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4年法考】国际公法 之 第一章
2024年杨帆三国法精讲_国际公法_第一章 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包含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规则、国际法的强制力等。
编辑于2023-11-13 11:11:15国际公法 目录
一、 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则存在和表现的方式,也就是解决国际争端所能直接引用的法律依据。
司法判例、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和一国涉外法律等都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内的 国际法原则。 2. 是一般法律原则的一部分,属于国际法的渊源。 3. 具有强行法性质。 4. 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决国 际争端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①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② 不干涉内政原则
③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并非禁止一切武力行为,一国的自卫行动和联合国安理会授 权的武力行动是国际法规则所允许的。
④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不等于非武力,一国的自卫行动和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武力行动也属于和平解决争 端的方式。
⑤ 民族自决原则
本身适用于所有民族,但民族自决原则中的独立权,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
⑥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二、 国际法律责任
三、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四、 国际法上的个人
五、 外交关系法和领事关系法
六、 条约法
七、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八、 战争和武装冲突法
国际法的渊源和效力
渊源
渊源 有且只有
1||| 国际条约
约束对象:原则仅约束缔约国
2||| 国际习惯
构成要素
物质(/客观)要素
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 (国际法主体实践的产物,非立法、缔约的产物)
心理(/主观)要素
上述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 (形成法律确信)
约束对象
原则:
约束所有的国际法主体
例外:
一国自始并持续一贯地明确反对该规则(成为“持续的反对者”)
举证
官方的文书、实践
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外交实践
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包括决议、判决等
国家的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有关文件
3||| 一般法律规则
1||| 国际法 基本原则
特征
i. 各国公认,即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ii. 具有普遍意义,即其适用范围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
iii. 构成国际法基础
iv. 具有强行法性质
不能通过约定予以改变
主要内容
一、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二、 不干涉内政原则
内政
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
不违反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与发生在境内外无关
反外国制裁法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做出反制外国法的决定
最终决定,不能诉讼/仲裁
反制对象
1||| 干涉我国内政
2||| 对中国的公民、组织实施不合理的制裁措施
个人或组织,及相关联者
个人相关联者:配偶、直系亲属 该个人担任高管的组织 该个人实控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 组织的相关关联者:高管,实控人 该组织实控或参与设计、运营的组织
制裁措施
措施可以在个案中单独使用,也可以并用
① 出入境措施:不予签证、不准出入境、注销签证、驱逐出境
② 财产性措施 :冻结扣押在中国境内的财产
③ 禁止交易和其他
三、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原则
禁止使用武力
两个例外
合法使用方式
国家对侵略行为的自卫行动
安理会授权的武力行动
四、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标注
和平 ≠ 非武力
五、 民族自决原则
适用于所有民族
独立权:仅适用于殖民统治下的民族的独立
六、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2||| 其他一般法律原则
不属于渊源
a. 司法判例
b. 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
c. 国际组织的决议
一般法律原则的来源
d. 一国涉外法律等
渊源小结
效力
国际法的强制力:通过国家本身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 (国际社会没有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