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保全质物的权利。
条件:①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②质物毁损或者价值减少的事由不能归责于质权 人。
符合上述条件,则质权人可采取以下手段: ①替代担保。②提前清偿债权或者提存
(6)转质权(质权人为了担保自己的或者他人的债务,将质物向第三人再度设定新的质权。)
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不经出质人同意,以自己的责任将质押财产为第三人设立的质权。
承诺转质,是指经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在占有的质物上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行为。
(7)处分权 A.转让质权。与主债权结合。 B.随同主债权一并质押。成立债权质。 C.抛弃质权。
(8)保护质权的权利 ①物权请求权。②损害赔偿请求权。
(9)费用偿还请求权 就保管质押财产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出质人请求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