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思维导图
这是一篇关于刑法思维导图,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与刑事责任的法律,是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法律。
编辑于2023-11-11 10:30:44刑法
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罪过)
刑法第14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结构
认识
客观要件内容
危害行为
内容
性质
危害结果
内容
性质
犯罪对象
时间地点方法
认识程度 会导致危害结果
必然会发生
可能会发生
意志
希望
积极追求
放任
不追求也不反对结果发生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
认识
行为必然导致结果发生
行为可能导致结果发生
意志
希望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
认识
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
意志
放任
三种情形
1.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甲为杀妻,在妻子的饭碗中下毒,而放任孩子可能吃妈妈碗中的饭被毒死。 甲杀妻为直接故意,对于儿子的死属于间接故意。
2.行为人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甲为打一野兔而置可能误中而在附近采果实的某乙于不顾,并开枪击中某乙致死。
3.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
一些青少年临时起意,动辄行凶,不计后果,捅入一刀扬长而去并致人死亡的案件
犯罪过失
刑法第15条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过失
1.过于自信过失的认识因素是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轻信可以避免
相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
反对结果发生
相信结果不会发生有根据
本人熟练的技巧或者能力
经验丰富,环境熟悉
根据不可靠
高估了有利因素,低估了危险可能性
疏忽大意过失
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有预见危害结果发生的责任
生活经验
法律,规章
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预见的现实条件和实际可能性
罪目的与犯罪动机
区分罪与非罪
区分此罪与彼罪界限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
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或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
行为人主观上没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认识错误
法律错误
一假想的犯罪
二假想的不犯罪
三罪名错误
四,处罚错误
事实错误
公共安全罪
定义,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危险方法
向人群开枪,开车撞击
盗窃窗井盖
驾驶机动车肇事并连续冲撞
贩卖有毒血液
特殊时期恶意传播非典,新冠
私拉电网
交通肇事罪
犯罪客体
交通安全
陆路和水路
非本罪
铁路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航空
重大飞行事故罪
地点
公共交通范围
非公共交通范围
常见
小区
过失致人死亡
工厂
子主题
危害结果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子主题
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
子主题
犯罪形态
停止形态
预备
概念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时间
尚未着手实施犯罪
开始为犯罪做准备,创造条件
停止原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
主观要件
为了犯罪
未遂
概念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时间
预备阶段已经结束
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
停止原因
意志以外的原因
中止
自己中止犯罪的实行
犯罪未实行完毕
终止犯罪
自动性
彻底性
犯罪已经实行完毕
终止犯罪
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时间(犯罪过程中)
犯罪预备过程中
犯罪实施过程中
犯罪行为实施完毕既遂之前
停止形态类型 既遂
结果犯
条件: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能构成既遂的犯罪
行为犯
条件:法定行为实施完毕
危险犯
法定危险状态
概念: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 危险状态为既遂标志的犯罪。
eg:投放危险物质罪 客观要件 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病原体 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举动犯
着手即既遂
罪名
10.3.2绑架罪
客体
他人人身权利
(主要客体)
财产权
客观要件
表现为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勒索财物或者劫持他人做人质的行为。
绑架他人做人质
危害行为 (抢劫,强奸,)
强行拘禁他人
暴力(身体)
不能反抗
胁迫(精神)
不敢
其他方法(意识)
不知
危害结果
偷盗婴幼儿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
犯罪对象
婴幼儿
一周岁以下为婴儿
一到六周岁为幼儿
十四周岁以下为儿童
其他罪
拐卖儿童罪
拐骗儿童罪
自用目的
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观要件
直接故意,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满足其他不法要求的犯罪目的。
目的犯
既遂不要求真的勒索到了财物,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就算
勒索财物
作为人质
政治,经济方面的要求
绑架成功是既遂
三种形式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子主题
罪数
按照绑架罪一罪处理
故意伤害
故意杀人
过失致人重伤
过失致人死亡
非法拘禁
数罪并罚
例如,绑架+强奸
盗窃罪
客体
公私财产权
所有权
其他权
出借,抵押,被扣押的财物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近亲属财物
偷拿近亲属或者家庭成员,获得谅解的,一般不认为犯罪
客观要件
秘密窃取
是指行为人采取自以为不为财物占有人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
自己主观认为
以为权利人未发觉
类型
数额较大
无数额要求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
扒窃
携带凶器盗窃
主观要件
故意
非法占有
没有归还的意思
停止形态
既遂
结果犯
未遂
强奸罪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以及故意同不满14周岁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犯罪客体
妇女的性不可侵犯的自由和幼女的身心健康
犯罪对象
年满14周岁以上的妇女
不满14周岁的幼女
客观要件
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
不满14周岁的幼女
不要求违背意志
不要求有暴力胁迫手段
主观要件
只要明知是幼女或应当知道对方是幼女
重点重点
成年人
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身体发育情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
未成年人
已满14不满16的
偶尔,自愿
不构成犯罪
已满16周岁
强奸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客体
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的权利
犯罪对象
只限于妇女和儿童
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少女和成年的妇女
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其中包括不满一周岁的婴儿, 也包括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幼儿
不包括已满14周岁的男性
客观要件
行为人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接送或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主观要件
直接故意
共同犯罪
概念
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主体条件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共同犯罪
排除间接正犯
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利用不知情的人
两个以上的单位
自然人与单位
主观条件
必须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
形成路径
共谋意思联络
结构
共同认识
共同的危害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
共同意志
客观条件
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行为
各共犯罪者都是犯罪行为
相互配合形成有机整体
行为方式
共同作为
共同不作为
作为或不作为
分类
依据有无分工
简单共同犯罪
无分工
都是实行犯
责任形式
部分实行
全部责任
区分主从犯
复杂共同犯罪
存在分工
组织犯
教唆犯
实行犯
帮助犯
责任原则
部分行为,全部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和作用大小承担责任
共同犯罪人种类
主犯
子主题
四个类型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某些聚众犯罪中的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其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
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胁从犯
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特征
意志受到胁迫
尚未完全丧失意志自由
完全丧失,不构成犯罪
实施了胁迫人要求实施的行为
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
责任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
刑罚裁量
累犯
一般累犯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 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罪过条件
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年龄条件
前后两次犯罪都必须是已满18周岁
不满十八周岁不符合累犯
刑度条件
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如果前罪判处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无论后罪多么严重也不构成累犯。
时间条件
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五年内。
缓刑
缓刑条件
对象条件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实质条件
无人身危险性
限制条件
累犯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黑社会老大)
缓刑期限
拘役
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
实行内容
社区矫正
后果
成功
原判刑罚不在执行
失败
新罪
漏罪
违反规定
后果
子主题
诉讼时限
定义
诉讼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起点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成立之日
截止日
从犯罪之日起计算到审判之日为止
诉讼期限的延长
诉讼时效暂时的停止执行
情形
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
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诉讼时效的中断
追诉时效的中断
以前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零,从而重新计算诉讼时效的法律制度。
情形
在追诉期限内犯新罪的
以上以下包含本数,不满的不包含本数。
自首和立功
自首
一般自首
成立条件
投案的实质
让自己置于或者最终置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的合法控制下,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与裁判。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子主题
98自首解释
自动投案2
未发觉
尚未被询问
公检法
视为自动投案7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
犯罪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
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
然后逃跑再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
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或者在准备投案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并非出于嫌疑人本意,而是因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
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不能认定为自首
自动投案后又逃跑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共犯的自首
子主题
死刑
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为极刑
死刑立即执行
适用条件
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特别严重
人身,国家,公共安全,毒品类
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
同时 行为人就极其严重的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特别大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 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课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适用对象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1.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以前,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
2.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
3.在羁押期间已经怀孕的妇女,不论时间长短,不计其是否违法国家政策
4.为了判其死刑而强制怀孕的妇女做人工流产的。
审判的时候已经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特别残忍手段的除外)
死刑复核
死刑的执行
最高院签字
原审法院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缓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立即执行的
论罪当斩
具备法定的特别情节
死缓变更
考验期重新计算
故意犯罪情节不恶劣
最高院备案
执行死刑
故意犯罪
情节恶劣
最高院批准
减刑
减为无期
考验期无故意犯罪
过失犯罪
减为25年
无故意犯罪
重大立功
犯罪的构成
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 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
刑法的特征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指犯罪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的严重的损害,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害
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
决定因素
侵犯的客体
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命权
行为方式,后果,时间,地点
(时间地点,一般不影响,影响例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主观因素
故意
过失
年龄
例如,三岁小孩撤女性丝袜,四十岁男性扯女性丝袜
浮动主题
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应受刑罚处罚性
犯罪的后果是刑罚,而并非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区别
不应受刑法
不需要刑罚
是判断行为是否具有严重危害社会性的重要度量因素
但书,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情节
显著轻微
后果
不严重
不构成犯罪
指不是犯罪
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不满12周岁的人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该不追究刑事责任
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
子主题
精神状态(刑法18条)
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
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 (完全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在精神状态正常时
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身体残疾(刑法18条)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醉酒(刑法19条)
生理性醉酒
行为人具有辨认控制能力,承担刑事责任
病理性醉酒
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醉酒人完全丧失控制能力
没有意识到醉酒导致损害结果发生
不认定为犯罪
能够预见到自己饮酒后的行为,发生损害的结果
认定为犯罪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
概念
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法益
分类
犯罪的一般客体
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整体,反映着犯罪行为的共同本质
犯罪的同类客体
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例如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方式不同, 但都侵害了社会的公共安全,身为的公共安全就是这些犯罪的同类客体
犯罪的直接客体
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
简单客体
称为单一客体,指一种犯罪行为仅仅侵犯一种 具体的 合法权益
复杂客体
又称复合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 同时侵犯两种或两种以上 具体的合法权益,有多个直接客体
主要客体
某一具体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复杂个体中 程度较严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合法权益
次要客体
客体与对象的区分
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体现的合法权益不同
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
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侵犯主人的财产所有权,是侵犯客体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本身未受到损害)
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犯罪对象
概念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人物或信息
客观要件
研究内容
危害行为
概念: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是刑法予以类型化了的,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特征
1.有体性:在客观上表现为人的身体动静,危害行为的外在特征
2.有意性:危害行为必须是受行为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无意性的行为
人体本能的反射运动
睡梦中的行为
精神错乱状态下的行为
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行为
身体受暴力强制下的行为
3.社会危害性危害行为必须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
*仅仅具备有体性,但不具备有意性的行为,即使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也不能成为刑法上的危害行为
基本表现形式
①作为
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
例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 只能是作为的形式实施的有:抢劫罪,抢夺罪,强奸罪
方式
条件
违反禁止规范
子主题
行为人利用自身条件
自己身体
自己的自然身份
强奸
利用法定身份
贪污罪
行为人利用外部条件
利用他人的行为
利用动物
利用工具
利用自然物
②不作为
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从而危害社会的行为
成立条件
第一 ,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义务
法律法规引起的义务
婚姻法,父母对子女扶养的义务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消防队员有灭火的义务
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第二 ,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这是不作为成立的能力条件
第三,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不作为的核心是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
危害结果
概念
指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
特征
客观性
指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客观事实情况,它一经发生就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着
因果性
指危害行为引起的结果,才可以成为刑法上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的性质取决于危害行为的性质
侵害性
危害结果是表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遭受侵害的事实特征,因而是反映社会危害性的事实
多样性
由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危害行为,行为对象,犯罪手段等具有多样性的特征
分类
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威害结果是否有危害行为直接引起
例如:甲用棍棒打上乙,乙之受伤就是假打击行为的直接结果 驾盗窃乙用来结婚两万元,乙觉得生活失去希望,而自杀乙的自杀就是甲的盗窃行为的间接结果
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物质性结果是有形的,可测量的。 如致人死亡重伤,将珍贵野生动物杀害公司财产被盗
非物质性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性变化的危害结果
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危害结果
是否属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概念
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所具有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特征
客观性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客观存在的
相对性
是普遍联系,相互制约的
例如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
时间序列性
具有时间顺序,因在前,果在后。
复杂性
一个危害结果可能由数个危害行为引起的
多因一果
条件性和具体性
特异体质案件
分类
必然因果关系
原因是结果发生的充足条件(因为1发生.2才会出现)
定罪
偶然因果关系
原因是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
特殊情况
禁止危害行为
因果关系断绝的前条件
介入因素
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作用力的大小
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
行为的时间,地点与方法
要注意,有的条文明文要求行为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地点或以特定的方法实施 ,例如,刑法第340条与第341条规定的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非法狩猎罪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 (防卫起因)
不法行为
犯罪行为和非犯罪行为
故意行为和过失行为
作为和不作为
不法行为侵害的对象
自己
他人
国家或者公共利益
实际
排除假想防卫
过失犯罪
防卫时间
标准
着手
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
开始
未结束
排除
事前防卫
事后防卫
防卫意识
目的是为了防卫
认识
合法权益在受损
意志
我要阻止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
排除
互殴
我在侵害合法权益
我就要侵害合法权益
防卫挑拨
我要以正当防卫的名义伤害她
激怒他,让他先打我
形式上的正当防卫,本质上是犯罪
偶然防卫
本质上犯罪
形式上符合正当防卫
eg:张三射杀李四,李四正在射杀王五,张三的行为救了王五
防卫对象
不法侵害人
人身
财产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紧急避险
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 应当尽量使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 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可以进行反击
防卫过度
防卫过当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已经造成损害,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和现实可能性
造成重大损害
重伤
死亡
特殊防卫
罪名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条件
刑法的效力范围 三
空间效力
属地原则
中国领域内
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领空,我国的船舶,航空器,我国驻外大使馆
都适用中国刑法
发生(其中有一个是在中国就属于中国)
行为发生地
结果发生地
中国领域外
不适用中国刑法(国家主权原则)
属人原则
本国国籍
本国领域内
适用本国刑法
中国领域外
适用本国刑法, 但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不予追究
对我国的工作人员和军人的犯罪,采取绝对管辖
外国国籍
本国领域内
不适用本国刑法
保护原则
侵害本国利益
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
适用中国刑法
无论是中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
适用本法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侵害中国利益
最低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适用本法
双重犯罪原则(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普遍原则
维护各国共同利益,参加国际条约(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无论犯罪地在中国领域外还是领域内
例 贩卖人口
生效时间
失效时间
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二
罪刑法定原则
含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犯罪
形式
立法的明确性
法律形式
立法文件是纸质的
排斥习惯法 判例法
实质
入罪的合理性
刑罚
形式的明确性
实质的合理性
罪行的合理性
要求
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律,习惯法判例法不应该作为刑法的渊源
2.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3.禁止绝对的不定刑与绝对的不定期刑
类推解释
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超出刑法含义最大范围)
扩大解释
刑法允许的(刑法含义最大范围内)
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相适应原则
刑法概述一
刑法的表现形式
刑法典
国家颁布的系统的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文件
单行刑法
部分 废除 补充
附属刑法
民商,经济,行政,等非刑事法律法规中规定的
刑法解释
指的是对于刑法规范的含义所作的阐明
有权解释
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
最高法,最高检 做出的解释(最高司法机关)
无权解释
学理解释
国家机构,社会组织
渊源
刑法典
刑法的特征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最为广泛。
调整方式最具强制性。
调整手段最具严厉性。
刑法具有谦抑性
刑法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少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取最大的社会效益
罪
非法侵犯公民信息罪
高空抛物罪
非法使用器械罪
宾馆偷拍(非法使用器械罪,非法传播淫秽物品罪)
定义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与刑事责任的法律
刑罚的方式
管制
执行方式
是指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式 不予关押,不剥夺人身自由,不中断与社会正常交往 限制犯罪分子的言论自由,迁居自由(社区矫治)
期限
单罪
三个月以上2年以下
数罪
最高不超过3年
拘役
执行方式
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劳动改造(每个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
期限
单罪
一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数罪
不超过一年
有期徒刑
执行方式
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其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期限
单罪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无期徒刑
执行方式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实行教育与劳动改造相结合的终身监禁的刑罚方式法
期限
没有限制
死刑
执行方式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被称为极刑
枪决或者注射方法
期限
立即执行
死缓
缓期两年
两年期满后变为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