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公共基础:法理学
这份思维导图为大家梳理了法理学框架知识,内容包括法理学基本内容,包含法的效力,渊源,作用这几大方面,框架简单明了,希望能对大家学习和备考有帮助,快来学习吧!
编辑于2021-04-22 22:17:29法理学
法的本体(静态的法)
法的概述
★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本质:统治阶级意志(人民)
公民>人民
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
新国用轻典,治平国用平典,治乱世用重典
刑法世轻世重
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特征
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
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
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性是法最主要的特征。
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最大区别:国家强制力
普遍性:法是最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程序性:法是具有严格、明确的程序的社会规范
可诉性:法是具有可诉性的社会规范。
一般人
运用法律诉讼
法官
用法律裁定
法的作用
概念:是指法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发生的影响
人:规范作用
社会:社会作用
分类
法的规范作用(微观)
教育作用
定义: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的实施,法律规范对人们今后的行为发生直接或间接的诱导影响。
对象:教育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预测作用
定义:预测作用是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事先估计到当事人双方将如何行为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的安排。
对象:预测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相互间的行为。
指引作用
定义:指引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为人们提供某种行为模式,指引人们可以这样行为、必须这样行为或不得这样行为,从而对行为者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
对象:指引作用的对象是每个人自己的行为。
强制作用
定义:法为保障自己得以充分实现,运用国家强制力制裁、惩罚违法行为。法的强制作用是法的其他作用的保证
对象:强制作用的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违法犯罪行为。
评价作用
定义: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的作用。
对象:评价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一般评价
专门评价
法的社会作用(宏观)
法作为一种社会事物对其他社会事物与社会本身产生的影响。
法的渊源
概念:法的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习惯、法理等。
分类:有明确条文的事正式渊源;没有明确条文的事非正式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
宪法
全人大:修改、监督
全人常:监督、解释
法律(狭义)
全人大和全人常指定的规范性文件
全人大:基本法律
全人常:非基本法律
行政法规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
是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
地方国家权利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常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和人常: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需报省自治区的人常批准
自治法规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制定
区条例,全常批;州县都到省常批。
规章
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个委员会、央行、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部、委、行、署、局)
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省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
经济特区法规
省、市人大及人常
五个经济特区:珠海、汕头、厦门、深圳、海南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立法会
报全人常报备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法的效力层次
不同位阶的冲突原则
宪法至上、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同等效力,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地方性法规;认定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人常裁决。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同一位阶的冲突原则
全国性法律优先、特别法优先、新法(后法)优先、实体法优先(程序法:民法、刑法、行政法。非程序法:民法诉讼、刑法诉讼、行政法诉讼)、国际法优先、省级优于地级市。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全人常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
法律关系(社会关系包含法律关系)
概念
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构成要素
主体
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自然人、国家、法人、非法人组织
内容(权利、义务)
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客体
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人身利益、精神财富(智力成果,非物质财富)、行为
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
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和现象。
是否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可分为法律行为和法律事件
法律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合同、遗嘱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社会事件
战争、暴乱、罢工
自然事件
自然灾害、人的自然出生和死亡
法的运行(动态的法)
法的制定(法的立、改、废)
法律解释
概念
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
种类
正式解释(有法律效力)
立法解释
国家权利机关:全人常解释宪法和法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行政解释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
非正式解释(无法律效力)
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做出。学术性、常识性的。
法的实施
法的遵守
守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
法的执行
执法
广义:一切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
狭义:仅指国家行政机关、授权或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法的适用
司法:国家司法机关将法运用于具体案例的专门活动。
司法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机关);各级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
法律监督
国家法律监督体系(内部):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
社会法律监督体系(外部):各政党、各社会组织和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