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最新版)第三章
这是有关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三章内容的总结,这个思维导图是根据侯永斌老师讲的课程进行总结的,是今年最新版的课程。
编辑于2021-04-13 15:55:46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一、概述
1、支付结算工具 ①三票一卡: 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本票、支票、银行卡 ②结算方式: 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网上支付
二、办理要求
1、填写要求: 名称(规范) 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金额: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字同时记载 2、签章要求 3、更改要求: 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 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伪造与变造: “伪造”是假冒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行为 “变造”是无权更改票据的人,“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 注意:“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示:票据是“文义证券”,伪造人因未在票据上签自己的章,因此不承担票据责任。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一、分类
1、按存款人: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按用途: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
二、开立、变更、撤销
1、存款人自主原则 2、开户申请的签章要求 (1)单位: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3、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银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⑴异地开户:“异地”“面签” ⑵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 4、账户编号 5、变更程序 ⑴主动变更:(5个工作日) ⑵被动变更:适当控制、中止 6、撤销情形: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因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7、撤销顺序: 撤销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当“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账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账户的撤销。 8、不得撤销的情形 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银行结算账户。 9、强制撤销: 对于应撤销而未办理手续的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三、各类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
1、开户资格: ①“个人”不能开 ②级别不够不能开(“团级”以上) ③临时机构不能开 ④非独立核算附属机构不能开 2、使用规定: ①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②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
1、开户要求——开户证明文件 (1)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或企业基本存款账户编号; (2)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 (3)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4)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2、使用范围 ①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②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
专用存款账户
使用规定: ①专款专用 ②不得办理现金收付:单位银行卡账户 ③不得支取现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账户;“期货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托基金”账户 ④开户时报中国人明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基本建设资金账户;更新改造资金账户;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账户 ⑤只收不付:收入汇缴账户 ⑥只付不收:业务支出
临时存款账户
1、范围: ①设计临时机构 ②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③注册验资、增资 ④军队、武警单位 2、规定: ①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 ②“注册验资”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1、要求: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2、规定: ①用于财政“授权”支付; ②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 ③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 ④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Ⅰ类户不能在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进行电子渠道开立 2、功能: Ⅰ类中都可以 Ⅱ类产:存款、买理财、发卡片 Ⅲ类户:存款不超过2000元. 3、使用规定: ①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付款依据。 (2)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上述各类账户开立在异地就是银行 所谓的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四、账户管理
1、实名制 2、签章管理 3、可授权他人办理 4、对账管理
第三节 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一般规定
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收款人 付款人: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非基本当事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承兑人: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
票据权利
1、两种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取得 3、失票救济: ①挂失支付 ②公示催告 ③普通诉讼 3、权力时效: ⑴对出票人或承兑人 ①商业汇票:自票据“到期日”起 2年 ②银行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 2年 ③支票:自出票日起 6个月 ⑵追索与再追索 ①追索: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 6个月 ②再追索: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 3个月
票据行为
出票:记载事项
背书
1、种类: ①转让背书:贴现 ②非转让背书:委托收款背书、质押背书 2、记载事项: ①必须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名称 ②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 3、粘单: 粘单的第一记载人是指第一手使用粘单的“背书人”。 4.背书连续: 判定背书是否连续的标准为: 看“前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否为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是则连续,否则不连续,若票据中存在“质押背书等非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看质押背书的前手被背书人与质押背书的后手背书人是否为同一人即可。 5、特别规定: ①条件背书——条件无效 ②部分背书——背书无效 ③限制背书 ④期后背书 6、背书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承兑
1、适用:(远期)商业汇票 2、提示承兑:“提示承兑”决定持票人“未来”能否获得付款;“提示付款”决定持票人“现在”能否获得付款,这是两者的本质区别。 3、受理:付款人应当在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拒绝承兑, 4、记载事项: ①必须记载事项:表明“承兑”的字样;承兑人签章。 ②相对记载事项:承兑日期。 注意:①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1日为承兑日期。②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5、附条件 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注意:与背书附有条件进行区分,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 6、出票人责任 (1)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日前”,将汇票款项存入承兑银行。 (2)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0.5‰”计收利息。
保证
1、保证人 2、记载事项: ①必须记载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签章 ②相对记载事项: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 3、保证责任:连带责任(2人以上) 4、附条件: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
追索
1、追索内容: ⑴持票人的追索内容: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注意:追索金额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⑵被追索人的再追索内容新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再发生的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追索对象: ①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四个人都签章了) ②不分先后顺序,可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追索。 ③连带责任、对债务人中一人或多人已进行追索,对其他人仍可追索
二、票据
银行汇票
1、适用范围 2、出票:口诀:金师傅日出样“委” 3、实际结算金额: ①“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②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③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者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4、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 5、退款和丧失: ①提交资料 ②资金去向 ③手续欠缺情况下的办理时间 ④银行汇票丧失
商业汇票
1、分类: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2、强制使用规定: ①相对强制。 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原则上”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②绝对强制。 单张出票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通过电子商业汇票办理。 3、必须记载事项: ①纸质商业汇票——7项。 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②电子商业汇票——9项。 比纸质汇票多了“票据到期日、出票人名称”。 4、票据信息登记: ①纸质商业汇票的登记:登记时间、登记人 ②电子商业汇票的登记 5、贴现: ⑴条件: ①票据未到期; ②未记载“不得转让”字样; ③持票人是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④持票人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注意:不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⑵商业汇票使用流程。 纸质:出票→提示承兑→付款确认→提示付款 电子:出票→提示承兑(视同付款确认)提示付款 ⑶贴现利息的计算 贴现利息=票面金额×日贴现率×贴现期日贴现率=年贴现率/360 贴现期:自贴现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 6、票据交易种类: ①转贴现 ②质押式回购 ③买断式回购 7、票据到期后偿付顺序 ⑴未经承兑人付款确认和保证增信的. ①承兑人×贴现人√ ⑵经承兑人体软确以未保证增信的 ①承兑人√②承总人× 贴现✓ ⑶保证增信未经承兑人付款确认 ①承说人× 保证增信行√ ②保证增倍行× 贴现人√ ⑷保证增信且经承兑人付款确认的①承兑人 ②保证增信 ③贴现人
银行本票
1、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注意:本票的必须记载事项为6项,无付款人名称。 2、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3、退票和丧失: ⑴提交资料 单位申请人的单位证明或个人申请人的身份证件。 ⑵资金去向 ①“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 ②“现金”银行本票和“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申请人:退付现金。 ⑶本票丧失 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支票
1、分类: ⑴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⑵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⑶普通支票: ①一般情况: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②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2、记载事项: ⑴必须记载事项 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注意:支票的必须记载事项有6项,无收款人名称。 ⑵授权补记事项 ①金额; ②收款人名称。 注意:①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②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⑶相对记载事项 ①付款地。 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地为付款人的营业场所。 ②出票地。 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地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 3、签发要求: 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提示付款期限: 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第四节 非票据结算方式
一、银行卡
分类
1、按透支: ⑴信用卡:按备用金:贷记卡、准贷记卡 ⑵借记卡:按功能:转账卡、专用卡、储值卡 2、按币种:人民币卡、外币卡 3、按发行对象:单位卡、个人卡 4、按信息载体:磁条卡、芯片卡
申领、注销、挂失和追偿
贷记卡
1、优惠政策: (1)免息还款期。 期间: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 (2)最低还款额。 注意:“现金交易”(如贷记卡提现)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透支利率: (1)上下限管理。 上限日利率0.5%,下限打“七折”。 (2)利率调整。 发卡机构至少提前“45日”通知,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生效“前”选择销户。 3、预借现金业务: ⑴业务种类:①现金提取②现金转账③现金充值 ⑵风险控制: ①“信用卡”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②“借记卡”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 ③储值卡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 4、自主决定的事项: (1)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2)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 (3)信用卡溢缴款收费计付利息及利率标准; (4)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是否收取违约金; (5)是否提供信用卡现金充值服务。 5、不得收取的款项 (1)滞纳金; (2)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 (3)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单位人民币卡
1、资金来源: 一律从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 2、资金使用 可以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 3、销户: 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总结:钱从哪来就回哪去
清算市场
1、内外资均可 2、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3、银联
账单
1、程序 2、管理: ⑴商户管理: ①“实名制”管理 ②签订银行受理协议 ③确定特约商户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 ④“本地化”管理 ⑵风险管理: 发生风险事件时: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回收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涉嫌违法及时报案 注意:收单机构承担因未采取措施导致的风险损失 3、结算收费:由收单机构与客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
二、网上支付
1、网上银行 ⑴分类: ①按服务对象:企业网上银行、 个人网上银行 ②按经营组织:分支型网上银行、纯网上银行 ③按业务种类:零售银行、批发银行 ⑵功能: ①企业:账户信息查询、支付指令、B2B 网上支付、批量支付 ②个人:账户信息查询、人民币转账业务、银证转账业务、外汇买卖业务、账户管理业务、B2C网上支付 2、第三方支付 ⑴开户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 ⑵种类 ①线上支付方式。网上支付和“移动支付中的远程支付”。 ②线下支付方式。POS机刷卡支付、拉卡拉等自助终端支付、电话支付、“手机近端支付”、电视支付等。 ⑶行业分类 ①金融型支付企业。 银联商务、快钱、易宝支付、汇付天下、拉卡拉等。 特点:“无担保功能”,立足于企业端。 ②互联网支付企业。 支付宝、财付通等。 特点:“提供担保功能”,立足于个人消费者端。
三、汇兑
1、汇款回单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2.收账通知 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3、撤汇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四、委托收款
1、范围:同城、异地、单位、个人均可 2、程序
五、国内信用证
1、四大特点: ①以“人民币”计价 ②“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③适用于“国内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结算 ④只限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2、分类: ①即期信用证 ②远期信用证 3、使用程序: 开证、保兑、修改、通知、转让、议付、索偿、寄单索款、付款、注销
六、预付卡
1、记名与不记名:限额、挂失、赎回、有效期、身份证、信用卡购卡 2、实名登记:购卡人、单位经办人、其他相关内容 3、转账购买与充值: ⑴转账购买 ①“单位”一次性购买“5000元”以上; ②“个人”一次性购买“5万元”以上。 ⑵.转账充值 一次性充值“5000元”以上。 4、使用、赎回与资金管理规定 使用规定: ①人民币计价 ②无透支功能 ③特约商户中使用 ④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现 ⑤不得用于购买非本机构发行的预付卡 ⑥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第五节 结算纪律及法律责任
一、结算纪律
1、单位限制: ①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 ②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 ③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④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银行限制: ①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②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③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 ④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 ⑤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
二、法律责任
1、银行结算账:经营性存款人、非经营性存款人 2、空头支票:人行处罚、持票人要求、屡次签发 3、信用卡欺诈:伪造、妨碍信用卡管理、使用违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