌星等荣誉。其在流行音乐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商品、设备上的知名程度在中国已达到家喻户晓的程度。虽然同名同姓的人很多,但在中国消费者心目中,张学友就是指香港著名歌星张学友。潮阳市该制衣公司的注册商标侵犯了张学友的姓名权。而潮阳市该制衣公司则辩称,他们用的张学友是指的该公司主要创始人及经营者张学友(真实姓名),此张学友非香港歌星张学友,因此不侵权。那么“张学友”商标到底能否注册呢?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了“张学友”商标,主要理由是:虽然作为潮阳市该制衣公司人员的张学友享有姓名权,该制衣公司以其姓名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是经其合法授权的,但该制衣公司以其姓名作为商标注册于衣物、衬衫等商品上,因争议商标文字与香港艺人张学友姓名相同,后者已具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其姓名已为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后者所从事的演艺事业有密切联系,故在实际使用中易使消费者产生联想,将该制衣公司的上述商品与著名香港艺人张学友联系在一起从而发生商品来源的误认,并对著名香港艺人张学友个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被申请人行使权利已超出合法的界限,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及香港艺人张学友的合法权益,具有不良影响。此案该制衣公司虽然避开了商标侵犯歌星张学友姓名权的指责,但其商标仍然被认定为“有其他不良影响”,属于商标注册的绝对禁止条件,还是不能注册。
商标注册程序
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主体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申请文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代理组织申请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份,直接办理的因提交经办人员身份证明的复印件一份。
商品注册申请审查
形式审查
申请人是否具备商标注册主体的资格
申请文件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申请手续是否齐备
是否已经缴纳申请费
实质审查
对商标不得注册的绝对事由审查
缺乏显著性
由于商品自身性质所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需有的形状或者是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作为商品注册。
对商标不得注册的相对事由审查
是否与他人在先权利或利益相冲突的审查
商标生效日期
没有异议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有异议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视同没有异议情况下的注册商标生效日。
商标的续展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次数没有限制。
商标权的消灭
注册商标的注销
商标注册人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商标的注销
未及时办理续展手续导致注册商标的注销
有效期10年,期满前12月内办理续展手续,且有6个月的宽展期
注册商标的无效
无效事由
绝对事由
禁止标志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1.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9种禁用标志。 2.商标法第11条规定的3种禁用标志。 3.商标法第12条规定的禁用的三维标志。
欺诈行为
欺诈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的
相对事由
抢注驰名商标
代理人和代表人抢注
注册误导公众的地理标志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侵害他人在先权利或有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5年内请求商标局评审部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12个月内做有无效裁定
无效的效力
侵权案件、转让和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例外
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商标使用费,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
注册商标的撤销
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停止使用注册商标
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者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声明等的,不宜认定为商标使用。
因商标成为通用名称而撤销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自行变更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其他事项
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自行转让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自己将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受让人,但双方未依法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的违法行为。
商标消灭一年内商标局对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通过
注册商标的改变和变更
改变
指的是改变注册商标本身,这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例如联想的英文商标由“LEGEND”改为“lenovo”就属于这样的例子。
变更
指的是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这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商标权的内容
专用权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有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许可权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有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转让权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有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续展权
标示权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
禁止权
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有禁止他人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权利。
禁止权范围大于专用权范围:为理解此原理,首先准备四个要素,既相同商标、近似商标、同种商品、类似商品;这四个要素会产生四种组合:①相同商标用在同种商品上;②相同商标用在类似商品上;③近似商标用在同种商品上;④近似商标用在类似商品上。商标权人的专用权的范围仅限于第一种组合;而其禁止权的范围则包括了上述所有四种组合。因此说禁止权范围大于专用权范围。
商标的侵权行为
侵犯商标专有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实践中,销售商品时可能会搭赠其他商品,那么搭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搭赠是销售的一种形式,因此搭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是商标侵权行为,搭赠人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者应知所搭赠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7、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8、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9、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侵犯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
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文字商标
1)字形近似的;
2)字形不同但读音、含义相同的
3)文字不同但读音相同、字形近似且文字无含义的;
4)由三个以上的字组成、无确定含义但排列顺序相同的;或者虽然排列顺序不同但发音近似、字形近似的;
5)由外文字母组成的无含义商标,部分字母相同且排列顺序相同,或者虽然排列顺序不同但发音、字形近似的;
6)可以判定为近似商标的其他情形。
图形商标
注册商标与被控侵权商标虽有不同之处,但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基本一致的;
或者两图形较小,相关公众运用一般注意程度不易辨认其构图、设计的,只要两图形整体外观近似,即可认定为近似商标。
如果两图形构图、设计近似,即使颜色或者反映的事物不同,也应当认定为近似商标;
相反,如果两图形反映的是同一事物,但构图、设计均不同的,则不应认定为近似商标。
图形文字组合商标
1)商标整体近似的;
2)商标文字相同或者近似的;
3)商标文字不同,但图形相同或者近似的;
4)可以判定为近似组合商标的其他情形。
其他特殊情况下近似的判断
将组合商标的各部分分别使用在商品或包装的各个不同部位的,应当用组合商标与在不同部位使用的各个标志分别进行比对,比对时应考虑各部分标志的使用部位、相关公众对其注意程度以及是否认为是商标的使用等情况。如果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是组合商标的主要部分,相关公众对组合商标的整体印象主要来源于该标志,这种使用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应认定两者近似;否则不宜认定为近似。 多个注册商标组合在一起的排列方式有多种,权利人未将其组合形式注册为商标的,不能用该组合形式与被控侵权商标进行比对;应当将权利人的各个注册商标分别与被控侵权商标进行比对,判断是否近似。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以权利人商标的注册形态与被控侵权商标进行比对,不能以权利人商标的实际使用形态与被控侵权商标进行比对。
驰名商标
概念
长期使用或者大量商业推广与宣传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认定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
双轨制
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行政认定
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
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十四条 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标注册审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局根据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处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在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主张权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司法认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
被动认定
商标局和人民法院不能在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主动依职权去认定驰名商标
个案认定
驰名商标的认定效力只限于个案,在下次的案件中无效
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
未注册驰名商标
有限保护,即不能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或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已注册驰名商标
跨类保护,即不仅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而且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都不能使用或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