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代表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各民主党派、全国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包括制定和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法律、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选举和决定国家的领导人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权力机关,每年举行一次,会议期间为十天以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负责履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的机关。
代表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由各地区和各界别按照一定比例选举产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选举方式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
军队代表由军队选举产生,由军队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各民主党派、全国人民团体和其他组织的代表由各自的组织选举产生。
代表选举的原则是平等、普选、直选、秘密选举和多数当选。
普选原则是指选举权应当属于全体公民,被选举权应当属于合乎选举条件的公民。
多数当选原则是指每个代表应当得到选区中选民多数选民的选票。
代表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行使的权力包括立法、监督和选举等。
立法权是指代表制定和修改宪法、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的权力。
监督权是指代表对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有关事务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
代表行使权力的方式包括提案、发言、表决等。
提案是指代表依照法定程序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有关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的建议和意见。
发言是指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就重大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观点。
表决是指代表对提出的法律、政策等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的行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
代表性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特征,代表大会的代表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员具有代表性。
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人民民主制度,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人民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主权的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制度安排,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