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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陈光中教授所编写的《法学概论》系统的整理了有关《公司法》的有关基本内容,对于有着相关学习需求的朋友可以参考学习。
编辑于2021-03-30 15:42:42公司法
公司法概述
公司法及其调整对象
调整公司的成立、变更和终止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调整公司的股东、各公司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调整对公司行为进行监管关系
主要调节对象
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公司成员的财产关系
股东与管理者的关系
公司的对外关系
公司法的特征
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股东与管理层的利害关系
管理层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关系
公司与股东的关系
这三种争议需要由法律予以调整
注重公司自治
公司法的国际性增强
公司制度概述
公司的法律地位
股东出资或者购买的股份构成公司的注册资本
股东协商产生公司章程和公司机关,经注册登记成立公司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
因不同公司在社会中担任的经济职能不尽相同
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有所差异
这些差异有公司章程规定,经公司登记注册有效
公司行为的责任归属
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授权代表人形式
公司成员因履行职务的行为给他人带来损失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成员因非职务行为给他人带来损失的,不能免除其个人责任
公司的有限责任
公司对外承担责任以公司的资产为限
当时公司没有偿债能力进入破产阶段后,公司以现有资产承担责任
免除了投资者的无限责任和彼此之间的连带责任
公司的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东为2~50人,股东可以为法人,也可以为自然人
公司规模可大可小,市场上最为便捷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国有独资公司
只有一个股东,公司不设股东会,只设董事会,但必须设有监事会。而且由职工代表充任监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只有一个股东(可以为自然人或法人)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人民币
账目上能够将公司财产与自己的财产严格区分开,若不能区分,须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
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人民币,发起人2~200人
设立方式不同
发起方式设立公司
募集方式设立公司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低于公司拟发行股份的35%
只有募集设立的公司才能成为上市公司
公司的基本财产制度
公司的资本制度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所有的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际出资额的总和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度,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起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及缴足时间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
公司财务制度
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财务制度的核心是通过真实的报表核清公司的收入与费用、资产与负债、亏损与盈利
包括
资产负债表
反映了企业在一定时期的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的财务状况及其平衡关系
损益表
反映了企业在某一时期内的经营结果和留存收益的报表
该表分为收入与费用两大类
是企业缴纳所得税和分配股利的前提
评价公司业绩的主要标准之一
利润分配表
反映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的情况和年末分配利润的结余情况
财务状况变动表
应定期将财务报表送至各股东
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要公告其财务报表
公积金制度
法定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
公司盈利分配的顺序
缴纳所得税
所得税为上年利润的25%
经济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公司,所应缴纳的所得税率减半
弥补上年亏损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年亏损时,应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提取法定公积金
应从税后利润提取不少于10%作公积金,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向优先股股东分配
优先股股东在公司张承中承诺放弃表决权,公司承诺优先股优先分配
提取任意公积金
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董事会及董事长无权决定任意公积金的比例和办法
有限责任公司普通股的分配
按出资比例分红,全体一致通过时可给部分作出突出贡献的股东超过其出资比例的分红
股份有限公司的分配
公司债券制度
公司对外负债的一种融资工具
主要内容
债券金额
利率
偿还期限
发行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万元
发行人发行债券,无论次数多少,累计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公司债券发行人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发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及股东救济制度
累积投票
股东的表决票数由自有的表决股份数额乘以候选的董事、监事人数组成
股东可将票数平均分给每一位候选人
也可将所有的票数都集中投给中意的部分或者一个候选人
相当于表决的票数等于自己的股票数乘以候选人数量的倍数
对公司决策错误的救济
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派生诉讼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面临公司权益受损,拒绝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利益时,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债务人偿款或者要求加害人赔偿公司损失
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此权力
公司人格否定制度
公司无法偿还外债时,债权人发现股东在履职过程中有违法和违反公司章程的情形
有权要求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
对公司债权人的一种特殊保护
公司僵局的解决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分红和参与经营管理公司等行权事项发生争议并且无法妥协时,非控股股东有权请求控股股东收购其股份或者要求解散公司的一种解决股东争议的方法
公司合并和分立制度
公司合并
由2家或2家以上的公司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合并成一家公司
合并各方的债券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完全承担
由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共同调整
公司分立
一家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在清偿外债或者对债务做出债权人认可的安排后分成2家或多家公司的制度
既有分立
新设分立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公司解散制度
原因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存续期间已经届满或者规定的事由出现
公司遇到了不能克服的经营困难
条件
股东会(股东大会)通过决议通过
核心问题
清偿债务
所有债务清偿之后才可以解散公司,否则股东对债券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清算制度
依照《公司法》,依法解散,在解散过程中收集和变卖公司财产清偿债务
将剩余财产优先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金额分配给优先级股东
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者持股份额平均地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一种法律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
出资类型
货币出资
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出资金额
全体股东的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30%
检验评估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应由权威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作价
股东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银行
资产评估事务所
股权的法律性质
股权是一种由自益权和共益权结合的综合权,是公司产生和存续的人和性基础条件
在转让时是一种财产权
在分红时具有财产权性质
在行使表决权时具有社员权性质
股权转让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部分或全部股权
无特殊规定下,无需经过股东同意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拥有表决权的1/2)
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反映了公司的权利能力
至少包括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公司的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股东的权利义务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
职权和议事规则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制度
股东制度
因出资享有股权,股东依名册记载的股权数量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的权利
分配权(投资回报权)
表决权
优先认购权
优先受让权
知情权
董事会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由3~13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由股东会推荐产生,还可有公司的职工代表(国有企业必须要有职工代表)
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经理制度
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负责人,由董事后决定聘用或解聘
主要职责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或投资计划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决定聘用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特别的规定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制度
职责
负责对公司高管是否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监督对象
公司高管
监督的主要内容
高管在管理公司活动中是否遵守了勤勉和忠实的义务
高管是否有违反公司章程和违法的行为
一人公司制度
特点
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突破了个人经营企业应承担无限责任的传统
特征
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将公司财产与自己的财产在使用上、管理上和账目上严格区分
以证明公司是以独立的主体身份进行经营活动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
提高注册资本,增强股东偿还债务的能力
为保证一人公司的财产真实性,规定股东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以防止利用多家一人公司转移公司财产和损害债权人利益
承担民事责任时
股东的经营活动如果被证实为公司行为
公司来承担责任
股东的活动如果超越了公司行为
则由股东自己的财产来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性质
此类法人的财产被分为了等额的股份,股东以其持有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
股份公司的设立方法
发起设立
由2~200名发起人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股份公司
发起人之间要就设立过程,相关权利义务等订立协议
发起设立公司的性质属于私募公司
发起人之间需要彼此了解
募集设立
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少于公司总股份的35%
股票制度
股票是股份公司的资产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发起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转让的股票金额以及时效有所限制
股东大会制度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公司管理层未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就实施重大事项的,应对公司承担个人责任
公司发生重大事情时,应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制度
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19人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监事会制度
监事会是公司保护自身财产安全和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的专门监管机构,其职能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任何关系,但是与公司的财产安全却有重要的关系
很大程度上抑制公司高层损公肥私、假公济私和化公为私的行为
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包括股东代表
包括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