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4章: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重点章节)思维导图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思维导图,包含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建设工程合同制度等。二级建造师法规学习,欢迎参考使用!
编辑于2023-11-02 20:56:27工程经济第十六、十七、十八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经济,包含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总承包计价。一图看懂全章节内容,知识点系统全面,无需死记硬背,框架式结构清晰明了,轻松掌握知识点!
工程经济第十六、十七、十八配套章节练习题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经济,通过多个单选题和多选题的形式,详细介绍了工程量清单的定义、作用、编制原则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通过例题的形式,详细解释了工程量清单在编制过程中需要遵循的规则和步骤,如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规范、工程图纸等计算工程量,确定工程内容等。与教材或课程紧密相关,帮助学生巩固和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与掌握。
工程经济第十三、十四、十五章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经济,关于工程经济中各种计算方法和指标的详细说明。首先介绍了单位产品时间定额(工日)的计算方法,包括通过每工日产量或机械台班产量来确定。接着,解释了产量定额的概念,即工人在单位工日内应完成的合格产品数量,并给出了其计算方法。随后,内容介绍了人工定额的分类,包括单项工序定额和综合定额,说明了综合定额的两种表现形式:“综合”和“合计”。此外,还提到了时间定额与每日产量之间的换算关系。帮助理解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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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经济第十六、十七、十八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经济,包含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总承包计价。一图看懂全章节内容,知识点系统全面,无需死记硬背,框架式结构清晰明了,轻松掌握知识点!
工程经济第十六、十七、十八配套章节练习题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经济,通过多个单选题和多选题的形式,详细介绍了工程量清单的定义、作用、编制原则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通过例题的形式,详细解释了工程量清单在编制过程中需要遵循的规则和步骤,如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规范、工程图纸等计算工程量,确定工程内容等。与教材或课程紧密相关,帮助学生巩固和加深对所学知识的理解与掌握。
工程经济第十三、十四、十五章一级建造师2024年工程经济,关于工程经济中各种计算方法和指标的详细说明。首先介绍了单位产品时间定额(工日)的计算方法,包括通过每工日产量或机械台班产量来确定。接着,解释了产量定额的概念,即工人在单位工日内应完成的合格产品数量,并给出了其计算方法。随后,内容介绍了人工定额的分类,包括单项工序定额和综合定额,说明了综合定额的两种表现形式:“综合”和“合计”。此外,还提到了时间定额与每日产量之间的换算关系。帮助理解相关知识点。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
劳动合同的订立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的原则
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劳动合同的种类
固定期限劳务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并非无终止时间,一旦出现解除情形或者双方协商一致,均可解除
合同情形:
1、连续满10年的
2、初次实行合同制度或者国企改制签订合同的,挂账满10年且具退休年龄不足10年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无特殊情况的
4、自用工之日满1年不签订合同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
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信息
劳动者信息
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其他
可备条件
试用期
培训
保守秘密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订立劳动合同的应注意事项
集体合同
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履行与变更
支付劳动报酬
货币工资
实物报酬
社会保险
不可强制加班,加班支付加班费
有权拒绝危险作业
用人单位发生变动不影响劳动合同履行
劳动合同变更,协商一致,采用书面形式变更
解除和终止
协商解除、法定解除、约定解除
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单方面解除(30天内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3日
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身体受到限制、威胁)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2、危机劳动者生命安全的
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主观过错)
1、未按照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为缴纳保险的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订立无效合同的
6、其他
有人单位单方解除的
1、随时解除(劳动者主观错误,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度的
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
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本单位造成影响拒不改正的
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订立无效合同的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解除,非主观原因(提前30日,书面通知或额外1个月支付工资)
1、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也不能另行安排工作
2、原合同依据客观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履行,未能达成变更合同
3、经济型裁员
1、一般规定(裁减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企业总数10%以上的,提前30日说明情况明)
1、破产重组的
2、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让、技术革新或调整的
4、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人员
1、订立较长的固定期限合同
2、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3、家庭其他无就业人员的,抚养老人或未成年人
4、6个月内重新招人的,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4、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1、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
2、患职业病或因公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负伤,规定的医疗期内
4、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5、连续工作1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5、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2、劳动合同期满
3、开始享受基本养老待遇
4、宣告死亡或失踪
5、用人宣告破产的,吊销营业执照的,
6、其他
合法用工和违法用工
包工头
自然人为主体,非法人
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合同
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劳务派遣和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员工单位同等权利
劳务分包
劳务企业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能说包工头与农民工
劳动保护规定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40小时,至少休息一日
休息:连续工作一年的,享受带薪休假
加班:加班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特殊情况不受上述限制
加班待遇:一般加班不低于工资的100%报酬;休息时间安排工作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200%的报酬;节假日安排工作的,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的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取得特殊作业资格证
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权益
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禁止从事矿山、井下、四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和三级体力强度的劳动(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目前执行为90天)。
未成年工(16岁-18岁的劳动者)
1、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四级体力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营业执照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
五险:养老(缴满15年的)、医疗(退休享受)、工伤、失业、生育
失业领取条件:
1、缴纳满一年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进行失业登记的,有求职要求的
1-5年 领取12个月
5-10年的,领取18个月
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
重新就业又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期限与前次应领而未领的合并计算,不超过24个月
停止享受失业保险
1、重新就业
2、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5、不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机构介绍适当工作或者培训的
劳动争议的解决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间的争议
协商
调解
主体为用人单位内部的劳动争议委员会
仲裁
时效是1年,当事人知道被侵害之日起;拖欠报酬的争议,诉讼时效不受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之日一年提出;仲裁时效中断的,重新计算;中止的,从原因消失时继续计算
诉讼
仲裁不服的,收到仲裁裁决书15日内人民法院提出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仲裁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履行的,可强制执行
相关合同制度
承揽合同(按照定做人要求完成,定做人支付报酬:如西服、家具)
法律特征
1、标的: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
2、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
3、独立性(交付前,承揽人不受定做人的控制,检验除外)
注:工作由第三人完成的
1、未经定做人同意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做人可解除合同
2、定做人同意的承揽人就第三人完成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第三人不负责)
3、有权将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揽人
义务
按约定完成;材料检验(无论谁提供,且不得擅自更换材料等);通知和保密;接受监督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交付符合这质量要求的工作成果;共同承揽人连带责任
定做人
按合同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支付报酬;依法赔偿损失(中途变更工作要求);验收成果
承揽合同的解除
承揽人
定做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工作不能完成的,催告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解除
定做人
法定解除权
承揽人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未经定做人同意可以解除
法定任意解除权
定做人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必须赔偿承揽人损失
买卖合同
法律特征
转移财产所有权、有偿权、双务的、诺成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卖人
支付标的物
交付方式
现实交付(直接交付);简易交付(合同);占有改定(标的物由出卖人占有,但所有权已转移买受人;指示支付(标的物为第三人合法占有,买受人取得返还标的物请求权);抑制交付(支付标的物权利凭证给买受人))
标的物期限约定不明的(随时履行,随时要求履行,要给准备时间)
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买受人
1、标的物不要运输的,订立合同同时知道标的物的交付地点
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双方不知道标的物在何处的,应当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为交付地点
质量约定不明的
1、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的
2、没有国标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包装方式不明的
1、通用的方式包装
2、没有通用的,采用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价款不明的
补充协议
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政府定价或指导价
规定
1、按期交付的(就新原则,新价格)
2、逾期交付的(就低原则)
3、逾期提取的(就高原则)
瑕疵担保义务
权利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就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向买受人主张的任何权利的义务;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可能则出卖人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买受人订立合同时自动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出卖人不承担保证权利义务
物的担保义务
出卖人保证标的物转移后,具有约定或法定的品质(符合质量要求)
买受人
支付价款;受领标的物的义务;对标的物进行检验和及时通知的义务(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
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合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不受2年时效限制
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
一般原则 以交付作为分水岭(损毁灭失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买受人原因导致不能交付(买受人自然违约,承担风险)
出卖人交由承运人运输的 符合一般原则(除合同有约的,一般自买卖合同成立时买受人承担)
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毁损灭失风险,自合同成立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交付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拒绝接受或者解除合同,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特殊买卖合同的规定
凭样品买卖
1、标的物的品质须与特定的样品品质一致
2、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试用买卖
1、约定试用期,试用期限约定不明的处理原则(1、补充协议;按照有关条款或习惯,由出卖人确定)
2、试用人在试用期内可以买也可以拒绝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招投标买卖
依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
拍卖
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标的物出售给应价最高的买受人的方式
易货买卖(以物易物)
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参照买卖合同的规定
孳息的归属和买卖合同的解除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解除:1、主物解除,从物解除;从物解除主物不受影响
2、数物中一物不符合规定,则解除一物,特殊情况全部解除
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借款合同
法律特征
标的物是钱
一般为要式合同
自然人可约定形式(金融机构属于诺成合同,自然人借款为实践合同)
一般为有偿合同(有息借款)如没有约定利息,则法院不予支持贷款的利息主张,为无息借款
权利义务
贷款人
1、按约定提供钱;不得预先在出借本金中的利息,否则应返还差额并计算利息
借款人
提供担保、真实情况、按照约定收取借款、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按期归还本金和利息
借款不满一年的,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借款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一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返还借款时支付
无约定利息的支付
1、补充协议
2、按合同条款和交易习惯
其他规定
1、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息的上下限确定
2、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实践合同)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无利息
4、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率的,可适当高于银行,但不超过银行的4倍
租赁合同
法律特征
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
转移租赁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
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的
内容和分类
定期租赁
租期最长不超过20年负责超过部分无效
不定期租赁
约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采用书面合同
没有约定租赁;定期租赁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出租人没有异议
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合理期间提前通知
权利义务
出租人
支付出租物
维修租赁物
权利瑕疵担保
物的瑕疵担保(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和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
承租人
支付租金
期限:租赁不满一年的,届满支付,一年以上的,每届满一年支付
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
妥善保管租赁物
有关事项通知
返还租赁物
损失赔偿
承租人优先购买权
保证共同居住人继续承租
其他规定
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另有约定除外
不可归责承租人,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
融资租赁合同
法律特征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出租人身份二重性:出租人同时又是买受人
出卖人权利与义务相对人的差异性: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义务
权利与义务
出租人
出卖人支付价金
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承租人索赔和尊重承租人的选择权
出卖人
保证承租人交付标的物和标的物的瑕疵担保
承租人
支付租金
妥善保管、维修和使用租赁物
租赁期届满返还租赁物
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先租后买)的,承租人已支付大部分租金,但无力返还剩余租金的,出租人可收回租赁物,承租人可要求部分返还租金
承租人在占有期间,因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运输合同
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
客运合同
货运合同
法律特征
双务、有偿、诺成
标的是运输行为
收货人和托运人可以为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
权利和义务
承运人
权利
求偿权
特殊情况下的据运权和留置权
义务
运送货物
及时提领货物
按指示运输
货物损坏毁灭的赔偿和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托运人
权利
有条件支付运费权和任意变更解除权
义务
支付运费、妥善包装和告知
收货人
权利
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通常路线增加运输费的,托运人或收货人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
义务
提货验收、支付托运人未支付或少支付运费及其他的费用
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时运费的支付
没收到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货物无需承运人赔偿
已收到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多式联运合同
单式联运
两人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订立合同的承担责任
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域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多式联运
由两种及其以上的交通工具相互衔接、转运而共同完成运输过程
经营人可以参加各区段承运人就多联式合同的各区段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因托运人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委托合同
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法律特征
委托合同的目的为他人处理或管理事务,是典型的提供劳务合同
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相互信任为前提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权利和义务
委托人
支付费用、支付报酬和赔偿损失
受托人
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
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委托事务报告和转交财产
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以其承担责任
义务
1、以受托人自己名义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受托人因第三人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向行使委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同时如果知道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非受托人责任受到损失的,可向委托人要求赔偿
有偿委托合同,因受委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可要求受托人赔偿
无偿委托合同,因受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可要求受托人赔偿
终止
1、双方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一方有责任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主体任何一方不存在或无能力,委托合同终止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书面)
1、主要义务已经履行
2、对方接受(视为合同成立)
合同的内容
一般:1、当事人名称或姓名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办法
标的物:有形财产、无形财产、劳务好工作成果
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自建交工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互相协作等条款
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1、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
3、及时检查隐蔽工程(隐蔽前通知监理)
4、及时验收工程
5、支付工程价款
2、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2、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3、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
4、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5、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建设工期
开工及开工日期
暂停施工
1、工程师书面要求暂停,并48h内给出处理意见
2、承包人处理后,提出复工,工程师48h内给意见,未答复的自行复工
工期顺延
1、未按照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3、工程师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等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断水电气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情况
程序
1、可以顺延的情况14天内,向工程师提出
2、工程师收到报告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意见,视为同意
竣工日期
1、发包人需要提前竣工的,签订协议,作为合同组成
2、有争议的
1、竣工验收合格的,已竣工验收合格日
3、未经竣工验收的,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日为竣工日期
工程价款的支付
有约定按约定
无约定
1、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确定
3、价款不明的,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要给准备时间
工程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条件和支付程序
支付条件: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程序:1、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
2、发包人对承包人资料的审核
3、发包人向承包人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承包人对价款发生争议时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合同价款的确定
1、招标工程:发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标价格协商(以备案中标价格为准)
2、非招标工程: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中约定
合同类型;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酬金合同
俩种工程价款的争议解决
1、发包人认可承包人的单方结算价(发包人收到结算文件后,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2、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工程中形成的签证书面文件确认(发包人承认)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支付
1、有约定按照约定2、无约定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
利息计算日: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没有交付的,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工程未交付,工程款也未结算的,当事人起诉之日
工程垫资处理
有约定随约定,利息不高于银行利息
没有利息,按照银行贷款利率,不支持利息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的实际支出费用;自工程竣工日或合同约定日期的6个月起
建设工程赔偿损失的规定
建设工程中施工合同的损失赔偿
发包人
1、未及时检查也隐蔽工程
2、为按照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等
3、中途停建、缓建造成损失
4、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怠于回复等
5、中途变更承揽要求
6、要求压缩合同约定
7、验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
承包人
1、转让、出借资质
2、转包、违法
3、偷工减料
4、与监理串通
5、不履行保修义务
6、保管不善
7、合理使用期限内
损失的限制
可预见性原则
1、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可获得的利益
2、如不可预见,则违约方不赔偿
防止损失的扩大
1、违约后,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费用合理,违约方承担
2、未采取措施使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损失要求赔偿
约定赔偿损失和法定赔偿损失
类别
约定赔偿约定
当事人约定(无需证明)
法定赔偿损失
法律直接规定(主要形式)(计算具体金额)
赔偿的范围
数额
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补偿性),包括可以获得的利益
范围
直接损失:财产上直接减少
间接损失:失去的可以预期取得的利益(利润非营业额)
构成要件
1、具有违约责任(原因)
2、造成损失后果
3、违约责任与财产损失具有因果关系
4、违约人有过错,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
概念和特征
1、合同违约方2、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3、依法或合同约定赔偿
特征
1、赔偿损失是合同违约方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2、具有补偿性。强制
3、具有任意性-可约定数额,也可约定计算方式
4、以赔偿非违约方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
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合同效力(三种)
成立
符合生效要件
产生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
双方达成一致
不符合生效要件
无效合同(合同已成立)
1、具体的情形
1、已成立,订立时不具有法律效力
2、具有违法性
3、不可履行性
类型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并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阴阳合同,原合同无效)
4、5、(损害社会;违反法律规定)
无效的免责条款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故意或重大过失财产损失
建设工程中的情形(不合法)
1无资质、超越资质;施工人员借用资质;未中标或中标无效;转包分包的
法律后果
1、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有效
2、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效力(如清算、结算、仲裁)
3、无效或被撤销侯,取得的财产因返还;不能返还的或没有必要的应折价赔偿
4、有过错的应当赔偿损失,都有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价款结算
验收合格
正常支付
验收不合格
修复后合格
承包人承担费用,发包人支付
修复不合格
不支持支付
效力待定合同(成立条件不明确)
1、限制民事行为的能力人(10-18岁;精神有问题)
代理人追认(一个月)
1、追认有效
2、不追认未表示,拒绝追认
善意第三人可撤回,恶意不可撤回
2、无权代理以被代理人名义
被代理人追认(一个月)
追认有效
不追认未表示,拒绝追认
表见代理
3、无处分权人
权利人追认或取得处分权
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表示不真实,模糊,有撤销权的行使撤销权,已经生效的归于无效)
种类
1、重大误解2、显失公平3、欺诈胁迫(不涉及损害国家利益)4、乘人之危
显失公平,使合同内容客观利益失衡,利高者疑
撤销权的行使(知道或应当知道,1年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
撤销权消失
1、在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
2、明确表示或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的
法律后果
1、被撤销后,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无效、北撤销或终止的,不影响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效力(如清算、结算、仲裁)
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撤销和终止
合同的履行
合同生效后,不得已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责任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
合同的变更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
2、合同变更须遵循法定程序(需登记的)
3、合同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为未变更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1、转让
1、合同权利转让通知债务人
从权利随主权利转让,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但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除外
不可转让的转让
1、合同性质不得(如:抚恤金)
2、当事人约定不得
3、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合同义务转让
债务人将全部义务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债务人转让需经同意)
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由第三人全部承受
导致原合同关系消灭,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产生一种新的合同关系
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才能权利义务一并转让
合同的终止
分类
合同履行完毕
清偿
合同解除
协议或行使解除权
债务抵消
互负债务,对等消失
债务人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不明,标的物提交保管人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人依法抛弃债务
混同
债权债务同归一人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特征
1、有效合同
2、解除条件(约定与法定条件)
3、不发生主动解除
4、效果是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合同解除的分类
约定解除(协商一致)
单方行为不能导致合同解除
法定解除
1、不可抗力
2、履行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再履行
3、当事人延迟履行,经催告后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其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具备可以直接解除
解除合同程序
1、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应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解除
2、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效力
3、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最长3个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办理
施工合同的解除
1、发包人解除
2、承包人解除
3、施工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不合格的修复费用承包单位支付;修复后不合格的,拒绝支付
违约责任及免除
概念和特征
概念
当事人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
特征
1、违约责任的产生是以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为条件
2、相对性
3、补偿性,旨在弥补对方是损失
4、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约定,但约定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无效或被撤销
5、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承担责任的条件
1、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2、守约方证明违约方不符合合同约定
3、违约方想免责,提供免责举证,免责事由仅为不可抗力
承担责任的种类
继续履行
不可与解除合同并用
采取补救
停止违约
赔偿损失
付违约金或定金
违约金、定金选一个
违约金、补偿
谁违约谁赔偿定金,接收方双倍返还
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过高可以减少
违约责任的免除
不可抗力(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
因不可抗力拖延履行的因及时通知对方,减少对方损失
示范文本
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组成
法律地位:具有引导性、参考性、无法律强制性;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与当事人是否采用示范文本无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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