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二章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
备考时间紧张,没时间归纳今年CPA考试的重点?本思维导图总结了2021年注册会计师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复习重点,必考点已列优先级序号,每一个考点都清清楚楚,给今年的考生参考。赶快收藏学起来吧!
编辑于2021-05-07 14:24:59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第六章完整脉络图!内容包含公司法律制度概述、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五个部分。清晰直观地带你了解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知识点,快来一起学习探讨吧!
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内容以框架形式展示本章,更加清晰、明了,为注册会计师重要考点,有需要的小伙伴可参考以下笔记。
备考时间紧张,没时间归纳今年CPA考试的重点?本思维导图总结了2021年注册会计师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复习重点,必考点已列优先级序号,每一个考点都清清楚楚,给今年的考生参考。赶快收藏学起来吧!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第六章完整脉络图!内容包含公司法律制度概述、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五个部分。清晰直观地带你了解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知识点,快来一起学习探讨吧!
202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五章内容以框架形式展示本章,更加清晰、明了,为注册会计师重要考点,有需要的小伙伴可参考以下笔记。
备考时间紧张,没时间归纳今年CPA考试的重点?本思维导图总结了2021年注册会计师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复习重点,必考点已列优先级序号,每一个考点都清清楚楚,给今年的考生参考。赶快收藏学起来吧!
基本民事法律制度(5H)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民事法律行为的界定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之一,是民法最重要的法律事实。界定一个行为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主要考虑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目的仅指当事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不包括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动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基于几方面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追认权;抛弃动产、遗嘱行为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
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决议
当事人是否互为给付一定代价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买卖合同
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赠与行为、无偿委托
法律行为效果不同
负担行为
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权利人有权请求对方履行)
这种给付义务既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竞业限制协议)
负担行为产生的是债法上的法律效果
处分行为
事实处分:吃掉;法律处分:卖掉
直接导致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义务人积极履行给付义务
物权行为是典型的处分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履行一定的程序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票据行为
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小额商品零售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
主民事法律行为
从民事法律行为
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贷合同,为保证该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其中借贷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意思表示所针对的相对人
有无相对人探讨的是意思表示是否有对象;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通常与意思表示完成时即可产生法律效力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可以明示或默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符合当时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的撤回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要产生法律效力(生效),首先应当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成立),即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
一些特别的民事法律行为,除了上述三个要素以外,还必须具备其他特殊事实要素,如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还必须有标的物的交付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时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民事法律行为未成立,当然也谈不上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
无效
自始无效
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当然无效
不论当时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也不论是否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绝对无效
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可撤销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依法撤销之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如果撤销权人未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将终局有效,不得再被撤销;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而对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主动宣告其无效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撤销,也可以选择不撤销);但一经依法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则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时间限制
效力待定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同意或追认才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或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则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无效
未生效
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法定或约定的生效要件未满足的,属于“未生效”
如无其他因素影响,一旦生效要件满足,即成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
民事行为能力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效力界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人
行为有效
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有效
独立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有效
其他民事法律行为
独立实施的
行为效力待定
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的
行为有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不论是否善意)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意思表示不真实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表面行为)无效。行为人如果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另外一个民事法律行为(实质行为),被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欺诈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律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胁迫
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乘人之危等导致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之撤销权的行使
撤销权人
除重大误解存在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的情况外,其他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人均仅限于受害方
行使途径
撤销权的行使无须相对人同意,但撤销权人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其撤销权是否成立
撤销权的存续期间
撤销权的存续期间属于除斥期间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其他可撤销情形下,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至行为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表面行为)无效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基本规定
一定会届至的是“期限”,不一定会成就的是“条件"
当事人可以附生效条件/期限,也可以附解除条件/期限
附生效条件/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期限届至之前,民事法律行为已经成立;条件成就/期限届至后,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法律效力
附解除条件/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期限届至之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当条件成就/期限届至,权利和义务失去法律效力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下列民事法律行为不得附条件
条件与行为性质相违背的,例如,法定抵消不得附条件
条件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的,如结婚、离婚等身份性民事法律行为
对所附条件的要求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既可以使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但应具备下列特征
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条件必须合法
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代理制度
什么是代理
概念及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关系的特征及三方当事人的关系如下
代理的种类
基于法律规定:法定代理
基于委托授权:委托代理
代理人与第三方实施的行为关系
代为实施的是允许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如代为民事诉讼、申请专利、商标注册)
VS代为致辞、代为整理资料、代为打扫卫生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
VS行纪、物权处分
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
VS无权代理
代理人向第三人独立为意思表示
VS传达
并非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可以代理。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立遗嘱、结婚等)不得代理
代理与相似制度的核心区别
代理VS委托
委托是代理关系产生的原因之一,在委托代理中,委托人(被代理人)与受托人(代理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按照委托(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处理
委托产生的不一定是代理,如委托他人从事一般的事务性行为
代理不一定由委托产生,如法定代理
代理VS行纪
行纪指经纪人受他人委托以自己名义从事商业活动的行为
代理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行纪是以行纪人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而行纪的法律效果先由行纪人承受,然后通过其他法律关系转给委托人
代理VS传达
传达的任务是忠实传递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传达人自己不进行意思表示。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是独立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以代理人自己的意志决定意思表示的内容
代理人要与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故要求代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传达人是忠实传递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不以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
身份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可以代理;身份行为可以借助传达人传递意思表示
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而发生,委托代理的被代理人在授权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职务授权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授权行为
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基础法律关系可以是委托合同、合伙合同等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授权的效果
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既可以向代理人进行,也可以向相对人为之,两者效力相同
代理权的滥用
自己代理
界定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效力
代理行为效力待定(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有效)
责任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双方代理
界定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效力
代理行为效力待定(经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追认有效)
责任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恶意串通
界定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
代理行为效力
代理行为无效
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什么是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但欠缺代理权的行为
没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
在无权代理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被代理人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转为有效
主动追认
经相对人催告后30日内予以追认
无权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法律行为项下义务的,视为对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
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转为无效
明确拒绝追认
默示拒绝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善意相对人依法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转为无效
善意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有权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做出的意思表示
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有理由相信”,表现为
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期限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表见代理对被代理人产生与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被代理人不得以无权代理为由主张代理行为无效
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基本理论
概念
诉讼时效指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三权”
债权人的起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债券人的诉讼请求
主动抗辩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使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及时抗辩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债券人的实体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统一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定期间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的具体内容,如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有关“人身”,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仅限于此“三费”,人寿保险金、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等适用诉讼时效
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抚养费
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的确定
基本规定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适用纠纷类型
一般纠纷
起算点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长度
3年
性质
可依法中止、中断
长期诉讼时效期间
适用纠纷类型
涉外货物买卖合同
技术进出口合同
起算点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长度
4年
性质
可依法中止、中断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适用纠纷类型
所有纠纷
起算点
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长度
20年
性质
不发生中止、中断,但可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的细化规定
债权类型
附条件的或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
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
约定有履行期限的债的请求权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其他
清偿期届满之日起
未约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债的请求权
依照有关规定可以明确履行期限的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
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表明不履行义务的
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
其他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
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
请求他人不作为的债权请求权
权利人知道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起
国家赔偿
赔偿请求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限不计算在内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基本规定
中止
不可抗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
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
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暂停,中止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6个月
中断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诉讼时效进行中
清零,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中断事由的细化规定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当事人一方已发送信件或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数据电文到达或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权利人对同一债权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或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而非“法院受理之日”)起中断
请求保护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形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申请支付令
申请破产、申请破产债权
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被通知参加诉讼
在诉讼中主张抵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