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考之担保物权
法考 | 民法 | 《民法典》 | 物权编 | 担保物权思维导图。该导图介绍了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以及公共担保以及反担保等内容供您学习参考!
《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助。
该思维导图是1840年第一次鸦 片战争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的历史概述,新中国的诞生,最重要的意义是中华民族的独立和解放。
十大类法律英语表述方式,主要有单词及短语,本导图有助于帮助您熟悉知识要点,加强记忆。有需要的同学,可以收藏下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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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
物权编
物权的基本原理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抵押权
抵押物
房地一体主义
新增建筑物应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不得就该价款优先受偿,因为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物
抵押财产被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并优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设立
不动产:自登记时设立
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抵押权
办理登记:债权人取得不动产抵押权(优先受偿权)
未办理登记
抵押合同有效(债权),债务人承担担保义务(协助办理),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抵押权未设立(物权),债务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不得行使优先受偿权
动产: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有效合同=动产抵押+登记>第三人
动产浮动抵押权
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商主体)
抵押物: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一并抵押
登记机关:抵押人住所地的市场监管部门
效力
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就算登记,也不得对抗已支付合理价款+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顺位
可自由交换,但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产生不利影响
抵押权VS租赁权
先租后押:买卖不破租赁
先押后租
买卖破租赁
租赁时抵押人
书面告知:承租人自担
未书面告知: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移转制度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不再需要经过抵押权人同意,但应及时通知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依然享有所有权,转让系有权处分,合同合法有效
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部分归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价款提前清偿或提存
保全制度
价值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提前清偿/赔偿范围内提供担保
处分
放弃抵押权即放弃优先受偿权,可按照普通债权人享有债权,其他担保人在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责
实现
折价/拍卖/变卖
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
含义: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优先受偿
特征
抵押合同(从合同)成立在前,主债权合同(主合同)成立在后
主债权的发生及数额不确定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
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另有约定除外
最高额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VS最高限额,就低不就高
变更:债权确定前,可变更期间/范围/最高债权额,但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权确定情形
约定期间届满/法定期间届满(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2年后请求确认债权)
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抵押权人知或应知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解散
注意:如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人有任意解除权,合同解除后,保证人仅对通知到债权人前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质押权
动产质权
有效合同+交付(移转占有)=动产质权
质权人享有孳息收取权
孳息所有权仍归出质人
收取孳息后的处理
抵充收取孳息的费用
主债权的利息
主债权的清偿
权利质权
质押合同+交付/登记=质权
有价证券
交付生效
债权证券: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
物权证券:仓单/提单
登记生效:无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背书对抗: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其他登记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应收账款(包括现有的+将有的)
转质
承诺转质(经出质人同意)
质押合同合法有效,质押权设立(有权处分=继受取得)
标的物毁损/灭失,质权人不担责,转质权人有过错担责
责任转质(未经出质人同意)
质押合同合法有效,质押权设立(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标的物毁损/灭失,质权人应当担责,转质权人有过错担责
留置权
成立条件
债权已到期
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合同
侵权行为
遗失物的拾得人
悬赏后不给钱
不付租金留置家具
动产的占有和债权的发生基于同一法律关系
商事留置权不要求
不违法法定/约定
身份证/人事档案/尸体/骨灰
实现:行使留置权之前,应当给债务人60日履行债务的宽限期,鲜活易腐除外
消灭:丧失占有/另行提供担保
共同担保和反担保
共同物保
按份共同物保:按照约定份额分别主张债权
连带共同物保
债务人物保+第三人物保
第三人物保+第三人物保
起诉/执行/追偿均随便
物保与人保并存
债务人物保+保证
先执行债务人物保,再执行其他担保人财产
起诉/追偿随便
第三人物保+保证:起诉/执行/追偿均随便
反担保
第三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第三人向担保人提供担保
留置/定金不可作为反担保方式
债权人不得主张对反担保人的权利
占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