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隋唐法律思想与制度
根据《中国法律史》整理各个时期中国法律思想与制度的内容,以古鉴今,领略中国各个时期法律制度的先进性。一章一个朝代。
编辑于2021-03-07 09:05:51隋唐法律思想与制度
隋朝法制概述
立法概况
隋文帝时期
命郑译、杨素、裴政等人,酌取魏晋齐梁各朝法规,制定《新律》
开皇三年,修改《新律》,完成了《开皇律》
隋炀帝时期
大业二年,诏牛弘等修定律令,于大业三年四月颁行《大业律》
《大业律》的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篇目有所增加
随着阶级矛盾的发展,隋炀帝“更立严刑”,公然恢复了磔、车裂、枭首、夷九族等酷刑
开凿大运河
创科举考试
《开皇律》主要内容
《开皇律》在篇章体例上继承《北齐律》
共分为十二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唐《永徽律》十二篇除将盗贼篇改为贼盗篇外,其余完全沿用
优遇贵族官员
贵族、官员的一般犯罪,予以减免刑罚,分别享有议、请、赎、官当等特权
确立“十恶”罪名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确立封建五刑体系
隋文帝废除了鞭、宫、轘、枭首等酷刑,在《开皇律》中确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刑名
建立较完备司法制度
大理寺为中央审判机关
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复核大理寺流刑以下案件及州府徒刑以上案件
御史台掌纠察,兼参预某些案件的审判
地方按州(郡)、县的行政区划形成司法审级
州刺史(郡太守)、县令兼理狱讼
允许按级上诉,直到御前直诉
取消州刺史对死刑的处决权,死刑执行必须经皇帝批准
采取一系列提高司法官吏的素质和加强司法制度的措施
唐代法律思想与法律形式
唐代治理方略
方针:先存百姓
方略:安人宁国
轻徭薄赋,宽省刑罚,缓和社会矛盾,保证百姓在丧乱之后得以休养生息
法律思想特点
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形成唐律“一准乎礼”的基本特点
务在宽简
宽
刑罚适用应当宽严适中
简
法律规定应当简约易明
稳定划一
不轻易制法,制法慎重
一旦立法要坚决执行,不轻易改变和废止法律
唐代律典沿革
《武德律》
武德元年命刘文静等在隋开皇律的基础上,制定53条新格《武德新格》
武德四年命裴寂等撰定律令,以《开皇律》为准。将53条新格入律颁行,为《武德律》,共12篇,500条
武德七年撰定《武德令》31卷,《武德式》14卷颁行
《贞观律》
贞观元年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修订新律,至贞观十一年完成,共12篇,500条
《贞观律》以《开皇律》为基础,对《武德律》作了较大修改,确定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以及类推,断罪失出失入、死刑三复奏,五复奏等断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永徽律》及其《律疏》
永徽元年命长孙无忌等修订律令格式,次年完成《永徽律》12篇502条
永徽三年,长孙无忌等奉命对《永徽律》律条和律注逐条逐句进行解说,并对司法中可能发生疑难的问题,自设问答,至永徽四年完成,共30卷
《开元律》及《律疏》
开元二十二年,唐玄宗命李林甫等刊定《开元律》12卷,《律疏》30卷
《大中刑律统类》
大中七年将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有关的格敕令式,编成《大中刑律统类》12卷
《统类》在法典的编纂上是一种新的形式,对于五代和宋朝的立法产生重大影响
《唐六典》
《唐六典》是唐玄宗年间编撰的有关唐朝中央和地方官制的法规大全
篇目按唐代官制来设置,详细地列出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机构的组织规模、官员编制及其职权范围
《唐六典》开启了中国古代行政立法法典化的先河,是中国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从此编制行政法典和制定刑法典一样,成为中国古代立法的一种传统
律令格式及其相互关系
律
定罪断刑的法规,律所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不仅仅限于刑事方面的规定
令
国家组织制度的法规,几乎包括了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各个方面的制度
体现“尊贵卑贱之等数”
格
皇帝对国家机关分别颁行的、以及因人因事随时发布的敕,经过整理汇编的法规
效力最高
式
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律令格式互为配合,互相补充,构成了唐王朝完备的法律体系
律是刑事法规,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律从消极方面规范惩治犯罪,令、格和式从积极层面规范人们的行为。违反了令、格和式要依律科刑
唐代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大理寺
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京官犯罪和京师徒刑以上犯罪案件
徒、流案件须送刑部复核,死刑案件须奏报皇帝核准,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拥有重审权
刑部
最高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司法行政事务
复核大理寺判决的流刑以下案件及地方判决的徒刑以上案件
负责全国监狱管理
御史台
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百官的言行及大理寺、刑部的司法活动,并受理行政上诉案件
三司推事
特别重大的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
地方司法机关
州县行政长官兼理
辅助地方行政长官而专门主管司法审判的属吏增多
诉讼审判制度
诉讼制度
诉讼的提起
告诉
告发
举劾
诉讼程序及直诉
自下而上分为县、州、大理寺三级,一般不得越诉
可直诉的案件
告谋叛以上重大犯罪
遇到重大冤情等特殊情况
直诉的方式
邀车驾、挝登闻鼓、上表申诉
告诉权的限制
子孙不得告父祖,卑幼不得告尊长(三谋罪除外)
部曲、奴婢不得告主人,囚犯无告诉权(三谋等罪除外)
八十岁以上,十岁以下,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罪名外,一般不得告诉
审判制度
回避制度
鞫狱官与被鞫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证据与刑讯
审讯采用“纠问式”,定案主要依据口供
口供获取主要依靠刑讯
对刑讯条件、方法等作了详细规定
判决须引律令格式正文
司法官若不依律断罪,“出入人罪”均构成犯罪
“出人罪”轻于“入人罪”
上诉制度
判决后,可要求重审,得不到改判可逐级上诉,直至上表皇帝
刑罚执行及监狱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
三复奏
各地方的死刑判决作出后,必须三次奏报皇帝批准
待批准的诏令下达三日后方可执行
五复奏
对京师判决的死刑案件必须经过五次奏报
秋冬行刑
死刑在秋分以后、立春以前执行
恶逆以上重罪及部曲、奴婢杀主人等死罪,仅一复奏即可执行,且不受时间限制
监狱管理的制度化
中央设置大理寺狱,专门羁押中央犯罪官员与诏令逮捕的人犯
京师设置京兆府狱与河南狱,关押京畿地区的人犯
州县皆有狱,各监狱皆设有掌狱之官
《唐律疏议》概述
《唐律疏议》体例结构
《唐律疏议》共12篇,502条
篇目依次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名例篇列于全律之首,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
主要内容
名例共57条,6卷
五刑
笞五等,10到50,每10一等
杖五等,60到100,每10一等
徒五等,1年到3年,半年一等
流三等,2000里到3000里,500里一等
死二等,绞或斩
五刑分等
五刑除因“十恶”受刑外,均可用铜来赎
十恶
谋反
谋危社稷
社是土地神,稷是谷物神,比喻国家
谋大逆
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
谋叛
官吏叛国投敌或以所据地方投降敌国
恶逆
殴打和杀害尊亲属
不道
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大不敬
对皇帝人身、尊严有所侵犯
不孝
告发、诅咒、斥骂祖父母、父母者,而别籍异财,供养有缺
居父母丧而出嫁或娶妻,自己作乐或让他人作乐自己听
守孝期内脱去孝服,换上“吉服”
闻祖父母、父母逝世而不立即“举哀”,以及诈称祖父母、父母死等行为
不睦
谋杀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
不义
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现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
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内乱
家族内部犯奸的行为
八议
议亲
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
议故
皇帝左右近侍之臣或侍奉过皇帝的故旧
议贤
贤人君子,言行可为法则者
议能
有大才艺者
议功
有大功勋者
议贵
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爵一品以上者
议勤
有大勤劳者
议宾
前朝国君的后代
请、减、赎、官当、免
请
皇太子妃大功以上亲,应议者期亲以上亲及孙,以及官爵五品以上的官吏犯死者,上请皇帝裁决
流罪以下减一等
减
七品以上官及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可以减一等
死罪则不能减免
赎
属应议、请、减者和九品以上官及七品以上官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可以用金钱赎罪
死罪也可以收赎
官当
属议、请、减以外的人犯罪,身有官品者,可以用官品来抵罪
免
免官抵罪
唐律刑法适用原则
划分公罪与私罪(限于官员犯罪)
公罪
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
私罪
私自犯及对制诈不以实、受请枉法之类
公罪从轻,私罪从重
老小废疾减免刑罚
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
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不论
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死罪不处以刑罚
同居相隐不为罪
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等,皆可相互容隐犯罪
部曲、奴婢可以为其主隐,主不可为部曲、奴婢隐
自首减免刑罚
请人代为自首
“得相容隐”之人为其自首
视为自首
共犯区分首从
从犯较首犯减一等
再犯累犯加重
再犯
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
累犯
经官府判决,构成三次以上犯罪的罪犯
比附论罪与轻重相举
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法无明文规定,比照最相近的条款来定罪量刑
涉外案件法律史适用
诸化外人有犯,同类自相犯者,各依对应国家、民族法
异类相犯者,以唐法论
卫禁共33条,2卷
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
确保皇帝的人身安全及其尊严
严禁私度关津要塞
职制共59条,3卷
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署置过限、不忠职守等行为要受到处罚
严厉惩治贪赃枉法的官吏
户婚共46条,3卷
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
厩库共28条,1卷
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
擅兴共24条,1卷
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
严禁擅发兵,严惩贻误、泄漏军机的行为
禁止随意兴造
贼盗共54条,4卷
以谋反、谋大逆、谋叛罪严惩危害政权及皇帝特权的行为
严惩危害生命安全的犯罪
对盗罪作了明确规定
窃盗
强盗
监守自盗
严禁买卖人口
斗讼共60条,4卷
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法律
斗殴方面
斗殴包括致伤与致死、未致伤害
保辜制度
根据伤害手段而令加害人在限期内保养受害人康复,并以康复的程度确定加害人罪刑的制度
历代沿用
诈伪共27条,1卷
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法律
杂律共62条,2卷
买卖、借贷、市场管理以及奸情等方面的犯罪
规定了“不应为”罪
做了法律上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事理上不许可做的事
捕亡共18条,1卷
关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法律
断狱共34条,2卷
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法律
《唐律疏议》基本内容
保护皇权专制体制
严厉镇压谋反、谋大逆、谋叛
特权法与等级法的表现
唐律将臣民划分为官和民两类
官按官品高下分等,享有与其身份相应的特权
民分为良和贱两类
良人(凡人)
唐朝的主要财源、兵源和劳动力资源
贱民分官贱和私贱两类
同罪异刑
婚姻问题上,良贱鸿沟不可逾越
诉讼上,良贱地位有严格差别
维护宗法伦理
确保尊长的权威
确保尊长全面掌握和处理家财的权利
确保尊长对卑幼的主婚权
婚姻关系中确保丈夫的优越地位
“七出”是解除婚姻的主要条件
“义绝”产生制度
唐律中首次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
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则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
义绝的条件对妻的要求严而赋予夫较大的权力,体现了唐律对夫权的维护,目的在于建立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的家庭秩序
重视吏治,严惩贪赃枉法
要求官吏必须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枉法贪赃的行为
严惩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
《唐律疏议》特点及历史地位
主要特点
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
一准乎礼,即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
一准乎礼,中华法系与其他法系相区别的主要特点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科条简要,繁简适中
历史地位
承前启后
系统总结夏商以来立法和司法的丰富经验和优秀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加以补充完善,形成以德主刑辅为核心的立法思想,封建五刑刑罚制度,十恶、八议、官当等封建特权制度,七出、义绝、嫡长继承制等民事制度,五服制罪、衿恤、五听、死刑复奏、秋冬行刑等一系列刑法原则和诉讼审判等,作为中国数千年灿烂的法律文化结晶而当之无愧成为中华法系典型代表
继往开来
对后世法制发展,有深远影响
三省六部制
皇帝
门下省
尚书省
工部
刑部
兵部
礼部
户部
吏部
中书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