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四讲客观要件二:行为
这是一篇关于第四讲客观要件二行为的思维导图,危害行为有3个特征: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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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 客观要件二 行为
第一节 危害行为
特征
有体性,客观特征
有意性,主观特征
有害性,实质特征
判断
危害行为与生活行为的区分。
危害行为:行为对法益造成了危险。而判断因果关系的预设前提是行为已经是危害行为。
降低危险与替代危险
降低危险:降低原有危险的危害程度,不是危害行为。所以,即使降低危险的行为有危害故意,也无罪。替代危险:开创新的危险,不过新危险比原有危险危害程度低,客观上属于危害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被害人自陷风险
一个实害结果的发生,有行为人和被害人的共同参与。
1. 被害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
(1) 主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2) 客观上,被害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
被害人对结果负责
2. 行为人是危险的实行者、支配者
(1) 主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
(2) 客观上,行为人对危险有控制能力,即基于自己的意志自由,对危险具有控制、消除或避免的能力
行为人对结果负责
第二节 不作为犯基础知识
行为的分类
作为: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不作为: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
不作为犯中,不作为者负有作为义务,将其称为保证人(作为义务者)
真正不作为犯:只能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既可由作为构成也可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只有当由不作为构成犯罪时,才是不真正不作为犯。
真正不作为犯的判断:看该罪名设立的规范是不是义务性规范。
是不是义务性规范的判断:以核心行为为对象进行判断
不履行作为义务的方式,可以是积极举动,也可以是消极静止
易考的真正不作为犯:丢失枪支不报罪;不报安全事故罪;遗弃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拒不执行判决罪、裁定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判断(两步走)
第一步:判断有无作为义务。如果有,不履行该义务构成不作为
第二步:判断是否构成作为。
作为:1)积极地制造危险;2)制造的危险达到通常性危险的程度。不作为:消极地不消除危险
构成,则按作为犯罪处理
不构成,则为不作为犯
持有型犯罪,属于作为犯罪。只要不维持非法持有状态,就不构成持有型犯罪。
作为和不作为的关系
竞合。产生竞合时,优先认定为作为。
结合。例如:抗税罪。
与故意、过失的关系。
过失的不作为:玩忽职守罪
故意的不作为:滥用职权罪
第三节 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客观条件
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实质的二分说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
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
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
自己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的条件:对法益创设了危险
行为降低危险,不产生作为义务。但如果被害人的法益对行为人形成依赖关系,则会产生作为义务。
被害人自陷风险,自己负责。
客观排除犯罪事由
正当防卫产生作为义务:防卫过当
紧急避险产生作为义务
法令行为不会产生作为义务
犯罪行为
过失犯罪
故意犯罪
包括:多因一果,重罪吸收轻罪;侵害的法益种类不同,无法吸收时,应数罪并罚。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特定关系
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
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
基于锲约合同产生的保护义务
基于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
特定领域。1)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2)行为人对特定领域的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
具有作为可能性(能为)
不履行该义务(不为)
结果避免可能性:如果履行了该义务,危害结果仍然会发生,则没必要谴责行为人的不履行。
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具有等价性),才能构成犯罪。
主观条件
事实认识错误。对产生作为义务的基础事实存在认识错误,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故意。
法律认识错误。对是否产生刑法上的作为义务存在认识错误,不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