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依法、公正、及时,依据《土地管理法》制定
第二条、定义土地权属争议:指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以法律、法规、规章为据外,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处理主体分:
拟定处理意见: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概况该行政部门可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事宜)
第五条、发生争议后由那级政府处理:
原则上由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经当事人申请,可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概况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等)
第六条、级别管辖之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七条、级别管辖之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可委托代理人,应提交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三、五条、受理审查:收到申请(包括交办或转办)7日提出是否受理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及时指定承办人,对争议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决定受理起5日内将副本发送被申请人,收到之日起30内答辩并提交材料,不提交不影响对案件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拟定不受理建议书,报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第十六条、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有权请求回避,由受理案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是否回避
第十八条、认为有必要对争议土地实地调查的,应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
第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审查的有关证件材料
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包括征收、划拨、出让,或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
第二十二条、在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二十三条、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基础上先行自愿、合法的调解
第二十七条、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的处理期限
情况复杂,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
第三十条、提出的调查处理意见报送日期为五日和主体包括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决定不服可
在规定时间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的,发生法律效力,并作为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职、徇私舞弊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