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3-税务师考试——涉税法律——刑法部分思维导图
这是一篇关于2023-税务师考试——涉税法律——刑法部分思维导图,包含犯罪构成、刑罚种类、刑罚适用、涉税犯罪等。
编辑于2023-11-08 23:22:15刑法
刑法基础
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 || 平等使用刑法 || 罪刑相当
追溯时效
不受~限制
公检法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审判
被害人在追溯期内提出控告,公检法应立案,但不立案
中断
追溯期内又犯罪
前罪追溯时效中断
前罪追溯的期限从犯后罪起算
犯罪构成
犯罪
具有
严重社会危害性 || 刑事违法性 || 应受刑罚处罚性
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社会关系】、客观方面【行为引起的后果】、主体【单位/个人】、主观方面【犯罪故意/犯罪过失】
犯罪主体
自然人
刑事责任年龄
犯罪时
<18周岁
不作累犯
符合缓刑应缓刑
判5年以下有期→免除前科报告
不适用死刑
犯18,应从减,5免前,不死不累应缓刑
14≤~<18
应从轻/减轻处罚
14 18应从减
因<16不予刑事处罚的
责令父母/监护人管教;必要时,依法专门矫治教育
≥75
符合缓刑应缓刑
故意犯罪→可从轻减轻
过失犯罪→应从轻减轻
不适用死刑
但特别残忍至死亡除外
故犯可从减,过犯应从减,75不死特残除外
审判时的孕妇
不适用死刑
符合缓刑应缓刑
不死应缓
刑事责任能力
全疯不负,半疯可轻 间歇醉酒应当负 聋哑或盲可减免
单位
主体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主观方面
必须有
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
vs 为了犯罪而设立的公司,不易单位犯罪论处
单位集体/负责人作出犯罪决定
直接责任人实施
处罚原则
两罚制
对单位
判处罚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
判处刑罚
犯罪主观方面
(心理态度)
刑罚种类
主刑
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立即执行、死缓)
独立适用
一个犯罪只有一个主刑
附加刑
补充主刑
可独立、可附加
一个犯罪可多个附加刑
罚金
一审法院执行
按判决 一次/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强制执行
不能全缴,法院发现有任何可执行财产,应随时追缴
剥夺政治权利
(被)选举权 || 言论、出版、机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 ||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适用
应当剥夺
终身
被判死刑、无期的
无期限限制
危害国家安全的
无死夺终身 国安应剥夺
可以剥夺
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重罪可剥夺(杀强抢 火爆毒)
效力
计算
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
/从假释之日起
被放出来的那一天开始算
同样施于主刑执行期间
没收财产
没收的是合法的财产,未用于犯罪
没收全部财产
保留必须生活费
不得没收家属或他人的财产
判决前的合法债务
经债权人同意,应以没收财产偿还
驱逐出境
针对外国人
刑罚适用
累犯
一般累犯
成立条件
前罪、后罪
均故意
前后两罪,任一非故意(eg过失),不构成累犯
均为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任一罪为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不构成累犯
后罪发生在前罪主刑执行完毕/赦免后的5y内
不适用于<18的人
特别累犯
成立条件
前罪、后罪
均为国控黑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
不要求前后罪一致
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赦免后,无5y限制
自首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掌握前主动交代
犯数罪,只交代部分,对交代部分视为自首
供述同案犯
有同案犯的应说尽说,主犯应供述其他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才算自首
反反复复,一审判决前如实供述
特别自首
已采取强制措施/正在服刑【已经关起来了】→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量刑情节
一般自首
从轻/减轻
犯罪较轻的,可免除
特别自首
供述的属同种罪行→酌情从轻
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一般应从轻
立功
检举揭发他人罪行,属实 || 提供重要线索,侦破案件 || 协助抓捕 || 阻止他人犯罪
一般立功
重大立功
+重大
数罪并罚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
刑法尚未执行完毕
犯新罪 || 知漏罪 || 缓刑/假释期间 又犯罪/发现漏罪
缓刑
适用于
判 【拘役】 【≤3y有期(宣告刑,非法定刑)】
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缓刑无重大不良影响
考验期
自判决之日起算
上限
拘役1y、有期5y
下限
①原判刑期
②拘役2m、有期1y
孰高
考验期不得短于原判刑期
若无法定撤销缓刑情形
缓刑期满,原刑不再执行+公开宣告
期内,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
撤销缓刑+执行原刑
被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执行
3m≤管制禁止令≤管制执行期限 2m≤缓刑禁止令≤缓刑考验期限
减刑
适用对象
管制、拘役、有期
减刑后刑期≥原型1/2 || 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无期
减刑后刑期≥13y
自无期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无期减为有期的,自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适用条件
刑法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重大立功表现
可减刑
确有悔过/立功表现
应减刑
重大立功
假释
考验期
有期
未执行完的刑期
无期
10y
社区矫正
遵守一定条件,期满
原刑执行完毕+公开宣告
涉税犯罪
危害税收征管罪
征税相关、发票相关
客体
国家税收征管制度
客观方面
发票、税款相关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主体
单位/个人;一般主体/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
过失
“征税”相关
逃税罪
纳税人欺骗、隐瞒手段→虚假纳税申报/不申报,逃避纳税,数额较大
客体
制度;犯罪对象→应纳税款
客观方面
纳税人
立案后,补缴的,不影响刑事责任追究
逃税数额【≥10w】& 【≥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
情况1:税务通知追缴→不缴税、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
情况2:5y内
刑事处罚
税务机关行政处罚≥2次
扣缴义务人
不缴/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10w
主体
个人/单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不负纳税/扣缴义务的单位、个人,不能独立成为逃税罪主体,但可谓共犯
骗取出口退税罪
客体
复杂,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公共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
骗取出口退税额≥10w
假报出口
假合同、假凭证、假发票
欺骗手段
骗资格、骗全部、骗部分
主体
纳税人、非纳税人;个人/单位(不限于有进出口经营权)
VS
vs善意取得虚开vat专票
购方:不知道虚开、真票、业务相符
vs逃税罪
缴纳税款后
骗取所缴税款
逃税罪
骗取超过所缴部分
骗取出口退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同时虚开vat专票
从一重罪
按较重罪名定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
客体
税收征管制度+国家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
【欠缴税款】&【转移/隐匿财产】→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款
≥1w
主体
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
抗税罪
客体
国家税收征管制度+侵犯执法税务人员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
暴力、威胁→拒不缴税
主体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然人
其他人不能独立成为本罪主体,但可以是共犯
发票相关
VAT专票
虚开vat专票
虚开vat专票
为他人、为自己
让他人为自己
介绍他人
虚开税额≥10w /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w
从一重罪
数罪并罚
伪造、出售伪造的vat专票罪
以营利为目的
非法出售vat专票罪
无权出售
必须是真发票&空白发票
立案追诉条件
累计税额≥10w
伪造/非法出售:票面税额≥6w+≥10份
非法获利≥1w
非法购买/购买伪造的vat专票罪
~&虚开/出售
分别定罪处罚
虚开vat专票罪(无论买的是真票/假票)
出售伪造vat专票(买假票+出售)
非法出售vat专票(买真票+出售)
非法购买真、伪两种vat专票
数量累计
数罪并罚
立案追诉条件
票面税额累计≥20w
非法购买/购买伪造 票面税额≥10w+≥20份
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只有: 【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
立案追诉条件
累计税额≥10w
伪造/非法出售:票面税额≥6w+≥10份
非法获利≥1w
普票
虚开发票罪
虚开
为他人、为自己
让他人为自己
介绍他人
立案追诉条件
虚开发票金额累计≥50w
票面金额≥30w+≥100份
5y内因虚开
刑事处罚
/≥2次行政处罚
&又虚开+达①/②60%的
从一重罪
数罪并罚
非法出售发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发票罪
立案追诉条件
累计票面金额≥50w
票面金额≥30w+≥100份
非法获利≥1w
持有型犯罪
持有伪造发票罪
所有票种
明知伪造+持有+数量较大
立案追诉条件
专票、退抵票
税额累计≥25w+≥50份
税额累计≥50w
其他发票
税额累计≥50w+≥100份
税额累计≥100w
涉税职务犯罪
渎职犯罪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死刑:中院以上一审,基层不得判死刑 除依法最高院判决的外,均应报最高院核准
拘役161
管制323
有期615
不满35执20,35以上执25
杀伤强抢投毒火爆
杀伤重残、情恶劣,检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