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公共基础:刑事诉讼法
公基考试刑法,刑事诉讼法,包含刑法修正案11新增内容。刑事诉讼法的知识点你掌握了吗?作者为你把这一章节的知识点整理成思维导图啦,主要包括刑法概述、犯罪论、刑罚论、罪名论、刑事诉讼法,干货满满,赶快收藏学起来吧!
编辑于2021-04-22 22:12:01刑法
刑法概述
概念
刑法是以国家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犯罪分子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基本原则
罪责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适用范围
空间效力
属地管辖
凡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除有特别规定之外,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领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船舶,航空器
包括行为地,也包括结果地,两者只要具备其一即可
属人管辖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于我国刑法
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
外国人在领域外对中国公民或者国家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适用本法,但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双重归罪原则)
普遍管辖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形式行使管辖权
劫机
海盗
贩毒
贩卖人口
时间效力
我国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法律(旧法),但适用新法有利于被告人时,适用新法
犯罪的概念
社会危害性
最本质的特征
刑法犯法性
刑法当罚性
犯罪论
是
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
自然人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无责任年龄
不满十四周岁
十二到十四周岁经最高检核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要负刑事责任
相对责任年龄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烧杀淫掠伤贩爆投
烧杀淫掠伤贩爆头
完全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
刑事责任能力
无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全疯)
不负刑事责任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半疯)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正常人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犯罪
概念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处罚
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作为补充的处罚原则
双罚制
既处罚单位,也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单罚制
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本身
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故意
直接故意
积极追求
间接故意
不追求不排斥
犯罪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无罪过事件
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
犯罪客体
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犯罪对象:犯罪行为所具体作用的物、人与单位(不是必备的)
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行为
作为
积极的行为,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应为能为而不为)
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
义务来源
法律明文规定义务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犯罪结果
犯罪行为对刑法保护的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故意犯罪的形态
犯罪的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杀人以人死亡为既遂 抢劫:人轻伤或抢到钱 盗窃:原主人脱离对物的占有 绑架:实力控制被绑架人 拐卖:实力控制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
概念
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行为人意志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的特殊形态
构成条件
处于犯罪的准备阶段,即事实上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着手的判断标准
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最危机的时刻)现实,直接,紧迫的危险
未能着手实施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意志以外:欲达目的而不能
意志以内:能达目的而不欲
处罚原则
可以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概念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构成条件
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为能既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处罚原则
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概念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构成条件
发生在犯罪的整个过程中
可以发生在准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着手实施之后
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的,不成立犯罪中止
成立犯罪预备与未遂后,也不可能有犯罪中止
犯罪分子意志以内的原因
有放弃犯罪的自动性
放弃行为具体有效性
既遂的危害结果不能出现
处罚原则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解题步骤
是否出现既遂结果
是
完成形态(既遂)
否
未完成形态
意志以内
犯罪中止
意志意外
是否着手
否
犯罪预备
是
犯罪未遂
共同犯罪
概念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事前同谋
成立共同犯罪的条件
主体: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犯罪故意
共同正犯采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罪
事后通谋的窝藏行为,包庇行为,不是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分类
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从、减、免
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应减、免
胁从犯转主犯:主观上的转变
教唆犯: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从无到有)
教唆他人犯罪的,起主要作用的,认定主犯;起次要作用的,认定从犯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从重处罚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从、减
不是
犯罪的排除事由
正当防卫
概念
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步伐侵害
构成要件
防卫起因
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
防卫时间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财产类案件追回财物可以延后)
防卫意图
主观上必须具有防卫意图
防卫对象
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
防卫限度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重伤或死亡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防卫过当不是具体的独立罪名,因而不存在“防卫过当罪”,可能是间接故意,或过失
特殊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凶杀抢绑,严危人身安,防卫现行犯,犯死法不管
紧急避险
构成要件
避险起因
存在现实危险
不法侵害
自然灾害
动物侵袭
范围更宽泛
避险时间
危险正在发生
避险意图
主观上必须具有避险意图
避险对象
损害的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避险限度
紧急避险引起的损害应小于避免的损害
紧急避险的例外情况
紧急避险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刑罚论
主刑
只能独立使用,不能附加适用;同一种犯罪只能判处一种主刑
管制
概念
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期限
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刑期折抵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执行机关
社区矫正机构
待遇
在劳动中与普通公民同工同酬
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适用禁止令
拘役
概念
剥夺犯罪分子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期限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刑期折抵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执行机关
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看守所)
待遇
参与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
有期徒刑
刑期
6个月以上15年以下,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最高25年
数罪并罚超过35年的最长25,不足35年的最长20
执行
公安机关依法送至监狱执行刑罚
余刑不足3个月的在看守所
无期徒刑
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
不等于终身监禁
死刑(生命刑)
适用对象
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适用对象的限制
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羁押开始)怀孕的(怀过就可)妇女(绝对不死)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核准程序
死立执
最高法
死缓
高法
执行程序
死立执
法院
死缓
无故意犯罪(2年期满)
无重大立功,减为无期
有重大立功,减为25年有期
有故意犯罪
恶劣,最高法核准后执行死刑
非恶劣,死缓期间重新计算,报最高法备案
附加刑
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独立适用
罚金
人民法院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
范围
选举权,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适用对象
应当
危害国家安全的
死刑、无期徒刑
可以
故意杀人
强奸
防火
爆炸
投毒
抢劫
期限
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或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公安机关执行
二选六自由,公仆国有头
没收财产
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
民事赔偿优先
人民法院执行
驱逐出境
外国人
无国籍人士
公安机关执行
累犯
一般累犯
罪过条件:前后罪必须是故意犯罪
年龄条件:前后罪必须都是已满18周岁
刑度条件:前后罪必须是被判或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时间条件:后罪发生时间必须在前罪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内
特殊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
恐怖活动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前罪是,后罪也是;都年满18;都要求故意
累犯的处罚
应当从重处罚
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自首
一般自首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特别自首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和前罪不同种类
主体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处罚原则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坦白
概念
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处罚原则
可以从轻处罚
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两者不同
自首
归案方式
主动归案
交代的罪行
本人其他罪行
量刑情节
从宽量刑情节
坦白
归案方式
被动归案
交代的罪行
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
量刑情节
从宽量刑情节
立功
概念
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侦破其他案件,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
处罚原则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缓刑
概念
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
适用条件
可以缓刑
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在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应当缓刑
满足可以缓刑的条件
判决时不满18周岁、怀孕或已满75周岁
禁止性条件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减刑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少于 原刑期的1/2
无期徒刑不能少于13年
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
假释(执行完毕)
累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并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对有期、无期,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罪名论
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
交通肇事罪
概念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过失+严重后果)
常考的几种特殊情形
偷开机动车过程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撞坏车辆的,成立交通肇事罪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
危险驾驶罪(故意)
概念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险驾驶行为
情形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飙车)
醉酒驾驶机动车
20-80毫克:拘留10日以下
80-140毫克:拘役一个月 140-200毫克:拘役2个月 200毫克以上:拘役3个月为基点,每增加60毫克拘役期增加一个月
超员、超速
校车,旅客运输的
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
处拘役,并处罚金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高利转贷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故意杀人罪
绑架罪
概念
勒索财务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认定
如果行为人绑架他人是为了直接向被绑架人(不是第三人)索取财物,则不构成本罪,而应认定为抢劫罪
以勒索财务为目的的偷盗婴幼儿的,成立绑架罪
非法拘禁罪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
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采用药物、酒精使被害人暂时丧失自由意志
当场使用暴力
不能反抗
不知反抗
不敢反抗
当场劫取财物
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
转化型抢劫
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年满14不满16的不成立转化抢劫
抢夺罪
概念
抢夺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
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
飞车抢夺的问题: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务
夺取他人财务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的
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者强行逼倒他人夺取财物
明知会致人伤亡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盗窃罪
概念
盗窃公私财务,数额较大(2000)的,或者多次(两年三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盗窃罪的既遂、未遂问题
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对于财务的控制时,认定盗窃既遂
诈骗罪
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行为结构
行为人实施诈骗行为
受骗者产生错误认识
受骗者基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
行为人或第三者因此取得财产
受骗者遭受财产损害
四者比较
盗窃罪
对物平和对人没有危险
抢夺罪
对物暴力对人有危险
抢劫罪
对人暴力压制反抗
诈骗罪
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主动处分财产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
概念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国家工作人员
公务员,国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贪污罪的认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数额较大三万到20万
数额巨大20万到300万
数额特别巨大300万以上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挪用公款罪
概念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或进行非法活动的,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
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特殊规定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挪归公用)
受贿罪
概念
收钱办事,许诺即可(不管办没办成)
受贿罪的认定
正当利益
不正当利益
行贿罪
概念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认定
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为了谋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是行贿
渎职罪
滥用职权罪(故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过失)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
在公共场合
处三年以下有期,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
妨害安全驾驶罪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强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负有特定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236条(强奸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冒名顶替罪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盗用他人姓名:是指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冒用他人姓名:是指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高空抛物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催收非法债务
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属于检察院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
刑事诉讼法
总论
基础理论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侦查权、检查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公安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人民检察院:检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负责审判
享有侦查权的机关
公安机关:普通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国家安全机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军队保卫部门: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监狱:罪犯在监狱内犯罪案件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走私犯罪案件
中国海警局: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
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法院上下级是监督
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具体制度
刑事诉讼的主体
国家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立案权:一般刑事案件公安机关负责立案
侦查权: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可以采取侦查手段收集、调取证据
执行权:刑事诉讼执行阶段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刑事诉讼过程中负责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的执行
人民检察院
立案、侦查权
公诉权
法律监督权
批准或决定逮捕权
人民法院
直接受理自诉案件
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执行死刑立即执行
刑事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证人
鉴定人
翻译人员
管辖
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
地域管辖
以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补充
两地都有的以先立案受理为先
回避
回避适用人员
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
书记员
翻译人员
鉴定人
证人不可回避
回避事由
应当回避(身份不当要回避)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有权申请回避(违法、违规要回避)
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档案的
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
向当事人及其委托人借用款物的
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回避决定
小编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辩护制度
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
律师
人民团体或被告单位推荐的人
监护人、亲友
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
绝对禁止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
依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相对禁止(被告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委托可以准许)
公检法安监的现职人员
人民陪审员
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证书的人
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法律援助
盲聋哑
半疯傻
无期死
未成年
缺席判
刑事证据
证据的特征
客观性:首要属性,最本质特征
关联性:要求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
合法性:证据的收集和运用都要合法
法定种类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的学理分类
证据材料的来源
原始证据
传来证据
是否能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或犯罪行为系嫌疑人、被告人所为
有罪证据
无罪证据
表现形式
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
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证明关系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举证责任
公诉案件
人民检察院
自诉案件
自诉人
刑事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五种强制措施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拘传≤24小时
取保候审≤12个月
适用条件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不适用
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具有上述第3,4项规定情形的除外。
保证人资格
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有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保证金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执行机关与期限
公安机关。最长不超过12个月。不中断案件程序
监视居住≤6个月
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拘留≤37
适用条件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实指边,自毁身,流多结
执行机关与期限
公安机关
24小时内询问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拘留一般期限为三日,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到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30日。
30天公安局报检察院+7天检察院批捕
逮捕:2个月+1个月+2个月+N
分论
具体行政诉讼 (刑事诉讼五大程序)
立案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立案的条件
公诉案件的立案条件
有犯罪事实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
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须告诉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立案的管辖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非法拘禁罪
非法搜查罪
刑讯逼供罪
暴力取证罪
虐待被监管人罪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徇私枉法罪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释放在押人员罪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逃脱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虐待案
侵占案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公诉转自诉案件
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委员会有权调查,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侦查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讯问犯罪嫌疑人
询问时,不少于两个侦查人员可以录音或录像,对可能判处无期死刑或其他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录音或录像。
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询问证人,被害人。
不少于两个侦查人员
应当个别进行
可以现场询问,可以到对方单位、住所或提出的地点,必要时可以到侦察机关询问。
勘验、检查
搜查
查封扣押
鉴定
辨认
技术侦查
通缉
起诉
人民检察院 自诉人
提起公诉
提起公诉,应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
提起公诉的条件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日。
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法定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最高刑不满五年的,经过5年不再起诉
5-10年的,经过10年不再起诉
10年以上的经过15年不再起诉
无期、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起诉,但经过最高检核准可追诉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全人常决定特赦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审判
人民法院
一审程序
二审程序
再审程序
审级制度
两审终审制
审理方式
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审判时被告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第一审程序
公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庭前审查,庭前准备,法庭审判。
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速裁程序
管辖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三年有期徒刑以下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盲聋哑半疯傻,未成年人有异议,重大影响未调解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半疯
被告是未成年人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
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
审判程序和办理期限
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应当当庭宣判
应当在受理后十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第二审程序
人民法院对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上诉与抗诉的主体
上诉的主体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
抗诉的主体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上诉与抗诉的期限
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十日。
不服裁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五日。
死刑复核程序
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对已经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应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可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审判监督程序 (再审程序) (纠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执行
执行机关
人民法院
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等刑罚以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
监狱
负责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的执行。
公安机关
负责交送执行时举行不足三个月的有期徒刑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执行驱逐出境。
未成年犯管教所
负责未成年犯被判处刑罚的执行。
社区矫正机构
负责管制,缓刑,假释或者予以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刑罚的执行
特别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方针与原则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分案处理原则
在时间和地点上都与成年人的案件分开进行
不公开审理原则
审判时不满18周岁,一律不公开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和缓原则
尽量不采取激烈严厉的诉讼方式
具体规定
特殊讯问、询问制度
强制辩护制度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
外逃人员缺席审理
适用条件
案件类型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
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管辖
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中级人中级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胜利
辩护权
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上诉权
被告人或者近亲属不服判决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辩护人经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的缺席胜利
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被告人死亡的缺席胜利
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判,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