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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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文号:粤府令第287号
发文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2021-07-29
施行日期:2021-10-01
参保对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在职职工
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调整内容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同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管理
服务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相关工作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经办事务
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经办管理与监督
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与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
向社会公布提供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经备案后在省内异地联网医疗机构就医
待遇保障
分类
生育医疗费用
范围内
生育的医疗费用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
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
分娩住院期间的费用
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不纳入此范围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
在境外就医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纳入的
垫付追偿
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生育医疗费用,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
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先行支,后向第三人追偿
特殊对象
职工未就业配偶
参照职工所在地级以上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职工未就业(配偶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的)
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津贴
计算标准
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缴费工资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
本年度新参保的用人单位,生育津贴以该单位本年度参保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
生育
顺产
98天
难产
128天
多胞胎
每多一胎,加15天
终止妊娠
怀孕未满4个月
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计15天至30天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
42天
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
14天
计划生育手术
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1天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
2天
施行输卵管结扎的
21天
施行输精管结扎的
7天
特殊同时
同时存在两种以上计划生育手术情形
合并计算
同时存在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情形的
支付流程
原工资标准
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先原单位按原工资标准垫付
再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
有条件的地级以上市
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发放
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
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付依据
按照生育保险规定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
其他医疗费用
来源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享受起止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费的,自缴费次月起
用人单位停止缴费的,其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自次月起停止
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
灵活就业人员
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起止时间与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时间一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职工
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
征缴管理
基数
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比例
缴费比例为原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
调整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缴费比例动态调整机制
经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批准
并报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特殊群体
无须缴纳生育保险费,但应当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规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职工
职工跨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生育保险的
缴费时间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