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高等教育出版社《经济法学(第三版)》(马工程教材)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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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3-11-15 02:14:57经济法学
特别市场规制制度
特别市场规制基本原理
特别市场概述
市场的多重含义
—既可以指交易场所,也可以理解为交易机制或者资源配置方式
市场的不同分类
一般市场
特别市场
特别市场规制制度的定位
特别市场规制制度的价值
理论意义
为市场规制法理论研究提供新鲜的素材和推动力
成为市场规制法学科体系和学科建设不可或缺的内容
实践价值
——对于经济乃至社会良性运行具有特殊意义
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与一般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关系
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属于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是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在特殊市场中的体现
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是丰富和发展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主要领域
特别市场规制制度的主要类型
特别市场的认定依据
市场交易标的对人身安全和健康影响的程度
信息和风险不对称的程度
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及其形成状况
对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力
涉及民生及政府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程度
特别市场规制制度的主要类型金融市场规制制度
自然垄断业市场规制制度
食品、药品市场规制制度
建筑与房地产市场规制制度
危险品市场规制制度
其他特别市场规制制度
信贷市场规制制度
信贷是指以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为条件的货币资金价值运动形式,通常包括存款和贷款等信用活动
信贷市场是信贷资金或信贷工具的交易市场,其主要功能是实现信贷资金供给者和信贷资金需求者之间的资金融通,调剂暂时性或长期性的资金余缺
信贷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通过加强特别市场规制,实现保持币值稳定、维护金融安全、保持有效竞争和维护金融秩序以及促进社会公平等特殊目标
信贷规制法律制度的价值功能
保持币值稳定
维护金融安全
保持有效竞争,维护金融秩序
促进社会公平
信贷市场规制的主要制度
信贷市场规制制度的宗旨与原则
宗旨
着眼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
限制金融业的过度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保护存款人、投资人和社会公众利益
促进金融体系公平、有效竞争,以实现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高效运行的目标
原则
依法规制原则
公正规制原则
有效规制原则
信贷市场规制体制
银行业市场准入规制
基于银行的高负债经营的特点,出于存款人资金安全和金融稳定的需要,各国对银行的经营主体资格和条件都有严格的限制,并实施准入许可制
在我国,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需要先由银保监会审批颁发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营业
《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银行业审慎经营行为规制
资产负债比例控制
利率监控
贷款行为规制
高风险资产业务的控制
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存款人利益保护规制
在利润的强力驱动下,银行高息揽储、低成本收费、排斥同业竞争、放宽审贷授信标准以及超范围经营等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商业银行是典型的负债经营企业,存款人是银行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存款人利益保护是信贷市场规制立法的重要任务
大数据时代的互联网金融及其规制
证券市场规制制度
证券市场及其法律规制
概念和特征
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发行和交易的场所,是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和投资者进行投资的重要场所
交易商品及交易方式的独特性
法律规制
在尊重证券发行和交易主体自主选择权的基础上,严格证券的发行条件和程序、强制信息披露
禁止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市场公平,保护投资者权益,防范并化解金融风险
证券市场规制的主要制度
证券发行规制制度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及其改革
发行方式规制
发行条件规制
证券发行审核程序
证券欺诈发行的处理
证券上市规制制度
证券交易规制制度
交易标的规制
交易场所规制
交易方式规制
交易资格规制
证券欺诈行为及其规制
其他交易行为的禁止
上市收购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以发行人为主线、由多方主体共同参加的制度
第一类是信息披露的一般主体,即证券发行人
第二类是上市公司
第三类是特定的投资者
证券机构及其行为规制
证券监管制度
保险市场规制制度
保险市场及其法律规制
概念
——保险是通过多数经济单位的共同集资,以合理计算为依据,对特定危险事故发生所导致的损失予以补偿的经济制度,具有分散风险和信用补充的功能
特征
与社会利益高度关联
与风险直接相连
专业性极强
交易双方实力和风险负担存在严重不对称
法律规制
保险市场规制的主要制度
保险市场准入制度
保险组织规制
保险经营规制
不正当竞争及损害客户利益行为的规制
房地产市场规制制度
房地产市场与及其法律规制
房地产市场是与人的安全和健康直接关联的特殊市场
房地产市场与宏观经济高度关联,是宏观经济的“晴雨表”
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充满风险和投机的市场
房地产市场是一个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市场
房地产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市场
房地产市场规制的主要制度
土地开发市场规制
土地开发的市场准入规制
开发用地的统一提供
土地资源的统一规划、计划开发
土地用途规制
限期开发制度
房地产交易市场规制
房地产交易范围限制制度
房地产价格调节、评估和申报制度
房地产权属登记制度
商品房预售许可、备案制度
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规制
房地产估价
房地产经纪
房地产咨询服务
……
能源市场规制制度
能源市场与及其法律规制
概念
——能源市场是有关能源资源开发和能源资源产品交易市场的简称
能源市场的稳定、能源供给具有重要作用
能源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从而能源市场具有了自然垄断的特征,竞争不充分
能源开发存在有限性、不确定性
能源市场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
能源市场规制的主要制度
能源安全与能源储备制度
能源市场准入制度
能源开发的统一规划和有限开发利用制度
能源企业的安全环保制度
能源定价管制制度
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
目前能源市场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能源市场属于转型市场,市场培育不足,市场化改革滞后
如何改变
建立机会公平的市场准入制度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动”
推动能源服务供应环节的市场竞争,确保公平、无歧视服务
确立能源企业的普遍服务义务
质量、价格、广告和计量监管法律制度
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
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定义
—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是指产品质量立法确立的对产品质量的形成、维持和提高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方式、程序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地位
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的必要制度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重要内容
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密切相关
产品质量监管的主要法律制度
产品质量监督体制产品质量监督机构
产品质量监督
产品质量违法案件查处
产品质量检验
生产经营者自行检验
第三方检验
工业产品质量标准化管理
认证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
价格监管法律制度
价格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定义
—价格监管法律制度,是指为了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而由价格立法确立的政府、社会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的制度安排
功能
营造价格配置资源作用得以发挥的良好环境
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实现
价格监管的主要法律制度
广告监督体制
广告准则
广告的一般准则
广告的特殊准则
广告审查
广告违法行为查处
广告活动的社会监督
计量监管法律制度
计量监管法律制度概述
定义
—计量监管法律制度,是指为了保障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而由计量法确立的关于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管理计量工作的职权及其行使等方面的系统安排
作用
确保经济、社会、日常生活等各方面活动的便利进行和正常开展
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计量事业的发展
计量监管的主要法律制度
计量监督体制
法定计量单位
量值传递机制
计量违法行为查处
计量监管的主要法律制度
计量监督体制
—指计量法确立的有关计量监管机构设置及其职权配置和行使的制度安排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
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法定计量单位
—指国家以法律、法令的形式,明确规定并且允许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的计量单位
量值传递机制
—量值传递是一个从计量基准器具到计量标准器具,再到工作计量器具逐级传递的过程
计量违法行为查处
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
消费者保护法基本原理
消费者与消费者保护法
消费者的界定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和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人
消费主体—消费者的自然人属性
消费目的—为生活需要而进行消费
消费客体—商品和服务
消费者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 消费者保护法,是指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宗旨,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消费关系(与消费关系相关关系或称消费辅助关系)
特点
对象特定性
权力配置倾斜性
规范强制性
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体例
立法体例
专门立法(我国)
分散立法
消费者保护法的原则
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和依法交易原则
对消费者予以特别保护原则
国家保护和社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的国际保护
发展趋势:国内→国际
1985年,联合国:《保护消费者准则》
1988年,联合国:《消费者保护和可持续消费准则》
1973年,欧洲理事会:《消费者保护宪章》等
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体例
消费者保护法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的国际保护
消费者权利的法律界定
消费者权利概述
肯尼迪“四权论”
消费者权利是复合性质的权利
我国立法保护的消费者权利
安全保障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
人身安全
消费者的健康不受损害
生命安全保障
财产安全
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消费者有权充分获取其购买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关信息
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的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其购买商品及接受服务的权利
自主选择经营者
自主选择商品品种和服务方式
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一项服务
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借鉴和挑选
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与经营者之间进行消费交易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或服务应当具备公众普遍认为其应当具备的功能或质量
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或服务的定价合理,价格公允
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品或服务的计量正确,不得克扣或短斤少两、不得降低服务水准
消费者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依法求偿权
—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它是弥补消费者所受损害的必不可少的救济性权利
—快捷、高效的争议解决和诉讼救济机制对于消费者求偿权的实现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网购反悔权
—其本质是一种适当期间的单方合同解除权
依法结社权
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依法组织社会团体的权利
接受教育权
—消费者受教育权,又称求知权、获得教育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
内容
消费知识教育
消费者保护知识教育
—政府、社会应当提供相应的条件,努力保证消费者能够接受这种教育
批评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的对于商品和服务以及消费者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批评的权利
获得尊重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格尊严、民族习惯以及个人信息得到尊重和保护的权利
各类主体保护消费者的义务
经营者的义务
经营者义务概说
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经营者义务
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品质担保义务
明示担保 默示担保
信息提供与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
(我国)经营者义务
依法约定或履行义务
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
保障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
不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出具相应的单据或凭证
品质担保义务
承担退货、更换或修理等义务
不得从事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
尊重消费者人格尊严的义务
信息提供与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
国家的义务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国家的职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义务
立法方面的保护义务
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保护义务
惩治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保护义务
社会的义务
合大法众权传益播的媒行介为应进当行做舆好论维监护督消
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消费者组织应担负起履行消费者权益维护及宣传教育的职责
消费者权利的法律救济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
概念
争议解决的途径消费者权益争议(消费争议/消费纠纷)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权益争议
特点
小额性
多样性
复杂性
群体性
途径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决争议的几项特殊规则
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
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连带责任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
变更后的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
网络平台提供者的特殊责任
从事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及相关主体的责任
法律责任的确定
法律责任的分类
赔偿性法律责任
惩罚性法律责任
赔偿性法律责任的确定
侵犯人身权的法律责任
致人伤亡的法律责任
侵犯人格尊严或侵犯人身自由的法律责任
侵犯财产权的法律责任
—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责任确定方面的协调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民法典》等相关立法同样适用于消费侵权纠纷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理
不正当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
——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典,是德国于1896年制定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特征
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不正当竞争是违法的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是损害其他经营者公平竞争权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竞争关系和竞争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目的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位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功能定位
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立法体例
反不正当竞争专项立法
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合并立法
就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各国具有以下共同点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具有多种功能的重要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构成民法的特别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竞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结构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形式结构
形式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实质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层次结构
反不正当竞争宪法规范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
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地方性法规
反不正当竞争部门规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结构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体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程序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实体制度
规制混淆行为的制度
混淆行为的认定
——所谓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等方式,引人误认为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混淆行为的认定构成要件
混淆行为的认定构成要件
被混淆的对象是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被混淆的对象是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混淆产生了引人误认的效果
混淆行为的分类
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的行为
其他混淆行为——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之外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所有混淆行为
淆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定赔偿额
行政责任
规制商业贿赂行为的制度
商业贿赂的认定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商业贿赂的特征
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行为主体在主观上存在故意,且以获得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便利条件为目的
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秘密地以财物或其他手段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利益的行为
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商业贿赂的法律责任
商业贿赂与回扣、折扣、佣金的关系
回扣
——回扣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财物
特征
它是由卖方或买方向交易对方所作的财物支付
回扣体现为一定的财物,且以现金为其主要表现形式,财物以外的非物质利益,不能成为回扣
回扣的给予和收受是在账外暗中进行的
回扣具有违法性,回扣以秘密的方式给予和收受,违反了商业惯例,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
折扣
——折扣是指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以公开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向交易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额的财物
特征
它是由卖方或买方向交易对方所作的财物支付
折扣体现为一定的财物,并且以现金为其主要表现形式
折扣的给予和接受是以明示和入账的方式进行的
折扣具有合法性
佣金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特点
它是一种劳务报酬,是对促成交易的中间人所付出的劳务的价值补偿
它是经营者向中间人所作的支付
它的支付和接受是以明示的方式进行的
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回扣、折扣与佣金都是经营者给予他人一定财务的行为,他们之间存在很多区别
回扣、折扣都是由卖方或买方向交易对方所作的财物支付,而佣金是经营者向中间人所作的支付,这一点使得回扣、折扣和佣金相区别
回扣的给予和收受是在账外暗中进行的,而折扣的给予和接受是以明示和入账的方式进行的,佣金的支付和接受也是以明示的方式进行的,这是回扣区别于折扣和佣金的最主要方面
回扣具有违法性,而折扣和佣金是合法的,这也是三者相区别的重要方面
规制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制度
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认定
——经营者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对商品 (含服务) 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导致或者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产生错误认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特点
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对商品(含服务)作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并产生了欺骗、 误导购买者的后果或者可能性
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
规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制度
商业秘密的界定
——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的表现
不正当取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不正当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不正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教唆、引诱、帮助他人侵犯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恶意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来自侵权人的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
规制不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制度
不当有奖销售的认定
——不当有奖销售,又称为不当附奖赠促销,是指经营者违反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权行为
不当有奖销售的表现
欺骗性有奖销售
巨额抽奖式有奖销售
不当有奖销售的法律责任
规制诋毁他人商誉行为的制度
诋毁商誉行为的认定
——诋毁他人商誉行为又称商业诽谤行为、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以削弱其竞争力,由此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诋毁商誉行为的特征
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
行为侵害的直接客体是作为竞争对手的特定经营者的商誉
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诋毁或诽谤
诋毁商誉行为的法律责任
规制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制度
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网络为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划分
网络领域的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领域特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程序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程序制度
——指具有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和处理不正当竞争行为中应当遵循的法定权限、法定方式、法定时限和法定时序的统称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主管机关
政府系统中具有监督检查和处罚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力的部门
是否设立专门的竞争执法主管机关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管辖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的程序
立案
调查取证
审查认定
作出决定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程序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原告的特别规定
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级别管辖的特别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分配
商业秘密被许可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反不正当竞争行政诉讼的特别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行政诉讼不需要以行政复议程序为前置条件
反不正当竞争刑事诉讼的特别规定
反垄断法律制度
反垄断法基本原理
垄断和反垄断法
垄断的概念
经济学意义上的垄断
最狭义的垄断
狭义的垄断
广义的垄断
法律意义上的垄断
仅指垄断行为,不包括垄断结构
指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或其利益的代表者
行为目的或后果是排除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
垄断的定义
——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
反垄断法的概念
实质意义上的反垄断法
最狭义的垄断
狭义的垄断
广义的垄断
形式意义上的反垄断法
一国规制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
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反垄断法的法理基础
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
反垄断法的法学基础
反垄断法的其他学科理论基础
反垄断法的定位
反垄断法的特征
反垄断法的特征
经济学关系密切
法律规范的确定性较弱
域外效力
反垄断法的基本结构
反垄断法
垄断行为规制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法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法
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制法
行政性垄断行为规制法
反垄断体制法
反垄断法的实体制度
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制度
相关市场及其界定
商品市场及其界定
——商品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包括同种品的范围和替代品的范围
地域市场及其界定
——地域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进行竞争的地域范围
相关市场界定方法
需求替代
供给替代
市场支配地位及其认定
市场支配地位
——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对其他经营者较大的影响力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市场份额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在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影响力
财力和技术条件
交易相对方的依赖性
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特征和含义
特征
行为主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
行为目的——维持或提高市场地位,获取超额垄断利益
行为后果——对市场竞争的实质性损害或损害的可能性
行为没有正当理由
含义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所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的违法行为
行为表现
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
掠夺性定价
拒绝交易
独家交易
搭售及附加不合理条件
差别待遇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分类问题
阻碍性滥用(掠夺性定价)
剥削性滥用(垄断高价和垄断低价)
兼具阻碍性滥用和剥削性滥用(搭售、独家交易、差别待遇)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危害
破坏公平竞争秩序
侵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造成社会整体福利损失
左右政府的市场规制法律和政策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规制垄断协议的制度
垄断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垄断协议的概念
——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相一致的行为
垄断协议的特征
主体
经营者
经营者团体
行为方式
——协议、决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行为的目的和后果
——排除或限制竞争
垄断协议行为的类型
不同形式的联合
经营者之间限制竞争的协议
经营者团体的决议
经营者之间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
不同内容的联合
市场价格
市场额度
市场区域
技术开发与技术标准
交易相对人的选择等
横向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在产业链上居于同一环节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垄断协议
固定价格
划分市场
联合抵制
不当技术联合
纵向垄断协议的主要表现
——纵向垄断协议行为,是指处于同一产业链上下环节(即有交易关系或供求关系)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所为的垄断协议行为
限制转售价格(最为常见)
独家交易
特许协议等
垄断协议的成因与利弊
经济动因
合理性
弊害
垄断协议行为的法律责任
规制经营者集中的制度
经营者集中概念和特征
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委托经营、联营或其他方式,集合经营者经济力,提高市场地位的行为
经营者集中的特征
主体为经营者
行为方式属于组织调整行为,包括经营者合并和不形成新经营者的股份或资产收购、委托经营或联营、业务或人事控制等
目的和后果是迅速集合经济力,提升市场地位
经营者集中的类型
经营者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为一个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
经营者控制
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联营和其他方式获得控制权,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通过订立受托经营、联营合同或其他合同方式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通过变更其所享有的债权而获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经营者集中的动因和利弊
动因与合理性
经营者
带来规模经济效益
减少竞争对手、提高市场份额
减轻税收负担
通过交易内部化降低交易成本
有助于国家调整和完善产业结构
国家
调整和完善产业结构
弊害
——经营者集中行为会迅速提高其市场地位,并可能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外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对内会出现“X-无效率”,阻碍所在行业、产业或区域的经济发展,损害消费者权益
经营者集中的规制政策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许可
申报的实体条件
主体
行为
经济规模
申报的程序条件
主管机关
申报义务人
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审查的程序
初审
进一步审查
审查结果
审查的内容
禁止
许可
审查结果的公布
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的调查处理
规制行政性垄断的制度
概念
——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违反法律规定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行为构成
不以行政机关为限主体
行政性强制交易
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
行政性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方式
成因和危害
成因
体制成因
机制成因
法治成因
观念成因
危害
破坏统一市场、限制公平竞争,阻碍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与民争利,侵犯民权,助长、维护和强化行政腐败,毒化社会风气
强化官本、忽视民本,破坏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和制度文明
规制路径
进一步完善我国经济和政治体制
修正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福利机制
不断完善和严格实施《反垄断法》
健全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违法责任
反垄断法的程序制度
反垄断法程序制度概述
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体
结构主义
行为主义
产业组织理论中
哈佛学派更侧重于结构主义
芝加哥学派更侧重于行为主义
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
合理原则
这两项原则,各自的优点正是另一原则的缺点。实践中应当恰当选择、适用
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
含义和制度价值
适用条件
适用范围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立法模式
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
含义
缘起
发展
反垄断执法程序
反垄断执法主体
概念
——反垄断法执行职责的承担者和执行权力的享有者
职责
特定行为许可
违法行为查处
竞争状况监控
行为规则制定
权力
调查权
许可权
制裁权
调研权
规则制定权
一般执法程序
启动
受害人申请或控告
其他组织或个人报告
主管机构自行启动
反垄断调查
启动
方式
程序规范
调查的中止、终止与恢复
审议
——调查取证基础上,主管机构组织审议
决定
违法与否的认定
认定属于违法行为的措施
认定不属于违法行为的措施
执行
自动执行
提起复议或诉讼
依法强制执行
反垄断诉讼制度
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管辖
受理
一审管辖
地域管辖和移送
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
举证责任分配
专家证人
经济分析报告和鉴定
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赔偿制度
反垄断民事诉讼的赔偿制度
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
市场规制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
市场规制法基本理论
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
市场、市场竞争和市场规制
市场
市场竞争
市场规制
市场规制法的产业组织理论基础
产业组织理论的概述
市场结构
完全竞争
垄断竞争
寡头垄断
垄断
市场行为
市场绩效
三大学派对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绩效的观点
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及其原因
市场规制法的产生
市场规制法产生的原因
市场规制法的概念
市场规制法的语词
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规制法的定义
市场规制法的体系构成
概念
——市场规制法的体系,是指各类市场规制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划分标准的同质性
——为构建严密的法的体系,有必要坚持划分标准的同质性,按照“行为一社会关系”的范式,根据不同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划分部门法
市场规制法体系的构造
第一层次(经济法)
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
第二层次(只分解市场规制部分)市场规制法
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消费者保护法
第三层次(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例)
反垄断法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制度
垄断协议行为规制制度
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制制度
行政性垄断行为规制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
商业贿赂行为规制制度
不当附奖赠促销行为规制制度
虚假宣传行为规制制度
商业诋毁行为规制制度
商业混淆行为规制制度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制制度
互联网特殊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制度
关于特别市场规制制度
首先,特别市场规制制度属于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其次,特别市场规制制度是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在特殊市场中的体现
最后,特别市场规制法律制度是丰富和发展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主要领域
市场规制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如果我们详细解剖这些法,就可以发现,《产品质量法》中既有产品质量安全规制方面的市场规制法规范,也有作为侵权责任法中特殊侵权责任之一的产品责任法规范;
《证券法》中既有证券发行、上市、交易和上市公司收购等领域和环节的市场规制法规范,也有证券交易的合同法规范、证券公司的商法规范……
市场规制法的宗旨和原则
市场规制法的宗旨
界定市场规制法的宗旨,是指市场规制法所欲实现的目标
规制法定原则
规制公平原则
规制绩效原则
规制适度原则
市场规制法宗旨的提炼
从市场规制法的价值为宗旨提供的客观可能性角度考察
从人们对市场规制法的欲求角度考察
从经济和社会互动角度考察
从直接和间接、初级和高级角度表达
市场规制法宗旨的表达
初级宗旨
通过规制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调整市场规制关系
恢复和维护公平竞争机制
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
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
终级宗旨
通过初级宗旨的达成,不断解决个体盈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克服市场失灵,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互动和协调发展
市场规制法的调整方式
一般禁止式的调整方式
积极义务式的调整方式
有条件的允许式的调整方式
市场规制法基本制度
市场规制法主体制度
概念
——市场规制法的主体,是市场规制行为的施动者和受动者
规制主体
国家
政府
行业协会在市场规制关系中的地位
规制受体
经营者
经营者利益的代表者
市场规制权配置制度
概念
——市场规制权是规制主体依法律的授权而享有的、规制市场竞争的权利
市场规制权的横向配置
市场规制权的纵向配置
市场规制的程序制度
市场规制的责任制度
归责基础
责任形式
财产性责任
赔偿
强制超额赔偿
罚款和罚金
非财产性责任:
声誉罚
自由罚
资格罚
责任构成
主体
主观方面
客体
客观方面
责任竞合
规划调控法律制度
规划调控法原理
规划调控与规划调控法
计划和规划的概念
计划
—通常是指人们在行动之前预先进行的筹谋、设计的未来行动方案,包括未来行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步骤等
规划
—通常是指国家或地区的中长期发展计划,是对今后一个较长时期的指导性纲要,而不是具体项目的方案
各类规划的功能定位
国家发展规划
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战略在规划期内的阶段性部署和安排
国家级专项规划
—是指导特定领域发展、布局重大工程项目、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向、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国家级区域规划
—是指导特定区域发展和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国家级空间规划
—以空间治理和空间结构优化为主要内容,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的重要依据
省级规划、市县级规划
—依据国家发展规划制定,既要加强与国家级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的衔接,形成全国“一盘棋”,又要因地制宜,符合地方实际,突出地方特色
规划调控
规划调控是国家通过制订和实施发展规划或计划的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进行的指引、调节与控制
预测引导功能
协调功能
宏观调控功能
规划调控法
—是调整国家制定和实施规划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规划调控权的分配
编制权、审批权、执行权、调整权和监督权
三级三类发展规划管理体系
国家发展规划是其他各级各类规划的总遵循
国家权力机关行使规划审批权和调整权
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发展规划或计划审批权
国家权力机关享有计划调整权
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规划编制权和执行权
国务院行使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职权
国家发改委相应拟定并组织实施执行职责
规划调控法的体系
规划实体法
规划实体法的内容,主要是对发展规划机构的法律地位和职责、规划或计划的内容、形式、指标体系作出的规定
规划或计划机构包括规划或计划的制定、审批和管理机构
规划或计划的内容包括规划或计划发展目标以及为实现该目标所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
规划程序法
—规划程序法使规划或计划调控操作程序法定化,是实现规划或计划目标、落实实体内容的制度保障
规划调控法的主要制度
规划调控实体法律制度
确认政府规划调控机关法律地位的组织法
政府规划调控机关,是指在发展规划或计划的制订、实施过程中,依据规划调控法享有规划调控职权,履行规划调控职责的国家机关
政府规划调控机关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其法定职权
我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计划,并检查、监督这一规划或计划的实施
为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应当按规划调控权法定的原则规 定政府规划调控职能机关相应职权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控法
国家规划调控目标制度
国家规划调控体系制度
国家规划调控指标体系制度
规划调控程序法律制度
规划编制与审批制度
规划编制
掌握信息,分析预测
草拟规划目标和相应的实施方案
确定规划方案
规划审批
规划审批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
规划直接影响到其实施所涉及的区域内公民的利益
国家制定实施规划是国家对国民经济管理的方式
产业调控法律制度
产业政策的概念和特点
—产业政策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实现其一定时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而制定的相应的发展、限制产业的目标以及保障实现这些目标的各项政策所组成的政策体系
特点
综合性和协调性
稳定性与灵活性
产业调控法的主要内容
国家产业结构发展的长期措施,对战略产业保护和扶持的措施,对衰退产业的调整和援助等需要重点扶持或重点限制的产业的具体方法,不同产业的管理方针和措施等
产业组织法、产业结构调控法、产业布局调控法、产业技术政策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投资调控法律制度
投资与规划
国家各项投资必须在国家各级政府的规划指导和协调下进行
国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通过包括投资在内的各种建设活动进行落实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
投资调控法的概念和渊源
投资调控法就是规范国 家投资调控行为,调整 国家投资调控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 《投资调控法》,而是 采取分别立法的形式
国务院制定并于2019年 7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 投资条例》
《政府投资条例》的主要内容
立法目的和原则
政府投资范围和方式
政府投资科学决策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监督管理
对外贸易调控法律制度
对外贸易和对外贸易法的概念
对外贸易
一个国家(地区)与另一个国家(地区)之间的商品、技术和服务等交换活动,包括进口和出口
对外贸易法
国家调整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中产生的对外贸易管理关系和对外贸易合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法与宏观调控
对外贸易预警应急制度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中国“一带一路”愿景与行动规划
投资贸易合作是“一带一路”建设规划的重点内容
资金融通是“一带一路”建设规划的重要支撑
合作机制是共建“一带一路”的重大举措
金融调控法律制度
金融调控法基本原理
金融法与金融调控
金融的概念
金融调控及其特征
金融调控法是政府实施金融调控的法律手段
金融调控主体—中央银行
金融调控的手段以货币政策为核心
金融调控必须依法进行
金融调控的目的
—中央银行通过适度干预金融市场的货币供给量,以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协调和生产力布局优化,减缓经济周期波动影响,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
金融调控法的目标与原则
金融调控法的目标
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保持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平衡
金融调控法的原则
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原则
间接调控原则
计划指导原则
相互协调原则
金融调控法的体系与具体制度
金融调控法的体系
中央银行法律制度为金融调控法体系的核心
行业性金融法律制度是金融调控法体系的配套制度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是金融调控法体系中的重要制度
金融调控法的具体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
基准利率制度再贴现制度再贷款制度
公开市场操制度
常备借贷便利制度
宏观审慎管理具体制度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证券、期货、信托、基金和保险法等方面的某些法定规制方法
金融调控法的主体与程序
金融调控主体
中国货币政策的决策权在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是货币政策的执行实施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法》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2017年成立的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是金融调控的新主体
除此之外,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管理局也承担着辅助中央银行实施金融调控的职能,它们同样是金融调控法的调控主体
金融调控法的法定程序
金融调控程序的法律规范
—为保证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了相应的程序
金融调控法的决策程序与执行程序
金融宏观调控法律程序
核心决策程序
操作执行程序
中央银行调控制度
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和调控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中国人民银行具有双重法律性质或角色,既是国家机关,又是从事法定金融业务的特殊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职能
宏观调控职能
服务职能监管职能
中央银行制定和实施的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及其目标的一般规定
中介目标:货币供应量
终极目标
稳定物价
充分就业
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
我国货币政策目标的现实选择
《中国人民银行法》对货币政策实行的是“有层次和主次之分的单一目标”
稳定币值是货币政策目标的第一层次
促进经济增长是货币政策目标的第二层次
实现调控目标的货币政策工具法律制度
存款准备金制度
基准利率制度
再贴现制度
再贷款制度
公开市场操作制度
常备借贷便利操作制度
中央银行的货币制度
人民币的发行
人民币的管理
数字人民币
中央银行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
其他金融调控制度
商业银行法中的调控制度
概念
—宏观审慎管理是指将金融系统视为整体,运用审慎工具对金融系统整体风险及其对宏观经济的影响进行识别、监测和处置,以防范系统性风险的累积和集中,维护金融体系整体稳定的管理模式
基本要素
以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
以金融系统整体及其与实体经济相互作用为考量范围
以审慎工具为主要手段对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进行识别和监控
与传统金融监管的区别
与金融调控的联系
外汇管理法中的调控制度
概念
—外汇管理,是指一国依法对所辖境内的外汇收支、买卖、借贷、转移以及国际间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所实施的行政限制性措施
外汇管理的作用
稳定本国货币的对外汇率
防范外汇风险,保护国内市场,促进经济发展
平衡本国国际收支
现行外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经常项目实行可兑换,对资本项目实行一定的管制
对金融机构的外汇业务实行监督管理
禁止外币在境内计价流通
保税区实行有区别的外汇管理
税收调控法律制度
税收调控法基本原理
税收调控与税法
税收的概念
——税收,或称租税、赋税、捐税等,简称税,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由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定行为实施的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课征行为或手段
征税的目的
实现国家公共职能
提供公共物品
满足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需要
税收的征收主体——国家
纳税主体——居民和非居民
税收的权力依据——国家的政治权力
税收的特点
固定性
强制性
无偿性
税收的调控功能
调控目标
总量平衡
结构优化
就业充分
国际收支平衡
经济持续增长
收入分配公平
调控手段
增税
开征新税种
扩大征收范围
提高税率
减少优惠等
减税
税种停征
提高起征点或免征额
调低税率、递延纳税等
涉及范围
总量政策通过调节宏观税负来影响宏观经济总量
结构政策:主要通过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
税收调控局限性
稳定性,不宜用于短期调节和临时调节
调控空间有限
负效应
税法促进和保障税收调控功能的实现
加强税收立法,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推进税制改革,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切实保障税收调控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
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从税收执法和守法上促进和保障税收调控功能实现
强化对税收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理,增强税法的权威性和对税收执法的公信力
税法具有应对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的功能
税法的基本结构
税收体制法
——规定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税收权力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征纳法
——调整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税收征纳实体法
税收征纳程序法
税法的课税要素
课税要素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
——税法意义上的课税要素,或称课税要件,它是国家对居民或非居民有效征税的必要条件,是确定纳税人及其权利与义务范围的法律依据
分类
广义要素VS狭义要素
税收实体法要素VS税收程序法要素
税收实体法要素
税法主体
征税客体
税目与计税依据
税率
税收特别措施
税收程序法要素
纳税期限
纳税地点
税法的调整方式
设定法定税率的方式
设定税收优惠措施的方式
税权的法律分配
税收立法权及其配置
横向配置
——税收立法权在同一级次的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尤其是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之间的配置
独享模式
共享模式
我国为共享模式
《立法法》法律对税收基本制度作保留规定,但也允许税收授权立法的存在
纵向配置
——税收立法权在不同级次的国家机关之间的分割与配置,也即中央与地方就税收立法权所作的划分
集权模式
分权模式
——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横向关系与纵向关系相结合的税收立法权配置的初步框架
税收征管权及其配置
概念
——税收征管权,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征收税款及从事有关管理活动,实现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已定的“立法”本意和目的的权力
主体
——特定的税收征收管理机关
内容
征收税款
从事有关税务管理活动
行使依据
——税收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商品税调控法律制度
商品税法与宏观调控
商品税法的概念
商品税
—— 商品税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而是指以商品(包括劳务)为征税对象,以依法确定的商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类税,由于其以商品的流转额为计税依据,人们也称之为流转税。在国际上通称为“商品与劳务税”
商品税法
—— 商品税法是指调整商品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商品税法律制度实行国内外统一的税制,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等也适用我国商品税法
商品税法的基本结构
增值税法
——增值税法是调整增值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消费税法
——消费税法是调整消费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税法
——关税法是调整进出口关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船舶吨税法
——船舶吨税法是调整船舶吨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2017年12月《船舶吨税法》
商品税法的宏观调控作用
通过商品税法可以调节社会总供求结构
通过商品税法保证可靠与稳定财政收入增强宏观调控力
商品税法可灵活调节课税对象,提高宏观调控的针对性和精准性
商品税法对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具有重要的调控作用
增值税法的主要制度
纳税主体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税率
基本税率
低税率
零税率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纳税人进口货物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消费税法的主要制度
纳税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征税范围
——消费税法规定的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及消费行为的种类
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比例税率
固定税额标准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量计征
从价计征
复合计征
退(免)税规定
出口
自产自用
与消费税相关的烟叶税法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烟叶税法
——烟叶税是以应税烟叶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烟叶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向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2020年8月11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进出口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
关税制度
纳税主体
依法负有缴纳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贸易性商品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
非贸易性物品
——进境物品的所有人
征税范围
——准许进出我国关境的各类货物和物品
税率
差别比例税率
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
计算
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减免规定
法定减免
特定减免
临时减免
船舶吨税制度
纳税主体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征税对象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税率
优惠税率
普通税率
征收
按照船舶净吨位和吨税执照期限征收
应纳税额按照船舶净吨位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海关负责征收
减免规定
十类免税情形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船舶的免税,应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所得税调控法律制度
所得税法与宏观调控
所得税的概念和特点
所得税概念
是指以收入所得为征税对象,向获取所得的主体征收的一类税
纳税主体类别不同,国际上通常将所得税分为公司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大类
所得税的特点
以所得为征税对象,其税基具
有广泛性
计税依据的确定具有复杂性
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税收负担的直接性
所得税法制度的基本模式
分类所得税制
综合所得税制
混合所得税制
所得税法的宏观调控作用
所得税法可以合理调节税收收入的弹性
所得税法可以有效运用所得税的鼓励和限制措施
所得税法可以调节收入分配格局
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制度
纳税主体
在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征企业所得税,而征收个人所得税。
征税对象和税率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普通税率、优惠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税收优惠制度
免税收入
税款的免征、减征
降低税率
加计扣除支出、减计收入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税额抵免。
专项优惠政策
纳税调整制度
征税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据实调整或推定调整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
主要用于关联企业领域,并由此形成了税法上的关联企业制度
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制度
纳税主体
居民纳税人
非居民纳税人
征税范围
分类综合所得税制
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比例税率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税率
税收减免
如国债利息、福利费、抚恤金和救济金,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等,均应免税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等,经批准可以减征
财产税调控法律制度
财产税法与宏观调控
财产税的概念和特点
财产税概念
—— 以财产为征税对象,并由对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或收益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
财产税的特点
征税对象是财产
税负不易转稼
税收收入可靠和稳定
体现税收公平
•适宜由地方政府征收
财产税法及其外在表现形式
财产税法
——财产税法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凡是调整财产税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都纳入财产税法体系
外在表现形式
《车船税法》《资源税法》《契税法》《环境保护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印花税法》等法律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财产税法的宏观调控作用
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自然资源,防止资源滥用或开发过度,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通过财产税法调控房地产市场,抑制或消除楼市泡沫,防范经济风险,促进经济结构协调和产业结构优化
通过财产税法,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有利于发展地方经济,减少地方债务风险
通过财产税法,调节社会成员之间贫富差距,可以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和谐与国家稳定
财产税法的体系
房产税法
契税法
土地增值税法
车船税法
印花税法
车辆购置税法
耕地占用税法
资源税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
环境保护税法
绪论
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
研究内容
产生
发展规律
含义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经济法学的体系
经济法总论
含义
——是经济法学总体上的、具有共通性的理论
本体论
发生论
价值论
规范论
运行论
范畴论
经济法分论
含义
——是对经济法各类具体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分别阐释
经济法的具体制度
宏观调控制度
财税调控制度
金融调控制度
规划调控制度
市场规制制度
反垄断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制度
消费者保护制度
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学的理论指导
加强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指导
加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指导
学习和研究经济法学的基本方法
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
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概念与调整对象的关联
基本的定义公式:“某某法是调整某某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共同之处:它们都是“某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不同之处:它们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各异
界定调整对象的重要意义
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法研究的逻辑起点(社会关系)
经济法存在的价值,以及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亦取决于对其调整对象的界定
经济法的主体类型,以及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制度安排,也都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直接相关,并由此直接影响经济法的法治建设
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又称法律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种类:自然人、国家、组织
客体
内容
不同的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指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或民商律法关系: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调整行政管理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
界定调整对象需要“问题定位”
含义
——所谓“问题定位”,就是必须从社会经济现实出发,尤其要从人类的经济行为所带来的问题出发,根据解决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的需要,来确定经济法所需要调整的对象、领域、目标以及调整的方法
无论市场机制,抑或政府干预,都可能“失灵”。而这“两个失灵”,恰恰是传统法律无法有效解决的,它们是经济法调整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经济法所要解决的基本矛盾: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以及相对应的效率与公平的矛盾。【社会本位】
面对上述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经济法的调整必须结合“两个失灵”的成因,有针对性地进行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配置,解决相关的体制和机制问题。
调整对象的具体界定
宏观调控:市场失灵一结构失衡一经济失衡一宏观调控一政府失灵一依法调控一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市场失灵一竞争失效一市场失序一市场规制一政府失灵一依法规制一市场规制法
对调整对象的进一步具体化
宏观调控关系
财税调控关系
金融调控关系
规划调控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
反垄断关系
消费者保护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关系
体制关系
财政体制关系
金融体制关系
基础性的体制关系
财政体制关系是财政收支关系的基础
税收体制关系是税收征纳关系的基础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定义的提出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时间维度看,经济法是与现代国家、现代市场经济相关联的
从空间维度看,经济法侧重于在一国范围内对调控和规制关系进行法
律调整
从调整对象看,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简称调制关系
从规范归类看,经济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
经济性与规制性的内涵与表现(经济法的经济性【对经济调整的方式】)
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
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价值、竞争、供求等)
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政策是法律的前提)
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不同于民法、刑事、行政手段)
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私人成本、社会本位,总体效益)
经济法的规制性,是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将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不仅是管制和监管)
经济性与规制性的内在联系
整个经济法制度是经济政策的目标及其工具的法律化,要力求反映经济规律,以期更好地规范经济活动,调节经济运行,实现总体上的经济效益,因而必然具有突出的经济性
同时,上述具有经济性的法律化的政策,其调整手段又主要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或称经济政策工具、经济杠杆,这些手段或杠杆,就是通过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来体现或发挥其作用的,因而它本身就具有规制性【法的特点】
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紧密联系,体现了经济法的调整目标与具体调整手段的内在关联
经济性与规制性的提炼价值
探讨经济法定义中所蕴含的经济性与规制性,有助于揭示经济法在调整目标、调整手段、调整对象、调整领域等方面的特殊性,明晰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别
(多维调整的特殊性)经济法的经济性,与其调整领域、调整对象、调整目标、调整手段等都密切相关,反映了经济法的性质和时代特征
经济法的规制性,不仅包括消极的限制和禁止,还包括积极的鼓励和促进,从而不仅可以揭示市场规制的特征,也可以说明宏观调控的特征
经济法的现代性
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社会本位)个体;社会——经济法追求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整体“和谐”或“协调”,是其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基本精神
产生基础上的现代性(发展趋势、公共物品)——从总体上看,经济法产生的重要前提是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以及需由新兴部门法加以解决的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存在
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新)——在制度层面上,无论是制度形成、制度构成,还是制度实施,经济法都具有现代性。
经济、社会、财政(货币)、产业(外贸)、竞争(消费者)政策性
程序与实体法合一
执法机关权力膨胀(与司法的区别,政府的权力大)
经济法的历史和发展趋势
外国经济法的历史
1755年法国《自然法典》(摩莱里)
1842年德萨米《公有法典》【分配法】
1850年法国《法国民法典》
1964年捷克斯洛伐克《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
1865年蒲鲁东《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 【弥补公法与私法的不足】
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世界最早的反垄断法】【市场规制法、反垄断法产生的标志】【经济法产生的标志之一】
1896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
1919年德国《碳酸甲经济法》、《煤炭经济法》
1957年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
现代经济法概念的形成, 肇端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碳酸钾、煤炭)
美国并没有“经济法”这个法律概念,但学界公认美国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即属经济法(反托拉斯-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罗斯福新政-全国工业复兴法,紧急银行法等)
日本的经济法学说受德国和美国经济法学说的影响较大。二战后,20世纪5 0年代后期,日本加速经济立法,1979年,日本出版《六法全书》,经济法单列一篇。(金泽良《经济法》)
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研究起步较早,但受国家政治变幻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起伏较大,也先后出现过“大经济法”“经济—行政法”“纵横经济法”“综合经济法”等几种有代表性的经济法学说,先后制定过许多经济法规范。世界上只有捷克斯洛伐克颁布过《经济法典》1964-1982年
中国经济法的历史
民国时期:《预算法》、《决算法》
新中国成立后:《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社会主义改造-过渡时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真正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逐步形成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经济建设为中心,改革开放)、《经济合同法》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
我国《民法通则》的颁布
党的十四大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
党的十九大 以来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
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
经济法的发展趋势
从“非常经济法”到“常态经济法”(罗斯福新政时期)
从“战时经济法”到“平时经济法”(日本《紧急措施法》)
从“边缘法”到“基干法”
从“一元体系”到“二元体系”(市场-政府)
从“存在差异”走向“互鉴互学”(计划经济-市场经济)
经济法的体系和地位
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体系的界定
定义:所谓经济法的体系,通常是指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构成要素:经济法规范
构成方式:经济法规范——部门法——经济法系统,包含横向纵向关联
研究方法:以调整对象为基础,对经济法规范进行分类,运用系统分析方法和结构功能分析方法
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新社会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基本划分——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经济法体系的层级结构
第一层结构
宏观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
第二层结构(由亚部门法组成)
“财金计划调控法”
“两反一保规制法”
第三层结构(每个亚部门法进一步分为成的若干小的部门法)
对上述基本构成的进一步理解
上述将经济法体系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分法”,是学界的一种“基本”共识,体现的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框架
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也有学者曾主张把市场主体法、社会保障法、政府投资法、涉外经济法等纳入经济法体系
某些特殊规范的归属问题
上述将经济法体系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二分法”,是学界的一种“基本”共识,体现的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框架
在上述认识的基础上,也有学者曾主张把市场主体法、社会保障法、政府投资法、涉外经济法等纳入经济法体系
经济法体系内部两类规范的紧密联系
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各自的发展过程中,一些非典型性的宏观调控法规范和市场规制法规范,作为“二元结构”的“中间地带”,也逐渐变得重要
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联系更为紧密
经济法作为一个统一的部门法的地位更为牢固
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主要渊源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
经济法的辅助渊源
地方政府规章等辅助渊源
与港澳台地区相关的辅助渊源
国际条约
法律解释
经济法的地位
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是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贯彻实施宪法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相互配合
经济法的宗旨和原则
经济法的宗旨
经济法宗旨的基本界定
经济法宗旨的内涵与界定标准
内涵
经济法的宗旨是指经济法调整一定范围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根本性意旨及所要实现的目标,集中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的宗旨作为经济法调整所要实现的目标,是市场经济主体必须认真遵循的,它贯穿于经济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则体系中
界定标准
具有经济法的部门属性
具有适用上的周延性
具有概念体系上的妥当性
具有界定方式的简练性和科学性
正确认识经济法宗旨的意义
理论意义
正确认识经济法的宗旨,有助于进一步认识和理解经济法的若干基础理论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地位、原则、本质、作用等,有助于研究和解决经济法理论中的许多基本问题
经济法的基本宗旨具有维系、保障经济法制的统一、协调与稳定的作用,明确经济法宗旨,可以保障整个经济法体系成为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对经济法体系的确立也具有重要作用
对经济法制建设的意义
在立法方面,经济法的宗旨是经济法立法的法理依据和思想指南
在执法和司法方面,经济法的宗旨应当成为执法者和司法者法律意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守法方面,经济法的宗旨可以使人们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精髓,从而正确判断自身行为是否合法
经济法宗旨与其他相近概念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是经济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时所追求的具体理想目标,是对经济法宗旨的高度概括
经济法的价值决定经济法的宗旨,经济法的宗旨体现经济法的价值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准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落实经济法的宗旨和经济法的价值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经济法宗旨的具体内容
经济法应当依法运用国家调制手段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保障经济与社会中普遍公正价值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
经济法通过国家调制作用于市场机制,进而解决市场失灵问题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调“经济体制改革必须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
在国家调制经济过程中,要坚持市场的优先性原则,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经济法以实现社会公正为目标,并最终促进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矛盾统一
经济法的社会利益宗旨在于协调经济与社会的良性发展
效率与公平是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这一矛盾的具体化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涵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含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经济法的特性,由经济法宗旨和根本价值所指引,对经济立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和经济守法活动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和普遍适用价值的基本准则
特征
法律强制性
普遍适用性
全面指导性
部门特殊性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一般界定
有效调制原则
市场决定性原则
调制法定、调制适度、调制绩效原则
社会利益本位原则
综合效益原则
实质公正原则
经济安全原则
宏观经济安全原则
经济发展原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有效调制原则
市场机制有效配置资源的前提条件
市场具备普遍性
市场呈现收益递减性
市场竞争的完全性
市场信息的完全性
市场决定性原则是有效调制原则得以落实的前提;而调制法定、调制适度与调制绩效三原则是有效调制原则的具体内容
市场决定性原则
在任何经济领域都应当优先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国家调制应局限于市场失灵的边界当中,在不存在市场失灵的场合,不应当有国家对经济的调制
即使在市场失灵的场合,国家对经济的调制也要恪守谦抑,即一方面应优先鼓励内嵌于市场机制的调制措施,从而达到辅助市场机制恢复发挥作用的目的;另一方面,当某一领域的市场机制已然恢复作用,即市场失灵已克服时,国家调制手段应弱化或退出
在既有经验和理性无法判断某一领域是否市场失灵时,应优先假设市场未发生失灵,而暂不进行国家调制
调制法定、调制适度与调制绩效三原则
调制法定原则揭示是指经济法以法律形式授权政府可以也应当对经济生活进行调制,从而使得政府能以合法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介入市场,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
调制适度原则是有效调制的一项弹性原则,是指政府调制经济的范围和目的要合理,调制行为要符合客观实际,同时兼顾调制的需要及可能,保障各类主体的基本权利
调制绩效原则是指国家对经济的调制应当追求总量的平衡和社会总福利的增长,从而满足社会整体对效益的追求
社会利益本位原则
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整体性与公益性两大特性,即为了满足社会全体成员之需要,建立在个人利益基础之上的关系大多数社会成员福利的一种利益
国家在制定经济法规范时,以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根本归宿
在经济法视域下,社会公共利益的具体体现
自由竞争秩序
对特殊群体人格的限定和保护
维护和发展对社会持续发展有利的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
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交易行为时,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
综合效益原则
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是近期效益、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的有机结合,是宏观整体效益与微观个体效益的兼顾
经济法必须坚持在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民商法对经济生活的法律调整通过建立健全宏观调控法律机制确保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
对国民经济未来发展方向进行预测并诱导市场主体作出符合发展方向的行为(积极作用)
通过立、改、废等手段,理顺、协调发展过程中各种经济规则和政策,以实现发展目标
通过各种法律化的经济手段,来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近期、中期和长期效益进行宏观调控
实质公正原则
在资源方面,经济法要解决的是资源稀缺性和开发利用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冲突
在地区发展方面,需要经济法运用实质公正观念、整体调整方法对地区经济关系、部门经济关系、企业集团经济关系进行规范化、系统化
在产业结构方面,基于保证经济稳定增长的前提,实现“调结构”和“优结构”并重是经济法所追求的具体目标(产业结构)
在竞争方面,竞争公正的实现有赖于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的行使和保护。政府实施调制行为的条件、程序、效果、责任等,都必须切实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竞争氛围,保障所有参与竞争的各方享有公平的竞争权
经济安全原则
经济安全的基本内涵与特征
含义
——经济安全是指政府依照既定的法律程序,履行一定的经济职能,实现经济危机和经济不景气的克服,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熨平经济周期,增加国民经济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的一种过程或状态(快速->高质量)
特征
政府行为是界定国家经济安全不可缺少的关键要素
经济安全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国家经济主权和经济利益是经济安全的根本诉求
将经济有效发展作为国家经济安全的基本内涵,即国家经济安全维护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经济的有效发展
国家经济安全既是一种经济认知,更是一种法律认知,这是由“依法治国”方略所决定的
国家经济安全具有综合性,即具有国内和国外安全两个维度
经济安全的需求及其立法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经济法制度的缺失越来越成为经济不安全的根源,同时经济法制度对经济发展具有提升作用
国家经济安全法律体系
能源安全法律制度
金融安全法律制度
对外经济安全法律
农业安全法律制度等
经济法上的经济安全原则
静态的宏观经济安全原则
动态层面的经济发展原则
经济法的主体和行为
经济法的主体
含义
——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和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体。
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主体的判断
某类主体是否属于经济法主体,应根据其是否参与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定。由于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经济法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根本宗旨是调控宏观经济秩序和规制微观市场行为。为此,必须确立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
明确经济法主体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有利于从根本上真正确立和规范国家干预。界定经济法主体,就是要把国家以一种总体的身份、所有的组成机构、笼统的权力从事经济管理或干预活动,转变为国家以特定的身份、具体的代表机构、明确的权限从事经济管理或干预活动
意义
——把宏观调控机构和市场规制机构确立为经济法主体,意味着其他国家机构不应再作为经济法主体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这就大大地减少了管理者或干预者的存在,从而才能真正改变过去那种国家机构无处不在、国家干预广泛无边的现象,使经营者摆脱国家的广泛干预而成为真正独立自由的市场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类型
宏观调控机构(因 市 场 具 有 盲 目 性 、无 序 性 ,为克服“市场失灵”)
宏观调控机构主要是国家机构(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央银行等)
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统一性(“顶层设计”、“全国一盘”地方服从中央、局部服从整体)
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权威性(“法律授权、科学有效”)
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专业性(高精尖专、选技考试、测试)
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民主性(群策群力、民主)
宏观调控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受审议和监督、减少行政干预)
市场规制机构(市场经济自由、公平、竞争有序)
市场规制机构主要是国家机构(强权对强权、国家公权力的保障)
市场规制机构是一个专业机构(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平台型企业
市场规制机构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机构(割断利害关系)
市场规制机构不尽是行政机关 (市场监督管理局定位)
经济法主体的差异性(宏观调控与市场规制的差异)
作用领域不同:宏观调控机构侧重的是市场宏观领域,如规(计)划调控、财政调控、金融调控等。而市场规制机构侧重的是市场微观领域,主要是针对具体的市场行为
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宏观调控机构所针对的对象是整体经济运行,其机制是“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并不直接针对具体的经营者。而市场规制机构所规制的对象是实施具体市场行为的主体,如经营者等
两者的职责和手段(工具)不同:宏观调控机构的职责是调控宏观市场秩序,其所采取的调控手段是发展规(计)划、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而市场规制机构的职责是维护微观市场秩序,主要是维护正当的竞争秩序、自由的竞争秩序、公平的交易秩序、安全的市场秩序等
两者内部具有差异性:无论是宏观调控机构还是市场规制机构,都不是单一的机构,而是多元的、系统的机构
经济法主体与民法、行政法主体的区别
确立的根据不同
与民法主体的区别
与行政法主体的区别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类型
宏观调控行为
宏观调控行为以市场经济的存在为前提
宏观调控行为是宏观领域的调控行为
宏观领域不是私人领域,而是公共领域
宏观领域是私人力量所不及的领域
宏观领域是市场机制力所不及的领域
宏观领域是关系国计民生、影响国泰民安的领域
宏观调控行为是有限调控行为
宏观调控行为需要发扬民主
宏观调控行为主要是法律调控行为
市场规制行为
市场规制行为以市场特别是市场竞争为规制对象
市场规制行为是国家干预行为
市场规制行为追求社会公共利益
市场规制行为主要是一种否定行为
市场规制行为是一种综合行为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国家干预行为
法定行为
公共行为、公职行为、公权行为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评价
经济评价
政治评价
社会评价
法律评价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力)、义务和责任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的特殊性
权义配置内容的二重性
权义配置结构的不对称性
调制主体的职权
宏观调控权
配置上的中央属性
实施目标上的公共物品属性
间接性、诱导性和长期性
弱可诉性
市场规制权
实施主体的独立性
直接性、强制性和短期性
实施过程的“品”字形结构
实施方式的谦抑性
调制受体的权利
消费者权
保障安全权
知悉真情权
自主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依法求偿权
网购反悔权
依法结社权
受教育权
获得尊重权
监督批评权
经营者权
保护消费者权利前提下的自由经营权(竞争损害论)
公平竞争权
不受非法调制侵犯权和获取调制信息权
调制受体的义务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义务
公平竞争的义务
依法接受调制的义务
经济法主体的责任
经济法责任的界定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
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责任承担的非过错性
责任追究的积极性
责任主体的绝对性
责任内容的惩罚性
经济法责任的类型
调制主体的责任
调制主体间接承担的责任
调制主体对调制受体承担的国家赔偿责任
制受体的责任(社会公共利益)
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责任保护消费者权益
经营者对其他经营者承担的责任公平竞争
经营者对调制主体承担的责任依法接受调制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经济法的制定
影响经济法制定的因素
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社会因素
认知因素
经济法制定的意义
经济法的制定是为市场经济建章立制
经济法的制定是用立法的方式明确、宣扬、推行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精神
发展市场经济不仅要诉诸市场机制,也要求助于宏观调控
经济法制定的特点
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相结合
经济法总则或通则与单行经济法相结合
中央经济法制定与地方经济法制定相并举
政策性与规律性相统一
经济法的实施
经济法实施的意义
有利于实现经济法治
实现经济法治的必由之路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有利于经济法的完善
有利于经济法权力(利)义务的实体化或实定化
经济法实施的特点
具有明显的综合性
具有独特的行政性
具有高度的专业性
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影响经济法实施的重要因素
经济法的制定是否科学
经济法的实施机构是否独立
经济法的实施机构是否健全
经济法的实施程序是否完善
经济法实施人员的素质经济法的实施监督是否到位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
宏观调控法基本理论
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
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的概念
——宏观调控,就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行为
宏观调控行为的特征
国家主体性
对象的宏观性
目的的宏观性
方式的宏观性
依据的法定性
宏观调控的目标
总量均衡
结构优化
充分就业
国际收支平衡
宏观调控手段
财政调控
税收调控
金融调控
计划调控等
宏观调控法的概念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法的语词和定义
语词
“宏观”,特指宏观经济
“调控”,特指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的调节和控制行为
“法”一般指实质意义上的法,即法律规范总称,日常语汇中有时也被用于指形式意义上的法
定义
作为实质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为形式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法,概指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时,还特指宏观调控基本法律
宏观调控法的定位
法的体系
整个法体系中,经济法是第一层次部门法
经济法中,宏观调控法是第一层次部门法
法域归属:公法
宏观调控法主体
宏观调控法权利
所保护的利益
调整的对象
与相关法的关系
与市场规制法同属于经济法
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渊源、地位、作用方面联系,在调整对象、主体、作用、调整方法等方面区别
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价值 (体现在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实施)
公平价值,有利于在经济和社会层面带来或增进公平
效率价值,能够提升效率,促进经济的持续增长,增进国家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秩序价值,有利于在经济和社会层面维护秩序
宏观调控法的宗旨
初级宗旨:规范和保障国家宏观调控行为,预防和克服市场失灵,实现国民经济总量的均衡和结构的优化,实现物价平稳、就业充分和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和持续增长
终极宗旨:在实现初级宗旨的基础上,协调和解决国家整体利益和经济个体利益的矛盾,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初级宗旨是终极宗旨的基础,终极宗旨是初级宗旨的导向和根本目的
我国当前,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是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促进重大经济结构协调和生产力布局优化,减缓经济周期波动影响,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调控法定原则:国家介入市场、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受宏观调控法实体性、程序性规范的约束
调控绩效原则: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以提高经济运行的宏观效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为目标
调控公平原则: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注重经济资源在不同主体、区域、产业之间分配的公平
调控适度原则:在法律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的范围内,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以量化的、最佳的效率和公平状态为目标,统筹宏观经济运行各变量之间的关系,兼顾宏观调控的各项目标,准确、有效地运用各种相关的宏观调控手段,努力实现宏观调控综合效果的最优化
宏观调控法的体系构成
宏观调控行为——关系——法
财政调控行为——关系——法
财政收入行为——关系——法
财政支出行为——关系——法
财政管理行为——关系——法
金融调控行为——关系——法
计划行为——关系——法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式
一般禁止式的调整方法
积极义务式的调整方式
有条件的允许式调整方式
宏观调控法基本制度
宏观调控法主体制度
调控主体
宏观调控义务的承担者
观调控权力的享有者
国务院及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等调控受体
调控受体
宏观调控行为的受动者
经营者、消费者、特定情形下经营者利益的代表者
宏观调控权配置制度
概念
——为明晰各类宏观调控主体的权力和职责,根据国家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地位,赋予各类调控主体以不同类型和层级的宏观调控权,这就是宏观调控权的配置
宏观调控权的横向配置
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行权
财政调控权、税收调控权、金融调控权和计划调控权等
指令性调控权和指导性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的纵向配置
宏观调控的程序制度
不同手段的调控程序制度
财政调控程序制度
税收调控程序制度
金融调控程序制度
国民经济计划程序制度等
不同环节的调控程序制
宏观调控决策程序制度
信息搜集整理
方案拟议
权衡选择
宏观调控实施程序制度等
公告通知
实施督促
信息反馈
不同领域的调控程序制度
立法行为
执法行为
宏观调控的责任制度
归责基础
违反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责任,是宏观调控法主体违反宏观调控法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宏观调控法责任制度,是保障宏观调控法的守法、执法和司法的重要制度
违反宏观调控法律义务的主体之所以承担法律责任,是由于其违法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
责任形式
财产性责任
罚款、罚金
赔偿、返还责任
非财产性责任
声誉罚
自由罚
资格罚
责任构成
责任主体
调控主体
调控受体
主观方面
故意
过失
客体
市场机制
国家整体利益
市场主体权利、宏观调控法所保护的宏观经济关系
客观方面
实体违法
程序违法
责任竞合
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行为,在承担宏观调控法责任的同时,因其主体在外观上相同,可能同时承担违反宪法、行政法、民法的法律责任
宏观调控法责任有时也与违宪责任、行政违法责任相竞合
财政调控法律制度
财政调控法的基本原理
财政及其职能
财政的概念及其本质(国家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的重要工具,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国家分配说
公共需要说(更多)
定义:从一般意义而言,是指国家为实现其职能,采取一定形式通过收支行为参与社会产品的分配所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活动
主体:国家
目的:实现公共职能
形式:收支行为
实质:社会产品的分配活动
财政职能的演进与定位
家计财政(自然经济条件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中性财政(资本主义:自由到垄断)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稳定
计划财政(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分配、调节、监督)
公共财政(社会性、公共性)
财政调控法律制度的基本范畴
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概念
——财政法是调整国家财政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
——财政关系,可界定为以国家为主体的收入和支出活动以及在此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关系
财政法的基本结构
财政管理体制法
财政收入法
财政支出法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公平与效益相结合原则(横向、纵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财政收支平衡原则(量出为入、量入为出)
财政法的调整手段
经济角度
预算
国债
政府采购
转移支付等
法律角度
财政立法
执法等
预算调控法律制度
预算调控与预算法
预算
预算法
预算调控
预算体制与预算权的配置
预算体制
确定预算管理的主体和层次
划分预算管理权限
规定预算收支的划分原则和方法
确立各级预算之间的分配办法
预算权的配置
各级人大
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各级财政部门
预算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预算编制法律制度(收入、支出、调节)
预算审批法律制度
预算执行法律制度
预算调整法律制度
决算法律制度
预算监督法律制度
国债调控法律制度
国债调控与国债法
国债(金边债券)是国家为了满足财政支出的需要,以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通过借款或发行有价证券等方式向社会筹集资金所形成的债务
国债调控
调控基础货币供给量,贯彻实施货币政策
有效调动社会闲散资金,弥补财政赤字
国债法
国债发行和流通法律制度
国债发行法律制度
国债流通法律制度
国债监督管理法律制度
适度国债规模标准的确定
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管法律体系
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制度
财政支出调控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与宏观调控
政府采购的概念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与宏观调控
——政府采购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之一。政府采购的基本功能是为了满足政府履行职能的需要,但是由于采购的数量大和集中度高对市场产生了引导作用,从而派生出宏观调控的职能
政府采购的及基本制度
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的监督
财政转移支付与宏观调控
转移支付
——指政府为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通过一定的渠道或者形式,将一部分财政资金无偿地转移给社会经济组织、居民及其他受益者
转移支付制度的宏观调控功能
平衡区域财政收入,实现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
减少地区差距,促进经济均衡发展
调节产业结构
转移支付的基本制度
制度目标
缩小经济差距
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制度原则
公平优先
兼顾效率
依法转移
制度类型
一般性转移支付
专项转移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