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的立场:税务机关不应不假思索的设想关联企业在试图操纵其利润。(1.2)
独立交易原则的权威表述:当两个关联企业之间商业或财务关系的条件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并且由于这些条件的存在,导致其中一个企业没有取到应有的利润,则可以将这部分利润计入该企业的所得并加以征税。
地位与共识:OECD所有成员国认可独立交易原则,并排除所有其他替代方法
可比性要素:1、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2、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并考虑了承担的风险);3、合同条款;4、交易各方的经济环境;5、交易各方的经营策略。
功能要素
功能要素包括:设计、制造、装配、研发、劳务、采购、分销、营销、广告、运输、融资和管理等。应识别所考察企业的主要功能,并与可比独立企业进行对比并就重大差异进行调整。
同时应考虑主体所承担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投入成本和产品价格的波动),投资资产而损失的风险,研发成功风险,财务风险,信用风险等。
风险分配应当与经济实质相一致,各方的行为是对于风险真实分摊的最好证据。
经济环境:关联企业与独立可比企业的市场环境不应存在过大差异。包括竞争程度,交易时间等等。国别的差异不一定说明经济环境有重大差异,相反的,同一国别内,也可能存在重大差异
经营策略:其最重要的一点是,企业是否采取了牺牲当期利润,获取未来可观回报的策略。(尽管该策略也可能失败)税务机关应获取相关证据,关键在于,这种未来有利可图的预期是否令人信服。
交易:税务机关对于交易的考察应当基于实际交易,不应否定交易并进行重新构造,这是完全武断的做法(1.64)但在交易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重新构建交易也可能是恰当的。
亏损
如果一家关联公司持续亏损,但跨国公司集团持续盈利,考虑独立企业持续亏损会进行关闭,那么这种情况可能引发对关联定价的特别检查
如果某个关联公司持续亏损,即使它的亏损是基于集团战略产生的,但考虑到独立企业不会承担持续亏损,那么也应该通过调价的方式予以补偿。
基于经营策略的调整,如进入新市场,迫使竞争对手退出等因素而产生的短期亏损,一定需要获取未来的长期盈利。如果持续亏损,则其转让定价策略调整可能是恰当的。
政府干预
外汇管制的干预较为常见,一个关联公司无法向另一关联公司汇款,考虑到独立公司不会进行类似交易,因此难以找到可比对象
处理的一种可能性是确认该款项支付已经进行,因为独立企业在类型情况下会坚持以其他方式支付
另一种处理方法是递延纳税人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换言之,应支付这一款项的关联方在支付前不得抵扣相关费用(如额外的财务费用)
无论如何,处理方法应该一致,不应允许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1.77)
海关估价:海关估价一般也采用独立交易原则。纳税人在面对海关和面对所得税部门的诉求是互斥的,所得税管理部门与海关的信息互通非常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