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统计法思维导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学习笔记来了!本思维导图整理归纳了其制定历程、整体概述、主要内容、法律责任、职责与义务等五项知识要点,想要了解详情的,可以点开看看哦!
编辑于2019-06-17 15:23:05《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思维导图
制定历程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制定时间
首次制定:1983年12月8日
第一次修订:1996年5月15日
第二次修订:2009年6月27日,并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整体概述
章节结构:全文共七章50条
管理体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适用对象: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基本任务: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主要内容
统计调查
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
制定: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备案制:报国务院备案
审批制:重大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
制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备案制:调查对象属本部门管辖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审批制: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
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项目审查
法定条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
审批方式:书面决定,并公布;不予批准,需说明理由
统计调查制度
生效条件:与统计调查项目一并报经审批或者备案
内容包括:调查目的、内容、方法、对象、组织方式、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方式等
变更统计调查项目: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者原审批机关备案
统计调查表
内容包括: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
无效报表:未标明上述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
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统计调查方式
基础方式:周期性普查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
主体方式:经常性抽样调查
综合利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
充分利用:行政记录
统计调查标准
国家统计调查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部门统计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统计资料
共享统计资料
责任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行政记录、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统计调查相关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主体责任: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以及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建立统计台账
责任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主体责任: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公布统计资料
公布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公布标准: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能够识别或推断的单个统计调查资料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部门统计数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公布
统计机构
国家统计局:由国务院设立
国家统计局派出调查机构: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设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机构:根据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
乡、镇人民政府统计岗位: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
统计人员
统计调查权利: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统计调查证件: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统计考评制度: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
统计人员培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法情况监督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依法查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有权采取措施
发出查询书
要求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
询问有关人员
现场检查、核对
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相关证明和资料
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监督检查要求
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
有关单位和个人如实反映,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不得拒绝、阻碍检查
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社会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统计违法行为
对检举有功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民间统计调查
民间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境外组织、个人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统计调查,应报国务院审批
法律责任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
主要违法行为
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行政处罚措施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
主要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行政处罚措施
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主要违法行为
违法公布统计资料
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
行政处罚措施
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统计人员
主要违法行为一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行政处罚措施一
责令改正,给予处分
主要违法行为二
违法公布统计资料
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
行政处罚措施二
给予处分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
主要违法行为一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行政处罚措施一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主要违法行为二
迟报统计资料
未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行政处罚措施二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个体工商户
主要违法行为一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行政处罚措施一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主要违法行为二
迟报统计资料
行政处罚措施二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个人
主要违法行为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中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普查资料
行政处罚措施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处分建议
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行为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并由作出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
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国家统计局申请
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申请
违反统计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职责与义务
顶层设计
提供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提供工作保障
统计科学研究
健全统计指标体系,改进统计方法,提高统计科学性
统计信息化建设
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整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现代化
基础建设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不受侵犯
对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依法履行统计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
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报送的统计资料一致性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负责人
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资料
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
不得迟报、拒保统计资料
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