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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公务员、法考,最新民法典知识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这里为大家整理了《民法典》的框架。
编辑于2021-04-18 18:07:29民法典
总则篇
概述
目录结构
第一篇:总则
第二篇:物权
第三篇:合同
第四篇:人格权
第五篇:婚姻家庭
第六篇:继承
第七篇:侵权责任
附则(宪法没有附则)
实施时间
2021年1月
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键词
平等主体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典型:合伙企业
国家
从事民事活动时
人身关系
人格权
身份权
财产关系
物权
债权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地位平等
自愿原则
也叫意思自治原则(核心原则)
关键词:强迫、迫使做xx事
公平原则
合理均衡(责任分担合理、利益分配均衡)
诚实信用原则
霸王规则(≠霸王原则)
关键词(骗)
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原则
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简称绿色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
构成要素
主体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典型:合伙企业
国家
从事民事活动时
客体
物
行为
有价证券
智力成果(知识产权)
非物质利益
内容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产生、变更、消灭
发律事实
发律事件(与意志无关)
法律行为(与意志有关)
民事主体
分为两类:自然人、法人
自然人
指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开始与终止
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出生的标准:独立呼吸
死亡的标准:生理死亡、宣告死亡
出生时间、死亡时间
出生证明、死亡证明
户籍登记或则其他有效身份登记
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的时间
胎儿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类型
VS民事权利能力
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
有民事行为能力一定有民事权利能力
监护
概念
对未成年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范围
未成年人(18岁以下)
父母
监护人顺序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成年人
顺序
①配偶
②父母、子女
③其他近亲属
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法人
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VS法人代表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成立时产生,终止时消灭
同时产生、同时消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口诀:一个承担,三个不承担(法人承担,员工、股东、法定代表不承担)
法人合并与分立
法人合并
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承担
法人分立
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责任,承担连带义务
分类
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包括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包括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基金会
社会服务机构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有效
有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不违背公序良俗
无效
自始无效,一旦做出,没有任何效力,不需要法院确认
“无人”实施的
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违背公序良俗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虽然违反法规,但合同依然有效,需要接受行政处罚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国家、集体、公共利益的
口诀:小孩买假串,缺德又违法
可撤销
民事行为即使成立,但可以请求法院申请撤销
情形
重大误解
欺诈
胁迫
显失公平
口诀:大平诈迫
行使期限
普通、受胁迫:1年内
重大误解:90日内
最长保护期限:5年
效力待定
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需要代理人追认
欠缺代理权
追认:有效
拒绝:无效
“限人”超能
追认:有效
拒绝:无效
债务承担
口诀:无限代
代理
概念
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权的行使
原则
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不得无权代理
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任意转委托他人代理
例外
代理人经本人同意,可以转托
紧急情况下,为了本人利益,可以转托
应积极行使代理权,尽到勤勉和谨慎义务
禁止滥用代理
自己代理
eg:乙代理甲买书,乙自己是卖书的,乙和甲签订购买合同
双方代理
eg:乙代理甲买书,又代理丙买书,于是乙代理他们签订购买合同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利益
效力待定
无权代理
概念
指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
未授权之无权代理
越权之无权代理
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
本质上是无权代理,属于效力待定
表见代理
概念
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被代理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构成要件
以被代理人名义
行为人无代理权
有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
相对人为善意
民事诉讼时效
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不适用诉讼时效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登记、动产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类型及起算
一般:3年
最长:20年
特殊规定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无人”或“限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诉讼,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中止和中断
中止(记忆:暂停键)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 个月内
情形
不可抗力
“无人”或“限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被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中断(记忆:断了没法续)
情形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合同
通则
合同概述
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又称:契约)
效力范围:当事人
合同的订立
形式
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
其他形式
要约、承诺和要约邀请
要约
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条件
内容具体确定
接收承诺,受其约束
判断方法:回答好的,看是否成立合同
承诺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
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包括形式
拍卖公告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债券募集办法
基金招募说明书
商业广告和宣传
价目表
预约合同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义务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等
关键词: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
缔约过失责任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不正当地使用秘密
其他违背诚信原则
债权与债务的转让
债权
可以合法转让
除外情形
债权性质不允许
约定不允许
法律不允许
债务
经债权人同意可以转让
通知债权人,过期未作表示,视为不同意
合同的终止
解除合同自动终止
未解除
已经履行
相互抵销
提存
免除债务
同归于一人
其他情形
违约责任
违约金
一般约定不超过30%(可以请求法院减少或者增加)
定金
作用:担保
成立:交付
数额:不超过20%(超过部分无效)
双倍返还
典型合同
赠与合同
任意撤销权
赠予财产权利转让之前
不得撤销
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
经过公证的
法定撤销权
赠予财产权利转移之后
条件:受赠人
不履行抚养义务
不履行赠予合同约定义务
期限:自知道撤销原因起1年内行使
瑕疵担保义务
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合同
一般保证
先诉抗辩权
先起诉债务人,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偿还,才找保人要钱
连带责任保证(必须合同约定)
可以找债务人,也可以找保人
没有约定视为一般保证
租赁合同
承租人:使用、收益(没有处分权)
租赁期限
不得超过:20年(超过部分无效)
届满可以续订
形式
书面形式:
6个月以上
不定期:
可以随时解除,但是要留出合理时间
双方未约定、未做书面形式
转租
出租人同意(有效)
第三人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出租人不同意(可以解除)
买卖不破租赁
出租合同有效期内,房屋买卖方不得将承租方赶走
优先购买权(提前通知)
出卖方近亲属>承租方
15日未表示购买,默认放弃
优先承租权
都是是同等条件下
保管合同
交付时成立
赔偿责任
保管者有过错,保管者担责
无偿保管人能证明自己无重大过失,不担责
贵重物品声明义务
未声明(按照一般物赔偿)
双务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
均无现行履行义务
在对方履行义务之前有权拒绝
不安抗辩权
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无法履行,可以中止自己履行义务,除非对方提供担保或者提出履行
确切证据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况
中止履行应及时通知对方
提供适当担保,应恢复履行
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或未提供担保,中止方可以解除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符合约定,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履行其义务
准合同
无因管理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
受益人承担必要费用和直接损失
不得要报酬
必须有特定受益人
不当得利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必须是一方得利,一方受损
婚姻
结婚
必备条件
双方完全自愿
达到法定年龄:男22,女20
一夫一妻制
禁止条件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无效婚姻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的结婚
恢复人身自由1年内可撤销
一方有重大疾病,婚前不告知
1年内可撤销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活的义务
夫妻财产
约定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
原则:婚前归个人,婚后共有(共同共有)
归个人所有
婚前财产
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特别情况
个人财产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共有财产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够买的不动产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婚前贷款买的不动产,归登记方所有
共同债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担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能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离婚
分类
协议离婚
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
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子女抚养
财产以及债务处理
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离婚冷静期
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申请撤回
前款规定期满后再30日内,双方应到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申请
不适用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
机关:法院
调解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准予离婚的情形
感情破裂、调解无效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诉讼
特殊规定
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不得提出离婚
干扰项:哺乳期
怀孕期间
分娩后1年内
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
例外:女方提出,法院认为确有必要
财产分割
双方协议处理,洗衣不成时,法院依据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欠下的债务,共同偿还
共有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应协商如何清偿,协商不成的法院判决
离婚子女抚养
不满2岁
原则:由母亲直接抚养
已满2岁
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原则:有利于未成年子女
已满8岁
尊重其真实意愿
可提出赔偿的情形
重婚
与他人同居
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继承
继承的开始:被继承人死亡
遗产范围
公民死后遗留的合法财产
公民的收入
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林木、牲畜和家禽
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法定继承
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
无第三顺序法定继承
先由第一顺序继承,第二顺序不继承
只有第一顺序都不存在,才开始第二顺序
同一顺序中,按人头算,有多少算多少(份额均等)
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扩大了保护侄子侄女的规定
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收养、有抚养关系的子女
胎儿的继承权
涉及遗产继承,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eg:甲(死)与乙共有财产400万
丙(父)
乙(妻子)
胎儿
600万
甲:300万
乙:100万
丙100万
胎儿100万
活:100万
死:甲
乙:50万
丙:50万
活→死
乙:100万
乙(妻子)300万
遗嘱继承和遗赠
遗嘱继承VS遗赠
遗嘱继承:将遗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所有人
遗赠:将遗产除非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所有
遗嘱继承特征
单方法律行为
本人独立行为
效力大于法定继承
遗嘱的形式
自书
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
打印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
公正(删除了公正优先)
两个以上见证人
不能作为见证人
无人、“限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默认效力
继承人
接受
受遗赠人
放弃(2个月内)
撤回、变更遗嘱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内容的撤回
注意:房子属于不动产,必须登记
立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为准
删除了公正优先
遗嘱无效
“无人”或“限人”
欺诈、胁迫
伪造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部分无效
注意:与民事行为做区分
遗产的处理
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关键词:杀害
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关键词:情节严重
被继承人可以恢复
遗产管理人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执行人的
继承人推选
为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当
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的
由生前住所地民政部门或者村名委员会担当
遗产的分割
确定遗产的范围,划清遗产和共有财产的界限。
夫妻共有财产,先一分为二
继承方式的适用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者遗赠),按照遗嘱(或遗赠)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遗赠扶养协议
预留胎儿的份额
原则:有利于发挥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进行折价、补偿、共有的方式)
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额部分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自愿偿还的除外(人死债消)
遗赠扶养协议
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
物权
物权通则
概念
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物权变动
不动产:登记
动产:交付
所有权
概述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包括
占有
使用
收益
处分(核心地位)
专属于国家
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注
矿藏、水流、海域
无居民海岛,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城市的土地,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无线电频谱
国防资产
国家/集体所有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包括
专有部分
享有所有权
专有部分意外的共有部分
享有共有权
享有共有管理权
业主共有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
城镇公共道路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
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所有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筑物的外墙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进行指导和协助
不是领导和监督关系
成员权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总人数的3/4,参与人数3/4同意
总面积2/3,参与人数2/3同意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面积过半,总人数过半
相邻关系
关键词:不动产、相邻、相互便利
特点
法定权利、提供必要便利、无偿
VS地役权:约定权利、提供约定便利、有偿or无偿
共有
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
包括:
按份共有
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特权:优先购买、优先承租
前提:同等条件下
处分:2/3
共同共有
eg:夫妻双方的收益
处分:全部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
最初的、不靠他人的所有权的存在而取得所有权。eg:生产劳动
方式
占有(是一种持续状态)
拾得遗失物
应当返还权利人
返还遗失物时,应当支付必要费用,但是不得要求报酬
不返还:承担侵权责任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同样适用拾得遗失物规则
善意取得
物权处分他人所有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
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
构成要件
让与人无权处分(前提)
受让人出于善意
合理的价格转让
动产已交付,不动产已登记
不适用的情况
脏污
遗失物
权利人有权向
受让人请求返还财务
出让人请求损害赔偿
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有经营资质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
权利人请求返还财务时,需要支付受让费用,再想出让人追偿
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
受让人无偿取得
VS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此时合同有效)
善意取得解决所有权问题,不处理合同效力问题
继受取得
概念
指所有人通过法律手段、发律事件,从原所有人中取得所有权
方式
合同
双方达成协议,通过买卖、赠予等合同
继承遗产
接受遗赠
用益物权
概念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注意:无处分权利
包括
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役权
居住权等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期限
耕地
30年
草地
30-50年
林地
30-70年
工业用地
50年
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
之前(70年)
三权分置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
居住权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创立形式
合同、遗嘱
权利范围
占有、使用
VS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定性:用益物权
VS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双方应当形成书面形式
合同条款
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住宅位置
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居住权期限
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关键词:无偿
不得出租
居住权人死亡,其居住权自动消亡
应及时办理登记
担保物权
抵押权
构成要件
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该财产优先受偿
不得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
公益设施
有争议的财产
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口诀:土鸡争公鸭
设立
书面形式
不动产需要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禁止流押
抵押权和租赁权
抵押前已出租,租赁关系不影响
抵押设立后出租,租赁关系不得对抗抵押关系
关键词:动产、不动产、财产性权利,不转移占有
质权(质押权)
构成要件
移交债权人占有
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
关键词:动产/财产性权利、转移占有
不得流质
留置权
构成要件
留置该财产
该财产优先受偿
关键词:留置、动产
人格权
概念
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其人格要素享有其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为目的的权利
人格权不得放弃、转让或者继承
人格权的延伸保护
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死者人格权利保护
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家属,亲属也有权
人体捐献
死者同意时
关键词:完人,无偿捐献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死者不同意时
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必须在死后)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禁止性骚扰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范围扩大了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新增:单位有义务
分类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去除:以盈利为目的
自然人专有
名称权(笔名、艺名受保护)
唯一可转让,法人专有
名誉权
传播信息为假
荣誉权
前提:必须有荣誉称号
隐私权
传播信息为真
侵权责任
概述
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过错责任
主观过错
无过错责任
免除和减轻
受害人过错
受害人故意
第三人过错
自甘风险
自助行为
特殊侵权责任
监护人责任
被监护人过错
监护人担责
监护人尽到监护人责任,可以减轻
被监护人有财产
先用被监护人财产担责,然后再监护人担责
监护人权利委托给第三人
受委托人有过错
受委托人担责
受委托人无过错
监护人担责
用人者责任
工人有无过错
无过错:用人单位承担
有过错:用人单位担责后,向工人追偿
产品责任
概述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责任主体
因产品存在缺陷
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销售方再找生产方追偿)
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举证:行为人举证(谁污染谁举证)
第三人过错
行为人赔偿,再找第三人追偿
第三人赔偿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狗咬人、主人赔,除非逗狗
高空坠物
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补充:公司
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