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总则(法硕杨硕)
法硕民法总则思维导图 是根据岳业鹏老师的课程整理的,全部的重点要点在文件中已经详细标出,科学的学习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提高效率,做到事半功倍。借助思维导图可以帮助我们从宏观到微观复习。
编辑于2021-05-07 16:02:15民法总则
概述
概念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性质
民法是私法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的基本法民法是权力法民法是实体法
渊源
制定法
非制定法
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基础)
具体表现:🔴自
自愿原则(核心)
具体体现:🔴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民事活动,以及如何参加民事活民事主体应当以平等协商的方式从事民事活动,就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达成🔴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有权依其意愿自主作出
公平原则
具体体现:🔴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法律活动时,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公平合理的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兼顾他人利
诚信原则(帝王条款)
具体体现:🔴从事民事活动时,需将有关事项和真实情况如实告知禁止隐瞒事实真相和欺骗对方当事🔴民事主体之间,一旦做出意识意权利滥用要求权利的形式不得超过正常的界限和范围,否则构成权力滥用发生损害时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减少和避免损失
合法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绿色原则
具体体现:�
基本原则的功能
指导(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
约束
补充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三个基本条件�
民事法律事实分类
行为
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包括有效/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准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通知
观念通知
感情表示
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事实行为
行为人主观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产生某种后果的行为
如:创作作品,交货付款
不合法行为
违约行为
侵权行为
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
不合法的表示行为
自然事实
事件
状态
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
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情形
好意施惠(情谊行为)
婚约
支付彩礼,原则不返还, BUT🔴双方未办理
民法之外空间
戏谑性为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特殊主体:国家、集体
内容
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客体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民法上的物: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
物的分类
是否具有可移动性:动产/不动产
两物之间的关系:主物/从物
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原物/孳息
天然孳息:所有权人取得法定孳息:约定取得,交易习惯取得
是否具有独特特征(特定化):特定物/种类物
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
概念: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自由
特征:依法直接享有可请求义务人有国家机关保障
分类
权利客体不同
人身权
财产权
权利作用不同
支配权
请求权
抗辩权
形成权
当事人一方单方意思表示可以以自己的行为是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不得附条件,不得附期限,不得撤销(合同撤销权、合同解除权、合同确认权…)
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不同
绝对权
相对权
权利的相互关系
主权利
从权利
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
既得权
期待权
民事权利行使:事实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符合原则)
民事权利的保护
私力救济
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自助行为
公力救济
民事义务
概念: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受到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特征: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只承担范围内义务受到国家强制力约束
分类
法定义务VS约定义务
作为义务VS不作为义务
民事责任
概念
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法律后果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特征
是民事主体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主要是为了补偿权利人所受损失和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既有过错责任又有无过错责任可以由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力能力,是民事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民事权力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的权🔴民事权力能力的内
自然人民事权力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其他有力证据>出生(死亡)证明>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推定死亡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基础
年龄
精神状态
特征
法定性
与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直接相联系
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分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超出能力范围的合同行为,由法定代理人同意 代理 追认遗嘱行为,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
单独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定代理人代理,有效
监护
概念
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分类
法定监护
法律直接规定
指定监护
有关组织和人民法院指定
遗嘱监护
协议监护
委托监护
一般委托监护
意定监护
监护人的设定(按照顺序)
当然监护
父母
协议监护
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委托监护
监护人可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
意定监护
主体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的个人或者组织成立方式:事先协商,书面形式确定生效条件: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顺序监护(无当然、遗嘱、协议)
未成年
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的个人或组织,须经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成年
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的个人或组织,须经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制定监护
程序
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制定,申请人民法院指定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临时监护人
居、村、法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
机关监护
民政部门担任或具备条件的居、村担任
监护人责任
无过错责任(一般)
父母离婚后
共同生活一方独立担责,另一方补充责任
委托监护
监护人担责,受托人承担相应按份责任
监护人资格撤销
申请主体
有监护资格的人(村、居、学、医、妇、残、、未、老、民) 民政部门应当
受理机构
人民法院
理由
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
怠于履行职责,无法履行且拒绝委托,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法律效果
人民法院撤销其资格
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
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依法制定监护人
依法负担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继续履行负担义务
监护人资格恢复条件
主体
被撤销资格的父母或子女
行为
确有悔改表现
程序
经申请
除外条件
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的不恢复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宣告失踪
概念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条件
下落不明满两年
利害关系人申请
人民法院宣告
申请公告期3个月作出判决,指定财产代管人
后果
确定财产代管人
代管人指责:税、债、费
撤销失踪宣告
宣告死亡
概念
程序
一般下落不明满4年(战争结束起满四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之日起满2年意外事故,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存,无期间限制
利害关系人申请
法院宣告
申请公告期1年(意外事件机关证明3个月)
后果
死亡时间
判决日为死亡日(意外事件发生日为死亡日)
法律后果
继承开始,婚姻消灭
实际未死,不影响该人期间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撤销死亡宣告要件
出现申请撤销
撤销后果
婚姻
自行恢复(配偶再婚、向婚姻机关书面声明不愿除外)
收养
不无效
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返还,无法返还给补偿
法人
概述
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特征
🔴社会组🔴具有民事权利
法人的机关
机关设置
权利机构(股东大会、社员大会)
执行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
监督机构(监事会、监事)
意志形成
机关形成
法定代表人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职务行为
代表行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表见代表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侵权行为
法人担责
法定代表人应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追偿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分类
学理分类公法人&私法人
民法分类
营利法人
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其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
营利法人
概念
营利法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且将利益分配与其成员的法人。
出资人责任
对法人、其他出资人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
对法人的债权人的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否则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出资任 🔴法人人格否认的制
非营利法人
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助法人)
非营利法人
概念
非营利法人是指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终止时财产处理
🔴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剩余财🔴剩余
类型
事业单位法人
概念
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而设立的事业单位
分类
国家机关举办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办
资格取得
登记
成立
社会团体法人
概念
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而设立的社会团体
资格取得(同事业单位)
捐助法人
概念
是指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
资格取得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资格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特别法人
概念
具有行使公权力的职能
类型
机关法人
指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的法人
法人终止
继任的机关法人承受权利义务
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受权利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组法人
指在一定的村或乡镇的社区范围内的集体成员,利用土地等农民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资金联合与劳动联合的方式合作实现共同发展的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法人的设立
法人成立必备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责任承担
法人承受后果
法人未成立,设立人承受
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可选择请求法人或设立人承担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分立与合并
分立
创设式分立
存续式分立
连带债权
合并
创设式合并
吸收式合并
概括承受
法人的终止
原因
法人解散
🔴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法人的权力机构的决议解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法人依法被吊销营、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人被宣告破产
人民法院宣告,法人被宣告破产时,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清算
清算是指对法人的业务和财产进行清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其债务进行清偿,使法人在法律上消灭的程序(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义务人
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决策机构成员
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诉讼时效与期间
诉讼时效
概念
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胜诉的法律制度。
特征
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债权未消灭产生抗辩权
诉讼时效抗辩的提出时间,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诉讼时效抗辩需由当事人提出法院不得查明或主动适用
适用范围
支配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债权请求权)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物权请求权(动产未登记的是用三年诉讼期间)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五,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六,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七,其他请求权(人身关系请求权)
类型
普通诉讼时效(三年)
特殊诉讼时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四年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最长诉讼时效(权利受损20年)
期间起算
普通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期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中止、延长
要求部分债权则及于整体中断,通知到达主义
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权利(主要是形成权)预定存在的期间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不同
法律后果适用范围起算时间适用条件期间可变性
期间
概念
期间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计算
代理
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内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特征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适用范围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具有人生性质的行为
分类
代理权来源不同
委托代理
意定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强制性)
代理人的选任和产生不同
本代理
由本人选人代理人,或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代理人的代理
再代理
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将其享有的代理权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委托给他人行使而产生的代理
代理权
概念
代理权就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产生
委托关系中
书面形式载明代理人姓名名称、代理事项、权限、期间被代理人签名盖章
法定代理关系
法律直接规定
行使
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应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的三种情形
自己代理
双方代理
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无权代理
概念
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
效力
追认权
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自始有效
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对代理人发生效力)
催告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的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撤销权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救济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赔偿额小于等于可得利益的损失)
表见代理
概念
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与其实施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由本人承担的代理
构成条件
代理人无代理权
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
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相对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法律后果
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有权要求无权代理人赔偿因无权代理而造成的损失
代理关系的终止
委托代理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有下列情形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直到被代理人死亡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终止
法定代理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其他情形:监护关系消灭
民事法律行为
概述
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意思表示要素,而且必须是要产生该意思表示内容的民事法律后果。)
特征
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分类
行为成立取决于几方意思表示
单方行为
双方行为
多方行为
决议行为
多数人意思一致即可需要一定程序仅适用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内部的决议事项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构成
单务行为
双务行为
一方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要求对方相应的报偿
有偿行为
无偿行为
行为的成立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
诺成性行为(意思一致就生效)
实践性行为(交付标的物才生效)
行为成立是否必须依照特定形式
要式行为
不要式行为
行为之间相互依从关系
主行为
从行为
行为与原因的关系
有因行为
无因行为
行为所产生的效果不同
负担行为
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 (产生请求权)债权行为
处分行为
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物权行为&准物权行为
意思表示
概念
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的行为
特征
🔴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该意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工序良俗婴儿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意思表示是一个意思由内到外的表示过程�,法律赋予其不同的效力
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
特殊书面(公证、鉴证、审核、登记)
默示
作为默示(推定)
不作为默示(沉默)
只有在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符合当事人之间交易习惯时适用
意思表示生效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对话方式(了解主义)
非对话方式(到达主义)
指定特定系统(到达主义)
未指定特定系统(了解主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表示完成时生效
公告方式
发布时生效
意思表示撤回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不一致
有意
单独虚伪表示(真意保留)原则,有效;例外相对人明知,无效
通谋虚伪表示无效
隐藏行为隐藏行为中的虚假意思表示,无效;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其效力,没有效力瑕疵,有效
无意
重大误解(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是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可撤销
意思表示不自由
欺诈
胁迫
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可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一般成立要件
当事人
意思表示
标的(行为的内容)行为人通过其行为所要达到的效果
特别成立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
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认可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
实质要件
行为人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人的外部表示和其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形式和内容都不违法
形式要件
无权处分订立合同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售卖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负担行为有效,处分行为效力待定
🔴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不影响合同的效力,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合同有效�在无权处分情形下,即使买卖合同有效也不一定发生物权变动,若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则发生物权变动,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受让人有权根据有效的合同,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
概念
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点
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
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
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法律规定的或基于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事是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
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条件的种类
条件对法律行为所起的作用
延缓条件
解除条件
条件内容
积极条件
消极条件
条件成就的拟制
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恶意阻碍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附期限
概念
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点
期限和条件都是当事人约定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限制
条件不能预知期限可预知必要到来
分类
延缓期限
解除期限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特点
具备了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但不具备有效要件。
绝对确定无效,任何人均有权主张该行为无效。
自始当然无效,无需任何人主张。
情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例外)
通谋虚伪表示(双方虚假行为)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管理性规定有效)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恶意串通行为
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后果
未履行,不履行
正履行,终履行
已履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解决争议条款有效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由于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特征
主要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发生的民事行为
必须由撤销人主动行使撤销权
在被撤销前仍然是有效的
情形
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
行为人对与民事法律行为产生错误的理解,并基于这种错误理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行为性质、标的物、价金、当事人的误解
动机错误不可撤销
因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当事人欺诈,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三人欺诈,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有欺诈行为的,才可撤销
因受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胁迫行为: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
主体
只有受害方(重大误解为行为人)
方式
(形成权)起诉或仲裁
法律效力
有溯及力
撤销权的消灭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是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可撤销与无效的区别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相对无效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撤销后无效
主张无效的权利人不同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是指民事行为成立之后,是否能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使之有效或无效的法律行为
特征
已经成立,但因缺乏代理权或行为能力,而是效力不齐备
处于一种效力不确定的中间状态
有待于其他行为或事实使之确定
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事依法不能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
后果
真正的权利人行使追认权,对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进行事后追认
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从而使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归于无效
因特定事实的出现而补正其效力
非法人组织
概念
是指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体
特征
是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不能完全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
概念
指民事主体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
概念
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原则上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
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可以是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称为普通合伙人(可成为有限合伙人)
有书面合伙协议
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务执行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共同执行
单独执行
委托执行
事务决议
一般事项
有约定按约定
未约定过半数
重大事项
有约定按约定
全票决
改名
该范围,改地点
处分不动产
处分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
担保
聘任
入伙退伙
入伙
全票决一致同意
告知义务
退伙
声明退伙
法定退伙
除名退伙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责任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适用范围
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责任承担
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害
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害
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概念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
合伙人2个以上50个以下,至少应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可成为有限合伙人)
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作价出资不得以劳务出资
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
事务执行
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为普通交易的,该有限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同样的责任)
入伙退伙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货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责任承担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指应用某方面的专业知识和专门知识,按照服务对象的需要和需求,在相应专业知识领域内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该组织不能依据法人的设立条件登记为法人