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WTO不同领域最惠国待遇的比较研究
将文献《WTO不同领域最惠国待遇的比较研究》进行导图分析,包含最惠国待遇原则在WTO中的地位及适用的共性、货物贸易领域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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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不同领域最惠国待遇的比较研究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理解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1978年 “最惠 国条款 (法)最后草案(未通过)
给惠国给予受惠国或者与该 (受惠)国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优惠,不低于 (notlessfavourablethan)该给惠国给予第三国或者与该第三国有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
巴斯德芒
甲和乙两个缔约方据此约定 :如要它们当中的一个后来与第三国丙订的贸易条约中给丙国以特别贸易好处,这件事情本身就把这些好处给了早先 (条约)的缔约方。
弗洛里
缔约各方据此相互已给予或后来给予第三国的好处大于他们前已享有的,而它们之间不需要为此再做新的协议。
王铁崖
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给予某个外国的个人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或不少于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个人或法人的待遇。
王传丽
给惠国在经贸关系中给予受惠国及其国民的优惠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它给予任何第三国及其国民的待遇。
明确表明最惠国待遇的特点,暗示最惠国待遇在主权国家之间进行交往,是特定历史、经济、政治、法律条件下的产物并且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变化而变化
受惠国所享受的待遇即为最惠国待遇
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则由规定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法律文件依个案具体约定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
是一种通过条约明确,属于政府间通过条约确定的义务
只对有关缔约方有约束力
受惠国只有根据与缔约方的条约,借助条款才有权享受优惠
存在一种依托关系,即在运行过程中需要有第三方作为参照对象
必须根据第三方条约的存在和废止而确定,不存在永久性权利
“同一性”
优惠范围:什么活动范围内给予最惠国待遇
对象限制:优惠范围内的优惠、特权或好处等必须属于同一类别
最惠国待遇原则在WTO中的地位及适用的共性
最惠国待遇原则在 WTO中的地位
最惠国待遇原则在世贸组织法律原则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 它是国际贸易体制的柱石
第一层次原则
对某种经济和贸易发展模式的诉求
可持续性发展原则
贸易自由化原则
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
第二层次原则
涉及应当采取的措施
互惠原则
消除贸易壁垒原则
非歧视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在 WTO各领域适用的共性
自动性和无条件性
当一成员方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WTO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其他成员便自动地享有这种优惠,而不需另行与WTO的各成员就最惠国待遇问题举行双边或多边谈判。
WTO强调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即受惠国只要符合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定,就可 自动地得到有关优惠或特权。
相互性和多边性
每个成员在是给惠方的同时,也是受惠方,既享有最惠国待遇的权利,也承担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的义务。
这种待遇的相互给予是多边性的,不是简单的双边相互给予。
同一性
在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当一成员将其给予第三国的优惠自动给予了其他成员时,受惠标的所属的类别必须是相同的,且必须包括相同的条件。
普遍性
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货物贸易领域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货物贸易领域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要求
GATT1994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要求
享受的对象
GATT1994中,享受最惠国待遇的对象仅限于产品。且必须是 “同类产品。
关税分类
惯例
产品的物理特性
产品的经济性特征
“原产于”
事实歧视是与法律歧视相对应的概念,所谓 “事实上的”歧视,指的是实际上的、在事实中存在的、虽未采取法律上规定的形式却产生了相同影响的歧视。
享受待遇的事项
关税和有关费用
与进出口有关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
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
与进出口相关的所有规章与手续方法
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的征收
任何影响进口商品在进口国国内销售、购买、提供、运输、分销等方面的法 律、规章及要求等
GATT1994最惠国待遇在货物贸易其他多边协定中的适用
GATT1947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于货物贸易的其他协定
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协定中的例外
一般例外
GATT1994第20条,允许成员方在特定情况下为维护本国的重大利益而背离其义务
安全例外
GATT1994第21条
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例外
只要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成员国对外不增加其他 GATT 缔约方的贸易壁垒,就达到 了GATT所规定的要求,而不论成员国间的关税水平、贸易政策等情况
对发展中国家的单方面优惠安排
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工业品及半成品以更加优惠的差别关税待遇
在非关税措施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更为优惠的差别待遇
对最不发达国家实行的特殊优惠
边境贸易例外
边境贸易通常是指相邻国家的边境居民、企业或者地方政府在毗连地区的一定范围内所开展的贸易
其他例外
服务贸易领域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S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要求
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实施范围与各成员方的市场开放具体承诺表紧密联系在一起
GATS中各成员方对服务贸易有直接影响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均通过具体承诺而产生。
在GATS中,不歧视原则则是一种‘立体式’的法律体制,最惠国待遇原则仍是普遍原则,而国民待遇只是具体承诺。
“不低于待遇”条款明确化
GATS明确规定其比较标准是 “不低于
适用中存在 “识别”问题
针对最惠国待遇,在审查一个争议措施是否违反了GATS或 GATT的最惠国条款义务之前,必须要确定该争议措施究竟是否是GATS或GATT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
最惠国待遇原则在 GATS中适用的例外
独特的 “自我豁免
GATS规定的任何成员方可在该协定生效时提出最惠国待遇义务豁免清单,在清单中列举出其所要采取的与最惠国待遇义务不一致的措施所针对的部门、措施内容、适用的国家、豁免的期限以及产生该豁免所需要的条件
明确了政府采购例外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TRIPS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要求
特殊的 “私权
TRIPS最惠国待遇适用的宏观界定问题
对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理解
从协定保护的知识产权客体的范围看,它与 《建立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不同,其保护的客体范围小于后者。
TRIPS协定只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财产权,而不保护有关精神权利。
它是一种在 “国民”之间比较的待遇
TRIPS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的主体对象是指国民。
最惠国待遇原则在TRIPS中适用的例外
TRIPS中实际数目要比 GATT和GATS所含例外少且例外规定非常集中
TRIPS第5条规定了 “程序”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