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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刑法学的思维导图,包含基础理论、犯罪论等。介绍详细、描述全面、希望能对感兴趣的小伙伴学习提供帮助。
编辑于2023-11-20 10:40:58刑法学
1. 基础理论
性质
性质
保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更加广阔
其他部门的保障法
强制性最为严厉
立法主体单一性
任务
机能
规制
保障
保护
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效力
时间
从旧
从轻
从重
从轻
空间
属人原则
属地原则
普遍原则
指以保护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为标准,主张无论是外国人还是本国人犯罪,无论是在本国还是本国以外地区,只要侵害了由国际公约所维护的各国共同利益。
保护原则
主张凡是侵犯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无论在本国还是本国以外,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犯罪,均适用本国刑法
主张凡是侵犯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无论在本国还是本国以外,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犯罪,均适用本国刑法。
2. 犯罪论
构成
客体
一般客体
同类客体
直接客体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受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某种具体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定义
特征
是人行为的静或动
是人在其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身体的静或动
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表现形式
作为
不作为
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从而危害社会的情形
义务来源
法律明文规定的
职业或职务的要求
先前行为所引起的
法律行为引起的
分类
纯正的不作为犯
不纯正的不作为犯
持有
危害结果
定义和特征
定义:
狭义: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损害事实
广义: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害事实
特征
客观性
因果性
侵害性
多样性
分类
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
构成结果和非构成结果:即是否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定义:指行为人实施某种危害行为与所发生的某种物质性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特征:
客观性
相对性
时间顺序性
条件性
复杂性
关系
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的其他要素
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
作为量刑情节的时间、地点、方法
主体
概述
犯罪主体定义:实施危害社会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
2、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
定义和内容
定义:简称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刑事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本质在于人实施行为时具备相对自由的意志能力,即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时,具备相对自由的认识和抉择能力。
内容:
1、辨认能力:行为人理解自己的行为在刑法意义上的性质、后果、意义的分辨、识别能力。
2、控制能力:行为人是否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的选择和决定能力。
程度
影响因素
1、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
2、人的精神即人的大脑功能正常与否的状况
类型: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具备正常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完全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未达到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幼年人
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仅仅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危害行为没有刑事责任能力。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因为年龄、精神状况等原因,致使其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辨识能力或控制能力有所减弱但又未完全丧失的情况。介于2、和3、之间
1)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已经年满75周岁的人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4)又聋又哑的人
5)盲人
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的
刑事责任年龄
定义和意义
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意义:可以正确认识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为司法实践尤其是量刑提供了参考。
划分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未满12周岁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2周岁不满16周岁
1)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或者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物质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
4、减轻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和已满75周岁的人
前者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后者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年龄计算
生日第二天起才算作已满,生日当天视作未满。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
原则
1、从宽处罚
2、不适用死刑
3、免除前科报告义务
跨年龄段的危害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慎重处理
精神障碍
判断标准
医学标准
心理学标准(法学标准)
情况分类
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鉴于1、和2、之间)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生理醉酒(急性酒精中毒)
重大生理缺陷
聋哑人(又聋又哑)
盲人
特殊身份
定义:
刑法所规定的、决定刑事责任能力或影响刑事责任能力程度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特殊资格、地位或状态。
注意:1、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只能是行为人自身所具有的,而不是通过行为所反映的。2、作为犯罪主体要件的特殊身份,只是针对犯罪的实行犯来说的。
类型
自然身份和法定身份
自然身份是指因出生、血缘等自然因素所赋予而形成的身份。如强奸罪只有男子可以单独成为犯罪的主体。
法定身份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形成的身份。例如司法工作人员是一种法定身份。
定罪身份和量刑身份
定罪身份是指决定刑事责任存在的身份。
量刑身份是指影响刑事责任轻重的身份。
意义
对定罪的意义
1、决定犯罪成立与否
2、区分此罪与彼罪
3、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
对量刑的意义
1、刑法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通常都比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了相对重一些的刑罚。
2、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某些人在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时要从重处罚。
单位犯罪
定义
是自然人犯罪的对称。分为纯正的单位犯罪和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依法只能由单位构成而不能由自然人构成的犯罪。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是指依法既可以单位构成,也可以自由人构成的犯罪。
主要特征
主体特征
1、公司。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2、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以外的经济组织。
3、事业单位,是指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从事各种社会职能的组织。
4、机关:从广义理解,机关可以包括所有的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党的机关以及军队等。从狭义上理解,机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一般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5、团体,是指各种群众团体组织。
主观特征
主要表现为单位犯罪的故意是单位整体意志的体现。
客观特征
表现为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实施的行为。
处罚原则
单罚制和双罚制
主观方面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概念和要素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其包括罪过(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以及犯罪目的和动机等内容。
特征
第一,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任何犯罪,都是行为人在一定罪过心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是其外在表现,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危害行为在犯罪主体的内心的投射。
第二,犯罪主观方面是犯罪主体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状态。
第三,犯罪主观方面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心理状态。
故意
定义: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1、认识的内容
对行为本身的认识
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的认识
其他构成要件事实
2、认识的程度
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所抱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的类型
直接故意:“必然发生+希望发生”
间接故意:“可能发生+放任发生”
间接故意需要注意以下情形:
第一,行为人追求某一犯罪结果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二,行为人追求某一非犯罪结果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三,在突发性犯罪,没有明确的目的,或者出于藐视法纪、逞能等动机,临时起意,不计后果,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二者的区别
1、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包括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而间接故意则只包含可能发生。
2、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持积极追求的态度,通常犯罪动机明确,犯罪意志坚决,对法秩序是直接的藐视态度。而间接故意是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无所谓的态度,行为人既不主动创造条件追求结果的发生,也不排斥和阻碍结果的出现,危害结果发生了,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对于法秩序是漠不关心的态度。
3、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两种故意支配下的行为定罪影响不同。
过失
定义: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第一,犯罪过失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第二,犯罪过失以行为人具有对危害结果的预见可能性为前提。
第三,犯罪过失的主观恶性程度明显低于犯罪故意。
类型
疏忽大意的过失
又称无认识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
特征:
第一,行为人应当预见。“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结果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没有预见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过于自信的过失
又称有认识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特征
1、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认识因素)
2、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意志因素)
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区分:
第一,两者认识因素不同。两者虽然都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两者对这种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估计是不同的。间接故意认识到正常情况下这种可能性会转化为现实性。而过于自信的过失虽然也承认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可能性,但考虑到自己的能力、技术、经验以及客观条件等方面因素,主观上还是认为危害结果的发生可能性较小,而危害结果一旦发生,又出乎了行为人的意料。
第二,两者意志因素有所不同。间接故意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虽然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不阻碍、排斥。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着抗拒、有意避免的心理态度,并且通常也会凭借个人自认为有利的条件采取积极措施有意识的规避危险。
无罪过事件
意外事件;行为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特征:第一,行为在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损害结果。第二,损害结果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
不可抗力: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不可抗距的原因引起的。
特征:第一,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第二,行为人不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第三,损害结果是由不可抗拒的力量引起的。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犯罪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动机: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某种犯罪目的的内心冲突和内心起因。
二者关系
联系
(1)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都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主观心理活动,都是反映了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主观恶性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
(2)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的前提和基础,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目的的形成,犯罪目的是犯罪动机的进一步发展和现实化。
(3)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有时表现为直接联系,它们所反映的需求是一致的。
区别
(1)犯罪动机是支配行为人的更深层次的心理因素,是实施犯罪的更为内在的原因和心理动机,它一般是抽象的,而犯罪目的是客观危害结果的主观表现,是在犯罪动机驱使下具体化的犯罪主观因素,它指向的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是具体的。
(2)犯罪动机可以脱离具体的犯罪行为,表现在犯罪动机往往形成于犯罪行为之前,而犯罪目的不能脱离具体的犯罪行为,犯罪目的只能在具体的犯罪中查明。
(3)一个犯罪中只能有一个犯罪目的,但是可能有多个犯罪动机。
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以及行为后果、行为方式等其他有关的事实情况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法律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认识错误。
分类
第一,假想的犯罪
第二,假想的不犯罪
第三,对罪名和刑法轻重的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行为的事实情况和认识错误,即出现了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不相符合的情况。
事实认识错误基本判断原则
具体符合说:只有行为人认识构成事实必须和实际发生一致时,才能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否则即属于认识错误。
抽象符合说:只要行为人认识的构成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存在抽象的一致,无论在种类上是否一致,也无论罪的轻重差别,均以实际发生的为准。
法定符合说:行为人认识的构成事实虽然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不完全一致,但只要两者在同一法定构成要件范围之内,则按照行为人认识的构成事实定罪。
客体认识错误
是指行为人意图侵犯的客体与实际侵犯的客体不一致的情况。
对象认识错误
行为人认识的犯罪对象与实际侵害的犯罪对象不同
行为认识错误
在行为人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对行为的性质或者自己所使用方法发生错误认识,因而没有出现行为人意图实行的结果。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1、行为人误以为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并停止了行为,但是危害结果实际上并非发生。
2、行为人误以为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并停止了行为,但是后来介入了其他因素才真正促使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3、行为人误以为危害结果没有发生,而实际上危害结果已经发生。
4、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进程发生了错误认识。
正当行为
正当行为概述
是指虽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与某种犯罪在外观形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由于具有正当理由而在实质上并不存在社会危害性,因而不成立犯罪,而法律所允许或容忍的行为。
特征
第一,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第二,行为在外观形式上与某种犯罪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即从表面上观察,行为人所实施的造成某种犯罪的行为似乎符合了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属于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第三,具有正当理由而在实质上并不存在社会危害性。
第四,不符合犯罪构成,不成立犯罪
正当防卫
定义: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损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条件:
防卫起因,是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必须具有现实性
防卫时间,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时间过程。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一般是指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行不法侵害行为,致使合法权益受到了直接损害或紧迫威胁。
不法侵害尚未结束,是指不法侵害对法益形成的危险状态尚未消失,威胁尚未解除。
防卫不适时
第一,事先防卫:即在对方只有单纯的侵害意图或只有不法侵害的预备行为而实行的“防卫”。
第二,事后防卫:即对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仍然继续实行或者才开始的防卫。
防卫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防卫行为只能通过损害不法侵害者本人的权益(包括造成不法侵害者伤害、死亡、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包括对不法侵害者的财物进行损毁等)来制止不法侵害。
注意
1、对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或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的侵害行为,可以实行正当防卫。
2、对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一般不宜实行正当防卫。
3、对于他人利用动物侵袭实施的不法侵害,无论是针对利用者本人还是针对被利用的动物进行反侵害,都可以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意图,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决意制止不法侵害
注意以下情形,是为了实现某种非法目的或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所谓“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1、防卫挑拨,即为了实现某种非法目的,故意挑逗并引起对方先对自己进行“侵害”,然后借口“防卫”加害对方的行为。
2、相互斗殴,即双方均基于非法伤害的意图而发生的相互侵害行为。
3、偶然防卫,即行为人在故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时,恰遇他人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在客观上制止了他人的不法侵害,因而巧合了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的情形。
4、为了保护非法利益而对其他不法侵害实行的还击行为
防卫损害,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
1、必要限度内的防卫损害,必须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
“必需”的防卫损害,应当与防卫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大小基本相适应。
“必需”的防卫损害,应当与制止不法侵害的紧迫程度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2、超过必要限度的非法损害,必须属于明显不应有的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定义:紧急避险作为一种在紧急状态下以牺牲一种合法权益而保护另一种合法权益免受损害的避险行为。
条件:
第一,避险起因,必须是客观存在一定的危险。
1、引起避险行为的直接原因是存在危险,包括:其一,自然破坏力量对合法权益形成的危险;其二,动物侵袭对合法权益形成的危险;其三,他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对合法权益形成的危险;其四,人的生理原因对合法权益形成的危险。
2、避险所避免的,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危险。
第二,避险时间,应当是危险正在发生之时。
第三,避险限制,必须是在不得已的紧急情况之下。
第四,避险意图,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权益免受损害。
第五,避险所损害的权益,属于第三者。
第六,避险损害,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第七,避险主体,在避免本人危险的情形受到一定限制。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其他
法令行为:指直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是指虽然在法令中没有直接规定,但在社会共同观念上认为该业务正当,并且所实施的也属于其业务正当范围内的行为。
自救行为:是指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的人,在难以按照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对权益进行恢复时,依靠自己的力量恢复权益的行为。
被害人承诺的损害行为:是指基于被害人请求或许可,对被害人可以支配的权益进行损害的行为。
义务冲突:存在两个以上两个以上互不相容的法律上的义务,由于无法兼顾,为了履行其中某种重要义务,而不得不放弃或懈怠履行其他非重要义务的行为。
自损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而侵害自己法医的行为。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概述
定义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在某一阶段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形态。
存在范围
直接故意犯罪存在停止形态,而过失犯罪显然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无关。但间接故意犯罪是否存在停止形态,存有争议。
尽管直接故意犯罪一般都存在停止形态,但并不意味着一切直接故意犯罪的罪种与具体案件都可以存在各种类型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
犯罪既遂
定义
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
类型
结果犯,是指除了实施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客观方面的行为,还必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成立犯罪既遂的犯罪形态。
行为犯,是指虽不需要发生某种危害结果,但要求危害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才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形态。
危险犯,是指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才能成立犯罪既遂的犯罪形态。
举动犯,是指着手实行犯罪即告完成而成立犯罪既遂的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
定义和特征
定义,《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特征
行为人已经实施犯罪预备行为
行为人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类型
准备犯罪工具,是指为实行犯罪而制作、购买、寻找或使用犯罪工具的行为。
制造犯罪条件。犯罪条件是指有助于犯罪实行的一切因素。
类型
犯罪前调查
制度犯罪计划
勾结共同犯罪人
前往犯罪地点
排除犯罪障碍
追踪、守候被害人
其他犯罪预备行为
处罚
《刑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
定义和特征
定义
《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特征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得逞
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类型
第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实施完毕他认为完成犯罪犯罪所必要的全部行为,但由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致犯罪未得逞。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尚未实施完毕他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全部行为而致犯罪未得逞的。
第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的犯罪实行行为实际上有可能完成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因为认识错误,其实施的行为根本不可能完成犯罪,因而未得逞。
处罚
《刑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
定义与特征
《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特征
犯罪中止的及时性
犯罪中止的自动性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
类型
预备中止和实行中止
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处罚
《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
概述
定义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成立条件
主体条件
二人以上,包括二人。这里的”二人“必须都是渡河犯罪主体条件的人。
就自然人而言,必须都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辨识和控制能力即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就单位而言,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故意实施犯罪。
客观条件
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的有着内在有机联系的指向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
主观条件
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只有具备共同犯罪故意,才能成立共同犯罪。
形式
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
分工分类
分为组织犯、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
作用分类
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
定义和特征
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包括以下两种共同犯罪人:
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共同犯罪人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刑事责任
从犯
定义和特征
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共同犯罪人。包括以下两类共同犯罪人: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共同犯罪人。
刑事责任
胁从犯
定义和特征
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共同负责人
特征
1、具有共同犯罪特征
2、受到他人胁迫
3、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刑事责任
教唆犯
定义和特征
是指故意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共同犯罪人。
特征
客观方面,行为人具有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有以下三种情形
1、明确教唆
2、选择性教唆
3、盖然性教唆
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教唆对象方面,教唆的对象必须是特定的,可以是单个的人,也可以是多人。但不能是不特定的多人
刑事责任
罪数
罪数的认定标准
罪数,是指同一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数量。
一罪
一罪,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仅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
分为
标准的一罪
非标准的一罪
实质的一罪
是指犯罪行为虽然在形式上符合数罪的特征,但实质上按照一个犯罪构成要件认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危害行为,却触犯了数个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一般情况应当从一重罪处断。
结果加重犯:是指一个符合刑法基本规定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造成了比基本犯罪要件之犯罪结果更严重的结果,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继续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个故意犯罪在终止之前,危害行为在一定时间内持续存在并持续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形态
接续犯: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以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连续地完成一个犯罪的犯罪形态。
徐行犯:是指行为人有意采取徐缓的方式完成本来可以即时实现犯罪目的的犯罪形态。
法定的一罪
就是法律上将原本属于数罪的犯罪行为认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
惯犯是指以实施某种犯罪为习惯,或者作为常业,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挥霍来源,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故意实施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行为。
结合犯是指法律上将数个原本独立的故意犯罪结合成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处断的一罪
是指犯罪行为具备数罪特征,或者是指上就是数罪,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
连续犯,是指在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的支配下,于一定时间内连续数次实施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一行为被另一行为吸收而失去独立的意义。
牵连犯:是指为实现某一犯罪目的,而其犯罪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数罪
是指由同一行为人实施的、符合刑法所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分为
第一,以数罪是否触犯同种罪名为标准,分为同种数罪和一种数罪。
第二,以发现犯罪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将数罪分为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法执行期间的数罪。
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和联系: 联系在于1、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合法权益的物质表现。 2、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具体合法权益的享有者或者掌控者。 区别在于:1、后者是可被感官所感知的外部事物,前者则反映的是只能为抽象思维所认识的事物内在属性。 2、前者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犯罪对象则只是某些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 3、任何犯罪都会侵害客体,而犯罪对象不一定受侵害。 4、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分类的基础,而犯罪对象不是。
刑罚论
刑法概说
刑罚的概念
定义
刑罚,是指国家根据刑法规定并由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分子采取的剥夺或者限制其一定权利的法律制裁方法。
特征
刑罚是由国家最高机关创制
刑罚是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的裁量权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
刑罚的执行机关由国家专门机关行使
管制由社区矫正机关执行
拘役和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
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由监狱执行
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执行
刑罚只能针对犯罪人适用
刑罚种类、刑罚适用原则等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刑罚的适用必须严格遵循相关程序
刑罚的功能和目的
功能
惩罚功能
刑罚惩罚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刑罚是犯罪的本能反应。
矫正功能
教育功能
包括一是对犯罪人的教育功能,二是对其他社会成员的教育功能。
感化功能
是指通过刑罚的适用和执行,对犯罪人的思想所产生的感召和教化作用。
威慑功能
安抚功能
目的
特殊预防
1、消除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
2、对犯罪人进行教育和矫正。
一般预防
是指国家对刑罚的制定、适用和执行,给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以警示告诫,防止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刑罚的适当性是实现一般预防的根本。
刑罚的公开性是实现一般预防的途径。
刑罚的及时性是实现一般预防的关键。
刑罚的体系
是指刑法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
主刑
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特点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 一定人身自由,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内容
适用对象,罪行较轻,不需要关押,但又要求限制一定人身自由的犯罪分子。
执行期间对管制的罪犯的要求。
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管制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
拘役
定义,是指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短期剥夺自由刑,是介于管制和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较轻的刑罚。
内容
对象,适用于那些罪行较轻,但又需要短期关押改造的犯罪分子。
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拘役的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
有期徒刑
定义,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进行劳动,使用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内容
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但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第一,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可以超过15年,但不能超过25年。第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第三,根据司法解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2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1年以上22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20年以上21年以下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9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
无期徒刑
定义,是指终身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不强制进行劳动,使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死刑
定义,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内容
适用对象: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核准程序
执行
死刑缓期的适用
死缓的条件
应当判处死刑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死缓执行后的法律后果
死刑缓期的计算
死缓判决确定以前关押的时间,不计算在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考察期限内。
附加刑
罚金
定义,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内容
适用对象:主要适用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的犯罪分子。
适用形式:
并处
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罚金刑。
可以并处
是指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罚金刑。
单处
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判处主刑而只使用罚金刑。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的确定
罚金的执行
罚金刑由人民法院执行。
限期一次或者分期执行
期满有能力缴纳而不缴纳的,法院强制其缴纳
随时追缴
延期缴纳
减免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抵抗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免除。
剥夺政治权利
定义,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内容
适用对象:比较广泛,既可适用与严重犯罪,也适用于较轻犯罪;既可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也适用于普通刑事犯罪。
没收财产
定义,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内容
适用对象:贪利型犯罪和财产型犯罪,同时也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犯罪。
范围: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
驱逐出境
是指强制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一种特殊的附加刑,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
非刑罚处理方法
定义:是指人民法院对有轻微犯罪情节且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
特征
1、适用前提是构成犯罪。
2、适用对象是犯罪分子。
3、适用的内容复杂多样。
种类
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
训诫,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当庭予以批评教育,并要求其改正行为而不再犯的一种处罚方法。
责令具结悔过,是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分子递交书面保证,表示悔改而不再犯的一种的处罚方法。
责令赔礼道歉,是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分子公开向被害人或相关人员当场承认所犯罪行、表达歉意,以取得谅解的一种处罚方法。
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损失
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是指由于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造成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所以人民法院除依法给予其刑事处罚外,并根据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情况,判处犯罪分子承担必要的赔偿责任。
责令赔偿损失,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不做出刑事处罚,而是根据其对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情况,责令其向被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进行赔偿的一种处理方法。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不作刑事处罚,而是向犯罪分子的主管行政执法机关建议,依照有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其经济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如罚款、行政拘留等。
行政处分,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不作刑事处罚,而是向犯罪分子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建议,依照有关行政规章、纪律、制度,给予其行政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等。
刑罚裁量
概述
定义
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和刑事责任的轻重,依法决定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判处多重刑罚,以及所判处的刑罚是否执行的活动。
特征
刑罚裁量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刑罚裁量只能以犯罪分子为对象
刑罚裁量以决定刑罚为内容
刑罚裁量的轻重的根据是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刑事责任
一般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
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基本方法
量刑步骤
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刑罚裁量情节
概念和特征
是指在某种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在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与犯罪人或其侵害行为密切相关的,表明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和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程度,进而据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各种情况。
特征
1、其是量刑时考虑的各种情况。
2、其是有客观性的情况
3、是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害性的情况
4、是法官决定犯罪人宣告刑的根据
量刑情节的分类
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前者是指刑法(广义刑法,包括单行刑事法律和非刑事法律的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各种情节。
后者是指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反映犯罪行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在量刑时可以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总则性情节和分则性情节
罪前情节、罪中情节和罪后情节
从严情节和从宽情节
“应当”情节和“可以”情节
量刑情节的适用
适用规则
从轻处罚和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
减轻情节的适用
量刑情节竞合时的适用
同向竞合情节的适用
逆向竞合情节的适用
累犯
概念
是指因故意犯罪受过一定的刑事处罚的,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后,在一定时间内又故意犯罪的人。
与再犯的区别在于:
1、有无犯罪限制不同:再犯没有限制;累犯,中国刑法要求前后罪均为故意。
2、有无刑度限制不同,再犯无限制;累犯则往往有一定限制,我国规定为有期徒刑。
3、时间条件不同。在累犯中,后罪实施的起点为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终点为自此开始满5年。
4、对量刑的影响力不同。累犯在我国刑法上是法定量刑情节,而再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是酌定情节。
成立条件
一般累犯
也称普通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的人。
罪质条件
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普通刑事犯罪,或者其中之一罪是普通刑事犯罪。普通刑事犯罪是指除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
罪过条件
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
刑度条件
前罪必须是已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则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时间条件
后罪必须发生于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后5年之内。
主体条件
行为人如果实施前罪时未满18周岁,或者实施前罪和后罪时均未满18周岁的,不构成累犯。
特别累犯
是指实施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所被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又犯上述任一类别罪的犯罪分子。
罪质条件
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刑度条件
前罪必须是已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则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没有轻重限制。
时间条件
后罪必须发生于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赦免后任何时候。
主体条件
行为人如果实施前罪时未满18周岁,或者实施前罪和后罪时均未满18周岁的,不构成累犯。
法律后果
从重处罚
不得适用缓刑或者假释
自首、坦白和立功
自首
概念
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的情形
一般自首成立条件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殊自首成立条件
特殊自首是指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主体条件
行为人是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
实质条件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处罚原则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犯罪分子自首的,可以免除处罚。
坦白
广义上,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包括一般自首、特殊自首以及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狭义上,坦白仅指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或者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同种犯罪“。一般刑事实体法上,都从狭义上理解坦白。
立功
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
成立条件
1、专属性,即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2、具体性,即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
3、有效性,即据以立功的他人罪行材料应当指明具体犯罪事实。
4、客观性,即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认定为立功。
5、合法性,即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必须合法。
分类
普通立功
重大立功
处罚原则
1、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此处”立功”是指普通立功。
2、犯罪分子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缓刑(一般缓刑)
定义
是指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为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不致危害社会的,决定暂缓实际执行其刑罚,如果其在考验期内遵守规定的条件,原有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害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
适用条件
对象条件
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实质条件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接受矫正条件
1、考验期
2、社区矫正
3、限制条件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汇报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5、还要遵守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
撤销
第一,因犯新罪而撤销
第二,因发现漏罪而撤销
第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而撤销
最终处理
第一,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第二,执行原有刑罚。
第三,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
定义和特征
定义
是指对人民法院对一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所犯的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根据法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应执行的刑罚。简而言之数罪并罚就是对一个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制度。
特征
1、必须是一人犯有数罪。
2、行为人所犯数罪必须是可并罚的数罪。
3、这些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期间以内。
4、数罪并罚必须先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法定的原则和方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原则
一般原则
1、相加原则
2、吸收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4、折中原则
我国数罪并罚原则
1、所犯数罪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
2、所犯数罪所判处的主刑都是有期自由刑时,如果皆属同种有期自由刑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即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不得超过该种自由刑的法定最高期限。
3、所犯数罪宣告有附加刑的,采取并科原则,附加刑之间采取吸收或者并科原则。
五种具体情形
第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
第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之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要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第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
第四,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
第五,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
刑罚执行
概述
定义
是指国家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制裁所确定的刑罚内容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特征
第一,刑罚执行的主体是有行刑权的刑罚执行机关。
第二,刑罚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
第三,刑罚执行的对象是被判处有罪并处以一定刑罚的犯罪人。
第四,刑罚执行的内容是将生效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内容付诸实施。
减刑
定义
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减轻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方法
一是刑种变更
二是刑期减少
条件
对象条件
只能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
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
限度条件
是指罪犯经过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最低期限。
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幅度和刑期计算
程序
假释
定义
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执行一定期限的的刑罚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附条件地其提前释放的刑罚执行制度。
条件
对象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但是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刑期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刑期的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可以假释。
实质条件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考察期及考察内容
假释是附条件地将犯罪人提前释放,所谓附条件,就是设定假释的考验期,没有漏罪或者再犯新罪。
假释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为10年,并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法律后果
第一,被释放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漏罪,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应由负责监督的公安机关予以宣告。
第二,被释放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要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分别依照《刑法》第71条和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被释放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程序
刑罚消灭
概述
定义和特征
是指基于法定的或者事实的原因,致使基于具体犯罪而产生的刑罚适用权消灭。
特征
第一,刑罚消灭以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第二,刑罚消灭意为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具体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第三,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原因
原因
第一,超过追诉时效
第二,经特赦免除刑罚
第三,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
第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
第五,其他法定或事实原因
时效
定义
追诉时效
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行刑时效
是指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追诉时效的期限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追诉时效的起算
追诉时效的延长
赦免
定义和种类
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责或者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种类
大赦
通常是指国家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犯罪人免予追诉和免除刑罚执行的制度不仅赦其罪而且赦其刑
特赦
通常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执行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
分论
概述
刑法分则的体系
定义和意义
分类和依据
条文结构
罪名
定义
是对犯罪的本质特征的高度概括。
分类
1、按罪名大小
类罪名
次类罪名
具体罪名
2、按规定内容
单一罪名
选择罪名
确定
适用
罪状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中对具体犯罪及其构成要件的描述。
分类
叙明罪状
简单罪状
引证罪状
空白罪状
法定刑
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中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刑罚的种类和幅度。
分类
绝对确定的法定刑
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我国无)
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
规定法定刑的最低限度
规定法定刑的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
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者同时还规定附加刑
规定援引法定刑
法条竞合
定义
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刑法条文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由于数个条文之间存在包容或者交叉关系,因而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法律条文的情形。
适用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重法优于轻法
危害国家安全
概述
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特征如下
第一,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第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危害国家主权、破坏国家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以及侵害国家的其他基本利益。
第三,主体多为一般主体。
第四,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主要犯罪
背叛国家罪
定义和特征
是指勾结外国或者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本罪特征是
1、客体是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中国公民才能构成此罪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处罚
分裂国家罪
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
本罪特征是
1、客体是国家的统一。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组织、策划、实施各种破坏民族团结统一,分裂我国民族大家庭的行为;二是组织、策划、实施各种妄图使我国某个区域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中分离出去,脱离中央政府的领导,另立国家或政府,制造地方“独立”的割据局面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颠覆国家政权罪
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1、客体是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3、主体是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以上。
4、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煽动分裂国家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颠覆国家政权,以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危害社会安全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一个数额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2、2个行为犯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3、2个危险犯
生产、销售不符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
4、剩余结果犯
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法条竞合
二、走私罪
走私禁止出口的货物、物品
特定
双向
单向
兜底
普通货物物品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数额较大
主体:自然人+单位
走私方式
违法海关法规
逃避海关监管
变相走私
间接走私
罪数形态问题
三、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伪造货币罪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洗钱罪
五、金融诈骗罪
1、共性总结
2、集资诈骗罪
3、贷款诈骗罪
4、信用卡诈骗罪
5、保险诈骗罪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逃税罪
抗税罪
七、侵犯知识产权罪
1、假冒注册商标罪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侵犯著作权罪
4、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5、侵犯商业秘密罪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1、合同诈骗罪
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非法经营罪
4、强迫交易罪
妨害社会管理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
侵犯财产
危害国防利益
贪污受贿
渎职
军人违反职责
本二罪的特征是
1、客体是国家的统一和国家政权及社会主义制度。
2、客观方面:煽动分裂国家罪表现为以各种方式煽动他人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行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表现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他人进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活动的行为。
3、主体均是一般主体,限于自然人,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以上。
4、主观方面均是直接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