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P9,2Z2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P9,2Z2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编辑于2021-04-09 15:39:45P9,2Z2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 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关系
发包人
招标代理机构
实施行为
招标代理机构
中标人
2.代理的法律特征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但在授权范围内可有独立的意思表示(否则就是传达)
代理人一般应该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不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不属于代理
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3.代理的种类(两种)
委托代理
根据被代理人授权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4. 委托代理的规定
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5,建设工程代理的设立与终止
1. 不得委托代理的活动
依照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不得转包、不得肢解发包、不得将主体施工分包)
2.一般代理行为无法定的资格要求
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人员(不要求必须具备律师资格)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3. 委托代理的形式
民事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单方面签字盖章)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4. 委托代理行为的终止条件
代理期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单方取消)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没干活能力了)
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主体不在了-自然人或组织)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主体不在了-组织)
5. 取消或辞去委托的规定
被代理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单方取消委托,代理人也可以单方辞去委托,均不必以对方同意为前提,通知到达对方时代理权消灭
单方取消或辞去委托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理解就可
6. 转代理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紧急情况)
7,无权代理及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概念: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法律行为
情况: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
相对人可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后果
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转化为有权代理
被代理人不予追认(或未作表示),则为无权代理,责任由无权代理人承担
特例: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默示方式的特殊授权)
表见代理
概念:虽无代理权,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行为(表面上有足够的理由让相对人相信有代理权)
性质: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但是在法律效果里是有效代理
构成三要素:
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行为人本人存在过失
相对人为善意
后果:
代理行为有效,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被代理人在承担责任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注意:相对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与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无效(相对人不是善意)
表见代理 无权但有效
8,总结
1. 不当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可明确判断过错只在一方的,由此方承担责任
如果双方均有责任或过错,则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扩充
连带责任(债务)的特点
连带债务人每一方都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
债权人可以向任一债务人要求任意比例的债务
连带债务人在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债务关系结束
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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