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权利
学习民法需要先了解民法的各项基本权利,本思维导图讲述了民法上的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对于想要了解法律和在读法律系的你,都要读懂哦!
编辑于2021-04-11 23:32:26权利
取得
原始取得
人身权利
自己创造的东西
即受取得
转让(买卖)
赠与
继承
遗赠
所有权
租赁、转让(知识产权)
使用权
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
单方行为
有相对人
无相对人
双方行为
多方行为
意思表示
构成要素
目的意思
效果意思
主观要素
表示行为
客观要素
形式
口头
书面
一般书面
特殊书面
默示
推定
沉默
分类
无相对人
有相对人
非对话
对话
解释
意义
阐明不明确的意思表示
补充不完整的意思表示
订正有误解的意思表示
原则
意思主义
表示主义
折中主义
意思表示不一致
单独虚伪表示
通谋虚伪表示
隐藏行为
错误
重大误解
对主要内容产生错误认识 (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
造成较大损失
意思表示不自由
欺诈
构成要件
第三人欺诈
需要再举证
胁迫
构成要件
第三人胁迫
不需要再举证
效力
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分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违法行为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后果
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
趁人之危、显失公平
欺诈
胁迫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
行使
遵循
平等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代理
代理与相关概念
代理
传达
代表
行纪 (贸易活动)
居间
分类
1.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2.
一般代理
特别代理
3.
单独代理
共同代理
4.
本代理
复代理
5.
直接代理
间接代理
无权代理
类型
自始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效力待定
追认(30日内)
行为有效
不追认(30日内) (明确不追认)(推定不追认)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各自承担责任
善意相对人
行为人担责
履行债务
赔偿损失
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撤销
行为撤销、自始无效
行为人承担责任
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第一要件:须行为人无代理权
客观要件: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者理由
主观要件:须行为人为善意
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即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等
类型
表见授权的表见代理
容忍的表见代理
特定身份关系中的表见代理
效力
发生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如请求履行合同义务
相对人有选择权,可主张表见代理
代理终止
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物完成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被代理人死亡
作为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保护
分类
公力救济
诉讼程序
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
仲裁程序
私立救济
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
民事责任
分类
财产责任
返还原物
恢复原状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非财产责任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
消除影响
赔礼道歉
恢复名誉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其他责任
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
单独责任
共同责任
按份责任
连带责任
(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补充责任
过错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公平责任
归责原则
承担方式
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常用于侵犯人身权益/物权/知识产权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物
修理、重作、更换
产品质量问题
继续履行
合同
赔偿损失
包含精神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赔礼道歉
人身权/著作权
免除
不可抗力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无因管理
紧急救助
责任竟合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诉讼时效
适用范围
请求权
债权
继承权
物权
人身权
基于特殊身份而产生的请求权
基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请求权
基于共有关系产生的请求权
时效期间
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且最长时效期间为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二十年
特殊情况可向法院申请延长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特殊情形
债务分期履行
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计算
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计算
未成年人遭性侵
年满18周岁之日计算
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断
当事人约定的无效、欲先放弃的无效
期间计算
客体 (权利的承载体)
物
特征
存在于人身之外
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能为人力实际控制或者支配
概念
一般指有体物
有独立性
分类
动产
质押
船舶、民用航空器、汽车、林木 (准不动产)
不动产
抵押
分类
土地
地上定着物
特定物
种类物
原物
孳息
天然孳息
法定孳息
主物
从物
行为
人身权益
智力成果
作品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科学发现
商标
地理标志
商业秘密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植物新物种
有价证券
票据
债券
股票
提单
权利
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个人信息
主体 (权利享有者)
自然人
权利能力
一律平等
自出生时依法享有,死亡时消灭
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成年人(<8)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成年人
未成年人(≥8)
限制行为能力人
未成年人(≥8)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成年人(≥18)
未成年人(≥16)(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监护
监护人
未成年监护: 1.(外)祖父母 2.兄、姐 3.其他个人/组织(需经村/居委会 /民政部同意)
成年监护(无/限制行为能力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个人/组织(需经村/居委会 /民政部同意)
如何选择监护人
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遗嘱监护
意定监护
监护人的职责
代理实施行为
保护职责
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不作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监护关系的终止
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条件
下落不明满两年
计算
失去音讯之日
战争结束之日
有关机关确定之日
财产交由财产代管人保管
失踪人重新出现,财产代管人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宣告死亡
条件
下落不明满四年
确定死亡之日为判决作出之日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 (有关机关证明,不受两年限制)
确定死亡之日为意外发生之日
婚姻关系
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撤销的,婚姻关系自行恢复,但配偶再婚或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收养关系
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主张收养无效
财产关系
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无法返还的应给予适当补偿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商自然人)
责任承担问题
法人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法人成立时产生,终止时消灭)
分类
营利法人
公司
有限责任
股份有限
其他企业
三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集体所有企业
股份合作制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法人机关
法人的机关
权力机关
执行机关
监督机关
法定代表人
概念: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法律效果: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利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人的分支机构
法人的分支机构是法人的一部分,并无独立的法人地位,但是经过法定的登记程序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分支机构所取得的权利、义务实际上属于法人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产生的责任由法人承担
可以先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
形式变更
合并
分立
终止
解散
自愿
时间到
协商解散
合并
强制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解散清算
破产
资不抵债
破产清算
其他
解散清算程序
1.启动
清算义务人成立清算小组
2.期间
营业停止/暂停
3.结束
剩余财产
钱
股东分
债
转为破产清算
注销
非法人组织
分类
个人独资企业
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合伙企业
合伙的债务首先用合伙的财产清偿,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才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分类
人身权
人格权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隐私权
婚姻自主权
身份权
亲属权
配偶权
财产权
物权
担保物权
定金
抵押
质押
动产质押
权利质押
留置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役权
宅基地使用权
他物权
所有权(自物权)
占有、使用、收益
债权
合同
债权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知识产权
归纳“欺诈”与“胁迫”
“行为”
客观要件
“故意”
主观
“后果”
行为与后果存在因果关联
到达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