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硕宪法】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法律的正当性源于宪法,宪法的正当性源于人民;在法治中国的新时代,宪法是引领和塑造法律体系的根本规范。本思维导图为大家整理了宪法学第一章的知识内容,细致梳理,一张图片一个章节。喜欢的小伙伴可以点个赞哦!
编辑于2021-04-14 15:42:09CH1 宪法的基本理论
节一 宪法概述
宪法:宪法是确立公民权利和保障国家机构权限的根本法。
宪法特征
形式特征
内容根本性
宪法文本的封闭性
效力最高性
立法基础
不得违背,部分违背部分无效;全部违背全部无效
对于法律,宪法最高
最高准则,守法首先要守宪
对于人宪法也最高
制定、修改程序特殊性
制定特殊
最严格程序
制宪专门机构←因为专门所以临时
修改特殊
提案主体特殊: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
五一全人常,临时开会提修宪
通过程序严格:普通法律相对多(1/2以上),宪法修改绝对多(2/3以上)
法律主席相对多,宪法主席团绝对多
公告特殊
全国人大公告(几乎只用来公布基本大法)
修改内容限制
冻结条款,绝对不许改
虽然没有规定但是在事实上存在不许改的
实质特征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宪法分类
传统分类(形式区分)
1884蒲莱士,是否具有统一法典形式
成文宪法
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美国宪法》;欧洲第一:1791《法国宪法典》
不成文宪法(无法典集中规定,但是零散存在于各种法律文件)
虽然各种法律文件没有被冠以宪法之名,但发挥宪法作用。弹性大、适应性强,不系统。英国典型。
蒲莱士·效力与修改形式是否与普通法律相同/宪法有无严格的修改、指定程序
刚性宪法
权威性、稳定性,有利于宪法的保障和实施
柔性宪法
不成文宪法都是柔性宪法,灵活性较强,能适应现实不断变化的需求。
指定宪法的机关作为标准
钦定宪法
君主/以君主名义制定颁布的宪法,最早:1814.5.17《挪威王国宪法》
协定宪法
君主与国民/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各阶级妥协的产物。
现存最古老:1809.6.6《瑞典王国宪法》
民定宪法
民意机关或者公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实质区分)
资本主义类型宪法
社会主义类型宪法
宪法的法源
宪法典(成文宪法ONLY)
宪法性法律:以宪法问题为规定对象的一般性法律(不成文宪法国家,宪法性法律即宪法)
宪法惯例:本质是习惯,但与宪法相关,非正式,全靠政治家自觉与舆论监督
宪法判例:有宪法效力的判决
国际条约
依法与依宪治国
依宪治国
含义: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1.我国宪法确定的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制定的一系列大政方针都充分反应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
2.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前提,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最根本利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3.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4.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与依宪治国的关系
宪法与依宪治国互为基础和前提,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的生命与权威在于实施。
唯有依宪治国才能使宪法成为真正现实的力量,保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实现“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只有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使执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才能使宪法成为所有国家机关极其工作人员的最高行为准则。
依宪治国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当家做主。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依法治国是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宪法是静态意义的法律文本;依宪治国是动态性质的实践过程,也是宪法实现的最终结果。
节二 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近代宪法的产生
产生条件
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社会政治历史条件发展到一定阶段
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资产阶级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和民主政治理论为基础
英国宪法:宪法之母·最早实行宪政的国家
制宪的确立:逐步限制王权,扩大资产阶级政治权利。
构成: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宪法判例。
特点:人民主权思想为指导,突出议会至上的体制特点。
里程碑:1215《自由大宪章》(宪政起点)→1628《权利请愿书》→1679《人身保护法》→1689《权利法案》→1701《王位继承法》(宪政确立标志)。逐步限制王权。
美国宪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分权制衡思想
构成:宪法正文,宪法修正案
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有限政府原则
权力分立和制约与平衡原则
联邦与州的分权原则
对军队的文职控制原则
宪法修正案:27条,前十条称“权利法案”专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
首创宪法修正案
法国宪法: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以保障人权为特点
1789.7.14攻占巴士底狱,资产阶级登上政治舞台,国家政权转移到资产阶级议会手中。
1789.8.27 制宪会议通过《人权宣言》,反封建斗争纲领性文件。
1791制定法国第一部成文宪法,将《人权宣言》列为序言,彰显人权价值。
分权未确立、人权无保障国家没有宪法(就是在CUE美国,后来美国通过修正案方式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
1946法兰西第四共和国规定宪法委员会制度,保障议会权力。
1958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设立专章规定宪法委员会,约束议会权力行使
宪法委员会:46规定保障,58专章约束
宪法的发展及其趋势
各国宪法越来越强调对人权的保障,不断扩大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
政府权利的扩大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宪法一方面确认和授予政府更多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更加重视通过设定多种监督机制对政府权利加以限制,以防止政府权利的滥用。
加大授权与加强监督相结合
各国越来越重视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来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
宪法领域从国内法扩展到国际法。许多国家的宪法出现了同国际法相结合的内容。在人权的国际法保障方面尤为明显。
宪法发展的里程碑
1787美国宪法世界第一,近代宪法的标志
1791法国宪法欧洲第一
1918年苏俄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及1919年魏玛宪法合为现代宪法的标志
1908年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1915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且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
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中国首部正式颁行的宪法
1954宪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新中国宪法的历史沿革
1949.9.29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共同纲领》,临时宪法。宪法性文件
新民主主义性质
临时宪法,到54年有了第一部宪法之后就寿终正寝了,同时政协也失去国家机关职能
1954.9.20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部宪法。
1975.1.17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反应了1956年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这一事实。确认了经济制度和国家制度方面的社会主义原则。
缺陷:①总的指导思想上力图以根本法的形式使极“左”思潮合法化。②再内容上极大 地破坏了我国的民主政治,主要表现在关乎于国家机构和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规定方面。③随意删减宪法条文,使得宪法规范体系残缺不全,条文总量由106条骤减为30条。
1978.3.5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结构上与54.75两部相同,内容上坚持恢复了54宪法中的一些好的原则和内容,删除了75的错误规定如全面专政条款,因而有一定历史进步意义。
78宪法未能彻底摆脱75宪法中极左思想的影响,且在内容上也并不完善,仍然有许多不符合社会发展现实的规定。在正式颁布实施后虽然经过了79/80两次修改,从总体上说还远远不能够适应性的历史时期发展的需要。
1982.12.4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现行宪法
虽然基于78修改,但是亲缘最接近54.总结历史经验,总结国家根本任务、指导思想、文化大革命经验。发展民主宪政体制,恢复完善国家机构。
特点: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放在“国家机构”一章之前,显示了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及保障的重视。
中国现行宪法(82宪法)的内容和特点
总结了历史经验,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指导思想
发展了民主宪制,恢复完善了国家机构
人民代表大会制
恢复国家主席建制
目的:适应外交
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
实行行政和军事系统的个人负责制
国家领导人任期限任职
体现了精简国家机构和人员的要求
强调加强民主与法制,强调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一系列民主原则
扩大了公民民主权利和自由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新增特别行政区、完善民族自治地方
宪法修正案(选择题重难点)
修正案源自1982宪法,第一次使用是在1988(修正案1、2)年。时代背景:八十年代初,通过对文革的反思,进行对新的建设社会主义的探索,将重心回归于发展生产、发展经济层面。八十年代末,伴随着思想的解放,经济生活领域出现活力(下海潮),但还没有提出发展市场经济,只说了发展商品经济。
88发展商品经济,对私人经济引导、监督、管理;土地使用权可以流转
私补引监管,土使可流转
1993年(修正案3-11),时代背景鲜明:1992年邓小平南巡:①坚定改革开放战略;②提出两猫论;③社会主义初期阶段理论设立;④市场经济理论正式提出。
93修宪(邓小平理论):明确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改革开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国家;多党合作政治协商(有利于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的发展)
第五、第八、第十修正案:国营改国有(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下岗潮
第六修正案:农村的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为主的责任制
第七修正案:市场经济,加强经济立法(南巡最大理论成果)
第九修正案:废除-集体组织受到国家计划指导
第十一修正案:县级人大任期三改五
各级任期:93县、04乡、18村,三改五
1999年(修正案12-17),江泽民时代,背景:97年邓小平去世,第三代领导核心产生,江时代承接邓时代,所以邓论作为指导思想将在宪法中明确。
第十二修正案: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
第十三修正案: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水治)(97年中共十五大最早提出法治原则,99年入宪)
第十四修正案:确定中国基本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第十五修正案:农村经济体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土地:88转,93分,99统,04征
第十六修正案: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合理利益——政策还是引导监督管理(同83)
非公有制经济:88补充,93市场,99重要,04鼓支
第十七修正案: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97改了刑法之后99宪法中追认)
2004年(),胡温时代,第四代领导核心,三个代表三个文明写入宪法
第十九修正案: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了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建设者就是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鼓励支持发展私营经济、私有财产权写入宪法
第二十一修正案:国家保证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和利益,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鼓励支持引道监督管理。(04鼓支)
第二十二修正案:财产权入宪——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第二十修正案:征收征用土地给予补偿
私有财产:04总纲,不合理不神圣
第二十三修正案: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四修正案:尊重保障人权(2004年前通过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方式实现人权保障)
有钱人的财产权,没钱人的社保权,所有的人权
第二十五修正案:全国人大增加了特别行政区选出来的代表-特区代表入宪。
26/27/29:戒严改为紧急状态
第二十八修正案:国家主席代表中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2018年,关键词:社会生态 和谐美丽 伟大复兴 科学发展 习近平//核心价值观 命运共同体//宪法宣誓 设区的市 党的领导是本质//监察委员会 主席可连任
第三十二修正案:指导思想马列毛邓三,新增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的新思想;新增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三十三修正案:原两爱一劳建,新增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04建设,18复兴
第三十四修正案:原民族关系平等团结互助,新增和谐
第三十五修正案:对外政策增加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开放共赢,发展同外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交流,建立人类命运共同体(一带一路战略)
第三十六修正案: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最根本的制度,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第三十七修正案:新增监察委
第三十八修正案:与少数民主互助和谐啥的是重复内容
三十九修正案:核心价值观写入宪法
第四十修正案:宪法宣誓
第四十一修正案:全国人大职权中新增选举监察委主任
第四十二修正案:可以罢免。两院一委只到县,人常搞正职,人常定其他
第四十三修正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能够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中增加了监督监察委的工作,再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副主任委员
第四十五修正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连续任职,任期相同(取消连任限制)
第四十六修正案:国务院领导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十七修正案:地级市拥有立法权
第四十八修正案:县级以上的人大选举及罢免本级监察委主任、法院院长和检察院院长。
第四十九修正案:县级以上地方各人常的组成人员不能够再兼任同级一府两院一委工作人员
第五十修正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当中增加了监督检查的工作
第五十一修正案:县级以上因为有了监察委,所以政府不用监察,被监察就行了
第五十二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的工作,地方上级监察委领导下级(领导关系);地方个检查委员会对产生它的权利机关和上一级的监察委负责(上级领导一级负责;除了检察院要对上级所有检察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国家监察委和地方各级(只到县)监察委员会;国监委主任(任期五年任期不超过两届)
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排除任何干涉)
宪法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定义:又称主权在民原则,一个国家当中的最高权力(对内的最高治权,对外的防卫权、代表权),应该由这个国家当中的最广大多数的人民所享有。
要解决的是权力来源与国家合法性问题。
产生与发展
法国人博丹《共和六书》。主权理论是在论证王权的绝对性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所以主权的最初表现形式是君权神授,也就是所谓的君主主权。
随着英国国内本身政治发展,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出现了君主主权向议会主权的转变。
十八世纪后半期,北美联邦党人进一步发展出了人民主权原则。
在我国宪法的体现
82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基本人权原则
定义:人权是人之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不得非法限制和剥夺。
历史性:近代以来才发展起来的概念
扩张性:不断发展变化
国际性:人权无国界
产生与发展:封建社会末期,资产阶级经济地位上升但是政治地位仍然弱势。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赋人权学说与之抗衡。在资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后,这样的政治宣言就被写入宪法之中。
1776美《独立宣言》(第一个人权宣言):生命、自由、追求幸福→1789法《人权宣言》:自由财产安全反抗压迫。国内到国际。
在我国宪法的体现:《共同纲领》开始历部宪法都以专门章节形式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82将“公民权利义务”一章规定放在“总章”之后“国家机构”之前,突出了公民权利作为国家权力来源的宪法价值。04宪法修正案规定33-3: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是我国宪法上第一次引入“人权“概念。
法治原则
定义
宪法优位: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法律必须受宪法的约束。
立法与宪法
行政与宪法
法律保留: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应当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不得与法律相抵触。(防范政府)
审判独立: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受任何干涉或压迫,只服从于宪法和法律。
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序言:“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13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权利制约与监督原则
定义: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是指国家权力机关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利的制约
公民权利存在的本身就以为着国家公权力收到制约,因为对于公民权利,国家机关必须要保障与尊重。
国家权利对国家权利的制约
产生与发展
中世纪政治理论认为混合政体是最好的政府,能够代表各个阶层的利益。这种利益平衡的观念被一种现代的在立法、司法和执法三种权利制约与平衡的观念所替代。
近代分权学说最初由英国的洛克倡导提出,认为行政与立法两权分立。孟德斯鸠更进一步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在美国三权分立成为一项具有可操作性的宪法原则和制度,后来成为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文本中所确立的一项普遍的立法原则。
中国不讲究三权分立,因为不符合人大的政体,人大有全权性。
内涵:核心在于通过权力分立、权力制约、权力平衡达到限制专制与独裁的目的。
国家权利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并分别由三个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
在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建立一种相互平衡达到限制专制与独裁的目的。
在我国的体现
人民对国家权利的制约与监督
宪法-2: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3: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7-2: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利的制约监督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意味着国家不得干涉和予以保护的义务。
明确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国家机关内部的制约监督
3: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127: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相互制约。
140: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宪法规范
概念: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宪法关系是经由先发调整而包含有宪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宪法关系特点
涉及领域广
宪法关系的一方通常是国家或者国家机关
宪法关系包括
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
国家机关之间
国家机关内部
宪法规范的特点
内容政治性:最重要特点
起源:内容政治性是由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决定的。宪法的产生是为了保障人权而对国家权利的行使进行严格限制。
从宪法规定的内容来看,宪法调整宪法关系,主要有关国家权利、政治过程、平衡各种政治利益的规则、规范国家和公民及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与普通法律规范内容相比的政治性显而易见。
宪法实现与变化受政治力量变化影响,宪法是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效力最高性
宪法规范的内容和性质决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立法的的原则性
如果宪法在立法上过于具体庞杂,必然会导致规范主次不分明和经常性修改,也不利于保护宪法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所以宪法的原则性是宪法的概括性、适应性和相对稳定性的基础和综合体现。
实施的多层次性
宪法规范的实现不可能直接一次性调整具体这会政治事项和个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宪法规范的调整和规范职能要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多层次的具体化,包括立法具体化和宪法解释,使其成为一种具有直接可操作性的行为规范。
宪法规范的类型
组织权限规范
机关运行秩序/原则
权利义务规范
公民权利义务基础
宪法委托规范
狭义:立法,全人大全人常被委托立法任务
宪法指示规范
与宪法委托不同,原则上所有公权力机关直接或间接的都是其规范对象。基本国策条款多属于此类规范,让所有机关都为此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