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行政法(2021法考)佳哥
本人准备参加2021年法考,该思维导图是结合众合佳佳老师的2021行政法精讲教材及法信平台相关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做思维导图。内容全面、重点突出、结构清晰、考点标记、举例特别显示。00行政法、01行政争议法总论、02行政诉讼法、03行政复议法。重点突出,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编辑于2021-03-21 22:43:14保守国家秘密法宣传教育,包含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保密制度、 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等。
为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本院结合审判实践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更好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并请在提出意见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张灵若,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电子邮箱zgfmytlaw @163.com,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为现有规定,现已梳理,可快速检索查阅。包含诉讼费用交纳范围、 诉讼费用交纳标准、诉讼费用的负担、 司法救助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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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
行政法概述
代表修订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及体系
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
行政是政治学、管理学、宪法学、行政学、行政法学共同研究的课题。 行政法学研究的行政只涉及公行政而不涉及私行政,因为行政法调整的只是公行政而不调整私行政。
公共行政/公行政 public administration
国家行政(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
形式行政
实质行政
其他非国家的公共团体、组织的行政
如工会、妇联、青联等社会团体,律师协会、医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行政
私行政 private administration
大部分的非国家行政
即私人企业、组织、团体的执行、管理活动。
行政法
关于公共行政的法,控制行政权的法
行政权
行政权即是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
公权力
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讯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
国家公权力
国家立法权
国家行政权
国家司法权
社会公权力
国际公权力
也包括具有一定制定规则、执行规则、裁决争议的权力。
行政法控权的方式
行政法的成文法法律渊源 (规范性法律文件)
1. 立法系统
(1) 宪法
(2) 法律
(3) 地方性法规
省规章
设区的市法规
(4)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2. 行政系统
(1) 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
(2) 部门规章(国务院下属部委制定)
(3) 地方规章(省政府、设区的市政府)
省规章
市规章
(4) 其他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
3. 司法系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
效力层次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上级优于下级:省法规>市法规,省规章>市规章
人大优于政府:省法规>省规章,市法规>市规章
省规章=市法规,居于同一效力层次
发生冲突,由有关机关裁决
省法规>市法规=省规章>市规章(与部委规章居于同一效力)
发生冲突后只能由国务院来裁决
4. 国际条约和协定
行政法学的基本体系
两个主体
”官“——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
授权组织:企业、非政府组织、事业单位
“民”——行政对象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关人
一个行为
核心
行政实体法:官管民
三个救济阶段
1. 行政复议
找上级机关
2. 行政诉讼
找法院
务虚
3. 国家赔偿
务实
行政诉讼法:民告官
提供法律救济,监督行政权力
行政法没有反诉制度,因为被告是官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共同任务:控权
一、 合法行政原则
首要原则
低层次要求:对现行法律的遵守(法律优先)
不抵触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高层次要求:依照法律授权活动(法律保留)
有授权,才有行政
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需要同时满足两个层次, 不同时满足,就是违法的
二、 合理行政原则
行政机关有一定的裁量权、选择权
1. 公平公正原则
即平等原则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
不同情况差别对待(尤其适用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儿童等弱势群体的保护之领域)
2. 考虑相关因素原则
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
3. 比例原则
核心:最小侵害;少扰民
第一,合目的性:即符合公共利益
第二,适当性
第三,损害最小
这三个内涵是分层次的递进关系, 其核心是少侵害,少扰民。 即能不侵害就不侵害,能少侵害就少侵害。 比例原则具体体现列举如下: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的时候,法律禁止其用断水、断电等方式执法;禁止节假日和夜间执法。
行政处罚法中比例原则体现为过罚相当,能不罚就不罚,能少罚就少罚。
行政许可法中许可制度的精简化,砍掉不必要存在的许可证,砍掉冗余繁琐的许可环节
区分
合法行政
属于形式法治的范畴(成文法)
合理行政
属于实质法治的范畴(自然法)
三、 程序正当原则
基本要求
1. 行政公开
行政行为的依据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例外
国家秘密:一律不公开,绝对不公开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原则不公开
经同意的除外
符合公共利益的除外
2. 公众参与
1||| 决定前
告知。最基本的参与与底线
2||| 决定中
听取陈述申辩、听证会等多种方式
3||| 决定后
说明采纳或者不采纳某项观点或证据的理由
3. 公务回避
1||| 利害关系而规避
2||| 保证中立而回避
禁止参与了审查许可申请材料的工作人员担任听证程序的主持人
本案的调查人员也不得在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中担任听证主持人
四、 高效便民原则
1. 行政效率原则
1||| 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2||| 遵守法定时限
体现如下: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实施中的各种时效规则
2. 便利当事人原则
减少当事人程序负担
体现如下:
行政许可中的统一办理、联合办理、允许以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信息公开可以口头申请等规则
五、 诚实守信原则
1. 诚——行政信息真实原则
全面、准确、真实
2. 信——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违反关键词:出尔反尔、朝令夕改
存续保护——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法治国家:限制行政活动;行政活动确定)
财产保护——因法定事由需要撤销、废止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赔偿或补偿。
行政行为违法、有过错——赔偿
行政行为合法、正确——补偿
六、 权责统一原则
做坏事,担责任
1. 行政效能原则
要由法律赋予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
2. 行政责任原则
权责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考试中责任表现如下:
(1) 对因违法行政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主动进行赔偿
(2) 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侵害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3) 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均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
1. 正式行政机关
一般行政机关
国、省、市、县、乡政府
专门行政机关
不包括政府的内设机构,内设机构一般不具有独立的外部管理职能,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不包括议事协调结构,议事协调机构是指为了完成某项特殊性或临时性任务而设立的跨部门协调机构
不包括临时机构,临时机构是指政府为了完成某项临时性、突击性任务,向有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的政府非常设机构
如拆迁办、五城同城指挥部,市政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招商办等等
2. 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
约等于地级市
区公所(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设立)
街道办事处(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设立)
类似于乡政府
3. 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原则上不做行政主体,例外时可以做行政主体
派出机构的被授权范围表
授权组织
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也会因为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而获得行政职权,获得行政主体的资格
由于规章立法层次较低、效力较弱,规章依然没有资格授权最重要的行政权——处罚权、许可权、强制措施权
行政委托:指的是一个自身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找个“帮手”,让其代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
被委托机关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和对外承担法律后果
授权与委托的区别(主观会考)
创制行政主体的原因(行政主体的功能):
1. 行政主体这个概念能够解决行政法中控权对象的问题
2. 行政主体实质上就是公法意义上的法人
行政主体的判定:
确定行政诉讼被告
权
十二类行政主体
5级一般权限政府(国、省、市、县、乡政府)
4级专门机关(例如,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县司法局)
3类派出机关(行政公署、街道办和区公所)
以上12类行政机关即使在行政越权的情况下,依然可以作为行政主体,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无行政权能的组织
企业、事业单位、临时机构、非政府组织、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等一般无行政权能的组织,只有取得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效授权才能够成为行政主体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超越职权从事的行政行为,如何确定行政主体?
幅度越权(“小祸自己扛”),超越法定授权的幅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都应当由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自行承担后果
量变
种类越权(“大祸爹来挡”),超越法定授权的种类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都应当由所属的行政机关承担后果
质变
即使没有取得特别法的授权,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被委托主体、被指令主体,似乎都在一定条件下行使着行政职权,,实际上,它们行使的权力并不属于自己,而是替他人“跑腿”,他们并非权力的真正拥有者。因此,我们判断某个主体是否能够成为行政主体,并不在于外部表象,而是看谁是权力的实际拥有者,谁是真正的意思表示作出者。
名
辅助标准
完成上一步“权”的判断,再看是谁的名义就由谁来承担责任
共同名义共同被告
行政主体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记忆
概述
编制的内涵:管人(全体工作人员,领导);获取与人(数)对应的工作经费和履职条件
编制的类别
行政编制
事业编制
制定编制的原则:
(1) 适时调整
(2) 科学合理
(3) 精简(考虑财政供养能力)
如体现在“议事协调机构”,能不设立就不设立,即使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它也没有自己单独的编制。(议事协调机构的职能在于内部协调,一般不对外)
国务院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机构设置
“一高”
全国人大/常
国务院组成部门“生死”(设撤并)的这种大事,应该由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来决定
国务院组成部门: 外交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农业农村部 文化和旅游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防部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 商务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应急管理部 审计署 教育部对外保留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牌子。科学技术部对外保留国家外国专家局牌子。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外保留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牌子。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生态环境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一低”
部委自己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行政机构自己决定。按年度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即可。(处级内设机构在国务院机构中是层次最低的)
“留中间”
报国务院,儿子辈的决定,孙子辈的批准
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以及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立后职能进行调整的,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直属机构: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国务院参事室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国家统计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外保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牌子。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在中央宣传部加挂牌子,由中央宣传部承担相关职责。国家宗教事务局在中央统战部加挂牌子,由中央统战部承担相关职责。 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办事机构: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国务院研究室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在中央统战部加挂牌子,由中央统战部承担相关职责。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与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中央宣传部加挂牌子。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家信访局(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 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国家烟草专卖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自然资源部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国家文物局(由文化和旅游部管理)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由应急管理部管理)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 国家移民管理局(由公安部管理) 国家铁路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国家邮政局(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 国家移民管理局加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牌子。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加挂国家公园管理局牌子。国家公务员局在中央组织部加挂牌子,由中央组织部承担相关职责。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国家保密局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密码管理局与中央密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序列。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增设、撤销或者合并以及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减编制,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编制管理
国务院行政机构增减编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记忆P29表格
原则要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扣的行政机构。
公务员法
每年考一道
记忆
公务员的基本要素
一、 公务员的范围
二、 公务员的内涵
1||| 依法履行公职
a. 公务员是执行国家职能及政治体系管理职能的人员,区别于其他人员的关键是从事国家公务活动
b. 公务员一定是从事公务的人,但从事公务的人却不一定是公务员
2|||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3|||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三、 公务员的身份、职务、职级和级别
身份:公职
职务:专指领导职务
职级:非领导职务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职务与职级的对应关系,公务员担任的领导职务和职级可以互相转任、兼任。
级别:工资级别
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一职数级,上下交叉。
原则上一名公务员身上会同时兼具身份、级别和职务(或职级)三重编码,但在一些特别情况下,三重编码也可能会发生分离,比如,引咎辞职后的公务员。在引咎辞职制度中,公务员辞去的只是领导职务,但是辞职之后他依然具有公务员的身份,行政级别也没有受到影响。
四、 公务员职位类别
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
综合管理类
专业技术类
行政执法类
公务员的进转出
一、 公务员的“进”——公职的取得
1. 录用委任制
录用制度适用于初次进入行政机关,担任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2. 选任制公务员
适用于领导职务
3. 聘任制公务员
国家机关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线职位实行聘任制
应当通过订立聘任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1)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适用聘任制
(2)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终南山)
(3) 聘任合同期限为1~5年,可约定1~12个月的试用期。工资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聘任制公务员需要注意:
4. 公开选拔委任制(空降干部)
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
公务员领导者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 公务员职级实行委任制和聘任制
二、 公务员的“转”——公职的交流制度
1. 转任:行政机关内部兜圈
(1) 内部转任
司法考试命题处到考务处
(2) 跨区域,跨部门转任(外部平级)
土地局到卫生局
(3) 遴选转任(外部下到上)
上级机关应当注重从基层机关公开遴选公务员
2. 调任:行政机关外到内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挂职不再归类为交流制度,交流制度只包括转任和调任两种
《公务员法》第72条第1款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采取挂职方式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 公务员在挂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可见,挂职是选派公务员从事特定工作,只是临时性的,其人事行政关系和工资关系均保留在原单位。
三、 公务员的“进”——公职的退出制度
1. 辞去公职/辞职(主动申请)
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1) 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2) 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2. 辞退(依职权)
能力不行或工作态度不佳的予以辞退:
(1) 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2) 矿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不得辞退的情形:
(1) 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 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辞退的程序和后果:
(1) 辞退的程序,是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并应当告知辞退依据和理由;
(2)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3)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一笔买断)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细水长流,直到找到工作)
辞退与开除的区别:
辞退
能力不行或工作态度不佳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一笔买断)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细水长流,直到找到工作)
开除
严重违法、违纪
没钱拿
3. 退休
法定退休
1. 到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
2. 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如植物人)
自愿申请提前退休
1. 工作年限满30年的;
2. 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
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一、 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义务
参加培训是公务员的基本权利而非义务
二、 公务员回避制度
1. 执行公务回避
2. 地域回避
3. 近亲属回避
回避决定:
本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回避
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三、 公务员任职禁止制度
1. 在职禁止
在职公务员原则上不得对外兼职,但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也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 离职禁止
(1) 内容: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2) 适用对象:适用于辞去公职和退休的公务员
不包括被开除、辞退、取消录用的公务员
(3) 离职禁止期限:
1||| 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为离职3年内;
2||| 其他公务员,为离职2年内
(4) 离职禁止事项:
1||| 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任职;
2||| 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5) 违反离职禁止的处理方式:
1||| 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2||| 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a. 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违法所得;
b. 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
c. 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该人员违法所得1至5倍罚款。
四、 公务员服从制度
为了保证上行下效,同时要避免盲从
五、 公务员考核与升降制度
1. 公务员考核
平时考核
专项考核
定期考核
以平时考核、专项考核为基础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考核结果: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2. 降职
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职级层次任职——降职
六、 公务员的奖励制度
七、 公务员的处分制度
1. 处分的前提:公务员个人严重违法违纪
2. 处分的条件:
(1) 需要追究纪律责任;
(2) 被处分人具有公务员的身份,辞职与退休后的公务员不可被处分;
(3) 该公务员个人对该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负有责任。
3. 处分的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4. 处分的并处规则:
(1) 决定前发现数个违法违纪行为
1||| 吸收原则:种类不同,重吸轻
2||| 相加原则:开除以外相同种类的合并执行
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但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2) 受处分期间受新处分
1||| 吸收规则:新处分是开除的,吸收原轻处分,原轻处分不再执行
2||| 从重且并科规则:开除以外的,执行新、旧中最重的处分
处分期是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但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5. 行政处分的设定
6. 处分程序
六大步骤:
初步调查
立案
进一步调查
听取陈述和申辩
讨论决定
通知
初步调查与立案
讨论决定与通知
7. 处分解除
(1) 解除条件
1||| 受开除以外处分;
2||| 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未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3||| 处分期满;
(2) 生效: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
(3) 解除效果
非行政处分:
降职
免职
责令辞职
引咎辞职
公务员的申诉
一、 可申诉情形
二、 申诉程序
抽象行政行为
针对不特定对象作出
记忆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4条 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制定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行政法规草案或者行政法规草案涉及的重大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党中央。
一、 制定权限
1. 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
一般所说的行政法规即指此
2. 《立法法》施行以前,按照当时有效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
3. 在清理行政法规时由国务院确认的其他行政法规
历史理由问题
二、 制定程序:
立项
起草
审查
决定与公布
施行与备案
解释
行政规章制度程序
一、 规章制定机关
1. 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
2.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
二、 规章制定程序:
立项
起草
审查
决定
公布
备案
解释
三、 规章监督程序
1. 部门规章
2. 地方政府规章
四、 规章清理和立法后评估程序
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没有专门立法规定其制定程序,只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6条规定了参照规章的模式:“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约束特定对象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定义: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意义:解决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体行政行为构成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最主要内容。只要属于具体行政行为,那么就必然可以直接起诉。
四大构成要素:
一、 特定性
排除行为(非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
二、 处分性
排除行为(非具体行政行为):暴力侵权行为、行政指导行为、(行政)调解、重复处理行为、过程性行政行为、服务性事实行为、补充性事实行为等事实行为
三、 外部性
排除行为(非具体行政行为):内部行为
内外看身份
四、 行政性
排除行为(非具体行政行为):国家行为、仲裁行为、行政协助执行行为、刑事司法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依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启动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的条件分:
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行政征收
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依立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约束的严格程度分:
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
没有选择余地:军人的转业费、复原费、退役金免纳个人所得税,税务局不得征收
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
只有裁量行为才能够调解
有选择的余地: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依具体行政行为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关系分:
授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行政给付
负担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
依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需要具备法定的形式分:
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准予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均应当采用书面决定
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
传唤紧急情况下也可以非要式,可以口头传唤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
一、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含义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时间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时间起点,也是有权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的时间起点。
在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一经成立立即生效。不过,也有例外:其一,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自始无效,虽然行为能够成立,但在法律意义上永远不会产生法律效力。其二,对于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也可以安排某一事件发生后或者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发生效力,成立和生效也会产生时空上的分离。
二、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一般条件
1. 主体上,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意志健全具有行为能力的工作人员实施
2. 内容上,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
3. 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
三、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时间
1. 作为的成立时间
受领送达的时间是对方当事人开始履行义务的最早时间点
送达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和邮寄送达等
2. 不作为的成立时间
不作为:当为能为而不为
(1) 积极不作为:明确拒绝
从行政机关明确拒绝之日起该行为成立
(2) 消极不作为:不理不睬
1||| 有法定履行期限的,法定期限届满即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33条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最多40天)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等了最长的40天都没有收到答复
2||| 无法定履行期限的,统一以2个月作为行政机关的履行期限,2个月期满不作为即成立
3||| 紧急情况的,不作为当场成立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时间点,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起点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拘束力
一经生效即产生:
行政相对人应服从和遵守
行政主体不得随意改变或撤销(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根源)
其他机关和社会主体应尊重
确定力/不可争力
争议期(起诉期6个月、复议期60天)过后产生: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具有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有限救济的理念:过了期限没救济)
执行力
履行期过后产生:使用国家强制力实现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义务安排
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要素
1. 主体违法/主体越权
1||| 无权限
2||| 纵向越权
3||| 横向越权/事务越权
4||| 地域越权
2. 事实依据违法
1|||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 证据不真实;
3||| 证据无关联;
4||| 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3. 适用法律依据违法
1||| 将行为人合法的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
2||| 应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
3||| 应适用甲法的某些条款,却适用了甲法的其他条款;
4||| 适用了尚未生效或已经失效的法律、法规;
5||| 适用了被处理行为地以外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
4. 违反法定程序
公报案例:刘云务诉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案
定安城东建筑装修工程公司与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定安支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撤销土地证案
违反法律规定行政行为需要遵守的步骤、顺序、方式与时限
5. 明显不合理/显失公正/滥用职权/畸轻畸重
公报案例:焦志刚诉和平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行政纠纷案
公报案例:刘云务诉山西省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晋源一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案
公报案例:陈超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客运管理行政处罚案(专车第一案)
1||| 不正当的考虑
2||| 故意延迟和不作为
3||| 不一致的解释和反复无常
任一要素违法,均构成违法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和废止
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
条件: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且重大违法,表现如下:
1. 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无资格)
2. 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无依据)
3. 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无可能)
4. ……
法律后果:
1. 实体法上: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相对人不受约束
2. 程序法上:利害关系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主张无效;有权机关可以在任何时候宣告无效
有权机关:行政机关自身、上级机关(不只上一级,上几级都行)、法院、被越权机关
2015年5月1日之前案件按照旧《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案件超过起诉期后,法院不予立案。之后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新案新办法,老案老办法)
3. 向有权机关主张其无效者,仍需受原告资格的限制
具体行政行为的可撤销
条件:具体行政行为一般违法,表现如下:
1. 主体违法
2. 法律依据违法
3. 事实依据违法
4. 程序违法
5. 明显不合理
例外: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有权撤销的机关:
1. 行政行为决定机关
2. 决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
3. 法院
4. 被越权机关
法律后果:
1. 实体法上:撤销前行为合法有效;撤销后溯及既往失去效力,即视为自始无效。
例外:根据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等情况,也可以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2. 程序法上: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期(6个月)和复议期(60天)向有权机关申请撤销;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主动撤销
有权机关:行政机关自身、上级机关(不只上一级,上几级都行)、法院、被越权机关
3. 带来损失的可获得赔偿,但因当事人行贿、瞒报等自身违法而导致被撤销不赔偿
具体行政行为的废止
条件:行为合法,但情况变化了,表现如下:
1.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修改、废止或撤销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禁食野生动物分类管理范围的通知》施行日期:2020.09.30。在科学评估论证的基础上,我局对64种在养禁食野生动物确定了分类管理范围。 曾经持有竹鼠养殖驯化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可以养殖和售卖竹鼠,但新的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规范性文件做出了新的规定,针对竹鼠等45种野生动物,实行新的管理政策,即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养殖活动,除适量保留种源等特殊情形外,引导养殖户停止养殖。(华农兄弟)
2. 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已经不复存在
停止煤矿的开采,废止之前的许可,舍小顾大
3. 行政行为所期望的法律效果已经实现,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
法律后果:
1. 被废止的行政行为,自废止之日起丧失效力
2. 造成损失的,给予必要的补偿
常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行政裁决
≈法院的判决
1. 自然资源权属纠纷的裁决
2. 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的裁决
3. 劳动工资、经济赔偿、补偿纠纷的裁决
行政裁决与相关概念的区别:P88
表意性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物理性行政行为
行政给付
1. 向公民提供生活物质保障和防范风险保障
2. 为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向个人或者企业提供的特定物质支持
行政征收
1. 税费征收
征税
具有无偿性、非处罚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等特性
征费
如许可证的制作费、社会抚养费、超标排污费、教育附家费、港口建设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等
具有非惩罚性
2. 财产征收
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2条
第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房屋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
第6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其他的财产和权利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0条第1款的规定
《外资企业法》第5条的规定
已失效
行政征用
1. 交通工具、通信设备
2. 房屋、场地与设施
3. 劳动力
行政确认
确认≈公证≈鉴定
对某一事实的单方认定
行政确认的种类
1. 身份确认
如收养登记、身份证姓名确认
2. 法律关系确认
如婚姻登记、抵押登记
3. 法律事实确认
如工伤认定、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确认、火灾事故确认、吸毒成瘾认定,排污不合格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确认
4. 资格确认
如学历证明、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
行政确认的特点
1. 既存性
2. 宣示性和保护性
3. 证据性
行政不作为
构成要素:
当为
能为
不为
积极不作为/拒绝履行
消极不作为/拖延履行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概述
一、 行政许可的概念
许可=同意=恩赐,如果未经同意,从事了该活动,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行政许可的特征
(1) 依申请性
(2) 授益性
(3) 要式性
(4) 外部性
下列不属于行政许可:
1. 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物、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2. 下级行政机关就工作中的重要计划、规划决策及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中的问题请示上级机关,由上级对该请示予以审查批准,这是行政机关之间内部公文流转过程,该批准的对象为下级行政机关,因此,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领导关系的体现,不同于作为外部法律关系的行政许可。
3. 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认证是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
三、 行政许可和相关概念的区别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
行政登记不是一个行为形态或一种行为性质,而是一个动作,其结果有可能是许可登记,也有可能是确认登记。因此,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才是一种行政行为的类型,而登记不算,它仅是一个动作,它也有可能仅是对一个事实行为进行了登记,既不是许可,也不是确认,而是备案性登记。
四、 行政许可类型
(一)法律分类
1. 一般许可
范围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
驾驶执照、排污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等
特别程序
形式审查:指派1名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数材料
实质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看内容,如法考主观题阅卷
2. 特许
范围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
煤炭、有色金属等采矿许可,国有土地使用许可,航线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
特别程序
一般采用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来决定是否准予许可
行政机关违法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
3. 认可
范围
提供公共 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机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认可的对象一般是“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认可就是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行业、职业的资格、资质的许可
法律职业资格许可、教师资格证、注册会计师许可证、建筑企业资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等
特别程序
针对公民:一般需要组织国家考试
针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一般需要进行考核
4. 核准
范围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或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的。核准的对象是“物”
生猪屠宰检疫,电梯、锅炉、观光索道和大型游乐场设备安装运营许可,煤矿工程建设完工工程验收许可,进口动植物检验检疫等
特别程序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准,不需要对核准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得出结论的,应当场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的结果作出许可决定
5. 登记
范围
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工商营业执照、社团设立登记等
特别程序
行政机关对于登记事项主要做形式上的审查,只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必须当场予以登记。特殊情况下,如果行政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依法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二)学理分类1
1. 附期限许可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一次申请许可证,行政机关消极不作为视为拒绝,行政相对人可以救济
2. 不附期限许可
(三)学理分类2
1. 有数量的许可
a. 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即先到先得
b. 优中选优
2. 没有数量限制的许可
(四)学理分类3
1. 可转让的许可
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海域适用许可
2. 不可转让的许可
行政许可原则上均为不可转让的许可
行政许可的设定与具体规定
立法
一、 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范围(立法范围)
1. 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
2. 可以不设定许可的事项
通过自主决定、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事后监管能够予以规范的
二、 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具体规定的权限范围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1. 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由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来设定,遵循上位法优先的原则
律师执照、驾驶执照、企业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
2. 非经常性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的设定:国务院的决定(国务院红头文件)、省政府的规章
地级市政府的规章和部委规章没有任何的行政许可设定权
(1) 国务院设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条件:没有实实在在的限制
(2) 省级政府设定非经常性行政许可的条件:实施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二)行政许可的规定权限
下位法可以细化上位法,但细化上位法的时候不得抵触上位法。具体表现:
主观案例
全国人大的法律规定,在中国买卖食盐需要有许可证。苏州的一个规章规定,在苏州本地卖食盐和工业用盐都得要有许可许。请问下位法有没有抵触上位法? 答,有抵触,下位法违反上位法。因此其增设了一个新的行政许可种类。
1. 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2. 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三)地方性许可设定的特别禁止事项
1. 禁止设定全国统一的许可事项
2. 禁止设定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许可
3. 禁止设定限制外地的生产、经营、服务、商品进入本地的许可
三、 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
(一)起草的特别程序
(二)评价程序/立法后评估
1. 设定机关应当定期评价
2. 实施机关可以适时评价
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许可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许可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行政许可的停止实施
1. 实体条件
(1) 该许可由行政法规设定;
(2) 属于“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主要指企业或其他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行政许可;
(3) 该许可在省级行政区域根据其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能够通过《行政许可法》第13条规定的自主决定、市场调节、行业自律、事后监管等方式解决的。
2. 程序条件
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后决定
行政许可的实施
执法
一、 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 行政机关实施
2. 授权实施
只有法律、法规能够授权社会组织实施行政许可,规章是无权的。如果规章授权社会公共组织实施行政许可,应属授权无效。
3. 委托实施
找帮手
被委托者必须是行政机关
委托实施许可应当公告
被委托者不得再将许可事务转委托于他人实施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依据
4. 办公方式改革
一个机关:一个窗口对外
常态
多个机关
高效便民,可以采用
权力所有权移转:集中许可
如果新机关不给当事人发放许可证,应以新机关为被告
权力所有权不移转
一站式审批(许可大厅、联合许可)
并联式审批(统一许可)
“实质不利影响机关”为被告。即谁做的意思表示告谁
二、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申请
受理
审查
决定
颁发许可证、加盖印章、标签
三、 行政许可实施的听证程序
(一)听证范围
依职权听证(涉及重大公益的许可)
依职权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
依申请听证(涉及重大私人利益的许可)
(二)听证程序
1. 听证的期限
i.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ii. 行政机关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
iii.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还需公告
2.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
i. 行政许可的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如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ii. 在听证前已经参与审查该许可事项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担任听证主持人
3. 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是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的唯一依据
4. 听证公开
行政许可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5. 听证免费
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1. 监督检查的手段
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2. 监督检查的后果
发现当事人在实施许可中存在违法行为
1. 责令改正
行政强制措施
(1) 对资源利用特许的责令改正
(2) 对市场准入特许的责令改正
限期改正
(3) 对重要核准事项的责令改正
电梯、锅炉、观光索道等设备检验
立即改正
2. 吊销许可证
行政处罚
实施许可活动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发现当事人在获得许可中存在违法行为:撤销
行政许可的撤销是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的一种表现,在撤销主体、撤销理由和后果上,适用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的一般原理。
1. 有权撤销的机关
a. 行政行为决定机关
b. 决定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
c. 法院
d. 被越权机关
2. 撤销理由
3. 许可撤销后的处理
如果因许可人自己的违法行为,即因欺骗、贿赂而获得许可,后果如下:
既遂
i. 许可被撤销,不予赔偿
ii. 对被许可人进行处罚
iii. 若取得的许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禁止3年内申请该许可。
在审查过程中就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后果如下:
未遂
i. 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
ii. 警告
iii. 若取得的许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禁止1年内申请该许可。
发现因公共利益变化需要废止许可:撤回
1. 适用情形
2. 法律后果
I. 自许可撤回之日起失去效力
II. 撤回行政许可对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作出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III. 对于补偿,应遵守如下具体要求:
i. 补偿程序
a. 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不予答复或当事人不服补偿决定的可以复议或诉讼
b. 行政许可补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参照行政赔偿案件调解的有关规定办理
ii. 补偿标准
a. 实际损失标准:一般许可=成本+一定的合理预期利润=实际损失
b. 实际投入标准:特许=实际投入的损失=实际成本(政府补偿不起)
c. 法定标准:有规定从规定
发现许可无法继续其效力的情形:注销
撤销、吊销、撤回和注销的区别
3. 许可实施与监督检查的收费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考报名费、车辆年检收费、港口建设费和排污费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概念
《行政处罚法》为1996年制定,2021年修改的法律,对于”新旧法适用“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为”从旧兼从轻“。 《行政处罚法》第37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同时,还应注意,《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两部法律,二者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治安管理处罚法》是公安机关对违反了治安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惩戒的部门行政法。
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
1.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惩罚权的活动。
相应地,不具有国家行政职能的个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维护内部工作生活秩序,按照组织章程或群众公约所采取的处罚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是针对外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行为的管理活动,不同于行政机关对内部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分标准在于我们之前讲过的”内外看身份“。
3. 行政处罚是维护行政管理秩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同于惩罚犯罪的刑罚。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刑罚是制裁犯罪的手段。犯罪是极端的反社会行为,刑罚是最严厉的国家制裁手段。行政违法所危害的是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社会危害程度较犯罪低。
【例】小新小偷小摸500元,只构成行政违法,对应的是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而如果小新大偷大摸50000元,则构成了刑事违法的盗窃罪,对应的则是有期徒刑等刑罚手段。
4. 处罚的惩戒性
惩戒性包含两个要素:第一个是惩戒的目的,第二个是实现惩戒目的的方式是给当事人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惩戒性是行政处罚区别于其他负担性行政行为的主要标志
砍了2棵树,责令种2棵,不是行政处罚,是责令改正,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责令种10棵树,是行政处罚。 撤销不属于行政处罚,它只是没有单独立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类型;吊销则属于处罚。 取缔不属于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剥夺了当事人本来具有的营业资格,为当事人增加了新的负担,是行政处罚。
只有在行政处罚实际拘留执行完毕后才会涉及折抵制度,如果未执行完毕,则拘留决定不必执行,何苦先执行,而后再折抵,这不多此一举吗?同理,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这个行为没有因此给当事人增加负担,责令改正的功能在于恢复合法状态,而不具有惩戒性。责令改正的行为性质在学理通说上认为属于行政命令(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并列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但是,法考观点是,命题人认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滞纳金。征收滞纳金的目的,在于催促当事人缴纳本金,它的行为目的是执行,而不是惩戒,故其行为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而非行政处罚。
收费行为。如超标排污费、社会抚养费等,这些费用的征收往往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管理的目的,而不是为了惩罚当事人,所以它们的性质属于行政征收。
行政许可的撤销、撤回和注销也是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吊销是处罚
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示罚和声誉罚
1. 警告
警告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情节轻微的相对人,通过告诫和谴责其行为违法性的一种处罚方式,警告只具有精神上的制裁作用。
警告是书面的。如对李文亮医生的训诫书
2. 通报批评
公开化的警告
警告原则上只需要送达当事人自身,不需要大范围公开,而通报批评本身就是以公开的方式实现惩罚目的的特别处罚类型
例如,根据《会计法》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
财产罚
1. 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违法相对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额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
罚款和罚金的执行不同,区别的关键在于适用前提。罚款为行政处罚的一种,以当事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为前提,罚金的性质属于刑罚,以当事人违反刑事管理秩序为前提。
2. 没收
包括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
非法财物
指的是被处罚人直接用于违法行为,且属于本人所有的物品。
如某地下工厂因为制造假烟而被查处,其制造假烟而获得的利益就是违法所得,为制造假烟而购置的设备或准备的原料就是非法财物。
非法财物必须是直接用于违法活动的物品,间接用于违法活动的不包括在其中,比如赌徒用于赌博的赌具可以没收,但是,赌徒当天赌博是开着宝马车去的,宝马车不能被没收。
非法财物必须是属于违法行为人自己的物品,属于善意第三人和受害人的财产不能被没收,最多只能做证据登记。
如果物品本身属于违法物品,比如毒品、淫秽物品等,因为其存在即违法,即使没有被直接用于违法活动也需要被没收。
行政处罚中的没收与刑罚上的没收财产有着本质区别,行政处罚中被没收的财产都与被处罚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有关,而刑罚上被没收的财产则未必与罪犯的犯罪行为有关,它可以是罪犯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获得的,也可以是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
违法所得
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开赌场,赌资赌具收,是非法财物,收;赚的那些脏钱,为违法所得,收
违法所得的计算一般标准为“成本+利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收不仅仅包括收益,还包括成本,成本是属于本人所有,没收违法所得属于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这说明,在顺序上退赔是优先于没收的。
比如,某网络主播在购物直播时,将劣质燕窝以次充好予以销售,此时,就应当优先退赔消费者,而后才可没收。
资格罚
以限制或剥夺被处罚人从事特定行为的能力和资格为目的。
1. 暂扣许可证件
是暂时限制当事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行为能力来达到惩罚目的的处罚类型。
2. 降低资质等级
3. 吊销许可证件
是永久剥夺当事人从事某项活动的行为能力来达到惩罚目的的处罚类型。
例如,吊销律师执照后,就会导致律师丧失了以律师身份从事司法活动的资格。
行为罚
1.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与责令停产停业及责令关闭不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没有彻底禁止当事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是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了限制。
例如,工业生产者排污量超过日最高总量,环保部门可以限制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 责令停产停业
是指行政机关暂时或永久地停止违法行为人生产经营活动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责令停产停业与责令限期改正不同,责令限期改正的行为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其核心在于恢复正常状态,性质更偏于教育和纠正功能,而没有惩罚的惩戒性。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有没有惩戒性,是否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构成了新的影响。
资格罚和行为罚本质都是限制或禁止当事人从事特定活动,其区别就在于有没有通过作用于许可证的方式来达到惩罚效果。前者针对许可证,后者直接针对行为本身。
3. 责令关闭
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停止供水供电、封闭生产经营场所等方式禁止其继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类型。
责令关闭在环境保护领域最为常见,例如,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4. 限制从业
与责令停产停业及责令关闭不同,限制从业不仅可以针对组织,也可以针对自然人。
限制从业的处罚类型在食品、药品和证券等领域广泛存在,例如,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辰经营许可,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人身罚
行政拘留
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拘留的决定和执行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拘留的执行场所为拘留所,单个违法的拘留最长期限为15日,公民犯有两种以上应受拘留的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分别决定处罚但可以合并执行,合并执行的拘留期最长不超过20日。
其他种类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创造的 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对于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可以在适用上述处罚的同时,附加限期出境或驱逐出境的处罚。限期出境为附加罚,不能独立适用。
其他种类的处罚只能由全国人大的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设定,地方性法规以下的文件无权设定。这主要是为了防止某些地方或部门为了自己行政管理便易,创造一些不是拘留、胜似拘留的新花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创设的终身不予注册等
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具体规定
立法
概述
是指国家有权机关通过创设和规定行政处罚事项的立法活动。《行政处罚法》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对不同法律文件规定行政处罚的权限作出了规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
设定是行政处罚设定的第一个层次,设定解决的是从无到有的问题。例如,如果从来没有一个立法文件规定过要对后排乘客不系安全带的行为进行处罚,某个文件首创了该种处罚,就是从无到有的设定。 那如何分配各类立法文件设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呢?基本规则是法律位阶越高的文件,设定权限也就越大,自由度也就越高。
从无到有
1. 法律
法律可以设定《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各种类型的处罚,还可以创制《行政处罚法》中没有规定的其他类型的处罚(新花样)。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规章均无权设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2.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也可以设定《行政处罚法》中所列明的各种处罚类型,以及该法所没有列明的其他类型的处罚,但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除外。
3. 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处罚法》中所规定的大部分处罚类型,但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除外,另外,地方性法规也无权设定“其他种类的处罚”(新花样)。
如果是暂扣营业执照,地方性法规仍可设定;
吊销的是营业执照,如果吊销的是其他执照或许可证,地方性法规同样可以设定。
4. 规章
包括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两类。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规章可以设定的处罚类型只有警告、通报批评与一定数额的罚款。
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并不能自主决定。部门规章的罚款限额应当由国务院规定,而地方政府规章的罚款限额应由其所在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
具体规定是行政处罚设定的第二个层次,规定解决的是从粗到细的问题,行政处罚的具体规定,就是对已经设定出来的行政处罚作进一步的、具体的规范。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都可以对上位法已经设定的处罚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但这种规定必须遵循上位法优先的原则,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 对这一原则全面、准确的理解包括:
从粗到细
1. 不能改变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
上位法规定这种处罚用于何种违法行为,下位法不能将其适用到其他行为上去。
2. 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处罚种类
指的是上位法一旦规定对某一行为给予什么种类的处罚,下位法就既不能增加,也不能减少它,更不能无中生有,创造出上位法没有的处罚类型。
3. 不得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
处罚幅度一般在罚款(如罚款50~100元)、拘留(如拘留5~10日)、暂扣许可证件执照(如暂扣1~3个月)这几类处罚中可能出现,由一个上限和一个下限构成。不违反幅度,就是既不能改变其上限,也不能改变其下限,只能在这个幅度内区分具体情况规定其适用。
为了准确的细化上位法,精准控制行政裁量权,实践中行政机关往往会制定裁量基准,《行政处罚法》第34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即下位法细化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
补充设定
山中无老虎,猴子当大王
1. 行政法规对法律的补充设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2. 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补充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立法后评估
国务院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对不适当的行政处罚事项及种类、罚款数额等,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行政处罚的实施
执法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
1. 一般行政机关
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2. 综合执法机关(集中处罚)
综合执法制度是行政机关提高行政处罚效率、减少职权争议的重要制度,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行使,就是将原来分散于多个行政机关手里的处罚权收归于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实现了权力的集中和转移;原来的机关就此失去了有关行政处罚权,这些机关如果再实施行政处罚,就是无效的。
由于处罚权的集中会形成权力巨无霸,所以,规则上对于处罚的集中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具体有:
i. 主体上的限制:只有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可以决定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多个行政机关的处罚权
ii. 权限上的限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行使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其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如中国足协根据《体育法》的授权,可以对有违规行为的俱乐部或者球员实施处罚。注意只有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有处罚实施权。
2.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特征:
i.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ii. 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委托的本质就是“找帮手”
基于行政委托的原理,受委托组织并非法律上的实施主体,其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只能归属于委托者。从法律层面看,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形下,行政处罚的实施者依然是原行政主体自身。
需注意:
i. 受委托组织必须以委托者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且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ii.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
找组织
(二)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三)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iii.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管辖规则
管辖是关于行政机关处理行政处罚案件权限划分的制度。管辖规则决定由哪一个级别、 哪一个地方的行政机关主管特定行政处罚案件。管辖对于及时处理行政处罚案件,预防和解决行政机关之间权限冲突具有重要作用。
级别管辖
1. 一般情况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据此,各种内设机构与派出机构,一般就不具备行政处罚权,除非法律与行政法规 对此作出了特别规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派出所可以行使部分处罚权。
2. 管辖权下放
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只有省级政府有决定处罚管辖权下放的资格。
管辖权下放指的是从县级政府部门到乡镇级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街道办属于派出机关,其本质就是城市中的“乡政府”
地域管辖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法行为发生地”应作广义理解,不但包括主要违法行为实施地,还包括其相关行为的实施地,以及直接违法结果的发生地。
管辖争议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行政机关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行政协助
行政机关因实施行政处罚的需要,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协助请求。协助事项属于被请求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行政执法和刑事执法的衔接
行转刑,刑转行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一般规定
不管何种程序,都需要遵守,程序正当原则在处罚中的体现: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1. 公开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2. 回避
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执法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有权申请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审查,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决定作出之前,不停止调查。
3. 参与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4. 应急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5. 执法要求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简易程序
处罚轻了简易
1. 适用条件
一清二百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
对公民处以20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法》适用于对公民处以罚款200元以下和警告的处罚。
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 特殊规则
i. 当场处罚
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其调查检查阶段与决定阶段在时间上是连续的,在主体上也是统一的。执法人员在当场查明事实之后,无须报送行政机关的负责人,而是自己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当场处罚是指调查检查阶段与决定阶段合一,不需要经过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发现违法当场作出处罚。当场处罚必然当场送达,因为在决定并宣告处罚文书后必然当面交付当事人处罚决定书。但依据普通程序作出的处罚一般也应当场送达,不可能在宣告处罚决定书后回到机关再邮寄处罚决定书过来。当场处罚是指处罚决定的过程,当场送达是指宣告处罚后将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的方式
ii. 当场送达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一般程序
处罚不轻不重走一般程序
1. 立案
除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立案。
2. 调查
调查是查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过程,对此法律规定了行政机关与当事人各自的权力(权利)和义务。
i. 主体要求
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ii. 出示证件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检查。
合法抵抗权
iii. 陈述申辩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iv. 接受询问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v. 保存证件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证据登记保存的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3. 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4. 决定
决定环节,是行政机关根据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适用法律作出处罚决定的过程。
i. 决定主体
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作出,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还需要由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ii. 决定书内容
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iii. 决定期限
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此处的”当场送达“,指的是只要当事人在现场,均要在宣告处罚决定的内容后,当面将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宣告后当面交付“就是”当场送达“。其就是”当面送达“。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主要是指当事人不在场,或者经过通知被处罚人拒不到场听取公安机关向其宣告处罚决定书的情形。
听证程序
处罚重了听证
1. 适用条件
I. 启动条件
行政机关拟作出一些较重的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处罚的听证只有依申请听证,没有依职权听证,这是因为处罚往往波及的范围较小,不会直接影响公共利益。所以,“告知+申请=听证”。但许可的听证就既有依职权听证,又有依申请听证,因为行政许可除了影响小群体的利益,还可能会对公共利益构成影响。
II. 适用范围
i. 法定听证(应当告知)
a. 《行政处罚法》第63条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资格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和行为罚(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属于法定听证范围即可 ,一般资格罚和行为罚均属于听证范围,但是,暂扣许可证件和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除外。
b.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8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处2000元以上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要求听证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举行听证。
ii. 约定听证(可以告知)
听证是个好制度,鼓励听证
六大事项之外的其他事项,比如拘留5日、罚款1000元,在官民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均属于可以听证。命题人认为,当事人的听证权并非仅基于法律规定或法律授予,也可以基于行政机关的承诺。
拘留不属于”应当告知“的法定听证范围,但属于”可以告知“的约定听证的范围。行政机关在拘留决定前为了能够更加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即使在没有法律强制要求的情况下,也可以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此时,作出的拘留决定,如果进行听证程序,不仅不属于违法行为,反而会因为慎重理性而应得到赞赏。
例如,某区公安分局以沈某收购赃物为由,拟对沈某处以1000元罚款。该分局向沈某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告知其可以在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沈某遂提出听证要求。次日,该分局在未进行听证的情况下向沈某送达1000元罚款决定。命题人认为本题中公安分局向相对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相对人据此产生了信赖利益,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没有进行听证是违法的。
拘留不属于“应当告知”的法定听证的范围,但属于“可以告知”的约定听证的范围。行政机关在拘留决定前为了能够更加全面把握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即使在没有法律强制要求的情况下,也可以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此时,作出的拘留决定,如果进行听证程序,不仅不属于违法行为,反而会因为慎重理性而应得到赞赏。
2. 程序要求
I. 期限
i. 申请期限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ii. 告知期限
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与行政许可听证相比,行政处罚听证并没有规定听证的组织期限,这是由行政处罚与行政许可不同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因为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正是为了尽快使被许可人获得相关利益,因此法律上规定了行政机关的听证组织期限,以催促其尽快作出许可决定。而行政处罚属于负担性行政行为,被处罚人的利益将因这一行为而受到限制或剥夺,对此法律便没有必要规定听证组织期限,以催促行政机关尽快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有关利益。
II. 回避
行政处罚听证支持人的公务回避与行政许可听证类似,能够引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回避的原因是相同的:一是实体原因;二是程序原因。
i. 基于实体原因的回避
指的是如果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该处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ii. 基于程序原因的回避
指的是在听证前已经参与处罚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不能担任听证主持人。因为参与处罚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已经初步了解该案的事实,并很可能已对此形成了 某些固定的看法,为了避免因观念上的”先入为主“而造成行政处罚决定的不公,不能由其担任听证主持人。
参与处罚案件调查的工作人员只是不能做听证主持人,并不是不能参与听证程序,他依然能够以行政机关代表的身份参与听证会。
III. 费用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该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IV. 代理
当事人既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V. 公开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开是法定要求,而不是行政机关可以视情况自由决定是否公开
VI. 终止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VII. 质证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VIII. 笔录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根据效力)
3. 审核和决定
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作出,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还需要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此外,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和形式要求、送达方式等均和普通程序相同。
行政处罚的实施规则
不处罚
无责任能力者不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虽然对于无责任能力者不处罚,但应当责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加以管教,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情节轻微者不处罚
1.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无后果+改正)
2.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首违+后果轻+改正)
主观没有过错不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超过处罚时效不处罚
1. 处罚时效的计算起点
处罚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但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则从该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i. 连续状态指的是当事人连续实施多个同样的违法行为
ii. 继续状态指的是当事人持续不断地实施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持续了很久
iii. 连续和继续是行为的本身在连续或继续,违法行为一直没有停止,而并非指违法行为所导致的违法结果的连续和继续
行为的连续,而不是结果或状态
2. 处罚时效的计算终点
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为《治安处罚法》允许时效法律另有规定,所以,治安管理处罚的时效是6个月
违法行为必须保证在处罚时效内未被发现,才可以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如果该违法行为已被发现立案,违法行为人逃避惩罚,则不会出现处罚时效的度过,行为时刻处于可惩戒状态中,会被永久性、无期限地追究法律责任。(如果之前就确定了犯罪,之后搁再久不会导致冤假错案)
只有行政处罚会有处罚时效的制度,其他负担性行政行为并不存在该制度。
不再罚
一事不再罚: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不重罚
1.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3.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责令改正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的行为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证据规定
一般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处罚的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电子技术看空设备记录的特别要求
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主体
治安管理处罚一般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警告与50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施程序
调查
1. 传唤
传唤是指公安机关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的一种调查手段。
i. 传唤的对象为违法行为人、受害人、证人不得适用传唤
ii.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iii.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
iv.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强制传唤的性质属于行政强制
2. 询问
i. 询问的对象包括传唤而来的违法行为人,还包括证人及受害人。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
ii.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可能适用拘留的,不得超过24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iii. 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iv. 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询问的人民警察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要求就被询问事项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人民警察也可以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v. 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3. 检查
i. 检查对象为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
ii.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iii. 原则上检查应当出示工作证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
iv.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v. 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4. 扣押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
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决定
1. 决定的证据
公安机关决定给予治安处罚所依据的证据包括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其他证据。对于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处罚;但只有本人陈述而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处罚。
2. 听证程序
公安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以及2000元以上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行为人有权申请听证,经行为人申请的应及时举行听证。
3. 简易程序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决定处罚,并在24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简易程序只针对个人(单罚制),不针对单位。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4. 决定的期限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5. 决定的送达
i.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无法当场宣告的应在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ii. 决定给予拘留的还应及时通知被处罚人家属。
iii. 有受害人的案件,还应将决定书副本向其抄送。
6. 调解程序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治安管理处罚的实体规则
不处罚
1. 无责任能力者不处罚
与一般行政处罚规则相同的是,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或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或给予治疗。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法的,应予处罚,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法的,给予正常处罚。
与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则基本相同
2. 已过时效者不处罚
当事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与一般行政处罚的规则基本相同,唯一不一致的地方,一般行政处罚时效为2年,治安管理处罚缩短为6个月。
从轻、减轻处罚
应当减轻乃至不予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盲人或又聋又哑的人违法的。
从重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行政处罚的执行
一般而言,行政处罚的执行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行政处罚的履行;二是处罚的强制执行。不同类型的行政处罚具有不同特性,其权利义务内容的实现方式也会有所差别。警告一经作出,效果就已实现,不存在后续执行问题,而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由行政机关直接执行即可,不存在当事人的履行问题。所以《行政处罚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涉及执行问题的主要是两种处罚类型:罚款和拘留。
罚款的执行
罚款执行的基本原理
1. 原则上“罚执分离”
“罚执分离”是指罚款和执行是两个分离的过程,罚款只为当事人设定了义务,但是该义务是否实现,还需要看后续的执行过程。
一般行政主体送达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2. 例外时可“当场收缴”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
I. 适用简易程序的当场收缴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II. 在特殊地区罚款的当场收缴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法律对这种情况下的行政处罚程序没有特别要求,不限于适用简易程序
必须以当事人的自愿要求为前提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
I. 处50元以下罚款且被处罚人无异议的;
II.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作出罚款决定后,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并自愿提出当场缴纳的;
III. 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当场收缴的手续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当场收缴的后续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罚款的强制执行
罚款的强制执行:指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罚款决定的情况下,国家通过强制手段收缴罚款的行为。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1. 执行罚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2. 强制执行
即行政机关直接通过强制力实现处罚决定所设定的权利义务,主要表现为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法律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能够自行强制执行,剩余的其他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拘留的执行
拘留的执行主体和场所
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拘留的合并执行
公民有两种以上应受拘留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分别决定处罚,可以合并执行,合并执行的拘留最长不超过20日。
拘留的暂缓执行
1. 暂缓执行的条件
i.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
ii. 当事人主动申请
iii.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
iv. 被处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其中担保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同时满足上述条件。
2. 保证人和保证金的罚没制度
i.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3000元以下罚款。
ii. 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保证金,暂缓行政拘留后,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保证金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已经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仍应执行。
3. 保证金的退还
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的,公安机关收取的保证金应当及时退还交纳人。
拘留的不执行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此时是不执行拘留决定,并非不能作出拘留处罚决定。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概述
行政强制执行
概念
执行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学理名称为“基础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特征
强制性
依附性
强制执行以当事人不履行生效的基础决定为前提
先说,后做
目的的执行性
实现“基础决定”为当事人所确定的义务内容
行政强制措施
概念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事实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为预防而强制
特征
强制性
限制人身或改变财产物理性状态的效果
目的的非惩罚性
维护行政秩序,将“场面控制住”,对违法行为予以当场制止,避免危险发生和控制危险扩大
面向未来的具有预防性的行为
防止证据损毁灭失,实现证据的固定与保存
行为的暂时性
对人身或财产的暂时性控制
行政性
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实施的一种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
强制执行
行政行为流程图
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核心看目的
行政行为是控制与预防的目的,性质为行政强制措施
以涉嫌非法销售汽车为由扣押某公司5辆汽车,说明当事人是否违法还没有最终确定,只是在核实证据阶段,那是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行为是惩戒的目的,性质为行政处罚
生产违禁品,暂扣其营业执照,说明违法行为已经核实,这是在进行惩戒
看行为期限
行政处罚的时间必须是确定的,即行为作出时就确定处罚期限
如暂扣安全许可证6个月
行政强制措施以控制与预防的目的实现为期限,行为作出时无法明确固定时间
如强制约束醉酒者至酒醒、扣留了李某驾驶证
对比
扣留许可证:为强制措施
处罚前为预防,没有期限,取决于目的什么时候达成
暂扣许可证:为行政处罚
目的是为惩戒,往往有期限的表述,如暂扣几个月,因为处罚要强调明确性
看发生阶段
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
强制执行
行政行为中的顺序,借助出现的位置,有助于区分行为性质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是宪法保障的公民的基本权利,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是法律的专属立法权,根据立法法第九条的规定,只有法律才能设定。
如强制约束醉酒者至酒醒、强制驱散游行示威者、强制传唤和新冠病毒大流行期间强制隔离疑似病患者等
2. 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
3. 扣押(又称扣留)财物
包括有形物,也包括许可证等
4. 冻结存款、汇款
包括冻结银行存款、邮政汇款,也包括股票等有价证券
在行政机关通知银行等金融机构冻结当事人金融资产后,当事人就暂时丧失了对资产的支付、转移等权利。 【例】税务局责令某公司限期缴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该公司有明显的转移财产迹象,税务局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冻结在税法中被称作税收保全措施。
5.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56条规定的“先行登记保存”
《价格法》规定的“部分或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
《森林放火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审计法》规定的封存会计凭证等资料
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发生动物疫病时对易感染动物和动物产品采取“隔离”、“扑杀”、“销毁”等
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直接强制执行
1. 划拨存款、汇款
由有权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将当事人账户中的存款、汇款等立即强制转汇到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行为
2. 强制拍卖
3. 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
5.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6.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煤炭法规定的强制停产、强制消除安全隐患
《金银管理条例》规定的强制收购
《外汇管理条例》规定的回兑等
间接强制执行
1. 代履行
代履行是当事人拒绝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的义务,并向当事人收取履行费用的执行方式。
2.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学理上属于执行罚)
执行罚是对于拒不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比如不缴纳罚款、税款、社会抚养费等)的当事人,以加处金钱给付义务的新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
“加处罚款”是一种法律专有名词,它的性质并不是罚款,而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其本质上就是罚款领域的滞纳金,具体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执行中的执行罚。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具体规定
立法
概述
设定行政强制:指有立法权的机关通过创设和规定行政强制,赋予或具体规定行政机关强制职权的立法活动。
即有授权,则有行政
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规定
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只有法律
强制权力在各个立法文件的分配中,采用高置原则
设定,从无到有
具体规定,从有到有,从粗到细,下位法可以细化上位法,在上位法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抵触上位法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1. 法律的设定权
法律可以对所有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设定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的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专属于法律
2. 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尚未制定法律
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法律保留的行政强制措施之外的措施,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冻结以及其他应由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设定条件需要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
3. 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
属于地方性事务
设定查封和扣押两种强制措施
需要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
4. 除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法律文件,均没有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其中包括国务院所属部门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强制措施的具体规定
对法律已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只能对法律所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出细化规定,加以具体化,扩大规定无效,扩大了强制措施的适用是违法的。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和具体规定
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行为、条件、方式和程序等均由法律设定
设定的论证和评价程序
行政强制设定的评价程序,完全仿照了行政许可的设定评价程序
1. 起草评价程序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过程中,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2. 立法后评价程序
i. 设定机关的定期评价程序
定期,强制性的规则
ii. 实施机关的评价程序
非定期,不强制
iii. 公众的参与程序
比较: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设定权限比较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
执法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行政机关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
集中实施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机关可以实施与其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前
授权实施
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非政府组织和企业等,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获得行政主体资格,进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委托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绝对禁止委托实施
对照表:
行政行为实施主体对比表
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1. 报批
原则上,执法人员实施强制措施之前须向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财产类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不事先批准,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补办批准程序;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的,应立即解除。
但紧急情况实施人身强制措施的,需要立即补办手续。
事后补办手续的时间,财产类强制措施为24小时内,人身类强制措施为立即补办
2. 表明身份
由2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证件(禁止临时工执法)
除了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外,行政法中调取证据和实质审查一般均为2个人
3. 通知当事人到场
4. 告知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复议权、起诉权等
限制自由除告知本人外,还应立即通知家属。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场(或实施后立即)通知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机关、地点和期限。
5. 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6. 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共同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当事人不到场,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人需签名、盖章
只有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有听证程序,行政强制措施没有听证程序
查封、扣押的程序(特别程序)
首先要遵守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1. 适用对象
i. 一般情形。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能够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某公安交管局交通大队民警发现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未悬挂号牌,遂作出扣押的强制措施。民警可否将三轮车及其车上的物品一并扣押?答案是不可以,车上的物品一并扣押,属于扣押了与本案无关的物品,扩大了扣押的范围。
ii. 人性尊严保障。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iii. 不得重复查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2. 实施程序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3. 实施期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4. 保管费用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不得直接要第三人进行赔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强制措施不收费,强制执行可收费。强制执行是当事人不履行行政机关为其确定的义务在先,是当事人自身的过错带来的,所以,当事人应当承担合理的费用
5. 后续措施
没收或销毁
非法财物予以没收,依法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及时解除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冻结的程序
只能由法律设定
首先要遵守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但冻结又有其特殊性
1. 实施主体
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冻结不能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
2. 针对对象
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的存款、汇款
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3. 实施程序
i. 应向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制作笔录,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ii. 金融机构接到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
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iii. 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4. 冻结期限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30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5. 后续措施
i. 划拨
违法且被冻结款项依法应当收缴
ii. 解除冻结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逾期未作出处理或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因此解除并不意味着对强制措施违法性的确认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
执法
间接强制执行
间接强制执行的主体
执行手段相对温和,全面授权
只要满足了执行罚和代履行的构成要件,所有的行政机关均可采用间接执行的执行手段
间接执行的手段——执行罚
执行罚分为滞纳金和加处罚款,指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金钱义务时(如不缴纳罚款、税款、社会抚养费等),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促使其履行义务的执行方式。
分为滞纳金和加处罚款
1. 未避免“天价滞纳金”,有三重维度的限制
i. 告知义务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ii. 数额上限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iii. 期限上限
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只能转为拍卖或划拨
2. 执行顺序
金钱类义务的执行的基本思路是先礼后兵
行政机关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是必经过程,也就是“先间接,后直接”的方式方式强制执行,必须先处以30日的执行罚,仍不履行的对财产予以划拨或拍卖
间接执行的手段——代履行
代履行指行政机关自己或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替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在履行后向义务人收取一定费用的强制方式。
1. 适用情形
法律要求行政机关作出使当事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自然环境的,才可以代履行
将宝马车抛置路面数月,交管部门催告开走,恢复路面畅行状态(排除障碍、恢复原状),车主拒不履行义务,此时,由于该车辆影响交通安全,便可以委托拖车公司将其拖走
代为拖车、代为给树木除虫、代为种树、代为打捞沉船让河道恢复畅等好人好事
2. 代履行主体
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履行,或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3. 代履行的程序
i. 送达
代履行前应先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ii. 催告
代履行3日前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即停止代履行
iii. 派员监督
代履行时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iv. 签章确认
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盖章
v. 收费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vi.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4. 立即代履行
立即代履行是指需要立即清除当事人不能清除的道路、河道、航道或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污染物的一种代履行方式。
在一些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公共利益,需要保证行政效率,快速处置。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一,适用对象是特定的。
代履行的适用对象是可替代性义务,可替代性义务的范围较为广泛。立即代履行的适用对象是: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的作为义务,是可替代性义务中的一小部分。
第二,授权形式是普遍授权。
与一般代履行相同,立即代履行由本条作了普遍授权。换言之,任何行政机关只要在其职权范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都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即实施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作如此规定主要考虑的是:交通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了保障交通安全和顺畅,保证公共场所的可适用性,需要快速纠正违法行为,消除违法后果和不利影响,恢复正常的行政秩序。同时,清除遗洒物、障碍物和污染物不涉及对当事人财产权利的限制,是“做好事”,没有严格规范的必要,应当鼓励行政机关快速代履行。
第三,实施程序简易。
代履行需要催告,但立即代履行中没有催告程序。当事人在场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予以清除,当事人不同意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可径直实施代履行,事后应当立即通知当事人,依法收取代履行费用,并依法对该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等行政处理。在立即代履行中,尽管程序简化了,但当事人自动履行优先的原则也是适用的,一般也应当有书面代履行决定。
一般代履行和立即代履行的区别
直接强制执行
直接强制执行主体
对于法律赋予直接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原则上应当自行实施强制执行。没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种执行权和执行程序二元化区分方式,在学理上被称为“双轨制”。
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执行机关
对直接强制执行权并没有进行全面授权,原则上,通过特别法个别授权让某个具体的行政机关获得了直接强制执行权,允许其自行直接强制执行
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无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例外
原则
除了公安、国安、税务、海关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5个行政机关外,其他的行政机关没有被法律赋予直接强制执行权,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例外
间接普遍赋权:拍卖权。 在当事人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也不履行的情况下,依法拥有查封、扣押权的行政机关,对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后,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抵扣罚款
”山穷水尽疑无路,扣的货物抵罚款“
顺序和注意:
例如,某市质监局发现一公司生产劣质产品,扣押了该公司的设备,之后决定罚款10万元,该公司不复议、不诉讼、经催告也不履行,质监局正一筹莫展之际,突然想起还有扣押的设备存放在仓库中,就可以将设备拉出去拍卖以抵缴罚款,这就是法律对拍卖权普遍授权带来的福音。
扣押(强制措施)
罚款(处罚)
拍卖(执行)
第一,查封、扣押必须发生在处罚之前,而不能在执行的时候现扣现卖
第二,拍卖抵扣的只能是罚款,而不能是税款、社会抚养费、超标排污费等行政征收
第三,只能是拍卖,而不能是变卖,更不能是划拨,划拨权并没有出现普遍授权,只有税务局和海关拥有划拨权
直接强制执行程序
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则
一般程序
1. 条件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决定期限内(又称为义务履行期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2. 基本步骤
一催
催告不可诉
i.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ii.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iii. 催告为阶段性行为,不必然影响当事人权益,催告自身不可诉
二辩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在催告期间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以上内容为行政法程序正当原则的表现
三执行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经过送达后可以动用强制力执行。
i. 执行决定书的内容: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ii. 执行决定书的送达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iii. 执行决定的实现
文书送达后,行政机关根据执行内容、标的等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强制执行方式,并遵循不同的程序规定
基础决定可诉;强制执行可诉,但需要等程序终结后,“三执行”时才可诉; 如果当事人认为基础决定和强制执行均违法,也可以分别提起两个行政诉讼
违法建筑物强制执行的基本过程:
责令拆
属于行政处罚
强制拆
属于强制执行
这是两个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两个行为均为可诉讼
一般程序的两个例外程序
1. 山穷水尽之时的拍卖
唯一的区别是只有在当事人不诉讼、不复议的情况下,山穷水尽之时才可以拍卖,而其他的直接强制执行只需要当事人履行期届满即可直接强制执行
2.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法律赋予的拥有强制拆除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总结:
1. 拘留的直接强制执行,公安、国安在当事人履行期届满后即可
2. 划拨的直接强制执行,税务、海关需要在履行期届满后,先收30天的滞纳金(先软后硬),而后划拨
3. 拍卖的直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需要在诉讼期、复议期和履行期均届满后才可以拍卖,但拍卖前同样需要先软后硬,先收30天的滞纳金才能拍卖
4. 违反规划法的违章建筑物的直接强制拆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在诉讼期、复议期和履行期均届满后才可以拆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特殊规则
1. 执行协议
本质为执行和解
比例原则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内容:
i. 约定分阶段履行
ii. 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减免的只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不能减免罚款、税款等本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2. 人性化执行
i.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ii.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这一规定仅限于居民,对于法人和其他单位,行政机关依然有权采取这些执行方式
3. 中止与终结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3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没了”,人没了,标的没了,执行根据没了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规则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又称非诉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又称非诉执行,指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法院用国家强制力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执行方式。 设置该制度的真正原因是,即使在当事人不起诉、不复议的情况下,法院依然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实现控权保民的目的。这可以防止老百姓不知民可告官,或民不敢告官时,连个控制行政权力的主体都没有。
非诉执行的条件
1. 主体条件
无直接强制权的机关
特别法规规定的既可以自行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法院非诉执行的行政机关(税务、海关)
2. 时间条件
i.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在义务履行期内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定期限届满是指起诉期、复议期和履行期三个期限同时届满
“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
ii. 行政裁决所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在行政机关的申请期限届满后的6个月内提出。
3. 程序条件
行政机关已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且催告期已满10日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10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必须同时满足以上条件
非诉执行的申请人
1. 原则上是作出基础决定的行政主体
2. 特殊情况下,在行政裁决案件中,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之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且裁决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并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非诉执行的管辖
一般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基层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执行;上级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行,也可以决定由下级法院执行
非诉执行的申请、受理、审查与裁定
1. 申请程序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2. 受理程序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3. 审查与裁定
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7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非诉执行的审查原则上是书面审查,例外时会以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审查。
i. 书面审查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为保障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
有别于开庭庭审或听证会,书面审查是仅以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为主而进行的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有:
i. 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申请
ii. 申请材料是否完整齐全
iii. 法院对本非诉执行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iv. 具体的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或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ii. 以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审查
实质审查
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如果法院认为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非诉执行实行裁执分离,即裁定主体为行政庭,执行主体为法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
如果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i. 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
ii. 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iii. 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iv. 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4. 异议程序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此处复议为司法复议,并不属于《行政复议法》中的行政复议,复议主体为上一级法院
5. 申请法院立即执行的程序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
6. 申请执行的费用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的含义
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行政法只控行政权
党务信息、立法信息以及公安局侦查情况等司法信息等不属于政府信息
按照法院生效行政判决和准予执行行政裁定组织实施的强制拆迁活动,是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判的司法活动,并非行政行为
司法强拆中的证据保全公证文书,是行政机关履行生效裁判的司法活动中获取的信息,不是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获取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
争渡信息公开的主体
行政机关
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
既存在制作机关,又存在保存机关时,采“首次接触原则”(一手来源)
派出机构、内设机构
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由其负责公开
共同制作的信息
1. 公开主体
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2. 内部程序
牵头机关收到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被授权组织
授权后也会形成一些管理过程中的制作的和获取的信息,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高校、会计师协会和村民委员会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以公开为原则,以法定不公开为例外
涉及国家秘密、三安全一稳定的信息一律不公开
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原则上不公开
例外: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
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
程序规则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1. 第三方同意公开,行政机关可以予以公开
2. 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3. 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权衡判断是否公开
在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情况下,既不是视为拒绝,也不是视为同意,而是由行政机关权衡判断
内部信息不公开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信息、后勤信息、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过程性信息不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公开审查机制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
具体有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除此以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的方式和场所
方式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机制,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
场所
法定公开场所 :国家档案馆和各级公共图书馆、政务服务场所
选择公开场所: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主动公开程序
公开信息目录和公开指南
行政机关编制
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等,通过编制、列举和公开这些内容使公众了解如何获取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是公众查阅、检索政府信息的工具,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公开信息文本本身
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密审查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公开主体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1. 申请
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无需说明申请信息的用途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
2. 答复
起点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终点(答复时限)
i. 当场答复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ii. 非当场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iii. 时限扣除
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答复方式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3. 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 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 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6. 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7. 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8. 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细节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制定。
申请公开和主动公开的转化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可以建议行政机关将该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行政机关经审核认为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主动公开。
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条款
1. 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
2. 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3. 申请需要加工、分析的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区分处理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
信息更正程序
监督和举报
举报
提起行政争诉
主动监督
公开年度工作报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行政争议法 总论
行政诉讼
概念
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特点
1. 行政诉讼是法院通过审判方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救济的司法活动
2. 行政诉讼制度脱胎于民事诉讼制度
3. 行政诉讼是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复议
概念
上级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
特点
1. 行政复议是权利救济制度
2. 行政复议是行政监督制度
3. 行政复议的本质是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1. 目的相同
控制公权力,保护私权利
2. 产生的基础相同
产生行政争议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的救济机制
3. 争议结构基本相同
行政诉讼:法院、原告和被告
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复议)申请人和(复议)被申请人
4. 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
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合同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同时,在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救济时,均可以申请复议机关或法院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
5. 审理的程序基本相同
区别
1. 裁决主体不同,复议是上级行政机关,诉讼是法院
2. 复议和诉讼在审查强度、处理权限和裁决方式等内容上会有微弱的差别
行政复议的审理对象为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而行政诉讼的审理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复议比行政诉讼管得宽一点,细一点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总论
国家赔偿的概念
国家赔偿的规则原则
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
行政赔偿
行政赔偿的概念
行政赔偿范围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程序概述
行政赔偿的概念和条件
司法赔偿
司法赔偿的概念
司法赔偿的分类
刑事司法赔偿
民事司法赔偿
行政司法赔偿
司法赔偿范围
司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司法赔偿程序
赔偿委员会重新处理程序
司法追偿程序
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
国家赔偿方式和标准的含义
侵犯人身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侵犯财产的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
国家赔偿费用的支付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关系
复议、诉讼自由选择
自由选择的一般情形
当事人既可以直接选择行政诉讼
不可再行政复议
也可以直接选择行政复议
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复议的结果不服,只能选择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申请二次复议
当事人既提起行政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同时立案的,由当事人选择
当事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裁定不予立案
自由选择的例外情形
对于省部级行政单位的行为,在申请原机关一次复议之后,当事人除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之外,还可以选择向国务院申请二次复议(学理名称为国务院裁决),如果选择国务院裁决,该裁决具有终局效力
即“省部级原级复议”
省级:省、自治区和直辖市
部级:国务部门,包括组成部门(如教育部)和直属机构(如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等)
复议前置但不终局
侵犯既得自然资源权利案件
1. 自然资源(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侵犯
2. 当事人认为其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权利受到侵犯
3. 必须是“行政确认”侵害了自然资源(即给了别人)
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需要复议前置
纳税争议案件
当事人就纳税数额与税务机关发生行政争议时,应当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纳税争议案件可概括为“纳不纳、谁来纳、纳多少、怎么纳”)
反面排除法,“三个例外”不用前置,既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1. 行政处罚
我不交税,他罚我的款
2. 行政强制
强制措施(税法中被称为税收保全措施)
我不交税,他把我的账户冻结,财产扣押、查封
强制执行
把我的宝马X5拍卖了
3. 反倾销税
具有涉外性、要同国际接轨,而国际规则中不存在复议前置,均可以直接起诉
禁止或限制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反垄断部门对企业间的收购、并购行为带来的垄断现象,采取的禁止集中或限制集中措施(附加限制条件限制其集中)
概念:经营者集中
所谓经营者集中,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复议终局/复议前置且终局
省级政府作出的自然资源终局裁决
i. 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
ii. 认为已经取得
iii. 给了别人
复议前置
iv. 省级政府复议
v. 根据特定法律规范
复议前置且终局
针对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的限制人身自由决定
《出入境管理法》第64条 外国人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 其他境外人员对依照本法规定对其实施的遣送出境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适用前款规定。
1. 对象:外国人
本法还规定对其他境外人员,也可以采取盘问、继续盘问、强制传唤、遣送出境措施。考虑到其他境外人员的特殊性,以及实际工作的需要,本条专门规定对其采取的遣送出境措施,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决定。对其他强制措施,本法没有特别规定,既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 行为:限制人身自由(继续盘问、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遣送出境措施)
继续盘问作为一项法定措施,见于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经盘问、检查,符合法定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对继续盘问作了界定,是指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措施。继续盘问涉及将当事人带回公安机关,性质上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践中,继续盘问有专门的候问室,当事人在继续盘问期间处于相对封闭的空间。《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规定由公安机关派出所负责继续盘问。依据本条规定,在出境入境管理中,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实施。
3. 决定依据:《出入境管理法》
同时满足三项条件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参加人
被告
概念
指由原告指控其行政行为违法,经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后,被告资格的确认
1. 行政机关行政被告的确认
该行政机关,即使越权,被告还是自己
2. 授权行政被告的确认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主体(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临时机构等非行政机关)能够成为行政主体和行政诉讼被告
注意
法律、法规和规章拥有普通权力的授权资格
法律、法规拥有授予处罚权和许可权的资格
授予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无权
3. 委托行政被告的确认
委托的行政机关
4. 派出机关被告的确认
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一般都有被告资格,能够独立承担责任
5. 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被告的确认
a. 继续行使职权的机关
b. 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
c. 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6. 临时机构被告的确认
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7. 共同行为被告的确认
共同行为不同于联合行为
第一步:尊重原告诉权,通知原告追加被告机关为共同被告
第二步: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应当追加没有被起诉的机关为第三人
告漏了的一般情况:一个行为
“告漏了”不同于“告错了”,法院发现被告有误时处理方法为:
第一步:通知原告变更被告
第二步:通知原告变更被告而原告拒绝变更,则由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8. 假共同行为被告的确认
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共同署名,只能以其中的行政主体作为被告,而其中的非行政主体应当被列为第三人
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消协
登封市政府和少林寺
9. 经上级机关批准而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的确认
诉讼看名义(看盖章),盖上级告上级;盖下级告下级;盖两个章,两个一起告
10. 授权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被告的确认
a. 派出机构以所属机关名义作出行政行为,自然要以所属机关为被告
b. 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不作为,被告为派出机构自己
c. 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活动,被告为派出机构自己
d. 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超越了法定授权的幅度,“小祸自己扛”,被告为派出机构自己
e. 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超越了法定授权的种类,“大祸爹来挡”,被告为派出机构所属的机关
以派出所为例
派出所以公安局的名义
公安局
派出所以自己的名义
不作为
派出所
授权范围内(如罚500元)
派出所
幅度越权(如罚2000元)
派出所
种类越权(如拘留5日)
公安局
派出所行政行为被告的确认
11. 开发区的被告资格
a. 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
开发区管理机构及职能部门对各自行为均可独立做被告
b. 非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取得有效授权
开发区管理者为被告
c. 非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未取得有效授权
设立该机构的地方政府为被告
12. 房屋征收的被告资格
a.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房屋征收部门在不同地方会体现为不同的部门,诸如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局等
b. 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实施单位如专业的拆迁公司等
经过复议后再起诉,被告的确定
1. 复议不作为后再起诉
复议不作为的判断标准是“未经实质审理过”
复议积极不作为:
不予受理,包括不接收复议申请书、不受理复议申请、驳回复议申请和拒绝作出复议决定
复议消极不作为:
逾期不作复议
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对原行政行为不服,以原行政机关为被告
当事人不能就原行为和复议不作为同时起诉,”择一告“,避免判决结果的冲突
例外:复议前置的案件,当事人只能诉复议机关的复议不作为,而不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原行政行为
2. 复议改变后再起诉
何为复议改变:复议改变原行政行为只包括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处理结果的改变表现形式有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等。
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就是被告
以程序违法为由确认原行为违法应归类为复议维持
3. 复议维持后再起诉
何为复议维持:审理过结果没变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复议维持“告漏了”,即告漏了的特殊情形:原机关的原行为+复议机关的维持行为=两个行为
第一步: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
第二步: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复议维持和重复处理的关系
①行为和②行为一样,则②是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受案范围,但②行为如果是复议维持,则例外
4. 复议决定包括多重因素时被告的认定
多行为、多请求、多因素
既有维持,又有改变或者不作为,或者三者都有的,在复议维持的情况下,被告是最多的、最全的,便于查清案件事实,所以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判驳:维持;裁驳:不作为
原告
概念
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原告资格的判断(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判断)
行政相对人必然具有原告资格
行政相关人在一定情况下具有原告资格
1. 侵权关系
有
2. 亲属关系
无,但原告资格的继受除外
3. 物权关系
有
4. 公平竞争关系
有
i. 相邻关系
ii. 农村土地使用权人
iii. 所有权人
5. 合同关系
有民诉,没行政;没民诉,有行政
组织的原告资格问题
合伙组织的原告确认
个人合伙
未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企业合伙
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
个体工商户的原告确认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
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非营利法人的原告确认
原告可以是投资人或设立人
业主共有利益的原告确认
业主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
股份制企业内部机构的诉权
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法定代表人以企业名义(股东个人不行)
投资人的原告资格
联营、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人均可
非国有企业法人资格消亡后的原告
原告是企业或法代
原告资格的转移
自然人原告资格的转移
近亲属
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资格的转移
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诉讼中原告资格转移的程序
中止诉讼期限满90日以后,如仍无人要求继续诉讼的,依法终结诉讼
共同诉讼
概念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类型
1. 必要共同诉讼
2. 普通共同诉讼
追加共同被告
第一步:尊重原告诉权,通知原告追加被告乙机关
第二步:如果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应当追加没有被起诉的乙机关为第三人
追加共同原告
通知+同意=共同原告
通知+不同意+不放弃=第三人
通知+不同意+肯放弃=啥也不做
第三人
概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三人的确认
原告型第三人
1. 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原告型第三人
2.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原告型第三人
被告型第三人
1. 与被诉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被告型第三人
2.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被告型第三人
第三人参加诉讼的程序
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参加诉讼时间
参加诉讼途径
1. 申请参加
2. 通知参加
应当参加
可以参加
诉讼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1. 范围
2. 方式
3. 代理人的权利
行政诉讼的管辖
管辖的一般原理
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级别管辖
基层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
1. 级别高
对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 性质特
海关处理的案件;
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证券行政案件
3.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
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中国立法者选择了“就低原则”,以原机关的行政级别来确定管辖法院的级别。
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不动产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经复议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为便利原告,只要经过复议的行政案件,无论复议结果是维持还是改变,原告既可以向原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起诉。
限制人身自由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
基于同一事实,关了的人诉关了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管辖恒定原则
立案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改变、追加被告等事实和法律状态变更的影响。
跨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本条规定又称为交叉异地管辖。
共同管辖
1. 原告选择
2. 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 协商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和移转管辖
当事人启动
1. 理由
2. 处理方式
基层人民法院启动
1. 理由
2. 处理方式
中级人民法院启动
管辖权异议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受案范围概述
概念
法院可以依法受理行政争议的种类和权限。
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合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可受案
应予受理的案件
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强制案件
行政许可案件
行政确权案件
征收、征用案件
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案件
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案件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行政给付案件
特别法规定其他可以受理的案件
1.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2. 反倾销行政案件
3. 反补贴行政案件
4. 信息公开案件
不予受案的案件
内部行政行为
国家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的刑事司法行为
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过程性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1. 国务院的复议决定
2. 省级人民政府的自然资源权属复议决定
3.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有关普通签证、外国人拘留决定为最终决定
4. 针对外国人和其他境外人员的强制措施的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协助执行行为
信访行为
特别法规定的不可受案的其他案件
1. 劳动监察指令书
2. 信息公开的不可受案行为
行政合同可受案
并不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因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单方的,而行政合同是双方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可受案;
民告官
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附带性受案
审查方式
搭便车,不能直接起诉抽象行政行为
审查对象
行政法规
规章
省政府
市政府
国务院部门
其他规范性文件(红头文件)(国务院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外)
申请审查时间
管辖法院
审查程序和实体要求
审查程序
审查内容
申请审查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合法,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向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6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
情况紧急,建议制定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
抄送领导
对于法院审查权的监督制度
备案
再审
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
起诉的一般条件
1. 有原告资格
2. 有明确的被告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 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
5. 不构成重复起诉
“一事不再审”是诉讼适度的重要原则,又称“禁止重复起诉原则”
重复起诉的判定方式是判断是否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i. 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ii.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iii. 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
起诉的程序条件
起诉的时间条件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与民法中的诉讼时效不同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因当事人起诉的对象与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 经复议才提起诉讼的案件
2. 直接起诉行政不作为的案件
i. 积极不作为:行政行为当场成立,行政机关明确拒绝之日,就是起诉期6个月的起点。
ii. 消极不作为:
规定的履行职责期限届满之日就是不作为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当事人起诉期的 起点
没规定履行职责期限的,2个月届满之日就是不作为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当事人起诉期的起点
紧急情况不履行的,不作为当场成立,当事人可以立即起诉
终点应当是不作为成立后的6个月
3. 直接起诉作为类行政行为的案件
全知道
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
知一半
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6月内,且在(应)知道行为内容1年内
全不知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6月内,且在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动产20年内)
起诉期:知内容6个月内;
最常保护期:行为作出5年(不动产案件20年)内
起诉方式
原则上应采用书面方式。不过,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受理
一律接受起诉状
1. 登记立案
2. 不予立案
3. 先予立案
4. 指导、释明与补正
起诉人的救济途径
1. 上诉
2. 投诉
3. 飞跃起诉
审理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一审普通程序
1. 审理前的准备
2. 庭审程序
i. 审理对象
i. 行政诉讼一审的审理对象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合理性,合理性太细节了,是复议的审查对象
ii.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起诉后法院审理对象为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ii. 审理方式
iii. 审理期限
一审简易程序
1. 适用范围
i. 法定简易
ii. 约定简易
iii. 不得适用的案件
2. 简易程序的要求
一个人独任审理
审理期45天
裁判文书不可以口头、电话等方式送达
3. 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的转换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与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区别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上诉
1. 上诉主体
2. 上诉内容
3. 上诉期
4. 原审法院处理程序
二审案件的审理
1. 审理方式
2. 审理对象
3. 审理期限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行政诉讼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撤诉制度
撤回起诉、撤回上诉
自愿撤诉(主动撤诉)
自愿撤诉的过程:一改、二撤、三裁
视为撤诉(被动撤诉)
不来的;先走的;不交钱的
撤诉的法律后果:没有后悔药
撤诉中特别情况的处理
新行为审不审看诉没诉;旧行为审不审看撤不撤
撤诉错误的纠错制度
缺席判决制度
对被告的缺席审判
条件
后果
1. 公告
2. 告领导
3. 不来没证据
对原告的缺席审判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行政首长出庭制
制度背景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又称为行政首长出庭制)有利于行政纠纷的实质性化解,便于首长直接发现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能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推行效果。s
负责人原则上应当出庭应诉
1. 应出庭的阶段
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负责人均应当出庭应诉。
2. 应出庭的诉讼参加人
3. 应出庭的负责人范围
4. 负责人出庭的情形
i. 应当通知
ii. 可以通知
5. 负责人出庭的相关程序
i. 出庭前通知
ii. 出庭时审核
iii. 出庭时委托代理人
6. 不能出庭
i. 情形
不可抗、不可代、有意外
ii. 提交手续
证明材料,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iii. 法院审查
行政机关可以申请延期;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延期开庭审理
7. 负责人出庭效果保障措施
8. 负责人未出庭时的异议制度
工作人员可以出庭
责任制度
1. 司法建议制度
2. 公开和通报制度
调解制度
调解范围: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行为
调解书
1. 内容和形式要件
2. 生效要件
3. 调解公开制度
4. 第三人参与调解
5. 及时判决
6. 调解协议不能成为判决的依据
诉讼保全与先予执行制度
诉讼保全
同民诉,不考
I. 诉中保全
1. 适用情形
财产保全
行为保全
2. 启动方式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在必要时
3. 担保
4. 程序要求
5. 实体要求
6. 救济
II. 诉前财产保全
1. 适用情形
2. 管辖
3. 担保
4. 程序要求
5. 实体要求
6. 保全解除
7. 救济
先予执行
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制度
同民诉,不考
延期审理/延期开庭
诉讼中止
诉讼终结
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派出制度
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
排除妨害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
1. 训诫
2. 责令具结悔过
3. 罚款
4. 拘留
须经院长批准,可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
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5.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避制度
同民诉,不考
范围
决定主体
申请时间
决定时间和方式
救济
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交叉案件
行政与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
同一违法行转刑,中止行政诉讼
不同违法,各审各的
行政与民事交叉案件的处理
概述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合并审理)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合并审理)的适用条件
1. 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纠纷
2. 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具有一定的内在关联性
i. 行政许可案件
ii. 行政登记案件
iii. 行政征收、征用案件
iv. 行政裁决案件
3. 行政纠纷、民事纠纷均可独立立案并属于同一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合并审理)的程序规则
1. 立案:原则上分别立案
2. 审理:审理时合并审理
3. 裁判:裁判时分别裁判
4. 上诉:上诉时独立上诉
分别审理
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制度的特点
有证在先,不利被告
证据的概念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一切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证据的要求
1. 真实性
2. 关联性
3. 合法性
证据种类
书证
物证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证人证言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现场笔录
当事人陈述
涉外证据
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概念
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责任分配
被告的举证责任
原告的举证责任
举证期限
提交证据后的手续
证据补充
一审补充
1. 被告:原则上禁止补充,例外时可以
2. 原告或第三人:原则上可以补充,例外时禁止
二审补充
证据调取和责令提交证据
证据调取
1. 依职权调取证据
利益+程序
2. 依申请调取证据
i. 申请人
原告或第三人
ii. 申请事项
责令提交证据
1. 主动责令
2. 申请责令
证据的对质辨认和核实(质证)
质证的方式
质证的对象
质证的具体要求
证据审核认定
有瑕疵的证据
1.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没效力)
2. 不能作为认定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证据(片面效力)
3.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弱效力)
证据效力大小的判断
认证的程序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规则
法律、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
规章的参照适用
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参考适用
法院对司法解释的援引
主动性法律适用与被动性法律适用的区别
主动性法律适用存在的必要性
被动性法律适用/依申请附带性审查存在的必要性
主动性法律适用和被动性法律适用的区别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的形式
合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违法
作为
1. 能撤销就撤销
2. 不能撤销则确认
撤销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
诉讼中被诉行为已经被撤销、改变
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不能一夜回到解放前)
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执行完毕,拘留了李佳5天
保护善意第三人(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取消公务员考试资格案)
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轻微”(不影响实体权利义务)
(一)处理期限轻微违法
晚送了一天罚单
(二)通知、送达等程序轻微违法
该当面送达的邮寄送达
(三)其他程序轻微违法的情形
未出示工作证
确认违法(因为即便撤销了,还是会执行)
“不轻微”(可能影响实体权利义务)
剥夺了听证、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
撤销判决
确认违法
无效行政行为
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确定无效
确认无效
3. 处罚显失公正、其他行为涉及款额有误可撤可变
积极主动去变;消极审慎去撤,让懂行的行政机关去重新去作出行政行为
不作为
1. 能作为就作为:履行判决、给付判决 (尚需被告调查或者裁量,判决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2. 不能作为则确认(作为没意义)
几种类型判决的特别说明
撤销判决的特殊适用
变更判决的特殊适用
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特殊适用
宣判制度
二审判决
一审遗漏了赔偿请求
不同于民诉
一审法院遗漏了普通请求
同民诉
当事人自己遗漏了赔偿请求
同民诉
行政诉讼的裁定和决定
同民诉
行政诉讼裁定
行政诉讼决定
行政诉讼的执行
执行机关
执行措施
原告败诉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
被告败诉时,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执行程序
行政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管辖法院
诉讼程序
诉讼前置程序
起诉和受理
庭前程序
审理程序
上诉和二审程序
撤诉程序
证据制度
一审判决和执行
行政协议及其诉讼制度
行政协议的概念
行政协议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行政协议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协议与内部协议
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
行政协议的种类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公共事业承包给私人
房屋、土地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部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行政协议的本质
行政协议的主体
行政主体(被告)
相对人和相关人(原告)
行政协议的效力
类似民法
行政协议的未生效
行政协议的效力终止
不生效或效力停止的法律后果
行政协议的管辖
类似民诉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行政协议的诉讼程序
除了政府单方变更/解除外,其余内容一般同民法或同民诉
起诉
审理
调解制度
行政协议案件实体问题
行政协议的解除
行政协议的抗辩权
证据制度和法律适用制度
举证责任
法律适用
行政协议判决形式
无效行政协议
判决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可撤销行政协议
判决撤销行政协议
有效的行政协议
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判决形式
合法的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行为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给予补偿
违法的变更、解除行政协议行为·
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还可以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未履行行为的判决形式
被告未履约(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预期违约)是体现了行政协议“合同性”“双方约定性”一面的行为类型,其判决 模式类似于针对民事合同的判决类型。
合法的不履约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违法的不履约
I. 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
II. 预期违约
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行政协议,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1.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
诉讼看名义,复议的被告是上级
2. 共同行为“告漏了”
复议机关应当直接将遗漏的行政主体追加为共同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机关
两个上级机关
一个上级机关
1. 政府为被申请人
2. 国家垂直领导机关
3. 派出机关作为被申请人
4.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
自己作为复议机关
特别情况特别处理
1. 共同行为的复议机关
2. 被撤销机关的职权继承机关
3. 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时,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复议机关确定标准外的其他考点
1. 复议机关和复议机构
2. 行政复议申请的转送制度
复议代理人和代表人
复议代理人
复议代表人
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复议的一般程序
行政复议的申请
1. 申请时间
60日
2. 申请形式
可以口头
行政法中有四大申请可以口头提出:
1. 信息公开
2. 诉讼起诉
3. 申请复议(复议起诉)
4. 国家赔偿起诉
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的决定
行政复议的特别程序
撤回申请
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
行政复议中的和解
双方
行政复议中的调解
三方
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的执行力
行政复议的中止和终结
行政复议的证据和法律适用制度
行政复议证据制度
被申请人举证期10日
行政复议法律适用制度
行政复议的决定
行政复议的决定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附带性审查的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的执行
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施行日期 2021.07.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
施行日期 2019.04.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
施行日期 2018.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施行日期 2017.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施行日期 2012.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施行日期 2020.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修正)
施行日期 2020.01.01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2017修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