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硕刑法—4-刑罚论
虽然法律知识主要是靠背,但也不是死记硬背,一定要理解其背后的逻辑和规律。这里为大家整理了刑罚论部分思维导图。方便大家备考时翻阅查看,帮助大家加深记忆、提高复习效率。
编辑于2021-04-29 19:50:46刑罚论
刑罚概述
概述
概念
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特征
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使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适用程序上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适用对象不同
严厉程度不同
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序不同
法律后果不同
目的
概念
国家制定刑罚及对犯罪分子适用、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刑罚报应的观念
预防犯罪的目的
特殊预防
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
一般预防
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
种类
学理分类
以刑罚所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分子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为标准
生命刑
自由刑
财产刑
资格刑
刑法中的分类
主刑
管制
概念
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的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
特征
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即不将其羁押于一定的设施或场所内
限制罪犯一定的人身自由
具有一定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多不超过3年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仍然享有政治权利
执行
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
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禁制令
禁止令
概念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宣判管制、宣告缓刑的同时,判令禁止其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命令
期限
管制,不得少于三个月
缓刑,不得少于两个月
①3.2.3(3个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不过3年 ②社区矫正 ③可以禁止令 ④1日抵2日 ⑤限制自由
拘役
概念
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于,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属于短期自由刑
特征
剥夺罪犯的自由,即将其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中,剥夺其人身自由
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多不超过12个月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具有某些优于有期徒刑的待遇
执行
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每月可回家1至2天
参加劳动的,可以酌情发给报酬
①1.6.1(一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最高不过1年 ②酌情报酬 ③1日抵1日 ④短期剥夺自由
有期徒刑
概念
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征
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其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场所中
具有一定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多不超过25年
执行机关为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强制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执行
关押于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进行教育改造
有劳动能力的强制参加劳动
①6.15.(总刑期不满35, 最高不超过20;35以上,25) ②强制劳动 ③1日抵1日 ④一定期限剥夺自由
无期徒刑
概念
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特征
没有刑期限制,罪犯终身被剥夺自由
不存在刑期折抵的问题
对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
概念
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适用
少杀、慎杀政策
限制
限制死刑适用条件: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限制死刑的适用对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已满75岁的人,除非杀人手段特别残忍,不适用死刑
限制死刑适用程序: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除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限制死刑执行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立即执行的,可以同时宣告缓刑2年
执行方法
立即执行
枪决
药物注射
死刑缓期2年执行
在缓期两年期价,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如由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附加刑
罚金
概念
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适用方式
选处罚金
单处罚金
并处罚金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确定
根据犯罪情节而定
执行方式
一次缴纳
分期缴纳
强制缴纳
随时缴纳
减免缴纳
剥夺政治权利
概念
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处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内容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适用范围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期限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减为3至10年
执行
有公安机关执行
没收财产
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家所用的刑罚方法
驱逐出境
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
判处经济赔偿经济损失
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训诫
责令具结悔过
责令赔礼道歉、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从业禁止等
体系
特点
体系完整、结构严谨,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
方法人道、内容合理,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
宽严相济、目标统一,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
量刑
一、 量刑的概念 量刑,又称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 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二、 量刑的原则 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量刑情节分类
量刑情节,又称刑罚裁量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 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是否明文规定
法定情节
法定情节,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从功能上看,法定情节有从重、从轻、 减轻和免除处罚的情节
从重 从轻
法定刑限度以内
减轻
概念
法定刑限度以下(以下不包含本数)
减轻处罚有刑格限制,只能在下一格刑格内处罚,不能跨越刑格,在下下一个刑格内处罚
分类
法定减轻处罚
⑴法定刑减轻处罚是指犯罪分子具有刑法明文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进行减轻处罚。 例如:刑法规定,造成损害的中止犯,应当减轻处罚
特殊减轻处罚
⑵特殊减轻处罚是指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适用规则
基本适用规则
①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非笼统地指特定犯罪的法定刑的最低刑,而是指与行为人所实施犯罪 相适应的量刑幅度中的最低刑
②减轻处罚既包括刑种的减轻,也包括刑期的减轻
③减轻处罚不能判处法定最低刑,只能在法定最低刑之下判处刑罚,否则将同从轻处罚相混淆
适合特殊减轻处罚
①犯罪分子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
②具有特殊情况。至于何为特殊情况,有待必要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③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各级法院的酌定减轻处罚的判决,只有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才 能发生法律效力
判处法定最低刑是从轻;法定刑以下,是减轻
免除
有罪宣告 免除刑罚
例如: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酌定情节
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以情节的适用范围
总则性量刑情节
分则性量刑情节
量刑制度
累犯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 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分类
一般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 年内再犯应 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主体条件
前罪后罪均满18岁
主观条件
前后罪都是故意犯罪
时间条件
后罪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5年内
刑罚执行完毕
主刑执行完毕,不考虑附加刑是否完毕
缓刑犯没有被实际执行过刑罚
缓刑完毕任何时间都不成立累犯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
假释期间犯罪,取消假释,数罪并罚
假释期间完毕后5年内犯罪,构成累犯
刑度条件
前后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特别累犯
特别累犯,是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 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前后罪都为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之一
前后罪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即没有要求
前后罪相距时间长短不受限制
刑事责任
应当从重处罚
累犯不得缓刑、不得假释
被判处死缓的累犯可以同时限制减刑
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分类
一般自首
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成立条件
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后,被动归案之前,自行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不一定是公安),承认自己实施 了犯罪,并自愿接受司法机关的审理和裁判的行为
投案时间
自动投案须发生在犯罪之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司法机关尚未对其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也包括在犯罪后,在被通缉、追捕的过程中,自动投案
在去投案的途中,被逮捕的,也算自动投案
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 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
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投案对象
主要是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或者法院投案。若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 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也视为自动投
公检法为主
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相关负责人
投案方式
不限于必须到有关机关去或者直接投向有关个人。犯罪分子因病、因伤委托他人代 为投案;或者先以信件、电报、电话投案的,也可以
投案表现
犯罪嫌疑人必须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并等待交代犯罪事实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潜逃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成立自首后,又潜逃,然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可成立自首。
采取强制措施后(被动归案)逃跑然后再投案的,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但对新犯之罪仍能成立自动投案
投案的自动性
投案动机没有限定,只要出于本人意志即可,不要求是真心悔悟,为了争取宽大处理而投案。因 为亲友劝说,由于潜逃后生活所迫,或分赃太少、听说举报犯罪有奖金等投案均可成立自首
①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其送 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②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不能 认定为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供述的内容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指的是主要犯罪事实,而不是指犯罪的全部事实细节。还应包括姓名、年 龄、职业、住址、前科等情况。
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但对事实的定性,有不同看法,进行辩解,仍属于如实供述
例如:甲认为自己没有杀人,是在正当防卫,只要将杀人的事实说清,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
投案后拒不交代真实身份,是否成立自首
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犯罪人投案后供述的身份情况虽与真实身份情况有差异,但不影响定罪量刑 的,可成立自首;如果不交代身份情况,影响定罪量刑的,不成立自首。
供述后翻供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 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一审前改口可算自首,二审前改口不算
没有自动投案,但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也成立自首
特别自首(余罪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 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对象
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
强制措施是指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等措施
供述内容
本人已实施司法机关未掌握的犯罪事实
要求罪名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名不同 即密切相关罪名不成立自首
①如实供述的罪行触犯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名相同,不成立自首,属于坦白,一般仅 可从轻处罚
②如实供述的罪行的罪名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犯罪的罪名不同,但如实供述的犯罪与司法机关已掌 握的犯罪是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事实上密切关联,也不成立自首。
总则性量刑情节
共同犯罪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 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和盘托出已知所有人的罪行
数罪自首的认定
犯罪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所犯全部数罪的,数罪均成立自首
仅如实供述所犯全部数罪的一部分,而未供述另一部分
若所犯数罪为异种数罪的,其所供述的犯罪成立自首,其未交代的犯罪不成立自首,即自首的 效力仅及于如实供述之罪
若所犯数罪为同种数罪,则应根据犯罪人供述犯罪的程度,决定自首成立的范围
其所供述的犯罪与未供述的犯罪在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大致相当的,只应认定 所供述之罪成立自首,未供述之罪不成立自首
犯罪人确实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只如实供述了所 犯数罪中的主要或基本罪行,应认定为全案成立自首
单位犯罪自首的认定
①单位集体或单位负责人或单位主管人员自动如实,成立
②单位自首的,单位负责人或主管未自动但如实,成立
③单位没有自首的,单位负责人自动且如实,对负责人成立
处理原则
可从轻或减轻;犯罪较轻,可免除
坦白
特征
被动归案后,如实供求自己被指控的罪行行为
处理原则
可从或可减
立功
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分类
一般立功
揭发型立功
在共同犯罪中,共犯人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查证属实的,也是立功
不属于立功表现
揭发他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违法的行为的
揭发的他人犯罪行为,不能适用中国刑法的
揭发他人实施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
提供线索立功
线索的来源必须合法
不属于线索立功表现
①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
②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
③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
④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阻止犯罪立功
阻止他人犯罪活动
协助抓捕立功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
分类
带领抓捕
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是立功
配合诱捕
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是立功
当场指认
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是立功
提供线索
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 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是立功
不属于立功表现
仅提供犯罪前或者犯罪过程中掌握的同案犯姓名、体貌特征、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等基本情况,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不能认定为立功
突出表现立功
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立功的特点
亲为性
亲属揭发犯罪、协助抓捕其他罪犯,不属于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现
合法性
提供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属于立功
有效性
虽尽力协助司法机关,但未能成功抓捕其他犯罪人的,不构成立功
重大立功
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
“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 影响
处理原则
立功和自首、坦白在适用上有重要区别。 如果行为人犯数罪时,自首和坦白只是对其所自首或者坦白的犯罪而言是从宽处罚情节, 而立功对其全部犯罪都是从宽处罚情节
一般立功,可从减;重大立功,可减免
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制度
原则
限制加重为主,并科和吸收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吸收原则
死刑和无期徒刑与其他主刑的并罚
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并罚
限制加重原则
有期徒刑之间
拘役之间
管制之间
并科原则
附加刑之间的并罚
有期徒刑和管制的并罚
拘役和管制的并罚
主刑的并罚
通常性原则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吸收其他所有主刑(有期,拘役,管制)
例如:薄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都管制 都拘役 都有期,两者限制加重
管制
3 2 3
拘役
1 6 1
有期
例如:甲先后犯抢劫、故意伤害、集资诈骗等罪,分别被判处 15 年、12 年、13 年有期徒刑, 三个罪的总和刑期为 40 年,数刑中最高刑为 15 年,总和刑期为 40 年,在 35 年以上,最高不能超过 25 年。所以,只能在 15 年以上 25 年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35,最高不能超过25年
< 35, 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有期吸收拘役
执行有期
有期和管制、拘役和管制,并科处理
分别执行:先执行有期或拘役,再执行管制
发现漏罪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
原则:先并后减
例如:乙犯有抢劫、盗窃两个罪,抢劫罪判 8 年,盗窃罪判 12 年,决定合并执行 18 年。执行 5 年后发现判决宣告前甲还犯有强奸罪,应判 7 年。 应用“先并后减”的方法并罚,在先并时,不是在抢劫罪 8 年、盗窃罪 12 年、抢劫罪 7 年中选择, 而是在抢劫、盗窃罪合并执行的 18 年和强奸罪 7 年中选择,先并是从 18 年到 25 年,有期徒刑总和刑 期不满 35 年的,最高不能超过 20 年,然后在 18 以上 20 年以下确定一个刑期,然后减去已经执行的 5 年。
时间:判决生效后,刑期完毕前
限制:漏罪单独判处,不考虑前罪
对于新发现的漏罪,不论与前罪的性质是否相同,也即无论是异种数罪还是同种数罪,都应当单独作出判处,然后与前罪“先并后减“的方法并罚
一般性:漏罪和前罪性质不同,按基本原则处理
例 1:甲犯 A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8 年,执行 4 年后发现应被判处 3 个月拘役的漏罪 B 罪。对甲应先 将漏罪判处的拘役和原判决之罪的 8 年并罚,即 8 年有期徒刑吸收拘役,再用并罚后的 8 年减去已经 执行的 4 年,得出剩余仍需执行的刑罚 4 年有期徒刑。 例 2:丙犯 A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8 年,执行 4 年后发现应被判处 2 年管制的漏罪 B 罪。对丙应先将 漏罪判处的管制和原判决之罪的 8 年并罚,即分别执行,再用 8 年减去已经执行的 4 年,还需执行 4 年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还需执行 2 年管制
发现新罪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犯新罪的并罚
原则:先减后并
例如:甲犯抢劫、盗窃两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15 年和 9 年,合并执行 20 年;在执行 4 年后, 乙又犯盗窃罪,应判 5 年。对此应先减后并。先减:20 -4= 16;后并:16 并 5,取最高刑 20 年,这 20 年就是剩余仍需执行的刑期
时间:判决生效后,刑期完毕前
加重:新罪和前罪可以是同种数罪,也可以是异种数罪,都应以“先减后并“的方法并罚
附加刑的并罚
附加刑与主刑之间的并罚,都按并科处理
附加刑之间
种类相同 合并执行
第一、数个罚金、数个没收部分财产应当累加并科; 第二、数个有期限的剥夺政治权利应累加并科; 第三、对于没收全部财产与没收部分财产应当吸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有期限的剥夺政治权利也 应当吸收。 例如:甲犯抢劫、盗窃、强奸三罪,分别判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 2 年、3 年、4 年,罚金 1 万元、 5 万元、6 万元。决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9 年;罚金 12 万元。
种类不同 分别执行
一罪被判剥夺政治权利,一罪被判罚金,另一罪被判没收财产,要分别执行三种附加刑。
对于没收全部财产与罚金也应分别执行,应先执行罚金刑,再执行没收财产刑
缓刑
缓刑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对象条件
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
这里的被判处拘役或者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宣告刑,不是指法定刑;即使法定最低刑高于 3 年有期徒刑,但因具有减轻处罚,实际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也可能缓刑; 这里的 3 年以下包括 3年。如果是数罪并罚决定执行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不得适用:①累犯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应当适用:
满足缓刑的其他条件下: 1.一般犯罪人,同时满足缓刑的其他条件,只是可以宣告缓刑 2.不满 18 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已满 75 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人
如果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但审判时已满 18 周岁的人,不适用上述规定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
实质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就充分表明其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 即便其新犯的罪属于轻罪(被判 3 年以下的),也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不能再次适用缓刑宣告缓刑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考验期
时间计算
拘役
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
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1年
羁押时间不抵扣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不能折抵考验期限
缓刑考验期限不得短于原判刑期,可以等于或者长于原判刑期
监督机构
社区矫正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是由公安机关考察,而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可以同时适用禁止令
遵守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剥夺犯罪分子言论自由的权利。这一点和管制不同
考察内容
《刑法》第 77 条规定的情形
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
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是否违反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法律后果
成功的缓刑
缓刑考验期满 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 公开宣告(成功缓刑无累犯)
失败的缓刑
发现有漏罪或犯新罪
撤销缓刑,对漏罪或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根据刑法第 69 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
发现漏罪
期内发现—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期满发现—不撤销缓刑,只对漏罪重新起诉
又犯新罪
只要期内犯罪,无论什么时候发现—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缓刑中发现漏罪、犯新罪的情况,在数罪并罚时,不存在先减后并、先并后减的问题,是按通常的并罚原则并罚的,但假释撤销后,存在先减后并、先并后减的问题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人民法院的禁止令
撤销缓刑 执行原判
【提示】即使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其在考验期内严重违法、违规或者严重违反禁止令的,也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提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
战时缓刑
是指在战时对军人适用的一种特殊缓刑制度
适用条件
时间条件:战时
对象条件:犯罪的军人
刑罚条件:被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含被判处拘役) , 被判处的刑罚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均不能适用战时缓刑
实质条件: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法律后果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如有《刑法》第 77 条规定的应予撤销缓刑的情形,则撤销缓刑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
减刑概述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 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刑种变更
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
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
例 1: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确有立功表现,将无期徒刑减为 22 年有期徒刑
刑期变短
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减少,不能变更刑种
例 2:被判处 8 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减为 7 年有期徒刑
减刑意义
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刑罚的目的
减刑条件
对象条件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缓刑或者假释一般不减刑
实质条件
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
应当减刑
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可以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
不管是累犯/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缓刑,都可减刑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 2 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 1 年
时间限度条件
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判决确定后的实际关押时间不少于 17 年。被限制减刑的死缓 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判决确定后的实际关押时间不少于 27 年,缓期执行期满后 依法减为 25 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确定后的实际关押时间不少于 22 年。(1/2-13-15-17-20-22-25-27)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
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
符合条件,可以多次减刑,每一次减刑的限度,均应以原判决的刑罚为标准计算,不能以前一次减刑后的刑期为标准进行计算
无期徒刑的
不少于13年
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缓
未被限制死缓的
不少于15年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死缓2年
被限制减刑的两类死缓犯
期满减为无期徒刑,不少于25年
期满减为25年有期徒刑(重大立功),不少于20年
减刑次数无限制
减刑程序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不属于减刑的
死缓减为无期徒刑、25 年有期徒刑
死缓执行期满减为无期徒刑、25 年有期徒刑后,从无期徒刑、25 年有期徒刑往下减刑属于这里的减刑
附加刑的减轻(如罚金刑的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缓刑考验期限的缩减
假释
假释概述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成立条件
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死刑立即执行的,不适用假释
普通死缓犯被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也可以假释
限制条件
1.对象限制条件:累犯或重犯
累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 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故意杀人等 7 种犯罪不要求以暴力手段实施
以投毒杀人被判 10 年有期徒刑不得假释
以上犯罪人如果被判死缓,后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也不能假释
以上犯罪人被判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减刑后低于 10 年不能假释
数罪并罚,其中之一是重罪,重罪单罚不足10年,刑期总和过10年,可假释
如果犯了数罪,数罪中有一罪是故意杀人等 7 种犯罪或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且低于 10 年,另一罪是普通刑事犯罪,即使总和刑期超过 10 年,也可以假释 例如:甲犯抢劫罪被判 8 年,又犯盗窃罪被判 8 年,数罪并罚 13 年,符合其他条件,可以假释
数罪并罚,每罪都是重罪,单罚不足10年,也不得假释
如果犯了数罪,数罪都是上述严重犯罪,即使每个罪都没达到 10 年以上,但总和刑期超过 10年,也不得假释
2.时间限制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已经执行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因为只有经过一定的服刑期,才能判断犯罪人是否具有悔改表现
有期徒刑,至少过1/2
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 1/2 以上,才可以假释。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是剩余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至少13年
无期徒刑,实际执行 13 年以上,才可以假释。 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 10 年,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特殊假释:无任何限制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如有减刑,按原判决刑为基准计算
3.实质条件
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考验期
监督机关:社区矫正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时间计算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 10 年。假释考验 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有期徒刑:剩余刑期
无期徒刑:10年
遵守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幵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假释和缓刑虽有限制,但有言论自由;管制的言论自由会有限制
考察内容
考察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是否具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
法律后果
成功的假释
如果在考验期内既没有发现漏罪,也未犯新罪,也没有严重违规行为,考验期满,认为原判刑罚 已经执行完毕
失败的假释
假释被撤销
发现漏罪
漏罪”指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未判决的罪。此时,应撤销假释后,对前罪的刑罚和漏罪的刑罚按照刑法第 70 条以“先并后减”的方法并罚,已经经过的考验期,不算入已经执行 的刑期。
发现新罪
在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假释后,对前罪的刑罚和新罪的刑罚按照刑法 71 条以“先减后并”的方 法并罚,已经经过的考验期,不算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如果前罪为无期徒刑,则将新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与前罪的无期徒刑实行并罚,即无期吸收有 期,只执行无期徒刑。
严重违规
在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在这种情况下,不存在数罪并罚的问题。 【提示】即使经过假释考验期才发现在考验期内严重违规的,也应撤销假释。 【小结】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假释程序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 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假释和减刑的关系
1.执行过程中,罪犯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2.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已经被减刑后,符合条件的仍然可以假释。
3.已经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的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刑罚消灭制度
刑罚消灭,是指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因法定事由而归于消灭 导致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1)刑罚执行完毕, (2)缓刑考验期满,假释考验期满, (3)犯罪人死亡, (4)超过时效期限, (5)赦免。 本章刑罚消灭所涉及的内容只包含两项,即时效和赦免
时效
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制度。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我国刑法只规定了追诉时效
追诉期限的长短规定
追诉期限的长短,和犯罪人所犯罪名的法定刑最高刑有关 【提示】以法定最高刑为标准,是指根据所犯罪行的轻重,判定应当适用的刑法条款与相应的量 刑幅度,按其法定最高刑来计算追诉期限。如果所犯的罪名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 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 例如:甲有强奸行为,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款看,法定最高刑为 10 年有期徒刑,经过 15 年就 不能再追诉。但如甲有强奸致人死亡、轮奸等特殊情形时,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追诉时效是 20 年。
不足5年,5年
法定最高刑不满 5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5 年
5到10年,10年
法定最高刑为 5 年以上不满 10 年的,经过 10 年
10年以上,15年
法定最高刑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 15 年
无期、死刑,20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 20 年
特别情况无限制
如果 20 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期限起算的规定
犯罪成立之日
一般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应理解为犯罪成立之日,不要混淆为犯罪既遂之日
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应分别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
对行为犯,应从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
对结果犯,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对结果加重犯,应从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行为终了之日
对连续犯和继续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两类特殊时效
【提示】上述两种情况虽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但如果再犯新罪,新罪仍然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例如:甲的 A 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但甲逃避侦查与审判,其后又犯了 B 罪。先前的 A 罪虽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即不需计算追诉期限),但后来的 B 罪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时效中断
时效中断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了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当这种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追诉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刑法第 89 条第 2 款: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 例如:甲于 1980 年 1 月 1 日犯一般的抢劫罪,法定最高刑为 10 年有期徒刑,但在 1988 年 1 月 1 日又犯了一般情节的强奸罪。这时,抢劫罪的时效就中断,即先前的抢劫罪的追诉期限从 1988 年 1 月 1 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再经过 15 年,才不追诉。在本案,抢劫罪实际上要经过 23 年才不追诉。
中途犯罪,重新计算
时效延长
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制的制度
已经侦查或审理,逃避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提过诉讼没立案的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共同犯罪
各算各的
对于共同犯罪,追诉期限不具有连带性,应独立计算各个共犯人的追诉期限 例如:甲、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重伤,甲是主犯,应适用“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 刑,追诉期限是 15 年,乙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进而适用“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 法定刑,追诉期限是 5 年。
不追诉过期的
共同犯罪中,一个人超过了时效,另一人没超过时效的,只能对后者进行追诉
犯新罪,不影响其他人
共同犯罪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共犯人,其前罪的追诉期限发生中断,重新计算;但另一共犯人的追诉期限并不发生中断,继续计算
赦免
赦免,是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制度。包括大赦与特赦。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只规定了特赦。
大赦
大赦,是指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对宣布大赦的犯罪,不再认为是犯罪,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已受追诉而未受罪刑宣告的,追诉归于无效
特赦
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即对于已经被定罪处刑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 全部或部分的执行。这种赦免只赦其刑,不赦其罪。 【提示】特赦的程序,一般由党中央或国务院提出建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由国家主 席发布特赦令,并授权最高院执行。
概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