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专题十八 侵犯个人法益之犯罪 侵犯财产罪(上)
2021法考徐光华精讲卷 侵犯个人法益之犯罪 侵犯财产罪。都是根据个人对教材的理解整理所得,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复习情况进行增减。希望能帮助大家理清知识脉络、提高学习效率,祝大家考试顺利~
编辑于2021-04-07 09:08:01侵犯财产罪(上)
侵犯财产罪的共性问题
财产犯罪法益的保护
所有权及其他本权(占有权)
刑法保护
所有权
合法占有
另一种观点认为,单纯的占有权并不值得刑法保护,侵犯占有权而没有侵犯所有权的案件可能会量刑畸重,审判实践的有力支持
需要法定程序改变现状的占有
所有权人对财物的所有权,可以对抗他人的非法占有(自救行为)
非法占有目的:打破原占有,建立新占有
概念
行为人排除权利人对财物的占有,将他人的财物作为自己的所有物进行支配,并遵从财物的可能用途进行利用、处分的意思
内容
排除意思
排除占有人对财物的占有
行为人虽然有一时使用的意思,但没有返还的意思,具有弃置的意思
行为人虽然具有返还的意思,由于存在可罚的法益侵害的危险
行为人虽然具有返还的意思,但被侵害的是价值消耗物
利用意思
使取得型犯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区分
利用意思不需要遵从财物本来的用途,不需要物尽其用
除单纯破坏、隐匿意思,其他利用意思都可以认定为可能利用、处分
对个别财产之犯罪及对整体财产之犯罪
整体财产
将财产的丧失与取得作为整体进行刑法评价
个别财产
存在个别的财产丧失就认定为财产损失
总结
盗窃罪、抢劫罪属于对个别财产的犯罪
诈骗犯存在争议,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诈骗犯是针对整体财产的犯罪,部分学者认为其针对个别财产
抢劫罪
普通抢劫罪
对象
合法财产
非法财产
注意
以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认定为抢劫罪
为个人使用,抢劫家庭成员或近亲属的财产,一般不认定为抢劫罪,但教唆或伙同他人进行的的,可定抢劫罪
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情节轻微,数额不大的,一般不认为是抢劫罪
客观行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取公司财物
手段行为: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排除被害人的反抗
暴力
针对人,且必须达到“足以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不要求必须达到轻重伤结果
暴力对象
财物直接持有者
有处分财产权利者
妨碍犯罪者
财物交付者与受暴力、胁迫者不一致但同处一个现场的,成立抢劫罪
胁迫
当场对人使用暴力相威胁
不包括声称将来实施暴力相威胁
目的行为:劫取财物,包括欠条等财产性利益
因果关系:手段行为与获取财物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钱必须是抢劫来的
两个“当场”
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当场取财
当场可以解释为:时间、空间的不中断延续
加重构成:10年以上有期、无期、死刑
入户抢劫
户
供家庭生活使用
与外界相隔离
入户目的:必须以侵害户内人员的人身、财产为目的,入户后实施抢劫,包括入户实施诈骗等犯罪的,可以转化。但转化过程要求发生在户内
强调入户时就有这两个目的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不包括小型出租车
公共交通工具应正在运营
转化型抢劫犯罪,要求前行为(盗窃、抢夺等)与后行为(暴力、胁迫)均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ATM机和运钞车等在列
多次抢劫或抢劫数额巨大
多次指3次独立成罪既遂以上
基于同一犯意的多次行为,认定为一行为
抢劫致人死亡或重伤
原则上:行为人处于更好的抢劫的目的,致人死亡、重伤,或者这类行为直接影响下致人死亡、重伤,定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抢劫行为的随附行为(毁灭证据、伪造证等行为)导致结果的,认定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均可
抢劫实行行为影响下导致的重伤、死亡结果,认为是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但是,谁支配风险,谁对危害结果负责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
无身份人员冒充
军警人员冒充军警人员
持枪抢劫
枪必须是真枪
被害人认识到真枪的存在
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准抢劫罪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
性质:法律拟制规定
凶器:管制刀具及以外具有杀伤力的凶器
凶器用来暴力或胁迫的
携带
行为人主观上有随时使用凶器的想法
客观上未对人使用不影响认定
包括直接携带和间接携带
转化型抢劫(事后抢劫)
性质:法律拟制规定
转化型抢劫是先侵犯财产权益,再侵犯人身权益,行为结果与抢劫罪一致,所以拟定为抢劫罪
条件
前提条件: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包括其他具有盗窃、诈骗、抢夺性质的其他财产性犯罪
转化型抢劫要求前行为完全达到犯罪既遂的标准
理由
如严格要求前行为独立成罪,则在法律评价中放纵后行为中的暴力行为以至难以追责
普通抢劫和转化型抢劫虽然行为顺序不同,但客观结果一致,二者对抢劫数额均无限制
前行为没有达到定罪的标准,则后行为中伤害结果达到轻微伤以上就可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主观条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
为了逃避被害人或者法律的制裁而使用暴力
尚未取得财务时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进而取走被害人的财物,应直接认定普通抢劫罪
客观条件: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当场:实施犯罪的现场,包括现场的延伸
暴力或胁迫对象:被害人或其他抓捕者
暴力程度:足以使他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程度
暴力是手段、程度的要求,并不是对结果的要求,并不需要造成被害人轻伤或者轻微伤以上
以摆脱方式逃避抓捕的,以被动方式实施暴力,必须达到轻伤以上,才能转化为抢劫
共同犯罪问题
部分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其他人基于意思联络,实施行为上的帮助,可以按照抢劫罪共犯论处
单人实施前行为后,实施暴力抗拒抓捕,其他人中途加入帮助,也可以转化为抢劫罪共犯
着手
实施暴力时视为着手
既遂认定
转化型抢劫也存在既遂,未遂区分,只有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或者抢得财物,才能认定为是犯罪既遂
抢劫罪认定中的其他具体问题
抢劫罪数额的认定
抢劫信用卡后使用的,以行为人实际使用的数额为抢劫数额,无法使用的部分,作为量刑情节
通过银行转账或手机支付等手段抢劫财物的,以行为人实际获取的财物为抢劫数额
为抢劫其他财物,劫取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的或逃跑使用的,被劫车辆作为抢劫数额
为实施其他犯罪而劫取机动车作为犯罪工具的,以抢劫罪和所犯之罪实行数罪并罚
飞车抢夺行为
原则上以抢夺罪从重处罚
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认定为抢劫的情形
夺取他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抢夺财物
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抢夺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结果的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应该择一重罪处罚
盗窃罪
对象
对象
他人非法或合法占有的财物
财物被公安机关占有或他人合法占有,视为他人的财物
除他人合法的救济行为,即便是非法占有,也是财产犯罪的保护对象
具体内容
有形财产
无形财产,财产性利益
电信号码、等网络虚拟物
争议问题
现代机器已大不同前,基于智能系统背后的人,能成为被骗的对象
客观行为
理论观点一
通说的观点
广义下的秘密窃取
特定性:对于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来说,是一种隐藏性行为
主观性:行为人自以为采取了背着财物的所有人或保管人的行为,行为具有主观性
相对性:秘密和公然是相对的,秘密是相对于被害人来说的,但有可能是在公然之下
盗窃抢夺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秘密或公开
当着被害人的面公开拿走财物,定抢夺罪
秘密:行为人不想被被害人发觉
理论观点二
盗窃既可以秘密也可以公开
审判实务观点
坚持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
法考观点
观点一、二都应掌握,但一般,认为窃取应是秘密的
认定中的若干问题
定罪标准
数额较大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
携带凶器盗窃
扒窃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
满足一个即既遂
数额较大
轻罪中的数额较大,因情节轻微,应谨慎认定,重罪中的未遂,对数额巨大的财物实施盗窃未遂的,应认定为犯罪
应主客观统一,即行为人主观上应当认识到财物的数额大小
多次盗窃
2年内3次以上,不要求数额达到较大
扒窃
被害人的贴身财物
发生在公共场所
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携带凶器盗窃
不要求行为人显(暗)示以及使用凶器,否则抢劫罪
入户盗窃
户与抢劫中的户大体一致,但不要求行为全程发生在户内
成立与既遂的区别
成立没有数额要求
既遂须达到数额较大
盗窃数额计算
有价证券、有效支付凭证:以被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作为盗窃数额
盗窃后销赃,原则上成立盗窃一罪
违禁物品的,数罪并罚
盗窃的定罪中,违禁品不及数额,作为量刑情节
销赃过程存在欺诈,另立诈骗罪
盗窃既未遂标准
控制说
一般,被害人丧失控制,即视行为人已经控制
既遂与否
体积大的财物,以搬出时为既遂
体积较小,控制即既遂
警方控制下的盗窃行为视为未遂
刑法264、265条
刑法267条
刑法26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