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4年法律知识点
你找的法律知识点来啦!法律知识繁多还很复杂难懂,下图从各方面进行了知识点的详细概括与总结,学习起来轻松易懂,考试轻轻松松拿高分!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编辑于2021-03-10 17:58:53法律
法理学
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基础,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概念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所发生的一种影响,他表明了国家权力的运行和国家意志的实现。
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教育作用
预测作用
强制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法与道德
生成方式不同。
行为标准不同。
存在形态不同。
调整方式不同。
运作机制不同。
强制方式不同。
解决方式不同。
法与经济
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法的性质,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法与社会生产力的关系: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法与政治
政治主导法律
法律规制政治。
法与政策
法与党的政治的本质是一致的,其不同之处在于。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是国家的主张,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法律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法律是由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的。
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和详尽。
法律比较稳定。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是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行为模式来行为,必须予以服从的一种法律之力。
法的效力的种类。
法的对象效力。
属人主义
属地主义
保护主义
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法的空间效力
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和领空。
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生效时间。
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由该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明示的废止
默示的废止
法的溯及力。
法的效力层次
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发。
新法优于旧法
立法
立法的概念。
立法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和补充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法的渊源
正式的法的渊源: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规范来源的那些资料。
非正式的法的渊源: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的那些资料。
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民法商法
行政法
经济法
社会法
刑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制条例和单行条例
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
2015年新《立法法》要点。
授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加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税收必须法定
为授权立法设限制。
特定调整或暂停部分法的适用。
听取意见,促进民主立法。
建立立法评估机制。
制定规章,不得限制公民权力。
司法解释仅限于最高法、最高检。
法的实施
执法
性质: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特点。
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执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司法
性质: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特点
司法是有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司法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实施法律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司法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和决定书的。
守法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概念。
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主题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损害事实
主观过错
因果关系
法律责任的分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主刑和附加刑。
行政责任
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违宪责任
宪法
考点:国家的各项制度、国家机关的机构的设置
宪法概述
宪法的概念
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的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在内容上,宪法规定一个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在法律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我国宪法对民主制度的规定,主要表现为:
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
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组织形式。
选举制度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
宪法的基本原则。
2004年,通过宪法修正案增加一条重要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基本人权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法治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基本人权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
法治原则
宪法的分类
我国宪法属于成文宪法、刚性宪法、民定宪法、纲领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
按照宪法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发给形式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善于见于各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
按照宪法制定算好修改程序,严格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根据宪法制定机关的不同可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明定宪法。
按照宪法,具体内容的不同可分为纲领性宪法和确认性宪法。
按照国家的类型和现在的阶级本质的不同,可分为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宪法的结构。
序言
正文
附责
宪法的历史。
四个第一
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1787年《美国宪法》
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1797年《法国宪法》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1918年《苏俄宪法》
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新中国的宪法
宪法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四部宪法: 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四次宪法修正案: 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
国体
国家性质即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我国的根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政体
政权组织形式及政体,是指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组织国家机关以实现其阶级统治的形式,是形成和表现国家意志的方式。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政党制度与爱国统一战线。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
经济制度
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我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公有制经济是指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及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
资源归属: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矿藏、水流只归国家所有)
非公有制经济是指我国现阶段除了公有制经济形式以外的所有经济结构形式。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国家结构形式
概述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特定国家的统治阶段,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相互关系的形式。
现在国家的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原因)
历史原因:我国自秦始皇统一中国以来,建立的就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
民族原因: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一个民族的历史状况和民族关系决定了我国的具体条件下,不适宜采取联邦制。而应该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特点
通过建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民族问题。
通过建立特别行政区制度解决单一制下的历史遗留问题。
我国的行政区划。
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的特别行政区。
省、自治区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选举制度
概述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具有中国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年满18周岁。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
选举机构
直接选举的组织机构: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间接选举的组织机构: 间接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
选举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是只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分别为实行主席、州长和县长负责制。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根据当地民族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
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
自主地管理地方性经济建设。
自主地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
特别行政区制度
概念: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版图内,根据我国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
特点。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行政管理权。
立法权
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利。
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该地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织。
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
中央各机构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专属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
对基本法的解释权。
特区立法的备案审查权。
特区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权。
国务院
负责管理与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
负责管理特区的防务。
任命特区行政长官及其他主要行政官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概念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有居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
村民委员会
村委会与基层政权的关系:协助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和组成:3~7人
村民会议: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居民委员会
居委会会与基层政权的关系:指导、支持和帮助。
居委会的设立和组织:100~700户作为所辖居民户数的范围;居委会有五~九人组成。
居民公约:由居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不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他的派出机关备案,由居民委员会监督执行
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权力
平等权
政治权利和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
生命权
人身自由。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住宅不受侵犯。
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社会经济权利
财产权
劳动权
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文化教育权利
受教育的权利。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监督权
批评建议权。
控告检举权。
申诉权。
获得赔偿权
特定主体的权利。
保障妇女的权利。
保障退休人员的权利。
保障军烈属的权利。
保障残疾人的权利。
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外国人的权利
国家保护外国人的权利。
庇护权
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保护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社会功德。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护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其他基本义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和最高国家立法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举行一次。
全国人大通过议案的阶段。
提出议案。
审议议案
表决通过议案: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二分之三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
公布法律、决议。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权力
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参加审议各种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的权利。
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的。
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参加各项选举和表决。
信息、物质等各项保障权。
人生受特别保护权
言论免责权。
其他权利,如参观、视察等
义务
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按时出席全国人大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的履职活动。
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国家主席
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内对外代表国家。国家主席依法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职权。
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家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均为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的职权。
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外交权
荣典权
国务院
国务院的性质、组成和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系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每件任期五年,总理、副总里、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国务院的领导体制。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包括领导权、提名权、召集主持会议权、签署权
国务院的职权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组成。
人民法院是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大选举和罢免
人民法院的职权。
审理普通民事、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
合议制
审判委员会制度
审判监督制度
回避制度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组成。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和罢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为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立案侦查
批准逮捕。
提起公诉
侦查监督
审判监督
执行监督
民法
民法的概念和原则。
民法的概念: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
守法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成。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自然人
自然人的概念: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力能力: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监护
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委托监护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的法定期限为两年从失踪人音讯消失次日起算。
战争期间失踪的,失踪期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宣告失踪申请后,先发出寻找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得到确认法院宣判失踪。
宣告死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可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因意外事故,造成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满两年,可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自然人应意外下落不明,但有关机关能够证明,其不受时间限制。
法人
法人概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人,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
法人不是人是团体。
法人成立的要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分类(按照功能设立方式,以及财产来源的不同)
企业法人
机关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常见的社会团体有:各种政治团体、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学艺术团体、学术研究团体。
法人的民事权力能力:法律赋予法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赋予法人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必须对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负责。
法院对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负责。
法人应负的非法活动责任。
代理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代理人与代理权限内,以本人的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的特征
代理人是已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活动。
代理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独立的进行意思表示。
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有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行使规则。
不得无权代理
代理人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让他人代理
代理人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勤勉和谨慎的义务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表见代理
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无代理权。
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须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
须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
物权
物权的概念。
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的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效力优先原则。
物权的分类。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质押权。
留置权
债权
债的概念。
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的发生根据。
合同之债
合同的概念: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要约
承诺
附条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
附条件合同。
附期限合同。
代位权和撤销权。
代位权
撤销权
合同效力
有效合同。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无效合同。
一方以欺诈协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效力待定的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超越能力行为。
越权代理
无权处分。
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念: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形式。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违约金
定金
侵权行为之债
侵权行为的概念。
一般侵权行为
行为的违法性。
损害事实的存在。
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特殊侵权行为
监护人责任
产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
机动车之间: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
机动车全责:有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额。
行人、非机动车全责: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额。
行人、非机动车一方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机动车一方免责。
医疗事故责任
污染环境责任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物件致损责任。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不当得利之债: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
无因管理之债: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
知识产权
增加声音商标、一标多类、禁止宣传和使用驰名商标。
著作权
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又称版权。著作权人依法对其文学、艺术、科学等作品所享有的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的作品。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著作财产权
复制权
表演权
播放权。
展览权
发行权
摄置权
改编权
翻译权
汇编权
获得报酬的权利。
著作权的期限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50年。
著作权不予保护的对象。
官方文件
时事新闻
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专利权
专利权的主体: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专利权的客体: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专利权的内容:独占实施权、实施许可权、全标识权、转让权等
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
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科学发现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动物和植物品种。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做出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商标权
商标权的主体。
商标权的客体:依法经注册的商标。
商标权的内容:专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续展权、标示权、禁止权
商标权的期限。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
有效期满后,期满前12个月之内申请再次注册有效期为10年。
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人身权
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又称非财产权利,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的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人身权的分类
人格权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
身份权。
配偶权、亲权、监护权、荣誉权。
婚姻法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原则
一夫一妻制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结婚。
结婚的必备条件。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必须达到法定年龄。男生不早于22周岁,女生不早于20周岁。
符合一夫一妻制
婚姻的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无效婚姻
没有到法定婚龄
重婚
双方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婚前患禁止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愈
可撤销婚姻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
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
财产关系
法定夫妻财产制
约定夫妻财产制
离婚
协议离婚
诉讼离婚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继承法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养老育幼的原则。
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法定继承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遗嘱继承和遗赠(遗嘱有效)
遗嘱有效的条件:1、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内容必须合法并不违反社会公德。 3、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必须亲自所谓。 4、遗嘱成立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遗产继承:将遗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人所有。
遗赠:将遗产处分分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所有。
遗赠扶养协议。
继承权的丧失。
故意伤害被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伤害其他继承人。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情节严重的。
遗产的分割。
确认遗产的范围,划清遗产和共有财产的界限。
保留胎儿的继承部分。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发挥遗产的效用。
清偿债务与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继承开始后,如果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办理;有合法遗嘱的, 按遗嘱办理;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理。
刑法
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行法定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罪责行相适应原则。
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在犯罪客观方面中居核心地位。
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6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和知识发展正常的人。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应精神疾病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而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刑事责任。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75周岁的人、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犯罪主观方面。
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犯罪排除事由
犯罪排除事由概述。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无罪过事件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概念。
防卫起因
防卫对象
防卫意图。
防卫时间
防卫限度
防卫过当的处罚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不过当防卫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概念
避险起因
避险对象
避险意图
避险时间
避险条件
避险限度
避险过当的处罚
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例外情形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附有特定责任的人。
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
犯罪预备
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情形。
对既遂犯,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概述。
概念
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犯罪符合条件
必须二人以上。
必须有共同故意。
必须有共同行为。
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故意加过失的情形
甲故意将药品更换为有毒物质,护士乙在给病人输液时,注意力不集中,没有发现这一错误,致使病人用药后很快死亡。 ——在此案件中甲是故意杀人罪,护士乙是医疗事故罪,不能构成共犯。
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不同的故意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的不同。
同时犯共同犯罪。
实行过限的情形
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
共犯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
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煮饭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参加共同犯罪。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式,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罚
主刑
管制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其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三年。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
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的,最高不得超过一年。
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期刑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得超过25年。
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积压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
死刑
死刑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
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剥夺政治权力: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力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的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驱逐出境: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累犯
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的犯罪分子,刑法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的犯罪分子。
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不成立累犯。
特别累犯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份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情形。
自首和立功。
自首。
一般自首: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了,有时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立功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到侦破其他案件等的行为。
犯罪分子有一般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缓刑制度
缓刑的概念。
适用缓刑的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悔罪表现。
无再犯可能性。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孕妇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布缓刑。
缓刑应遵循的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考验期满与缓刑撤销。
减刑制度。
减刑的概念。
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过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的条件。
前提条件:只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减刑
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过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减刑的限制。
减刑以后实质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假释制度
假释的概念。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法之后,却又悔过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的予以提前释放的。
假释应遵守的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假释的条件。
前提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执行刑期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释
实质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建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假释后,不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
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爆炸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刑法修正案(九)》主要内容
行政法
考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特征
1、缺乏统一完备的实体法法典
2、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3、行政职权职责的统一性
4、行政法律规范立、改、废的经常性
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必须遵循现行有效的法律,应当依照法律授权进行活动
合法行政原则
必须掌握比例原则
程序正当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
行政效率原则
便利当事人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
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效能原则
行政责任原则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概念
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对相对人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效力
公定力
确定力
拘束力
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分类
以行政相对人是否特定为标准
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概念
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据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的特征
行政许可是外部性许可
行政许可是一种受益性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种依法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设定的范围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
行政对象不同
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
行为性质不同
内容不同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行政处罚的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公开、公正原则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职能分离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
保护相对人权利原则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简易程序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罚缴分离
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进行缴纳罚款
当场收缴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两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依法给予¥20以下的罚款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逾期不履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押扣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的概念
为了实行行政管理或达成行政管理目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生、财产、行为等采取强制性措施的制度。 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的种类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
扣押财务
冻结存款、汇款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划拨存款、汇款
拍卖或者依法处置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代履行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行政监督制度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独立复议原则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一级复议原则
除法律、法规的另有规定的以外,行政复议实行一级终结复议制 (行政诉讼是二审终审制)
书面审理为主原则
合法与适当双重审查原则
行政复议范围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书本157页)
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士处理决定的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
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
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期限:复议申请期限为自知道侵权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方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
审理
决定
复议机关⭐️⭐️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信息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真好,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对行政行为的影响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决定
维持决定
履行决定
撤销决定。
变更决定
确认违法决定
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概述
法院应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倍数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行政诉讼的原则
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
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受理范围( (书本161页)
不受理的范围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法律规定有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共同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
诉讼参加人
原告
被告
共同诉讼人
第三人
诉讼代理人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证据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
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举证责任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
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是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在起诉被告不作为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起诉
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审理
一审判决
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
滥用职权的。
明显不当的。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于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人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规范的。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简易程序
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案件涉及款额¥2000以下的。
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二审判决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判决是生效判决,亦称终审判决,当事人对其不能提出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那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时,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再审
上诉: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
申请再审: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
同级检察院对同级法院不可以直接提起抗诉。
执行程序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类划拨。
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出¥50至¥100的罚款
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要点总结。
受案范围扩大。
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可口头起诉
应当登记立案。
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行政首长出庭
可跨区域管辖
不执行可拘留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
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明确提出要解决行政争议。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的概念
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给予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国家赔偿的特征
国家承担责任,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赔偿范围有限。
赔偿方式和标准法定化(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金,辅助方式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
赔偿程序多元化
国家赔偿的时效。
两年
赔偿支付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那,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
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国家赔偿的计算标准
侵犯人身自由权。
侵犯生命健康权。
精神损害
侵犯财产权。(侵犯财产权,是不能申请精神损害赔偿的。)
行政赔偿
赔偿范围
赔偿的范围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其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以殴打、虐待的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务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不赔偿的范围。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赔偿请求人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政治圈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正好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家住了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行政追偿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