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最新版)第五章
这是有关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第五章内容的总结,这个思维导图是根据侯永斌老师讲的课程进行总结的,是今年最新版的课程。
编辑于2021-04-17 10:31:38第五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 税法基础
一、税收与税法
1、税收三性: 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2、税法法律关系: ①主体:纳税主体国家各级税务机关、海关 ②内容 ③客体
二、税法要素
1、纳税人:纳税人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征税对象 3、税目 4、税率:核心要素 ①比例税率②定额税率③累进税率 5、计税依据: ①从价计征:应纳税额=计税金额×适用税率 ②从量计征:应纳税额=计税数量×单位适用税额 6、纳税环节 7、纳税期限 8、纳税地点 9、税收优惠 ①减免税: (1)减税是对应纳税款少征一部分税款; (2)免税是对应纳税额全部免征; 10、法律责任
三、征管体制
1、税务机关征收 2、海关征收
第二节 增值税
一、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判定标准: 区分纳税人的标准包括:“经营规模”和“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 提示:“经营规模”是判定的主要考虑因素,而“会计核算的健全程度”为特殊情况下的考虑因素。 2、特殊情况: (1)其他个人(非个体户); (2)非企业性单位; (3)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注意:(1)“必须”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2)、(3)“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征税范围
1、一般范围: ⑴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⑵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①交通运输服务②邮政服务③电信服务④建筑服务 ⑤金融服务⑥现代服务⑦生活服务⑧销售无形资产⑨销售不动产 2、视同销售: 1.视同销售货物 (1)委托代销行为。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 (2)货物异地移送。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提示:增值税是中央地方共享税,菅改增后双方各占50%,异地移送会导致地方利益受到影响。 (3)自产、委托加工、购进的货物用于“非生产性”支出。 ①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②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③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3、混淆与兼营 ⑴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 ⑵兼营:“多元化”经营 4、不征收情形: ①资产重组②非营业活动③非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④其他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三、税率与征收率
1、13% (1)销售和进口除执行9%低税率的货物以外的货物;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9% 口诀: ①低税:基本温饱、精神文明、农业生产、生活用能源 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若想天长地久,“房地产”是“交友”的“基础” 3、6% 增值电信、金融、现代服务(租赁除外)、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4、“0” (1)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四、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1、销项: ⑴价外费用 不包括: ①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②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③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a.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给购货方; b.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 ④同时符合一定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⑤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⑥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的款项。 ⑵组价: (1)非应税消费品的组价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2)从价计征应税消费品的组价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⑶特殊方式销售额: 包装物押金: ①除酒类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取得时× 逾期时✓ ②白酒、其他酒:取得时✓ 逾期时× ③啤酒、黄酒:取得时× 逾期时✓ 商业折扣: ①同一张发票“金额”栏分别说明——折后价 ②另开发票备注栏分别注明——原价 以旧换新: ①金银手饰:不含税的差价 ②其他货物:不含税的新货价 2、进项: ⑴准许抵扣: ①凭票抵扣②“农产品”的抵扣政策 ③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政策 ⑵不得抵扣: ①不再产生后续销项税额②非正常损失 ③营改增特殊项目④会计核算不健全 ⑶转出: ①直接转出②计算转出 ⑷转入
五、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计算
1、征收率:3% 2、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六、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计算
1、“不区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2、组成计税价格: ①一般货物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②“从价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七、税收优惠
1、免税项目 ①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②避孕药品和用具; ③“古旧”图书; ④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⑤“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不包括外国企业)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⑥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⑦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⑧销售的自己(指“其他个人”)使用过的物品。 2、营改增项目: ①公办的 ②非营利的 ③文化 ④残疾人 ⑤个人 ⑥农业 ⑦医疗机构 3、即征即退: 城建税(实缴) 4、小微企业
八、征收管理
1、时间: ①直接收款:收到款或凭证当天 ②托收承付、委托收款:发出货物“并”办托收手续的当天 ③赊销、分期收款: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注意:无合同或有合同无约定,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④预收货款: 货物:货物发出的当天 注意: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为收到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租赁服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⑤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或全部、部分货款的当天 注意: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为发出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⑥金融商品转让: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⑦视同销售:货物移送、转让完成或权属变更的当天 ⑧进口:报关进口的当天 ⑨扣缴义:务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⑩先开发票:开具发票的当天 2、期限:1、3、5、10、15、1个月或1个季度 3、地点: ①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 ②非固定业户:销售地、劳务发生地 ③其他个人:发生地、所在地 ④进口货物:报关的海关 ⑤扣微义务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
九、发票
1、不得领购: ①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②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③有涉及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2、不得开具: ①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②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
第三节 消费税
一、税目
一个社会小青男:烟、酒、摩托车 白富美: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高富帅:小汽车、高档手表、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 抱得美人归:鞭炮和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涂料,电池 磨托车、游艇用的成品油
二、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①直接对外销售 ②连续生产 ③其他用途 2、委托加工 ①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 ②委托方代收代缴 ③收回后直接出售 ④收回后继续加工 3、进口应税消费品 4、零售: ①金、银、铂金、钻石饰 ②金基、银基 ③金基、银基镶嵌 ④超豪华小汽车 5、批发: ①卷烟②批发给批发商不征
三、税率
1、比例税率 绝大多数应税消费品。 2、定额税率 黄酒、啤酒、成品油。 3.执行“复合计征”的特殊应税消费品 卷烟(包括“批发”环节)、白酒。 4、“套装”与“礼盒” 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从高”适用税率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1、基本计算 从价定率: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从量定额: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复合计征: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特殊情况 ①移送“非独立”门市 ②换、抵、投 ③包装物押金 ④白酒品牌使用费 3、组价: ⑴自产自用: ①从价计征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②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⑵委托加工: ①一般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②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委托加工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⑶进口: ①一般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 ②复合计征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比例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3、已纳税款扣除: ①范围——9项 ②按领用量
五、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同增值税销售货物” ②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③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④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地点: ⑴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①受托方为“单位”:“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税务机关解缴。 ②受托方为“个人”:“委托方”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解缴。 ⑵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